新法速递 |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颁布
编者按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八十七条,涵盖家庭保护、自我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等内容。
其中,《条例》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保护作出了规定。
01 个人信息保护
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具体要求,其中包括禁止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严格把控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等信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取得监护人同意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发布、转载、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等信息,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虚构、夸大、歪曲有关内容,不得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单位、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以及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审慎作出决定。
0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义务
《条例》第五章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及保护作出细致规定。该章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章节的基础上,通过七个条文对相关主体共同参与预防与整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网络暴力、非理性消费、网络不良行为等作出补充、细化规定,明晰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发挥各方引导、监督、管理的积极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构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新格局。
其中,《条例》第五十三条进一步强化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要求其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并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审查、自查评估和投诉受理机制。此外,《条例》还强调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禁止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盲目消费,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低俗表演、网络不良社交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审查、自查评估和投诉受理机制,对产品和服务内容定期检查,或者根据投诉情形适时启动对相关内容的评估;发现产品和服务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相关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进行删除、屏蔽或者修改,防止侵害未成年人信息的扩散,同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规范引导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盲目消费;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低俗表演、网络不良社交等活动。
鼓励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发相应的保护性使用模式,引导未成年人在该模式下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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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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