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快讯 | 北京制定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发展措施 探索包容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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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5月12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北京市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北京市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北京市重视通用人工智能发展,将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创新平台作用,一方面要整合资源、营造良好生态,另一方面要重视风险防范,实现通用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发展。本次征求意见截止至5月19日。
一、创新措施概览
《征求意见稿》从五个方向,提出了21条具体的措施,我们梳理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重点内容,具体如下:
01 /
在算力资源统筹方面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组织商业算力定向满足北京市紧迫需求,新增“北京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平台”“北京数字经济算力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统一多云算力调度平台,探索开展算力交易。
02 /
在数据要素供给方面
《征求意见稿》强调,要关注数据训练中的数据合规性问题。要建立合规安全的高质量预训练语料库,一方面,推动国家级数据训练基地的建设,另一方面倡议企业提供部分脱敏高质量数据,进行定向有条件有偿开放使用。 此外,将建立指令数据集及多模态数据集众包服务平台,鼓励并组织来自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标注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及指令数据,以满足训练数据的多样性。
03 /
在通用人工智能路径方面
《征求意见稿》强调,要系统布局大模型技术体系,持续探索通用人工智能。开展大模型创新算法和关键技术的研究; 研发包含数据采集、清洗、标注、脱敏、存储等功能在内的数据处理工具; 开放大模型评测基准及工具; 推动人工智能芯片与框架的广泛适配; 加强人工智能数学机理、自主协同与决策等基础理论研究。探索价值与因果驱动的通用人工智能新路径研究以及类脑智能等交叉学科研究。
04 /
在创新场景应用方面
《征求意见稿》指出,通用人工智能技术要在政务服务领域率先试点,探索和推动在医疗领域、科学研究领域、金融领域、自动驾驶领域以及城市治理领域的示范应用。
05 /
在人工智能监管方面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探索营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在科研等非面向公众服务领域实现向上向善应用。积极向国家网信部门争取包容审慎监管试点; 发布《北京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合规指引》; 指导相关主体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持续提升人工智能产业伦理治理自律自治能力。
二、重点内容简评
《征求意见稿》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整体持鼓励、开放以及重视的态度,提出的措施中大多数都是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软硬件发展的内容,但值得相关企业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风险防范方面也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01 /
在数据训练合规方面
在数据训练合规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了数据训练中数据处理合规性的问题。数据训练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数据来源的合规性问题。此前,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以专条形式规定了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可见监管部门在人工智能监管领域对数据来源合法性的关注度很高(具体解读可见:一文透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此我们提醒相关企业重点注意预训练数据或对外提供的数据中如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满足个人信息影响评估条件形应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02 /
在人工智能监管方面
在人工智能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态度。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已经明确写入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包容审慎监管不是简单化的不予监管,而是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如国家网信办针对深度合成技术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具体解读可见:《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合规义务全景梳理(附表))。
在包容审慎监管下,相关企业仍需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下,履行相关数据处理合规义务。北京市探索人工智能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试点,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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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高维钊 王梦迪 陈雨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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