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 多地网信办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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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3年5月30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以下简称“《SCC备案指南》”),为企业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SCC”)备案提供了全面且详尽的操作指南。
SCC以及《SCC备案指南》的具体解读可参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文章:
近日,北京、上海、山东、浙江等4地网信办相继发布针对本省/市适用的SCC备案要求(以下分别简称《北京指引》《上海通知》《山东通道》以及《浙江指引》)[1]。我们重点梳理了4地备案要求与《SCC备案指南》的区别,供相关企业进一步了解各地具体备案要求。
一、备案主体
在备案主体方面,《SCC备案指南》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向其所在地的省级网信办进行备案。上海、山东、浙江未就备案主体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北京指引》单独针对备案主体做出明确要求,即:
1)备案主体须为法人实体,且应与境内合同签署方一致;
2)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同属一家集团公司的,可由集团公司作为SCC备案主体;
3)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不可代替总部或子公司备案。
二、备案材料
在备案材料方面,《SCC备案指南》取消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第一版)》中“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要求。然而根据《北京指引》和《浙江指引》,除《SCC备案指南》明确列举的7项材料外,个人信息处理者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以证明其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根据我们的经验,其他证明材料可能包括如下内容:
1)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测评资质、ISO认证等。
2)网信部门可基于查验结果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的特定证明材料,如集团公司关联关系证明或正式授权材料等。
从各地备案材料要求的差别可以看出,各地网信办针对备案的审核尺度可能存在差异,相关企业应注意遵循有关规定,避免差异所造成的备案工作的疏漏。
三、查验流程
在查验流程方面,《SCC备案指南》仅原则性地提出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电子版的方式提交备案、查验。《北京指引》和《上海指引》对查验流程做了进一步细化:
01 / 查验环节仅查验备案材料电子版
《北京指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向指定邮箱提交全套备案材料电子版并加盖公章,格式为PDF。网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查验。值得关注的是,《SCC备案指南》明确的材料查验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北京指引》进一步缩短了查验时间。
《上海通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先将完整备案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但对查验环节的电子版材料的格式未作进一步的要求。
02 / 查验通过后再提交纸质版材料
《北京指引》规定,通过备案材料电子版查验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以书面送达的方式向网信办递交纸质版备案材料。
《上海通知》规定,备案材料电子版查验通过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通过线下方式提交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该电子版材料应当与纸质材料一致,且为PDF扫描件。电子版可使用光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
四、提交方式
在备案材料提交方式方面,4地均做了不同的规定,具体梳理如下:
(点击可查看大图)
五、结语
随着《SCC备案指南》以及各省备案指引的发布,SCC备案工作正式拉开帷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于本月生效,已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的企业尚有6个月的整改期。
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尽早对企业的数据资产、数据出境情况进行全面、清晰的梳理,并确定所适用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合规路径。对于适用SCC的场景,企业应尽早推进与SCC备案有关的合规整改、PIA落地以及合同谈判与签署等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
注释
[1] 附各地标准合同备案指引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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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高维钊 胡云浪
本期编辑:王梦迪 陈雨婕 唐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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