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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丨汪维辉:《​词汇的语体差异及其分析——以一篇五代公文为例》(上)

汪维辉 语言学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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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彙的語體差異及其分析

——以一篇五代公文爲例(上)



汪維輝


一、引言

漢語史語料的基本樣態是“文白混雜”,只是文與白的比例和程度不同而已,這就需要分析。可以説,不對語料做語體分析,就無法進行科學的漢語史研究,這一點正在逐步成爲共識。

詞彙存在語體差異乃衆所周知的事實,但是在漢語史研究中如何分析這種差異卻是一個有待深入探討的問題。

語體分析的基本方法是比較。胡敕瑞(2013)導夫先路,通過比較支讖所譯《道行般若經》和支謙所譯《大明度經》這兩部同經異譯的語言,歸納出十五條文白差異,作爲鑒定中古口語語料的標準,其中與詞彙相關的至少有十條,比如:(3)單複音詞不同。文言語料多使用單音詞,白話語料多使用複音詞。(4)常用詞不同。譬如文言中的“目”“首”“言”“撃”“甘”“堅”“咸”等常用詞在白話中多被“眼”“頭”“説”“打”“甜”“硬”“都”等常用詞替換。(173頁)胡文的研究方法和結論給我們以很大的啓迪。本文試以一篇寫於公元952年的五代公文爲例,對其中的詞彙作一語體分析,旨在爲如何分析漢語史上詞彙的語體差異做一點探索,希望能引起同道的興趣和討論。

下面先迻録語料全文,然後列出分級詞表,再對其中的一部分詞進行語體分析,最後是總結。



二、語料

下文將要討論的這篇語料(簡稱《奏》)目前能見到的有三個版本:一是《册府元龜》,二是《全唐文》,三是《五代會要》。前兩者文字基本一致,僅有少量出入,推測《全唐文》即從《册府元龜》中録出;《五代會要》的文字則出入較多,當屬不同的版本系統。本文以殘宋本《册府元龜》爲底本(簡稱《册府》),校以《全唐文》,必要時參校《五代會要》(簡稱《五代》)。關係不大的異文則不一一出校。


請禁業主牙人陵弱商賈奏

(廣順二年十二月開封府)

商賈及諸色人訴稱:被牙人、店主人引領百姓,賒買財貨,違限不還其價;亦有將物去,便與牙人設計,公然隱没;又莊宅牙人,亦多與有物業人通情,重疊將店宅立契典當;或虚指别人産業,及浮造屋舍,偽稱祖、父所置;更有卑幼骨肉,不問家長,衷私典賣,及將倚當取債;或是骨肉物業,自己不合有分,倚强淩弱,公行典賣,牙人、錢主,通同蒙昧,致有爭訟。起今後欲乞明降指揮:

應有諸色牙人、店主,引致買賣,並須錢物交相分付;或還錢未足,仰牙行人、店主明立期限,勒定文字,遞相委保。如數内有人前卻,及違限别無抵當,便仰連署契人同力填還。如諸色牙行人内有貧窮無信行者,恐已後誤索,即許衆狀集出。如是客旅自與人商量交易,其店主、牙行人並不得邀難遮占,稱須依行店事例引致。如有此色人,亦加深罪。其有典質倚當物業,仰官牙人、業主及四鄰人同署文契,委不是曾將物業已經别處重疊倚當及虚指他人物業,印税之時,於税務内納契日,一本務司點檢,須有官牙人、鄰人押署處,及委不是重疊倚當錢物,方得與印。如違犯,應關連人並行科斷,仍徵還錢物。如業主别無抵當,只仰同署契牙保鄰人均分代納。如是卑幼不問家長,便將物業典賣倚當,或雖是骨肉物業,自己不合有分,輒敢典賣倚當者,所犯人重行科斷,其牙人、錢主並當深罪,所有物業,請准格律指揮。如有典賣莊宅,准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若是親鄰不要,及著價不及,方得别處商量,和合交易,只不得虚擡價例,蒙昧公私。如有發覺,一任親鄰論理,勘責不虚,業主、牙保人並當科斷,仍改正物業;或親鄰實自不辨承買,妄有遮吝阻滯交易者,亦當深罪。(《册府元龜》卷六一三“刑法部·定律令第五”,標題及題注依《全唐文》卷九七三)



三、分級詞表

倉石武四郎的《岩波中國語辭典》是一部研究現代漢語詞彙語體差别的開創性著作,它根據“硬度”把漢語的詞(具體到義項)分爲11級。我們借鑒這一方法,嘗試把漢語史上的詞彙按語體特徵分爲5級:

文2級:生僻的文言詞

文1級:一般的文言詞

0級:文言與白話通用的詞

白1級:一般的白話詞

白2級:很俗的白話詞

這個分級比傳統的“文-白”兩分要細,但是比《岩波中國語辭典》的11級要粗,因爲現代人畢竟没有古代漢語的直接語感,加之語料有限,劃分過細缺乏可操作性。需要説明的是,各級之間的界綫是模糊而非清晰的,“文2-文1-0-白1-白2”是一個連續統,一個詞該歸入哪一級,不同的人很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基本的分界還是客觀存在的,比如鄰近的兩級可能歸此歸彼兩可,但是非鄰接的兩級之間不大可能越級。

詞彙的語體分級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對於現代活語言,我們可以通過語感來判斷,必要時輔以各種調查手段;但是對於已經無法還原實際口語的古代語言,主要的方法只能是調查文獻,通過比較和分析作出判斷。文獻調查法至少存在三個局限:一是文獻(特别是口語文獻)有限,難以準確反映古代語言的全貌;二是個人時間精力有限,調查不易做到窮盡無遺;三是有些情況難以判斷,因爲漢語詞彙史的研究遠未達到能説清楚每個詞來龍去脈的程度。

下面試將《奏》中所有的詞一一歸入各級。有幾點需要説明:

第一,某個詞歸入某級,只是針對《奏》所處的時代而言,而不是泛時性的,因爲詞的語體屬性會因時地不同而發生變化。後文對具體詞的分析也是基於這一點。

第二,對“詞”的確定從寬,考慮到五代時期雙音節已是標準音步,有些看起來屬於臨時組合的雙音形式也視同詞,如訴稱、賒買、莊宅、店宅、虚指、不合、錢主、勒定、深罪、不要等。

第三,基於目前對漢語史分期的一般看法——東漢至隋爲中古漢語、語言面貌與先秦西漢的上古漢語已經有一些明顯的不同——以及唐五代漢語對中古漢語的繼承性,歸級的依據暫時設定如下:

(1)凡是見於先秦西漢典籍的詞一般都算作文言詞,内部再根據生僻程度分爲文2、文1兩級,在唐五代通用於書面語和口語的則視爲0級;

(2)凡是不見於先秦西漢典籍的詞一般算作白話詞21,内部再根據俚俗程度和通用度分爲白1、白2兩級,但是有些主要用於書面語的則視爲0級。

這兩條依據無疑還是粗綫條的,存在不少問題;更精細的分級標準有待日後通過更多的案例研究不斷摸索,逐步完善。


《奏》分級詞表22

文2


文1

亦 即  他人  輒

0級

商賈 及  被  百姓  財貨  不  其  有  物  與123224 又 多  人  虚指  産業  浮造  屋舍  偽  稱  祖  父  所 置  更  卑幼  骨肉  問  家長  取  債  公行  致  爭訟 欲  乞  明  降  買賣  並  須  錢  交相  未  足  明 立  期限  如  别  無  連  署  契  同力  内  貧窮 信行  者  恐  誤  索  許  衆  狀  集  出  自  商量 交易  不得  依  此  加  官  四鄰  同  曾  印  税  之 時  於  納  日  一  本  鄰人  處  方  得  違犯  行 徵  還125 均分 代  雖  敢  犯  重行  當26 請  准  得  不及  發覺  任  不虚  改正  實  妄

白1

色/諸色/諸色人 訴稱  牙人/牙行人 店主/店主人 引領  賒買  違限  還227 價 將128229 去 便  設計  公然  隱没  莊宅  物業  通情  重疊  店宅 立契  典當  或  别人  衷私  典賣  是  自己  不合 有分  倚强淩弱  錢主  通同  蒙昧  指揮130 指揮231 應/應有 引致  分付  仰  勒定  文字  遞相  委保  數内  前卻 抵當  填還  牙行  已後  如是  客旅  邀難  遮占 行店  事例  深罪  典質  倚當  業主  文契  委  不是 已經  别處  税務  務司  點檢  押署  關連  科斷 只  保  格律  准例  房親  合  承當  若是  親鄰  不要 著價  和合  虚擡  價例  公私  論理  勘責  不辨(便) 承買  遮吝  阻滯

白2

起 仍


表中的詞絶大部分屬於0級和白1級,文1級不多,白2級只有2個,文2級則没有。這與此文的文體和内容有密切關係,説明當時通用的公文主要就是用通體詞和一般的白話詞寫成,用到文2級和白2級的機會很少,文1級也用得不多。當然,由於上面所説的三點局限,這個分級詞表遠非定論,有待繼續商討完善。



四、語體分析

本節嘗試分析《奏》中一部分詞的語體屬性,大致分爲兩類:一是“文白詞對”,限於有嚴格對應關係的,即理性意義和句法分佈相同,可以自由替换;二是“新詞/新義”,就是東漢以後出現的新興詞彙成分。32


(一)文白詞對

所謂“文白詞對”,字面意思是指文-白相對的同義詞對。不過這並不是一個準確的術語,只是目前找不到更合適的名稱而暫時采用的一個權宜説法,有兩點需要説明:第一,所謂文、白是相對而言的,這裏的“文”包括詞表中的部分0級詞,比如下文要討論的“當-合”組,從來源説,“當”無疑是個文言詞,但是考慮到它在歷代文獻中的通用性,我們把它歸入0級;而跟“當”相比,“合”的語體色彩要偏白一些,兩者在語體屬性上形成對立。現代漢語也存在同樣的情形,比如“與、和、同、跟”四個同義的連-介詞,“跟”屬於白1級,而“與、和、同”可以歸入0級,雙方形成語體對立。我們把這樣的同義詞也看作“文白詞對”。第二,有時形成語體對立的同義詞不限於兩個、兩級,而是一組、多級,比如現代漢語的“鼠-老鼠-耗子”,分屬於“文1-0-白1”三個語體層級,下文要討論的“即/輒-便-仍”則有四個詞而分屬三個不同的語體層級。所以本文所説的“文白詞對”,實際上相當於語義相同而語體屬性不同的一個同義詞組。

要確定一個詞的語體屬性,有一個辦法是試問一下“這個詞文言/白話怎麽説”,也就是找出文言或白話的對應詞。當然,並非每個詞都能找到這樣的對應詞。《奏》中大致有下面17組文白詞對,又可以細分爲三小類:

(甲)文白同現。也就是文言詞和白話詞在《奏》中都出現了,雖然它們都可以用在像《奏》這樣的正式文體裏,但是語體屬性是不同的。下文1-4組屬之。

(乙)有白無文。即《奏》中只出現白話詞而没有對應的文言詞。5-16組屬之。

(丙)有文無白。與(乙)類正好相反,《奏》中只用文言詞而没有出現對應的白話詞。第17組屬之。

下面分類逐組進行分析。

(甲)文白同現

1.即/輒-便-仍

《奏》中“便”3見,“仍”2見,對應的文言詞“即”“輒”各1見:

亦有將物去,便與牙人設計,公然隱没。

如數内有人前卻,及違限别無抵當,便仰連署契人同力填還。

如是卑幼不問家長,便將物業典賣倚當,或雖是骨肉物業,自己不合有分,輒敢典賣倚當者,所犯人重行科斷。

如違犯,應關連人並行科斷,仍徵還錢物。

如有發覺,一任親鄰論理,勘責不虚,業主、牙保人並當科斷,仍改正物業。

如諸色牙行人内有貧窮無信行者,恐已後誤索,即許衆狀集出

四個詞基本意思相同,都是“表示兩件事緊接着發生”33的副詞,相當於現代漢語的“就”。34不過《奏》中的一例“輒”除了“表示兩件事緊接着發生”外,還帶有“專輒”的含義。

“便”出現較早,王泗原(1988/2014:6)云:“及西漢東漢之際,便字意漸轉爲今語之即便,就。此口語,公文或用之,史書偶記原語。王莽以符命自立,欲絶其原以神前事,誅甄豐父子,投劉棻四裔,‘辭所連及,便收不請。’(漢書揚雄傳下)此顯爲命令原語。漢末,趙岐敕其子曰:‘我死……即日便下,下訖便掩。’(後漢書趙岐傳)此顯爲當時口語。魏晉著作,此義之便字乃普遍用之。”“便”從漢魏以後一直活躍於口語,大概到清代才被“就”取代。35

文言詞“即”從上古起一直常用,無煩細述;“輒”則始見於西漢,“二典”均列有“副詞。即,就”義,而且都是首引《史記》:(商鞅)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商君列傳》)有敢收視者,輒捕之。(《季布欒布列傳》)

需要重點討論的是“仍”。“二典”36“仍”字條都把它看作連詞:

《漢語大詞典》:

⑤乃,於是。《史記・淮南衡山列傳贊》:“淮南衡山親爲骨肉……而專挾邪僻之計,謀爲畔逆,仍父子再亡國,各不終其身。”《南史・宋武帝紀》:“初,帝平齊,仍有定關、洛意。”《元史・世祖紀四》:“濱棣萬户韓世安,坐私儲糧食……有司屢以爲言,詔誅之,仍籍其家。”

《漢語大字典》:

⑦連詞。表示因果關係,相當於“於是”、“因而”。《爾雅·釋詁下》:“仍,乃也。”《詩·大雅·常武》:“鋪敦淮濆,仍執醜虜。”吴昌瑩《經詞衍釋》卷七注云:“言乃執也。”《史記・淮南衡山列傳》:“(淮南衡山)不務遵藩臣職以承輔天子,而專挾邪僻之計,謀爲畔逆,仍父子再亡國。”《南史·沈慶之傳》:“(沈慶之)又隨伯符隷到彦之北侵。伯符病歸,仍隷檀道濟。”

實際上在中古漢語裏,“仍”産生了相當於“即,便”的副詞用法,這裏僅以《奏彈劉整》爲例做一分析。《奏彈劉整》中“即、便、仍”的使用情況如下:

即2見:范送米六斗,整即納受。|如法所稱,整即主。

便4見:寅第二庶息師利去歲十月往整田上,經十二日,整便責范米六斗哺食。|范問失物之意,整便打息逡。|寅亡後,第二弟整仍奪教子,云:“應入衆。”整便留自使。|整母子爾時便同出中庭,隔箔與范相罵。

仍5見:又以錢婢姊妹弟溫,仍留奴自使。|寅亡後,第二弟整仍奪教子,云:“應入衆。”整便留自使。|寅罷西陽郡還,雖未别火食,寅以私錢七千贖當伯,仍使上廣州去。|范未得還,整怒,仍自進范所住,屏風上取車帷爲質。|整聞聲仍打逡。

其中“整即主”一例出自任昉所撰的文言部分,“即”相當於“就是”,後接體詞,不能换成“便,仍”,可以不論;其餘例子中“即、便、仍”的出現環境一致,後面所接的都是動詞,三者可以自由替换而意思不變,尤其是“整便留自使-仍留奴自使”和“整便打息逡-整聞聲仍打逡”這兩組例子,構成同義異文,不難看出“仍”與“便”用法相同。推測當時“仍”可能是一個偏於一隅的方言詞,而“便”則是通語詞。

筆者認爲《奏》中的2例“仍”也是同樣的用法,在“即、輒、便、仍”四個同義詞中,“仍”應該是最俚俗的,通行度沒有“便”高,所以把它歸入白2級。比如同時代的敦煌變文中“便”極爲常見,“仍”少見且不用作“就”義,而是用作“仍然”義,如《大目乾連冥間救母變文》:“縱令東海變桑田,受罪之人仍未出。”可比較同篇中“便”的用法:“目連剃除須髮了,將身便即入深山。”

這組詞在《奏》中出現了四個同義詞,它們分屬於三個不同的語體層級:即37/輒(文1)-便(白1)-仍(白2)。

2.産業-物業

“産業”1見,“物業”9見。兩詞同義,如:

或虚指别人産業。

及虚指他人物業。

“産業”《大詞典》釋作“指私人財産,如田地、房屋、作坊等等”,始見書證爲《韓非子·解老》:“上内不用刑罰,而外不事利其産業,則民蕃息。”可知是來自上古漢語的文言詞;“物業”《大詞典》釋作“産業”,始見書證爲宋李綱《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略嫌晚,白維國主編《近代漢語詞典》首引唐李儇(862-888)《南效赦文》:“其櫃坊人户,明知事情,不來陳告,所有物業,並不納官。”可見此詞至遲唐代已經出現。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奏》中“産業”與口語詞“别人”搭配,而“物業”卻跟文言詞“他人”搭配,似乎發生了“語體錯配”。對此我們目前的解釋是:從來源上説,“産業-物業”是一對文-白詞;但是在唐五代它們的語體對立可能並不明顯,所以“别人産業”和“他人物業”這樣的組配,時人並不會覺得有什麽不妥。這也説明詞彙的語體差異不是絕對的,而是有一定的彈性。

這兩個詞現代漢語均沿用,是口語和書面語通用的“通體”詞,但是意思已經有所不同,《現代漢語詞典》釋義如下:

【産業】①土地、房屋、工廠等財産(多指私有的)。②構成國民經濟的行業和部門。③指現代工業生産(多用作定語)。

【物業】通常指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如公寓、商品房、寫字樓等)以及配套的設備、設施、場地等。

《大詞典》“物業”的最後一條書證是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洪全福起義檔案》:“本軍初到或有誤毀教堂教民物業,誤傷教士教民性命,定必會同領事館秉公酌議賠償。”實際上“物業”一詞在當代漢語中又重新活躍起來,因此可補當代用例。

“産業-物業”在五代可以看作一對文-白詞,到了現代漢語卻變成了通體詞,可見詞的語體屬性是可以因時、因地而異的。

3.他人-别人

各1見,意思相同,例見上條。

“他人”上古已見,如《詩經·小雅·巧言》:“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别人”目前所見的最早例子應該是北涼曇無讖譯《大般涅槃經》卷二三《光明遍照高貴德王菩薩品之三》:“旃陀羅者,常能令别人恩愛别離,怨憎集會。”(12/499)38入唐以後例子就很多了,如《王梵志詩》:“奴婢换曹主,馬即别人騎。”此後一直活在口語中,沿用至今。考慮到五代時期“他人”還很常用,39也可以把它歸入0級。

4.當-合

“當”3見,“合”1見,義同,表示“應該”:

其牙人、錢主並當深罪。

業主、牙保人並當科斷。

准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

助動詞“當”上古就有,最早的用例可以追溯到《尚書》,如:古人有言曰:“人無於水監,當於民監。”(《酒誥》)40此後作爲一個表示“應該”義的通用助動詞歷代沿用,直到現代漢語仍然如此(用法受限)。所以本文把它歸入0級。據汪維輝(2000/2017:323-325)研究,助動詞“合”最早的用例是《史記·司馬相如列傳》載其《難蜀父老》“然則受命之符,合在於此矣”,但《史記》全書僅此一例,東漢以降,文獻中時見用例。在東漢-隋時期,“合”是一個地道的口語詞。從《奏》來看,“合”在五代仍是口語詞,否定式是“不合”,詳下。

(乙)有白無文

5.持/取-將1

“將1”是動詞,文言要用“持”或“取”等:

亦有將物去,便與牙人設計,公然隱没。

這是中古産生的新義,如“二典”所引的北魏楊衒之《洛陽伽藍記·平等寺》:“將筆來,朕自作之。”唐李白《將進酒》:“五花馬,千金裘,呼兒將出换美酒。”《大詞典》還引了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和《儒林外史》兩例,甚是。《大字典》始見例引《荀子·成相》:“君教出,行有律,吏謹將之無鈹滑。”楊倞注:“將,持也。”這是錯誤的,這個“將”所帶的賓語“之”指稱“君教”,是抽象的對象,“將”並非具體的持拿義動詞,楊倞注在“將,持也”下還有“《詩》曰‘無將大車’”的引證,顯然並非把“將”理解成“持拿”義,因爲大車是無法持拿的。《釋名·釋言語》:“將,救護也。”王先謙《釋名疏證補》:“蘇輿曰:‘《詩·樛木》“福履將之”,鄭箋:“將,猶扶助也。”《廣雅·釋言》:“將,扶也。”《荀子·成相篇》“吏謹將之”,楊注:“將,持也。”扶助、扶持並與救護義近。’”釋“將”爲扶持,可備一説。實際上“吏謹將之”的“將”相當於“奉行;執行”。《大詞典》以《洛陽伽藍記》例爲始見書證,可取。

6.己-自己

“自己”2見,如:

或是骨肉物業,自己不合有分,倚强淩弱,公行典賣。

文言要説“己”。《大詞典》“自己”條首引《南史》,朱冠明(2007)認爲“自己”並列連用始見於東漢佛經,“並在不晚於隋代凝固成一個複合詞”。

7.不當/不宜-不合

“不合”2見,義爲“不應該”,如:

自己不合有分。

文言對應詞“不宜”“不當”文中未出現。《大詞典》“不合”條:

③不應當;不該。《後漢書·杜林傳》:“臣愚以爲宜如舊制,不合翻移。”

中古以後“不合”作爲口語詞曾長期通行,直到被後起的“不該”替代。41《奏》的用例可證其同樣活躍於五代口語。

8.欺/蒙-蒙昧

“蒙昧”2見,意爲“蒙蔽,欺騙”,可帶賓語,也可不帶:

牙人、錢主,通同蒙昧,致有爭訟。

只不得虚擡價例,蒙昧公私。

《大詞典》“蒙昧”條只列了“①昏昧;愚昧。②猶朦朧;迷糊”兩個義項,未收此義。“昧”有“蒙蔽;掩蓋;隱瞞”義,“二典”均已收釋,所引的始見書證都是《荀子·大略》:“蔽公者謂之昧,隱良者謂之妒。”楊倞注:“掩蔽公道謂之暗昧。”“蒙昧”同義連文,文言對應詞是“欺”“蒙”等,文中未出現。“欺”人所熟知,不必詳論;“蒙”“二典”均收“隱瞞;欺騙”“欺瞞;蒙蔽”義,例子如:《左傳·昭公二十七年》:“鄢氏、費氏自以爲王,專禍楚國,弱寡王室,蒙王與令尹以自利也。”《左傳·僖公二十四年》:“上下相蒙。”杜預注並云:“蒙,欺也。”

9.自-起

“起”1見:

起今後欲乞明降指揮。

這個“起”是表示時間起始的介詞,相當於文言的“自”,《大字典》首引五代後唐明宗曹皇后《以皇長子潞王監國令》:“可起今月四日知軍國事,權以書詔印施行。”《大詞典》則首引宋王禹偁《擬罷蘇州貢橘詔》:“起今後,本州所貢洞庭柑橘,侯見勑者,即得供進,不得脩爲常貢。”42均略偏晚。唐代用例常見,如《全唐文》卷六五唐穆宗李恒《停淄青兗鄆等道榷鹽詔》:“其鹽鐵使先於淄青袞鄆等道管内置小鋪糶鹽,巡院納榷,起今年五月一日已後,一切並停。”又卷六五一元稹《浙東論罷進海味狀》:“如聞浙東所進淡菜、海蚶等,道途稍遠,勞役至多,起今已後,並宜停進。”這個“起”字現代方言中還有沿用,既可以引介時間,也可以引介地點,與唐宋時期只表示起始時間的略有不同,《漢語方言大詞典》“起”條“〈介〉從”義下列了東北官話、北京官話、冀魯官話、膠遼官話、中原官話和晉語(4660頁),都在大官話區。清末民初的日本漢語教科書和清末京語小説《小額》中都有用例,如《漢語指南》:“你打那兒來?我起家裏來的。”上句用“打”,下句用“起”,兩者同義。43《小額》:“正這兒説着,就見莫吉格小李,起外頭跑進來。”又:“又知道善金今天不上館,乾著急没法子,又瞧老頭子起昨兒回來透着没神兒,又怕窩作出病來,左難右難。”44

“自”和“起”之外還有“從”,大概從上古起就是一個通體詞,沿用至今。在唐五代公文裏,“自今~/從今~/起今~”均有用例,如《全唐文》卷九六五闕名《請令有司勿進祥瑞奏(太和元年(827)十一月)》:“伏請自今已後,祥瑞俱申有司,更不令進獻。”又卷九六六闕名《請禁自薦求遷奏(太和三年(829)四月中書門下)》:“伏望自今後,應緣官闕,須有除授,先選吏跡有聞、行己務實者,隨才獎用。”又卷九六七闕名《請禁止奸欺奏(會昌四年(844)七月京兆府)》:“贓至十貫以上者,從今後伏請集衆決殺;十貫以下者,即量情科斷。”又卷九七四闕名《條奏鹽法狀(大中元年(847)閏三月鹽鐵使)》:“伏請從今以後,其縣本界内,若五度捉得私鹽,每度捉得一斗以上兼賊同得者,不限歲内歲外,但數足後,即與減一選。”筆者認爲,跟“從”相比,“起”使用頻率低得多,有可能是一個北方方言詞,所以歸入白2級。三者的語體關係大致是:自(文1)-從(0)-起(白2)45

10.凡-應/應有

“應”“應有”表示“所有;全部”,相當於文言詞“凡”,《奏》中各1見:

如違犯,應關連人並行科斷,仍徵還錢物。

應有諸色牙人、店主,引致買賣,並須錢物交相分付。

《大詞典》“應”條:

③所有,全部。宋蘇轍《再論京西水櫃狀》:“應退出地皆撥還本主;應水占地皆以官地對還。”……

引例略嫌晚。《大字典》未收此義,宜補。

《大詞典》“應有”條:

①所有,一切。唐白居易《奏所聞狀》:“自今已後,應有進奉,並不用申報御史臺,如有人勘問,便仰録名奏來者。”……

溯源正確。46

11.付-分付

“分付”相當於文言詞“付”:

應有諸色牙人、店主,引致買賣,並須錢物交相分付47

《大詞典》:

②交給。唐白居易《題文集櫃》詩:“身是鄧伯道,世無王仲宣;祇應分付女,留與外孫傳。”……

“二典”“付”條釋作“給與;交給;授予”,所引的始見書證都是《書·梓材》:“皇天既付中國民越厥疆土于先王,肆王惟德用,和懌先後迷民,用懌先王受命。”孫星衍疏:“言天既付中國民與其疆土于先王,今王思用德和服先道此迷惑之民,用終先王所受大命。”

12.實(寔)/確-委

“委”2見:

其有典質倚當物業,仰官牙人、業主及四鄰人同署文契,委不是曾將物業已經别處重疊倚當及虚指他人物業,印税之時,於税務内納契日,一本務司點檢,須有官牙人、鄰人押署處,及委不是重疊倚當錢物,方得與印。

文言要説“實/確”等。《大字典》“委”條:

副詞。確實。《論衡·宣漢》:“委不能知有聖與無,又不能别鳳凰是鳳與非,則必不能定今太平與未平也。”

甚是。《大詞典》首引宋蘇軾《論給田募役狀》:“委是良田,方得收買。”太晚。

13.非-不是

《奏》中“不是”2見(見上條引),相當於文言的“非”,雖然詞性並不相同。否定繫詞“不是”雖然晚漢已見,但普遍行用是在唐代。48《奏》中除“不是”外,還有“或是、如是、若是、雖是”,可見繫詞“是”在當時已經很成熟了。

14.後-已後(以後)

恐已後誤索。

“已後”即“以後”。《大詞典》未收“已後”,“以後”條云:

比現在或某一時間晚的時期。《後漢書·列女傳序》:“故自中興以後,綜其成事,述爲《列女篇》。”

《漢語大詞典訂補》增收“已後”條:

以後;……之後。南朝宋劉義慶《世説新語·規箴》:“鯤曰:‘何爲其然?但使自今已後,日亡日去耳!’”

可見“以後(已後)”是中古産生的新詞,相當於文言的“後”。

15.他處/餘處-别處

“别處”2見:

委不是曾將物業已經别處重疊倚當。

若是親鄰不要,及著價不及,方得别處商量,和合交易。

文言要説“他處/餘處”。《大詞典》“别處”釋作“另外的地方”,首引唐獨孤及《早發龍沮館舟中寄東海徐司倉鄭司户》詩:“津頭卻望後湖岸,别處已隔東山雲。”此例的“别處”不是指“另外的地方”,而是指“分别之處”,這從詩題和全詩内容不難看出;而且始見例時代過晚,據目前所知,“别處”較早的用例見於東漢後期的《太平經》:“愚生得天師教敕者,歸别處,思惟其意,各有不解者,故問之也。”(《太平經·國不可勝數訣第一百三十九》)兩晉南北朝用例已經很常見。結合上文“他人-别人”條來看,五代口語中旁指代詞“别”很可能已經取代了“他/餘”。49

16.唯-只

如業主别無抵當,只仰同署契牙保鄰人均分代納。

若是親鄰不要,及著價不及,方得别處商量,和合交易,只不得虚擡價例,蒙昧公私。

兩個“只”文言通常要説“唯”。可見五代口語中“只”應該已經取代了“唯”。50

關於範圍副詞“只(祇、祗、衹、秪、秖)”的來源及其與“止”的關係,孫玉文(2021)做了比較清晰的梳理,主要結論是:1)“只”作範圍副詞,本來讀平聲,《廣韻·支韻》“章移切”,訓作“專辭”;2)最晚宋代,人們逐漸將本讀平聲的這個“只”讀成上聲,實際上是“止”的訓讀字,“止”作範圍副詞上古已見;3)“只”字記録副詞用法,當“僅、僅僅”講,見於南北朝,如《世説新語・任誕》“襄陽羅友有大韻”劉孝標注引《晉陽秋》:“我只見汝送人作郡,何以不見人送汝作郡?”51孫文所論大致可從。52也就是説,範圍副詞寫作“只”是東晉始見的新用法,後代一直沿用。53

(丙)有文無白

17.亦-也

《奏》中只出現1例“亦”,没有“也”:

或親鄰實自不辨承買,妄有遮吝阻滯交易者,亦當深罪。

實際上唐五代口語是説“也”的,“二典”“也”條“副詞。猶亦。承接上文,表示同樣”義下所引的始見書證都是北周庾信《鏡賦》:“不能片時藏匣裏,暫出園中也自隨。”溯源正確,相當於“亦”的“也”的確是南北朝後期始見的,在逯欽立所編《先秦漢魏晉南北朝詩》的梁詩、陳詩、北周詩裏用例屢見。太田辰夫(2003:265)説:“‘也’的語源不明,因爲和‘亦’的用法相同,所以,或許是這個系統的詞。從唐代開始用得較多,但在南北朝也有少量例子。”54《大詞典》第二例爲唐岑參《赴北庭度隴思家》詩:“西向輪臺萬里餘,也知鄉信日應疏。”這個“也”就是用的唐代口語詞。上文分級詞表將“亦”歸入文1級,是因爲口語中有對應詞“也”;考慮到當時“也”的使用可能還不普遍,“亦”也可以歸入0級。

以上甲、乙兩類清楚地反映出《奏》用詞的口語性,而反例只有“亦”一個。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漢語詞彙通史”(14ZDB093)、“大語言視域中漢語修辭與詞彙、語法互動研究”(20&ZD298)和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漢語基本詞彙歷時演變研究”(16JJD740015)的階段性成果。最初的文稿曾在“語體與漢語史研究工作坊”(2017年11月11日·浙江大學中文系/漢語史研究中心)上報告,得到與會專家的指教。此次修改實際上是重寫。初稿寫出後,曾在浙江大學漢語詞彙史沙龍上討論(2021年4月23日),與會同學提供了很好的意見和有用的資料,尤其是戴佳文、趙川瑩、孫少卓、張航、葉雁鵬、梁逍、王竹勛諸位,還有因故未能到會但事先或事後發來書面意見的任玉函、陳思捷、邵天松、真大成、胡波等。寧波大學周志鋒教授也惠賜寶貴意見,南京大學張福通副教授提供了幫助。謹此統致謝忱。文中尚存的問題概由筆者負責。

①參看朱慶之(2012)、汪維輝(2017)、蔣紹愚(2019a、2019b)等。

②參看汪維輝、胡波(2013),汪維輝(2020)等。

③參看汪維輝(2014/2015)等。

④感謝友生戴佳文提供三種版本及詳細的校勘記。

⑤廣順(951-953)是後周太祖郭威的年號。

⑥《全唐文》“人”下有“等”字,《册府》《五代》均無。

⑦《册府》《全唐文》同,《五代》無“人”字;下文兩個“店主”《册府》《全唐文》同,《五代》則均作“店主人”。

⑧《册府》《五代》同,《全唐文》作“或”。

⑨牙行人:《册府》《五代》同,《全唐文》無“行”字。又,“仰”前《五代》有“祇”字。

⑩此字《册府》國家圖書館藏殘宋刻本作,漫漶不清,明刻初印本作“素”,周勳初等校訂《册府元龜》(第七册,第7084頁)也録作“素”,未出校勘記;《五代會要》作“累”,校點本《五代會要》同樣未出校勘記。《全唐文》作“業”。據文意,當作“索”。

⑪《册府》《全唐文》同,《五代》“客旅”下有“人”字。

⑫《册府》《全唐文》同,《五代》無“人”字。

⑬《册府》《五代》同,《全唐文》無“分”字。

⑭鄰:《册府》《五代》同,《全唐文》作“戚”。

⑮辨:《五代》無,《全唐文》作“便”,當是將借字改作本字。

⑯此九字《五代》作“或親鄰人不收買”。

⑰《册府》《全唐文》同,《五代》作“恡”。

⑱參看汪維輝(2014/2015)。

⑲友生任玉函博士函告:宋婧婧《現代漢語口語詞研究》一書將口語詞與書面語詞分爲五級:典型書面語詞,一般書面語詞,書、口通用語詞,一般口語詞,典型口語詞。(如下圖)本文的分級方案可謂與之不謀而合。

⑳審稿專家指出:根據每個人的古漢語語感來分級,會遇到每個人的語感不同的困難,結果可能看法不一。我想是否可以根據詞頻統計來分級,這樣可提供一個客觀標準。或者語感測定法和詞頻測定法相結合,來決定什麽是“一般、生僻、通用”等;此外語體語法學裏面的“人、事、地、意”四大要素,似乎也可以用來幫助鑒定詞彙是一般、口語、還是俚俗、或是正式度高和莊典性強的等級不同。筆者按:這個意見無疑是中肯的,用“語感+詞頻統計”的辦法,同時考慮“人、事、地、意”四大要素,以此來確定詞的語體等級,肯定比僅僅依靠語感更科學、更可靠。本文寫作之初原本是打算把《奏》中出現的詞在同時代的各類文獻中做一個這樣的普查的,但因工作量太大而未能實現,留下了遺憾,有待今後補上。

21這裏的“白話”包括蔣紹愚(2019a)的“古白話”(中古漢語)和“白話”(近代漢語)。正如蔣先生所説:“把反映中古漢語實際語言的文獻稱爲‘古白話’,主要理由並不是由於其語言和近代漢語或現代漢語相近,而是由於它們和近代漢語或現代漢語有繼承和發展關係。”

22表中的詞按《奏》中出現先後排列。

23動詞,給,予,如“方得與印”。

24介詞,如“便與牙人設計”。

25義爲“回”,如“仍徵還錢物”。

26助動詞,應當,如“業主、牙保人並當科斷”。

27義爲“償,付”,如“違限不還其價”“或還錢未足”。

28動詞,持,拿,如“將物去”。

29介詞,用於處置式,引進受事,如“將店宅立契典當”。另有一例“及將倚當取債”意思不易確定,“將”有三種可能的分析:一是介詞,後面省略或脱漏了賓語“物業”之類;二是介詞,“倚當”爲名詞,指倚當之物,作“將”的賓語;三是時間副詞,將要。從全文“將”和“倚當”的用法來看,第一種可能性最大,本文暫按此處理。詳情待考。

30義爲“詔敕”:“起今後欲乞明降指揮。”

31義爲“安排;處置”:“所有物業,請准格律指揮。”

32這裏的“新詞/新義”相對於先秦西漢的上古漢語而言,不限於唐五代新生的,因爲《奏》中不少“新詞/新義”的源頭可以上溯到中古漢語,這反映了語言的繼承性。

33《現代漢語八百詞》“就1”條,315頁。

34好友周志鋒教授指出:兩例“仍”似與“即/輒-便”有異。此“仍”似表遞進,有並、且的意思。此義近代漢語常見。(私人交流)周教授所言甚有理。不過從《奏彈劉整》的用例來看(詳下),筆者還是覺得“仍”看作同“便”也可通。這種“仍”的用法具有靈活性,解釋成“於是,乃”“並,且”“便,就”都講得通。在中古、近代漢語的一些口語文獻裏“仍”可以用同“便,就”,可能是方言俗語的反映。

35李宗江(1997a)對“即、便、就”的歷時關係有詳細討論,可參看。另可參看李戰(1997)等。

36 “二典”是《漢語大字典》和《漢語大詞典》的合稱,爲行文簡便,這兩部辭書下文一般簡稱《大字典》《大詞典》。

37李宗江(1997a)説:“南北朝時期,‘便’的用量已超過了‘即’”,“到了宋代,‘便’對‘即’的替換已基本完成”。據此將“即”歸入文1級。

38參看景盛軒(2006)。真大成(2018)指出:“北本《大般涅槃經》的用例是‘别人’指‘另外的人’較早的確例。‘别人’應是當時口語,可能尚未普遍行用,故文獻用例少見。南本將北本‘别人’改作文言習用之‘人’,顯然淡化了北本的口語色彩。”據《歷代三寶記》,北涼曇無讖譯(北本)《大般涅槃經》譯於421年,比譚代龍(2006)所引的始見例北周闍那耶舍譯《大乘同性經》(譯於570年)早了約150年。

39參看景盛軒(2006)。

40參看劉利(2000:19-22)。

41《大詞典》“不該”條:“②不應當。清阮大鋮《燕子箋·駝泄》:‘今早又不該在窗下,親把文章謄寫。’”僅引一例,太晚太少,至遲宋代已見,如《近代漢語詞典》“該”條“理當;應該”義下所引的首例是宋歐陽修《言青苗錢第一札子》:“至於中小熟之年,不該得災傷分數,合於本料送納者,或人户無力,或頑猾拖延,本料尚未送納了當。”元雜劇中很常見,如高文秀《黑旋風雙獻功》第四折:“(詩云)從來白衙内,做事忒狡猾。拐了郭念兒,一步一勾搭。惱犯黑旋風,登時火性發。隨你問旁人,該殺不該殺?”關漢卿《趙盼兒風月救風塵》第三折:“(周舍云)丈夫打殺老婆,不該償命。”

42所引文字有誤:“侯”當作“候”,“者”當作“旨”。

43參看汪維輝(2012)。

44陳明娥(2014:276-285)指出這種“起”在清代北京話小説《兒女英雄傳》中就有用例,如:起那天,這城隍爺就靈起來了。(第二十二回)起腳底下到北邊兒,不差甚麽一里多地呢!(第三十四回)

45 “從”也可以看作是跨0級和白1級的,“起”的語體屬性則相當於現代北方話的“打”。

46參看蔣禮鴻(2016:460-464)“是 應是  應時  應有  所是  應 應係”條。

47友生戴佳文提醒筆者:此處似有韻律制約,只能用雙音詞。前文指出文白詞對需要滿足“理性意義和句法分佈相同,可以自由替换”的條件,某些時候是否還要考慮韻律條件?這裏的“分付”跟“付”受韻律制約,似乎不能自由替換。(私人交流)這個意見很正確,也很重要,在研究“文白詞對”時的確需要關注韻律的因素。初步檢索《全唐文》,此義的“付”和“分付”都有用例,總體來看符合單配單、雙配雙的韻律規則,但也有少量例外,如卷六五唐穆宗《權停河北榷鹽詔》:“如能約計課利錢數,分付榷鹽院,亦任穩便。”卷九七二闕名《點檢起居官奏(天福七年(942)五月中書門下)》:“時屬炎蒸,事宜簡省。應五日百官起居,即令押班宰臣一員押百官班,其轉對官兩員封事付閣門使引進。”“付”和“分付”的文白之别還是明顯可見的。

48參看汪維輝(1998),汪維輝、胡波(2013)。

49參看胡波(2018)、汪維輝(2019)。

50李宗江(1998d)説:“‘只’發展很快,到了唐代語料裏,它已是最常用的限制副詞了。……漢語的限制副詞自唐以後,幾乎成了‘只’的一統天下。這種局面一直延續至今。”

51維輝按:《大詞典》“只”字條“副詞。同‘祇’。僅;僅僅”義下所引的始見書證即此例,甚當。

52友生真大成教授指出:孫文所引的《高羽、高衡造像記》不可信,《晉陽秋》則是東晉人所作。

53大約五代至北宋以後又讀作入聲,詳見孫文,這裏不討論。

54另可參看李宗江(1997b)。



本文原刊於《漢語史學報》第26輯,引用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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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大汉语史研究中心

编辑:张敏

审核:高照

审阅:洪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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