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怪胎何时了?!
广告发布、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请联系作者邮箱1102471430@qq.com
防失联,请加作者微信ytx102300
(朋友圈不能屏蔽我,工作原因特别是体制内的请说明;更不能设置“仅聊天”)(好友申请通过后请不要客套,我很忙,没有时间闲聊和回复)
看文章之前,敬请关注我的三个公众号
全文2700字,阅读需要6分钟。
01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终身负责制,就是终身追责,是一种追究历史责任的制度。
2015年9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法官应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所办的案件承担终身负责,法官终身负责制正式诞生。
只是,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看起来很美,却根本无法落实。
所谓法官终身负责制成了空中楼阁,悬于半空之中,就是落不了地。
先不提D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单是法院地方化、行政化影响严重,法院不能独立办案,法官更不能独立办案,裁判的结果不是法官本人甚至都不是法院的意思。如果案件质量出了问题,却要法官来承担,显然有失公平。
法官的职业就是追求公平正义,要是法官都不能保护自己,只会极大伤害法官职业的尊荣感,不利于法官职业的健康发展,恐怕没有谁还敢当法官了。
除此之外,法院内部还有一个怪胎即“审判委员会”,事实上已经成为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无法承担责任。
02
“审判委员会”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审判组织内部都都没有设置审委会。
审判委员会作为中国法院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起源于土地革命时期的1932年,中共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规定,县以上裁判部组织裁判委员会。该裁判委员会即是审判委员会的雏形。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布,规定在我国各级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作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形式。
审判委员会的初衷本来是为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防止审判偏差而设置的一个特别审判组织。
土地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成立审委会制度,是特殊历史和国情所决定。无论土地革命时期还是建国初期,文化人都很稀缺,法官几乎由没有什么文化的工农干部组成,法官的业务素质相当低,对于一些疑难案子有必要集思广益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以保证审判质量。
现在法官素质的越来越高,已经实现高学历化,而审判委员会的功能不但没有削弱,反而权利范围越来越大,过会的案件越来越多。
不只是民事领域,更大量出现在刑事案件领域,刑事案件在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占据了较高比例,分别在63.6% 和 64.8%以上。
03
问题是,审判委员会制度问题重重,积弊已久。
首先,违背了审判公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但是,审委会讨论案件都是秘密进行的,讨论时除了汇报人和必要的记录人员外,其他人都不准进入会议室,更不用说旁听、报道。
很明显,这是与审判公开原则相矛盾。
04
第二,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当今法治国家规定的普遍性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直接言词原则更是查证案件事实的关键。
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体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既规定了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类型,还在法条中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和强制证人出庭的情形。
而审委会讨论案件时,诉讼当事人都不在场,也不会展示证据。审委会委员仅仅是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和根据案件承办人所写的案情报告来作出判决,无法准确判断、分析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05
第三,“架空”合议庭,割裂审理权和裁判权
合议庭作为最常见、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本就享有独立的审理职能和裁判职能。但是,大量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只对案件拥有审理权,而没有裁判权,即“审者不判”。
而审判委员会不参与审理,却享有的裁判权,即“判者不审”。
办案人员经过几个月的案卷研究和开庭审理形成的合议庭意见,就在短短的几十分钟的审委会会议中,被那些没看过案卷不了解案情的委员们一口否决甚至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结论。
就像辛辛苦苦看病的医生无权开处方,没有看病甚至不知道病人是谁的医生却拿起笔来,刷刷开出一张纸治疗的处方。
06
第四,违背了回避制度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何时讨论,有哪些人参加,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都不知道,而且我国法律对于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程序,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无法对审判委员会申请回避,等是于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五,裁判能力弱
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是按行政级别排座座,由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室负责人构成。那些长期在审判一线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或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优秀审判人员,行政职务低或者根本没有行政级,统统被拒之门外。
有裁判能力的没有资格裁判,有权裁决的各级官员却不熟悉司法业务。
特别是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决定着本院全体法官的岗位、晋升和前途命运,审委会研究案件时实际上就是院长或副院长一人说了算。
07
合议庭“审而不判”和审委会“判而不审”成为普遍现象,不只是严重影响了法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更从实质上影响到审判的质量。
以上五大问题的存在,审判委员会制度给地方法院的当权者干预具体案件大开方便之门,为他们徇私枉法提供了合法舞台。
审判委员会实质上已经演变成地方法院当权者徇私枉法的大舞台,制造冤假错案的源头,法院司法腐败的温床。
关键是这样制造的冤假错案再冤也难以推翻,错案追究更成为一纸空文,难以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
审判委员会实际上是领导说了算,但明面上是一人一票。既然是集体决定的案子,即使是天大的冤案,个人根本不好推翻。
不只是平反难,还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法官终身负责制更是一句空话。
合议庭并未实际裁判,若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肯定不公平。
审委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负责。从理论上说来说,应由审委会集体承担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所谓集体负责实际上都是无人负责。
08
法院乃至司法权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程序正义,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由专门的法律队伍专门的审判场所对当事人进行审判,是中国司法由实质正义迈向程序正义的标志。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但是8年了,由于审判委员会这个司法奇葩的原因,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进展缓慢,甚至根本无法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正义,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案件事实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讼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说理。
最后,案件裁决更要在法庭公开,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
这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审判制度,取消地方法院自行设立的审委会,将审判权归还于合议庭。
不进行真正的司法改革,不革掉审委会这个司法怪胎,还审判权于合议庭,真正落实法官终身负责制,冤假错案就连绵不绝。
欢迎转发朋友圈、微信群、微信好友!让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