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商丘三潘案|一个用嘴拱出来的案件

三潘案家属 三潘在路上 2024-03-31

2022年10月11日,三潘案发回重审一审开庭第三天,以潘千里一首喊冤诗开始:

   蒙冤入牢笼,

思念家中父母亲。

心如刀割受煎熬,等待清官人民审。

拨开雾霾见阳光,还我清白自由身。

出狱家人来相聚。   

被告人的担忧

“我从91年起,和老婆一起做批发生意。07年开始自建房开发,我的一切财产都是辛苦挣来,与黑社会无关。

“我从小连架都没打过,更不用说殴打他人、暴力催债,我根本没放过高利贷。说我非法占用土地,干扰基层工作等都是无稽之谈。”

“我被冤入狱后,上百位村民出具联名信,证明我是个老实人,人品好。”

“对我的指控都是办案人蒋中华虚构的假事实,我做梦都想有个好法官,替天行道,带着阳光替我沉冤昭雪。”

潘千里边说边哭,手止不住地发抖,紧张又害怕。这个环节是对起诉书发表异议,审判长本希望他能够简单发表“有无异议”,详细意见可在分别讯问前再进行阐述。但大概是原一审的枉法裁判让他极度害怕,害怕错过任何一次陈述冤情的机会,潘千里还是强烈要求在这个环节详细阐述。好在侯洪林审判长展现出了足够的耐心,在向他几次解释庭审程序的安排后,还是让他把想说的话说完了。我们家属非常感谢侯院长的耐心,法庭的耐心,也是支撑我们能够走下去的信心。

证人出庭,百利而无一害

下午开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除同意对被告人供述启动证据合法性审查外,其余申请几乎未予采纳。11名被告人均提出异议,尤其强烈要求证人、被害人出庭。因为本案完全是“人为拔高、凑数”,是被用来完成政治任务的“黑社会”案件,是一起用嘴拱出来的案件。此前因一审永城法院作出两份判决内容不同的刑事判决书、侦查人员存在抓睾丸等严重刑讯逼供,商丘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并指定宁陵县法院异地管辖。

潘前进说:“我们11个人在法庭上连话都说不出来,哪有一个能打能骂的?给我编织的罪名,一环套一环。如果没有证人、被害人出庭,我们绝对不服。哪怕给他们打电话问也行,看看是不是真有这些事!”

陈淑梅说:“证人贺明月跟我说过,当时是办案人员让她说,我去她家了。这些证人证言、被害人都是假的。”

韩红说:“现在案件办理都是终身负责制,我想问两名异地调用来的检察官,案件结束后,他们怎么对我们负责?检察院又不给提供证人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还不出庭,他们造假谁能知道?被害人蒋北京就是个诈骗犯,他因欠钱不还被好多人告,早就是失信被执行人,他的话能信吗?我干了十几年工程,可以用家人担保,我没挣一分昧良心的钱。难道就因为我认识潘前进了,我的钱就变黑了?”

王书华说:“指控我寻衅滋事,我凭良心说,我没做过任何事。我跟潘前进就是邻居关系,已经几十年没联系了。证人、被害人咋可能指控我。”

赵浩提到:“有证人事后打电话问我 ‘你啥时候上俺家来要账过?’,这些证人证言明显就是假的。”

葛永强说:“被害人莫士敏,他每次都用妈妈去世来借钱,不止向我借,跟潘前进他们也都是一样的借口,他妈妈一年去世好几次。莫士敏连五百、一千都要借,就是个老赖,他如果不出庭,合议庭怎么能采信他的证言。还有证人欧阳彩芝,为什么每一起事实都可以作证,他难道是万事通吗?让证人、被害人出庭,百利无一害,如果非说有一害,那就是可以查明真相,使我们获得清白!”

听至此,审判长出言打断了葛永强,证人、被害人出庭不是害,这是有利于查明真相”。审判长说的很对,本案只有让这些假证人、假被害人出庭,才能公正审理,查明真相。但为什么就是不允许一名证人、被害人出庭呢?对这一点,我们家属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当庭变更起诉

由于法庭未允许辩护人对起诉书发表意见,各辩护人只能将异议留到庭前会议报告念完后,趁机发表。

辩护人再次强调,梁鹏飞检察官当庭宣读的起诉书,与辩护人手中的起诉书不一致。尽管公诉人制作了一份变更起诉决定书,撤回潘千里诬告陷害罪的指控,转由永城市公安局向永城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该份变更起诉书只向潘千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送达。其他律师在今天的庭审中才得知起诉书进行了变更,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变更起诉的,法院也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而这份未依法送达的变更起诉决定书,甚至连文书号都没有,若不是盖着宁陵县人民检察院的章,不免要让人怀疑是检察官私自出具的假文书。该份决定书,名为变更起诉,其内容却是将潘千里诬告陷害罪的材料撤回,理由是不属于宁陵县人民检察院管辖。但管辖根本不是可以变更起诉的法定理由,撤回后也不能直接移送给永城市公安局,而是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的正确格式)

从该份决定书也可以看出,本案公诉人根本不具备出庭支持公诉的基本能力。我们家属虽然不懂法,但在网上也可以查询到相关模版,希望能供公诉人参考。

庭审最后,辩护人补充到,相信公诉人和合议庭看了卷宗后,心里应当非常清楚,本案就是靠嘴拱出来的一个案件,客观证据几乎没有。本案多数证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证人也是被害人。作为被害人身份,他们的出庭涉及到被害人自身的权利问题,不论是庭前会议还是正式开庭,包括合议庭成员变更,合议庭均有义务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同样有申请回避等权利。

作为被害人确实有权不来开庭,但作为证人身份,特别是本案中,证人都是控方证人,历经一审、二审,现在到了发回重审,各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不认可,且均提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虚假的,这些证据对本案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不让被害人、证人出庭,不经过交叉询问,我们的检察官、法官怎么能确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除非合议庭已经形成内心确认,认为证言虚假,否则就应当让被害人、证人出庭,查明真相。

近日商丘天气晴朗、阳光普照,希望在明天的庭审中,法庭能够持续释放善意,重新考虑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合法申请,至少能够允许证人、被害人到庭,才能真正查明案件事实,做到公平公正审理案件。             

商丘三潘案|一场关于阅卷权的抗争   

商丘三潘案|就你冤,别人不冤吗?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