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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公证处出具市区首份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书

刘雪霞 龚凌志 襄阳司法
2024-08-26









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暂时未能与受害方达成和解,是否可以依法被从宽从轻处理?另一方面,施害人被从宽从轻处理后,受害方是否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近日,襄阳市襄阳公证处出具了市区首份“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书”,开启“检察+公证”办案新模式。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一时义愤致人轻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后悔不已,愿意赔偿被害人求得谅解和从轻处罚,但当事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差距很大,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希望将不低于法定标准计算出的赔偿金直接提存至公证处,以表达自己真诚悔罪的态度和依法赔偿的实际行动。  


在征得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后,张某委托家属到襄阳公证处申请办理赔偿金的提存手续。赔偿金被提存至公证处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张某无权要求取回,被害方可以随时到公证处领取赔偿金。



      

      

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引入公证提存制度,既有助于办案机关依法适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又能达到预防司法腐败和保护当事人双方利益的目的。


为了加强检察与公证工作的衔接和协调,使保证金提存工作顺畅和快捷,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与襄阳公证处共同签订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合作协议》,并多次进行工作会商,完善工作细则,预先制订文书范本,确定规范的工作规程。



     

         

由于准备充分,襄阳公证处仅用两个小时就为张某办完了全部提存手续,分别向提存人、受领人和检察机关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张某主动提存保证金的行为,将作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法律规定



司法部《公证提存规则》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来源:襄阳市襄阳公证处
审核:刘芷毓
编辑:襄阳市司法局融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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