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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嫌疑犯在看守所最长可以关押多久?

Lawyerfly 江城韓飛子
2024-10-30

侦查阶段(15个月)

传唤——1天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留——37天
《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后侦查——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可能判十年以上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另有罪行重新计算——7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8个月)

审查起诉——1.5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改变管辖重新计算——1.5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次补侦——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1.5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

第二次补侦——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

审查起诉——1.5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


一审阶段(43个月)

一审一般——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重大复杂延长——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一次补侦——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

补侦后重新计算——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次补侦——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

补侦后重新计算——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

改变管辖重新计算——20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特殊情况最高院批准——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阶段(24个月)

一审二审衔接——3个月

二审检察院阅卷——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延长阅卷时间——3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74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二审一般——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一次补侦——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补侦后重新计算——4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

第二次补侦——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

补侦后重新计算——4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

特殊情况最高院批准——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发回重审(67个月)

发回重审一审重新计算——4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发回二审重审——24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

合计:157个月,折合13年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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