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几种原告败诉率极高的案件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感情破裂,符合法定情况(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实际情况中,夫妻双方仅是感情不和、吵架斗嘴,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等原因,法院大概率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哪怕一方确实存在家暴出轨等过错,法院也是尽可能地从中调解,调不了也硬调,总是能不判离就不判离。这对许多正在遭受家暴的一方来说无疑是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打击(参考新闻:女子自怀孕后2年被家暴16次,需终身佩戴粪袋生活,仍未离婚成功)。
作为代理人,我们可以同情离婚案件中的受害者,谴责施暴者,但千万不要自以为掌握了另一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后就向当事人承诺“包离”。
本人就曾经手过一个离婚案件,当事人是一个七十岁的大爷,大爷妻子有疑心病,无端怀疑他出轨,并且常年对他家暴(扔菜刀、用擀面杖殴打等),导致大爷有家不敢回,近两年都在租房度日,为了离婚,大爷收集了各种家暴和分居的证据(报警记录、住院记录、沾血的衣服和受伤部位的照片、房租合同等),在一般第三人看来,该证据完全可以认定家暴和分居两年的事实,但最后收到的判决依然是不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处理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就退伙清算完毕就冒然去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帮当事人去清算,而是会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委托审计机构去进行审计,如果不愿意审计,法院会驳回诉请,如果审计之后没有盈余,同样也不会支持原告请求。
因此,在代理合伙纠纷案件中,如果双方根本没有任何清算,接案时就应该要慎重,要告知当事人风险,绝不能听当事人一面之词,是否有盈余是要经过清算的,要么合伙人之间自己清算,要么委托审计机构进行清算,在没有清算之前,哪怕根据账本确实能看到盈余,法官也很难支持分配盈余的请求。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直接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在劳务合同纠纷当中,甲方或包工头没有给当事人任何结算的话,案件的败诉风险会很高。特别是一些几万块小项目的施工,当事人在施工前往往没有签合同,施工后也没有让甲方在结算单上盖章或签字,仅有一些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当事人想当然认为自己做了这些事,理应收到工程款,法院无论如何也应该支持他的请求。然而,打官司打的是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证据不足的话,法官就算相信工程确实是你做的,也没法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代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一定要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二是尽量与被告达成和解,多得不如少得,少得不如现得,毕竟一旦败诉,一毛钱都要不回来。
在很多借贷纠纷的案子当中,当事人的证据收集的看似非常齐全,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手机号等都能提供,可是到了立案的时候却卡住了,因为法院立案至少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有些法院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当事人往往无法提供而导致案件迟迟无法启动乃至错过了诉讼时效。
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先想办法查被告的身份信息,实在查不到的,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没有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的案件很难有什么实质进展。当事人执行不到钱,以前会把气撒在执行法官头上,现在交了律师费,还是执行不到钱,他们很自然会觉得自己受骗了,然后会把矛头转向律师。而律师只能不断安抚或退费处理,白忙活一场还受了一肚子气,何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