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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5万:村镇银行1号公告的欣慰与悲怆

将军箭 将军箭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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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郑州曝出村镇银行储户与白衣人打成一片的故事,让人无法直视。但很多时候,微弱的光芒就是在这种混沌的状态中得以浮现的。


11日晚间,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出公告(第1号):


根据案件查办和资金资产追缴情况,经研究,对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账外业务客户本金分类分批开展先行垫付工作。7月15日开始首批垫付,垫付对象为单家机构单人合并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客户。单家机构单人合并金额5万元以上的,陆续垫付,垫付安排另行公告。



总的说来,这是4月19日曝出“取款难”事件后,40万储户听到的第一个实质性利好消息,它直指储户及民众最关心的问题:这事儿如何解决?


是的,持续近三个月的拉锯与纷争,已经磨掉了太多人的耐心与信心。即使银行真是被操控犯罪的,那中间肯定有失职、监管有责任吧?


还好,河南省在关键时候做了一个正确的决定,避免了金融安全与国家信用的大问题。


因此,这里简单分析一下1号文的要点,看看它解决了什么,还留下了怎样的话柄。



关于储户的表述变更


首先我们从1号文的文字表述部分说起,最引人瞩目的是关于储户的称呼经历了“金融消费者—相关客户—银行客户—银行账外业务客户”的变化。


我在《一文读懂“村镇银行事件”背后的金融监管问题》中说到,在理论上,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消费者”的描述也是正确的说法,但它却不符合当时的语境。这是因为:


在事件尚未定性、大家都人心惶惶的特殊时期,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个模糊的说法,扩大了当事人身份认定的外延范围、放大了储户需承担的潜在风险,因而是不太合适的。



果然,在后续通报及文件中,对储户的描述越来越精准,并肯定了储户与银行存在的业务关系(而不是金融投资或理财的客户),这种进化的态度是一个进步,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双方博弈的艰难。


很多人对“银行账外业务”这个陌生的词汇表示疑惑,担心被定性为“资金的体外循环”。对此,我个人意见是:


情况没那么糟糕。


对于银行而言,账外业务通常是指不做台账的表外业务。但这次村镇银行的业务显然不符合该定义。因此,监管方大概率是借用这个词汇,用于描述事件中的资金流向性质,也就是:


不以资金是否进入村镇银行来判断,而是按照资金是否被银行真实统计且报送监管系统进行区分。


这是因为,根据7月10日警方通报,吕弈的新财富集团显然深谙银行监管系统的运行规则(注:吕弈曾在银行工作过,因此很可能发现了一些监管漏洞),并设立了宸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改数据、屏蔽瞒报,导致了资金的实际状态成迷。


相对幸运的是,警方还发现吕弈使用君正智达进行“虚构贷款”,这意味着,至少有部分资金还是进入了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但另一方面,肯定存在部分资金没有进入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而是通过代理行的清算行账户直接转出关联方账户。因此在实务中,两部分资金的称谓就很难界定与区分…


统一使用“账外业务”的说法,可以绕过储户资金是否进入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性质问题,便于开展后续统计赔付,这是一个无奈的折中方法,而不是故意混淆概念。


如果不以“阴谋论”进行有罪推定,至少从有关部门对储户的称谓变化看,他们还是愿意推动事件解决的。这一波,是一个切实的进步。



先行垫付意味着什么?


1号文的核心内容是本金垫付,具体有两条:


① 根据案件查办和资金追缴情况,先行对四家银行的账外业务客户本金实行先行兑付。

② 垫付的具体规则,首批垫付五万元以下的储户,五万元以上者此后再陆续垫付。


第一条说明了兑付资金的来源是追缴的资金,而不是存款保险。这基本上意味着此次事件的定性——储户是金融犯罪的受害者。而按照以为金融案的特征,受害者是很难全额追回资金的。新财富集团的花式担保、关联交易、资金出逃…同样如此。因此,储户争取完全赔付已经不太可能。


第二条说明的是资金赔付的优先原则。正因为资金池不够全额兑付,所以怎么赔付就成为考验人心的事情。我在《村镇银行的400亿事件,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拿出赔付章程?》一文中说到优先赔付流程,目前看来,至少是实现了一半的建议。


最通常的赔付理念,是等资金追回后,再按照储户存款比例平均分配资金池。打个比方,总共397亿元资金最后只追回了100亿,按照比例平均分配的结果,是所有储户都只拿到25%,这种“绝对公平”的处理很可能使所有人都不满意。


因此有关部门采用的是相对公平的原则,即对5万元以下的储户优先全额赔付,后续再视追回资金情况进行分配。这符合分类分批的精神,也体现了对弱势储户的优先原则。


例如实际中,存款5万元以下的储户中,绝大多数是省吃俭用且缺乏更多投资选择的群众,如果发生资金大幅度缩水,真的可能逼出不可预测的悲剧。相反,大额储户承担风险的能力强一些,后续再慢慢谈判。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按照40多万储户397亿元总涉案资金计算,储户的平均储蓄额接近10万元。因此,5万元的“分割线”是根据什么原则划定的?是不是科学?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然而很遗憾,我们不可能拿到储户存款额的明细表,无法进行数理统计,也就无从得知单人合并金额的分布偏度如何,例如:5万元以下的客户占比多少?这么划分是不是充分涵盖了多数的中小储户?是否最大限度保护了弱势群众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历史经验,如果是理财或者P2P,小额投资者的数量是占绝大多数的;但互联网金融存款的话,多数投资者的储蓄规模应该偏大(因为吸储时候,存入数量越多享受的优惠越多;而金额太小的话,实际利率高不上去,显得“不划算”)。


所以我斗胆推测,如果有关部门划分的“5万元”标准适度提高(例如提高到平均值10万元),很可能会覆盖大多数的中小储户。但这一预期最终未能达成的原因有二: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标准线提高,进入全额优先赔付的储户数量急剧上升,实际赔付金额将猛增,但河南省有关部门实在拿不出更多的钱了。


第二种情况是,正因为有关部门发现,落入5万元以下的储户数量相对较少,可以以较低的代价(例如数亿元或者数十亿元)承兑,然后实现分化储户、各个击破——如果这个推测是正确的,那只能说明有关部门有高人,充分掌握了瓦解统一战线的精髓。


总之,我们希望有关部门以人为本、尊重中小储户的基本利益,而不是“在斗争中学习斗争”,把水搅浑。



另一些问题


从目前的进展看,村镇银行本金垫付是优先中小储户的。而以2020年青岛市白领的储蓄结构看,储蓄金额大于5万元的储户仅占30%。因此,此次划分5万元偿付线,应该可以覆盖一半以上的储户。这就是此次垫付方案的最大意义。



而其他储户,则要根据后续资金追回状况陆续垫付,尤其是“对额外获得高息的,暂不兑付”一项,并未指明具体标准,这就让大额储户相当难受了。试想一下,如果是通过中介渠道存入的百万以上存款,给出的综合利率(含奖励利率和返现奖励)极可能就踩着了“高息”线。


大储户最后的损失怎么处理?估计又得有一番谈判。当然,村镇银行存款暴雷似乎没有先例,这里且说一个某房地产P2P案的处理方案吧:


当时有关部门与大客户反复沟通,最后的“价差部分”以额外发放“买房优惠券”作为赔付!这天才方案,简直比珠穆朗玛峰还高…


问题是,P2P暴雷时候,房价还在半山腰僵持,还真有大客户捏着鼻子跳坑的。但现在的经济势头下,即使有关部门敢发放类似的优惠券,大伤元气的大储户还敢进坑接盘吗?


可见在特殊时期,有太多的选择权,似乎并不是幸福的事。


我一个朋友说,如果非要在《刑法》里选择一项犯罪,他最想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问题在于,对大多数人而言,这一项选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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