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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事关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省教育厅公开征求意见

丽江发布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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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等管理,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日前,云南省教育厅牵头草拟了《云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2年9月15日—2022年9月22日


二、反馈方式


1、传真:0871-67364301


2、信函邮寄: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2号


联系人及电话:


朱老师 0871-67364301


邮编:650223


请在信封上注明“《云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字样。



云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等管理,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审或选用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


第三条 培训材料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二)加强全程监管。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三)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统筹下,培训材料实行国家、地方和培训机构分级管理。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统筹和线上学科类培训材料的审核、管理以及对问题材料的处理、处置等工作;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州市线下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线下学科类培训材料的审核、管理以及对问题材料处理、处置等工作。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同级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对其培训材料进行监管。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章 编写审核


第七条 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三)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能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三)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第九条 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情感、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涉毒、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八)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


(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十)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条 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一线骨干教师等组成的审核专家库。  


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严格遵循回避原则,培训材料编写人员、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培训材料审核。


第十一条 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制度,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人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审核同意数不低于审核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内部审核通过后审核人员出具审核结论书备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线上学科类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线下学科类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明确审核流程和时限,重点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必要时会同宣传、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二条 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线上学科类、线下学科类培训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鼓励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人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审核同意数不低于审核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开展抽查。每年抽查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比例不低于30%,抽查工作参照本条款学科类培训材料外部审核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学科类培训材料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培训材料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与培训材料内容有机融合;培训材料的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培训材料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非学科类培训材料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培训材料的科学性、适宜性及育人方向;培训材料对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的满足程度;培训材料对激发不同年龄阶段学生学习兴趣和探究创新精神的有效性;培训材料的实践性、操作性、安全性等。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外部审核工作流程和培训机构提交材料清单,清单应包括外部审核申请、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信息、编写说明、使用说明、内部审核报告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科类培训材料外部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培训机构计划在秋季学期开始使用的培训材料须于当年7月10日前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计划春季学期开始使用的须于当年1月10日前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修改完成后须按规定重新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已通过审核的、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加强对培训材料编审人员的培训,明确编审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选用备案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设境外课程、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阶段开设境外课程、选用境外教材的,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须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向相应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具体形式包括在办学场所、网站或APP醒目位置,及培训材料扉页等位置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主管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备案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州市级、县级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主管行政部门检查发现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督促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线上培训机构培训材料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继续使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培训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违规情节严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


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检查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发布编辑:雷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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