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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丽江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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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教育、政策导向、规范执法、执法警示作用,是不断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重要举措。丽江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办理环境违法案件实践中,突出重点、统筹谋划,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方式,不断推进排污许可及固体废物清单式执法检查,集中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充分展示了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现公开向社会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金沙江某水电站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例提供单位:丽江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丽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18.2万元(拾捌万贰仟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免于处罚。三、案件启示
(一)执法实践中,部分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中的工作提醒、要求不重视、不研究、不落实,必须严加惩治。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要求企业规范危险废物贮存,但该企业以各种理由拖延整改,最终被依法查处。立案后,该企业立即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起到了以案促改的积极作用。(二)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需要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在调查取证中要能够听取企业意见,对企业违法行为认定要深入研究、细致调查,准确认定企业违法事实。在本案中,执法部门高度重视企业的陈述申辩意见,对违法事实进行补充调查,严格做到应罚尽罚、应免尽免,最终科学确定处罚金额,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
(三)金沙江流域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在长江经济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世界级的、全国最大清洁能源基地,更是部分地区的饮用水源地。因此位于金沙江干流的危废产生单位水电站应该是环境监管的重中之重,只有对水电站不断的进行宣传教育、培训,甚至应用处罚手段,让企业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才能为“一江清水出云南”提供坚实的保障。该案具有典型性和广泛教育意义。
典型案例之二
某医院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案
办案单位: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古城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2日,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古城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比对筛查,发现丽江市某医院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医院对上述行为无异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医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分析、判断,远程发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违法线索,能够有效提升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本案实践证明,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是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效路径。该案具有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三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以及未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办案单位: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
一、案情简介2022年5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实施的云南华丽高速公路第10合同段混凝土拌合站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拌合站雨污、清污未分流,三级沉淀池已干涸、未使用,生产废水直排站外的道路上和路边侧沟;混凝土生产废料及废水随意倾倒在搅拌站外的道路边坡处;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置不规范、无标识标牌,无防渗措施;废矿物油未按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收集贮存,部分堆存于料仓内。案件移送丽江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
经丽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复核,该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以及未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处理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四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40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处罚决定送达后,建设单位面对经济处罚的同时,个人还要被行政拘留的处罚结果不理解、不接受、不认罚。为此,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主动作为,积极履行好执法和服务的双重职能,执法人员不厌其烦,多次到现场与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沟通交流,做好法治宣传和企业环保责任担当教育,通过帮助梳理、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解决整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企业认识有了根本转变,整改工作在短短一个月内全面完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启示
在推进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实践中,全面推行“监管执法+服务企业”的监管执法模式,将柔性执法贯穿于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做法,越来越成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主流工作机制。严格执法、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能够有效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执法人员积极探索柔性执法理念,不是一罚了之,而是通过现场指导、执法帮扶和“送法入企”,督促企业全面整改环境问题,案件查办综合效果显著,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供稿:丽江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林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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