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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违规行为

丽江发布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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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

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委政府、文化和旅游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的部署和要求,丽江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违规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理低价游”的认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游”:


(一)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二)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四)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游”行为。


二、对“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参与“不合理低价游”的旅行社、主管人员和导游人员可做出如下处罚: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可对旅行社出如下处罚: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丽江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实施或参与上述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幕后操控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依法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和市场禁入政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丽江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广泛接受群众举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涉旅违法犯罪线索,我们将根据举报内容及时进行核实、查办、反馈。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奖举报制度规定的,在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被举报对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由丽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举报奖励意见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举报电话:13769012345

丽江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4月29日




编辑:李琳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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