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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计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及朋友的多张银行卡帮助他人流转犯罪资金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3月至6月,江西某高校大学生计某在与“小八”商谈后,为其提供四个银行账户用于转账,二人通过“密信”APP(一种加密通信应用)进行沟通及其结算报酬。在此期间,计某明知其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被冻结,仍继续为“小八”提供,还联系其朋友办理新卡提供给“小八”。经查,计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共进账582万余元,其建设银行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计某从中获利5000余元。黎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向黎川法院提起公诉。黎川法院以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大学生计某听信他人出售银行卡可以“快速致富”,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然提供自己及朋友的多张银行卡帮助他人流转犯罪资金,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来源:江西共青团综合整理自抚州日报、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江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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