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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审计厅:41家银行违规处置百亿不良

重良社
2024-08-26



河南审计厅发布的审计报告显示,41家银行机构违规处置不良资产100.05亿元。伴随着宏观经济持续下行,银行不良贷款金额和不良率持续攀升。如何有效管理、处置和化解不良资产,成为各机构面临的头等大事。本文对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违规模式进行全面梳理。


近日,河南省审计厅发布《关于202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称《报告》),其中显示,“41家银行机构违规处置不良资产100.05亿元。39家县级农信行社偏离服务本地县域经济定位,发放异地贷款498.14亿元。”
违规处置不良资产100亿
河南省审计厅重点审计了70家地方银行机构,账面资产总额合计1.87万亿元、负债总额合计1.75万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合计1247.12亿元,并对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774家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了专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其一,在70家银行机构审计方面,41家银行机构违规处置不良资产100.05亿元;17家银行机构通过人为调整企业类型等虚报涉农、小微贷款56亿元等。其二,在774家金融组织审计上,全省融资担保公司银担合作比例低,银行实际参与分险规模32.24%,远低于63%的全国平均水平,较易形成制度性、政策性亏损;新郑等40个县未设置专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或没有专职监管人员。
“违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很多,例如借新还旧、以贷还息掩盖不良,银行出资通过企业代持方式隐匿不良,或者虚假转让给不良资产公司来逃避监管。”某资深行业人士表示。
批量转让业务的违规模式
一、转让的标的资产不合规。
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七条“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第十条“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二)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
该违规行为是今年以来银监会大力查处的问题,在银监会披露的2017年上半年行政处罚信息中,涉及该问题的违规机构较多。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该违规行为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种业务模式。
模式一:AMC代持模式
这是相对早期的非真实、非洁净转让方式,主要通过即期卖断、远期回购的方式实现。在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充当了通道的角色,银行将不良贷款打包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承诺未来回购所转让的不良贷款。
但实际上,由于回购协议的存在,不良贷款的风险尚未实现真实、完整转移,因此转让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银行不能在报表上终止确认所转让的不良贷款。
模式二:卖断反委托模式
银行将不良贷款卖断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反委托银行对所转让的资产进行清收管理。在该业务模式中,商业银行能否实现不良资产真实、完整、洁净出表,要看委托处置协议的约定。
如果委托处置协议未约定受托方银行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即收回多少算多少,按照收回的金额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向银行支付委托清收费用,则说明相关不良贷款风险报酬已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不良贷款实现真实转让、洁净出表。
模式三:行司合作+反委托

该模式可看作前一种模式的升级版,只是在整个交易结构中,增加了一个主体,即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当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受让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包转让给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再委托银行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管理,并监督管理资产包处置进展。
该业务模式能否实现不良资产真实转移、洁净出表,主要看反委托过程中,委托处置协议是否约定受托方(不良贷款转让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如果约定,则同样不能实现非洁净转让。
同时,由于最终资产包持有方为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合资公司,因此,从合并报表的层面判断银行是否实现洁净出表时,还应考虑银行对合资公司是否达到控制标准。
“行司合作+反委托”业务模式中,如果瑞华国银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中未包含清收保底义务条款,则工行在合并报表层面也可以实现洁净转让。
模式四:收益权转让模式
上述三种模式是比较简单的非真实转让方式,后来,非真实转让的业务模式越来越复杂,“通道”类型越来越多,通道链条越来越长,券商、基金、保险等各类资管计划悉数登场,演化成收益权转让模式。不良贷款证券化未按监管要求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不良贷款证券化只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子业务品种,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法规对不良贷款证券化业务也具有约束作用。
同时,作为不良贷款证券化项目中最常见的内部信用增级方法——优先级/次级结构设计,其原理就是将资产支持证券划分为两层,分别为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
在实践中,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由于具有担保增信的属性,一般由发起机构(银行)持有。
以上四种模式几乎囊括了近年来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过程中所有的违规行为,供各大银行机构参考,引以为戒,依法合规审慎的开展业务,在合规的前提下努力化解不良贷款,走上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本文来源:火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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