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佛山某小区一楼房共有15户单元房,其中,曾某等13名业主同意对该楼房加装电梯。加装电梯计划经某建筑设计公司设计,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施工并已投入使用。
但居住在小区低层的业主郑某华、郑某贵认为曾某等人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原有步梯旁边加装电梯,加装电梯的提议、方案均未与两人沟通或协商,方案未经公示程序,侵害了其相邻权,起诉要求曾某等人赔偿其4万元。
郑某华、郑某贵:
加装电梯妨碍我们房屋的通风、采光,降低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曾某等13户业主:
加装电梯方案经过相关业主表决,以超过2/3的票数通过。
方案通过后,相关公告也张贴在楼道显眼位置。郑某华、郑某贵在公示期间未提出合理要求或异议,表明其同意加装电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装的电梯体积不大并采用钢化玻璃封闭,对郑某华、郑某贵房屋的通风、采光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从景观角度来看确会产生一定影响。酌定曾某等人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对郑某华、郑某贵作出补偿。
一审判决后,郑某华、郑某贵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楼房电梯的加装符合《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装电梯对改善案涉楼房整体居住条件、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幸福感有积极作用。案涉楼房的住户应以文明、友善、宽容、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置权利冲突。
经实地勘验,案涉楼房在加装电梯后客观上对一方当事人的日照、采光造成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加装并正在使用电梯的住户依法应当向受影响且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住户给予适当赔偿。
最终,佛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门对此规定了相应的多数决程序,为该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规则。
对于小区增设电梯施工,若已经依法征得了多数业主同意,并通过了公示、备案和行政审批程序,再依法进行的电梯施工行为是合法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得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一楼业主以影响采光等理由反对和阻挠施工,显然不属于正当行为。
旧楼加装电梯其实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是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体现,可以解决老人出行难的问题,各级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并从中积极协调,而邻居也应多沟通,那一切就都很美好啦!
来源:佛山司法、佛山中院、高明普法、佛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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