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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个微信号,公司把员工告了!法院判了

网信江门 2023-09-24
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号归谁?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微信账号归属争议纠纷。



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微信账号员工私自更改账号及昵称

A公司(化名)系一家从事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的公司;2017年9月18日,桃桃(化名)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

2017年8月15日,A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ZOOYEE-003”(化名),并曾相继提供给离职员工许某以及在职经理张某使用。

2017年11月22日开始,案涉微信账号(昵称为“A公司UV卷材设备制造商-桃桃”)由桃桃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5月,桃桃私自将微信账号“ZOOYEE-003”更名为“tt001xy”,并变更微信昵称为“桃桃”。

A公司发现桃桃私自变更微信账号以及昵称后,于2021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于指定的手机号码,桃桃予以拒绝。



公司要求员工解除微信实名认证遭拒员工认为该号添加亲戚朋友涉及隐私

A公司遂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桃桃收到通知书后无理拒绝履行通知事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于2021年10月2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以及工作微信账号。


A公司诉称,案涉微信账号是为工作方便联系客户而注册设立的,现桃桃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实名认证至自身名下,拒不返还微信账号,严重侵犯其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


A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桃桃返还微信账号“tt001xy”,立即停止使用微信账号“tt001xy”,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A公司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桃桃本人亦确认案涉微信账号系A公司在其入职时所配备,用于收取业务款项以及转账给A公司,结合许某在其离职时归还了案涉微信账号和密码,可证实案涉微信账号是用于工作用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A公司主张案涉微信账号为工作微信账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虽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约定了微信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但本案中,初始申请注册人袁某注册案涉微信账号是代表A公司的职务行为,因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A公司享有、负担。


因此A公司对袁某申请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网信江门”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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