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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明尼苏达州法下的刘忠林案

五岭寒士 林邑诚斋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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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前整理资料时,发现自己撰写的数篇结课论文、学年论文虽达不到在正规期刊发表的标准,但仍有一定学术价值,故通过本公众号发表。希望在学习中遇到类似话题的同学们,能通过我的研究成果有所收获。

2,本篇文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明尼苏达州法下的刘忠林案》是我2018-2019学年夏季小学期《美国法律文献与信息检索》这门课程的结课论文。下图为课程的配套教材。

3,当时,授课的王昶(chǎng)老师给我们设定的论文写作要求如下:

从15个(老师已经选定的)中国司法案件或事件中选择一个,假设该案件发生在美国,在现行有效的美国联邦法律和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律框架下,案件的司法程序会是什么样子的,审判结果可能如何?

4,我选择的案例1990年案发、2019年得到平反的一起冤假错案,案件的当事人名为刘忠林,他被错误判决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缓期执行,实际监禁了 9217 天即 25 年,最后才沉冤昭雪,判决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款460万元。在探索本案如果发生在美国明尼苏达州会有什么不同的研究过程中,我感触颇深,故而将本结课论文发表在此,希望能对各位读者有所启发。

5,由于本文的脚注是正文内容的重要部分,故本推送由原论文的截图拼接而成,保留了论文脚注。虽保持了文章完整性,但在手机上阅读原为A4纸大小的论文,会显得字体太小,建议使用电脑版微信阅读。

6,本篇论文不含脚注约9000字,含脚注约11000字。考虑到微信推送并非阅读长篇学术文章的合适工具,我愿为感兴趣的读者单独提供PDF格式原文,请通过电子邮件另行联系,我的邮箱是:

CUPL_CaoJiahao@163.com。


附录:原案司法文书

(一)一审判决书

(二)再审决定书

(三)再审判决书

(四)国家赔偿申请书

(图片来源缺少文书第三页)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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