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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票据“民间贴现”行为=无效!


01

案件回顾


2021年7月7日,原告湖南某工贸公司通过票据买卖平台向被告重庆某农业公司购买了一张面额1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购买价格为8.07万元,但双方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上海某装饰公司,票据金额为1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7月6日。原告湖南某工贸公司在票据到期后一个月内两次提示付款均未成功,遂起诉至区法院,请求确认被告重庆某农业公司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的行为无效并返还8.0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02


法院审理


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背书转让票据只是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单纯票据买卖行为,即票据的民间贴现行为。票据贴现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原告以“贴现”方式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不属合法“持票人”,故不享有票据追索权。综上,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行为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转让款8.07万元,原告归还被告案涉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贴现业务根据规定由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民事主体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被禁止。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会导致一定金融风险。以民间票据贴现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仅会因无法正常承兑而陷入旷日持久的维权诉讼中,还会因票据流转不合法而丧失向前手追索的权利,同时也不免除被最后合法持票人追索的付款义务,最终陷入前不能追索,后不能拒付的境地。在此提醒,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严格遵守票据交易的相关规定,切忌进行不正当的民间票据贴现行为。





供稿:民二庭 邓航

编辑:调研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王昱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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