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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恋爱期间共同买房 分手后如何处理?


恋爱期间,

一方出资购置房产,

登记在另一人名下,

分手后该房屋应如何处置?


近日,

区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判决房屋所有人返还房屋出资人

购房费用62万元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陈某(女)系恋人关系。2021年5月,双方共同看房选中了南岸区某楼盘的一套房屋。该房屋首付款以及税费由原告李某出资,并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由陈某负责每月还贷。2021年10月,双方分手。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陈某返还其用于购置房屋的62万元,遭到被告陈某拒绝。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原告李某遂将被告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该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承认双方在分手前已谈婚论嫁,具有明确的结婚意愿。为表达结婚诚意,原告李某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被告陈某个人名下符合常理。原告李某支付的62万元,数额较大,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不宜认定为无条件赠与,而宜认定为原告李某支付给被告陈某的彩礼。当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被告陈某应当返还彩礼,即原告李某用于支付购房的费用,遂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李某62万元。


彩礼不是“煮熟的鸭子”,而是以爱情为基础,结婚为目的所作出的一种承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买房赠与行为,虽然系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该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与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相应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供稿:双桥经开区法庭 李泽弘

编辑:调研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王昱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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