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公安:对违反禁燃禁放行为“零容忍”,开年2人被罚
为认真抓好《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贯彻落实,安义县人民政府在县城建成区和鼎湖镇、凤凰山工业园区部分区域实施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理解和大力支持。但仍有个别人员,无视法律规定,铤而走险,非法买卖、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被安义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1月2日晚上的10时许,安义县市民万某一时兴起在学府大道沿河东路的路口和家人放起了烟花,声音很快引起了巡逻民警的注意。赶到现场的民警发现,路中间摆着已经燃放完的烟花箱,上面还冒着未熄灭的火苗,但人员已经不知去向。经民警现场查实,该地属于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是交通要道,且道路的左侧有一条非常长的绿化带。
随后,民警根据现场拍摄的抖音视频,清晰地锁定燃放烟花人员,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万某违反《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依法进行罚款处理。
玩具店销售、储存烟花,民警将其拘留5天
1月19日15时许,龙津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日常巡逻走访过程中,发现一群小孩子在玩小烟花,经循线调查,发现这些烟花是来自龙津镇向阳路附近一玩具批发部。民警立即前往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果然在该店内查获4大箱49小盒烟花。
安义县禁燃区域:
县城东起凤凰西路,沿迎宾大道、学府大道至北潦河;南起银河世纪小区,沿北潦河至龙津古驿牌楼;西起龙津古驿牌楼,经搬运公司,沿护城河、北门路,经廉租房小区至县苗圃;北起县苗圃,沿北环路、锦绣西大道至凤凰西路路口合围的区域。《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