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违约遭天价索赔,法院倾力调解巧妙化解纠纷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日渐火热,各种直播平台层出不穷,网红主播也大受追捧,但网红主播作为一种新兴“职业”一直饱受社会争议,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和社会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日前,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因网络直播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网红主播违约使用个人开立的社交媒体账户进行直播、发布视频,被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巨额的违约赔偿责任。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成功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
小明(化名)与M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在合同期内,小明在协议约定的抖音号进行短视频拍摄、视频直播等商业推广活动。2021年底,小明在未经M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开始对其个人开立的抖音账号进行了持续、密集地更新,其中存在为其他品牌服饰做推广的行为。M公司认为,其为打造小明成为网络红人已花费数十万元推广费,现因小明的违约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根据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要求小明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通过双方陈述了解到,自诉讼以来,协议约定的抖音账号已处于停更状态,粉丝量也逐渐下滑,为平衡双方权益,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工作。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小明回到M公司工作,继续履行案涉《演艺经纪合同》,同时向M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登录、使用其个人开立的抖音账号。
法官提醒
对主播、艺人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核验相关合同内容,尤其需要注意关于工作地点、工作模式、工作保障、薪酬待遇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具体条款,避免因“明星梦”而一时冲动,影响个人发展方向。对经纪公司来说,应充分考虑到有意成为明星的年轻人一般不具备签订专业合同的经验与能力,在拟定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内容应尽到提示注意义务。经纪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通过制定不合理的约束条款、约定天价违约金来强化人身依附,抑或是网红成名后违反经纪合同约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私自开立社交账号引流粉丝等行为都不可取。无论是网络主播还是经纪公司都应当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互相尊重、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
来源:综合审判第一庭
文稿:邸浩 安娜
编辑:吕文灵
推荐阅读
降温!从42°的“剑拔弩张”到24°“握手言和”
司法赋能进自贸丨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为法官工作室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