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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维权200问》第七十一期来啦~

联姐 南海女声 2022-08-01


每周一期的

《婚姻家事维权200问》

又来了~

今天联姐为大家带来第141、142问


抚养、财产篇
141

怎样行使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父或母探望子女,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指探望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情形:(1)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的。(3)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

 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经消失,就应当允许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142

子女是否有权拒绝父或母一方的探视?

 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或是因为子女在父母离婚年纪尚幼,或者是子女对提出离婚的一方反应过大,导致子女对于不直接抚养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感情不深。因此,当不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提出探视的请求时,有些子女是会抵触的,其不愿意父或母来看望自己。

 探望权虽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因为该项权利涉及到子女的人身,因此,无法直接予以强制执行。依据民法典中涉及子女问题遵循的是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是衡量父或母是否可以行使探望行为的根本准则。而如果子女不愿意父或母来探望自己时,强制执行只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进一步造成伤害,也无法达到加深父母子女感情的目的,双方无法和谐友好相处。因此,子女有权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当子女不愿意父或母探视自己时,即便父或母申请强制执行,也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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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区妇联

整理/南海妇联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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