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同居买房是大事,房产登记最关键
案情回顾
2017年,张先生、王女士双方登记离婚,但离婚后双方仍然同居生活。张先生长期出差,两人一年在一起的时间约80天。张先生同居期间的工资合计约26万元均是收到后即支付给王女士,或者由公司直接转账到王女士名下账户内。2018年,王女士与案外人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以20万元购买李先生的某房产,后取得了产权登记证书,登记为王女士“单独所有”。张先生与王女士分居后要求分割上述房产并分割支付到王女士账户上的工资收入。王女士不同意,张先生诉至法院。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同时,我国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对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只规定了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因此,本案张先生、王女士在同居期间既无财产约定又无财产混同,各自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共有,应归其各自所有。王女士在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已登记为王女士“单独所有”,未见双方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共有的约定,按照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无论购房款是否来自王女士的借款,该房产均应认定为王女士所有。况且,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王女士是用其占有的张先生工资“共同购买”。因此,张先生请求分割该房产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王女士收取张先生工资一事,由于王女士无证据证明王先生将该款项赠与她,因此,在根据公平原则扣除每年同居开支1万元后,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张先生。
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或者是离婚后再同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只是同居关系,对于财产分割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完全不同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但该法条仅适用于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而不是适用其他同居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先生在没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王女士个人的财产。所以,建议男女双方不论双方感情如何,在同居期间买房时需将产权归属约定清楚,或者协商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以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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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区妇联
整理/南海妇联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