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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维权200问》第七十六期来啦~

联姐 南海女声 2022-08-01


每周一期的

《婚姻家事维权200问》

又来了~

今天联姐为大家带来第151、152问


抚养、财产篇
151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离婚时,原配偶的一方如果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该予以适当帮助。这种适当帮助与补偿义务不同。补偿义务是一次性的,其前提是要求补偿的一方对家庭尽了更多的义务。适当帮助是共同财产分割后给经济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帮助。



     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办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确定。包括对没有住房也无力租房的一方予以居住条件的帮助,也包括向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定期支付给付义务等。


152

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方,请求施暴方承担赔偿是法定的权利。


    但这种权利是有限制的,即必须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赔偿。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男女一般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但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保护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可避免的一种选择,而存在上述行为的当事人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而给无过错方身心造成了损害。



    因此,上述情况是可以要求行为方支付损害赔偿的。



     正常情况下,受害方应当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但如果受害方不同意离婚的话,就无法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该项请求。因此,如果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而法院又判决了离婚,受害方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一年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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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区妇联

整理/南海妇联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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