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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这类人群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全面实现社会救助、儿童福利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确保各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我县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特困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007元/人/月;
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0%发放,调整为200.7元/人/月。
2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调整为1808元/人/月;
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调整为904元/人/月;
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调整为452元/人/月;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调整为226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同类人员标准的50%执行。
3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89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312元/人/月。
4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福利机构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890元/人/月,亲属或个人寄养的调整为2312元/人/月;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病残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调整为2312元/人/月;
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调整为1156元/人/月和463元/人/月;
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63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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