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周海鋒 | 嶽麓書院藏秦簡《徭律》研究

周海鋒 簡牘學研究 2021-12-29

嶽麓書院藏秦簡

《徭律》研究

周海鋒

(湘潭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湘潭411105)


内容摘要:從嶽麓秦簡《徭律》可知都官的刑徒、雜役或需“服徭役”。“諸除有為”指那些在官府機構從事雜役的黔首,如走、養、僕、守府以及各類工匠等。“八更”疑指興更役八次而前往服役一次者。秦代官府界定一項役事是否應當入徭計,與役事本身或無關係,而需看服役者與役事之間存在的利害關係。秦律中“敖童”指未傅籍的男子,“私屬”指被主人免除奴籍的男奴。徭計是會計的重要構成項目,也是徭役有序徵發的保證。秦人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免除徭役。

關鍵詞:嶽麓書院藏秦簡;《徭律》;張家山漢簡;睡虎地秦簡;里耶秦簡

秦漢時期,傅籍成丁都有為國家服徭役的義務。此種役使若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內,則有其合理性,舉凡戍邊、築城、修路、通渠等實大有利於百姓,然非集眾人之力無以成之;又若無一有力政府強制執行,則以上諸事皆廢。徭役徵發以不妨礙農事、經濟上能夠承受為兩大基本原則,有違二者之一,則必至民怨沸騰,國家不寧,甚至使王朝傾塌。因徭役徵發涉及面頗廣,又關乎官吏與百姓之關係,故不得不制定相關法律以規範之。

傳世典籍中有關徭役徵發、服徭、逃避徭役的記載屢見不鮮,然未見《徭律》條文,出土秦漢簡牘則數見之。《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中有徭律1則,此外《法律答問》中也有相關內容,《張家山漢墓竹簡》載《徭律》5則。相對於前兩批出土材料,嶽麓秦簡中所存《徭律》內容更為豐富,為研究秦代徭役徵發、《徭律》文本之變化以及秦漢《徭律》之異同創造了條件。




一、嶽麓書院藏秦簡

《徭律》述論



嶽麓書院藏秦簡共收錄律名明確的《徭律》簡7組,除此之外,尚有不少簡文內容與徭戍相關,茲一併討論。嶽麓秦簡《徭律》條文對徭役徵發的多個方面做了規定,如徭役界定、興徭對象、徵發程式、徭役登記等,這些內容對於我們進一步認識秦代徭役制度是極為有用的。

(一)徭役界定問題

廣義的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兩部分,兵役常指戍邊與拱衛京師兩項,力役所涉頗廣,常見項目有築城修路、挖渠塹谷、委輸傳送、營造宮殿陵墓等。史料所見興徭,多與那些耗費人力巨大的工程有關,而出土秦簡常常見到的是“勿計為徭”的內容,“勿計為徭”即不算作徭役。這是頗有意思的問題,或許是因為興徭乃涉及黔首切身利益之大事,而徭役所包含的項目又是黔首們所熟知的,故無需強調。相反,有些力役雖然是官府組織的卻不能算作徭役,這就不得不在律條中明文規定。嶽麓書院藏秦簡有一則《徭律》對“勿計為徭”的情況有十分明確的規定:

·(徭)律曰:補繕邑院、除田道橋、穿汲<波(陂)池>、漸(塹)奴苑,皆縣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諸除有為1255殹(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與。除郵道、橋、駝<馳>道,行外者,令從戶1371□□徒為之,勿以為(徭)。1381

補繕邑院、除田道橋、穿陂池、塹奴苑等均是有利於黔首自己的工程,故凡是沒有免除徭役者、都官和除有為者均要參加;修治郵道、馳道等需要去外地勞作的差役,每戶要派人前往,不算作徭役。

律文中有幾處頗為費解,將對其一一加以考察。

秦代爵位在“不更”以上者可免服徭役已成共識,里耶秦簡行政文書可進一步證明這一點,“丗五年九月丁亥朔乙卯,貳春鄉守辨敢言之:上不更以下□(徭)計二牒。敢言之。”(8-1539)然而黔首爵位在“不更以下”者參與修繕邑院之類的雜役不計為徭則是之前的秦文獻中未曾見過的。之所以不算作徭役,一個合理的解釋在律文中已經提及,“皆縣黔首利殹”,是對縣內黔首有利之事,故不計為徭。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律條有其合理之處,並被漢律承襲,在下文“秦漢《徭律》比較研究”一章有詳細討論。

律文規定“都官”與“不更以下”爵位者、睆老等均要參加修繕邑院之類的雜役,這是需要加以合理解釋的。都官是官署機構名,卻與不更以下者、睆老等指代人的語詞並列在一起,只有將都官理解為在都官任職或服役的人之省稱才可講得通。都官作為中央派出機構,設置在各郡縣之中,常見都官有“都水”、鐵官和鹽官等。這些機構需要大量的勞動力,也需要管理者。刑徒乃都官勞動力主要來源,它們常被輸送到都官中勞作,如里耶秦簡10-1170號“卅四年十二月倉徒簿冣”載“男卅人輸戜(鐵)官未報”。在人手不夠的情況下,都官或就近雇用黔首充當勞力,惜無直接證據。都官中的官吏常就近選拔,“都官除吏官在所及旁縣道。都官在長安、櫟陽、雒陽者,得除吏官在所郡及旁郡”。都官的長官稱“長”,其下屬有佐、史、冗吏等,也有從事雜役的養、僕之類,“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從律文可知“冗官”是不需要參加修繕邑院之類的雜役,故國家正式選拔任用的官吏自然也無需參與。如此,剩下的唯有都官中的刑徒、僕養等雜役、雇傭的黔首去參加此類役事。驅使刑徒與官府雜役幫助當地耕種、從事委輸傳送諸事見於出土秦簡之中:

丗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禮謂遷陵丞:Ⅰ丞言徒隸不田,奏曰:司空厭等當坐,皆有它罪,Ⅱ8-755耐為司寇。有書,書壬手。令曰:吏僕、養、走、工、組Ⅰ織、守府門、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Ⅱ8-756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虜御史,御史以均予。今遷陵Ⅰ廿五年為縣,廿九年田廿六年盡廿八年當田,司空厭等Ⅱ8-757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於Ⅰ奏。及蒼梧為郡九歲乃往歲田。厭失,當坐論,即Ⅱ8-758如前書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Ⅰ繹追遷陵。/歇手。•以元陽印行事。Ⅱ8-759

歇手。8-755背

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債)。急事不可留,乃興(徭)。

16-5

據以上材料,利用都官刑徒、雜役幫助當地補繕邑院、除田道橋、穿陂池、塹奴苑等也是極有可能的。

“諸除有為殹”究竟指哪些人呢?“除”在秦簡牘中常作免除罪行、徭役以及任以官職解,然這三種解釋放在此處均不合適。上文言及不更以上爵位者不需為國家服徭役,按照此律不更以上爵位者亦不必參與補繕邑院之類的雜役,據此似可推定凡是免服徭役者也不需參與這些有利于縣黔首切身利益的勞役,故被復除者不需參加此類役事。又按照律文“冗宦”與“冗官”均不與此類役事,“冗宦”即冗宦皇帝之省稱,“冗官”即冗吏。二者均無定職,不是正式吏員,與現在公務員系統中的臨時工性質差不多。那些被朝廷正式除置的官吏比非正式吏員的“冗宦”、“冗官”們待遇應該要好些,其不參與補繕邑院之類的雜役自不待言。“除”作免除罪行解,在此顯然說不通,故不得不重新加以考慮。

“除有為殹”還見於《秦律十八種·司空律》,律文曰“司寇勿以為僕、養、守官府及除有為殹(也)。有上令除之,必復請之”,整理小組解釋將“除”解釋為“任用”,筆者認為這一解釋是合適的。“除”的這一用法又見於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中,“覆之,講不盗牛,講繋)子縣,其除講以為隱官,令自常(尙),畀其於於”,“除講以為隱官”即讓講在隱官這一機構勞作。講因毛誣告,被誤判為黥為城旦罪,覆獄重審後知講原本無罪。因為講本來就沒有犯罪,故“除”若作除罪解,似不妥。又講之前已經被處以黥城旦之刑,官府出於照顧,安排其在隱官勞作。

綜上,筆者認為“諸除有為殹”指那些在官府機構從事雜役的黔首,如走、養、僕、守府以及各類工匠等。這些人按日計酬,由官府提供廩食,可能不需要服徭役,但因為其為編戶,受有田宅,故需參加與己利益攸關的補繕邑院之類的雜役。

“八更”疑指興更役八次而前往服役一次者,職位越高職齡越長獲得的免更次數越多,《二年律令·史律》:“史、卜年五十六,佐為吏盈廿歲,年五十六,皆為八更。六十,為十二【更】。五百石以下至有秩為吏盈十歲,年當睆老者,為十二更。”

“睆老”指達到一定年齡可免除一半徭役者,爵位越高,越先成為睆老。《二年律令·徭律》:“睆老各半其爵(徭)”,《二年律令·傅律》:“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為睆老。”

從上文可知,秦代官府界定一項役事是否為徭役,與役事本身或無關係,而需看服役者與役事之間存在的利害關係。試看《秦律十八種·徭律》中的一些規定:

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者,令(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為(徭)。·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決),令縣復興徒為之,而勿計為(徭)。……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裁)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入,以垣繕之,不得為(徭)。

以上律文提及三類不能算作徭役的情形,前兩類其實可以合併為一種,即保修期限內再次徵發徭徒服役不可計為徭。而第三類修圍牆防止莊稼被牲畜野獸損害,雖然是官嗇夫組織的,但卻是與受田者利益息息相關之事,故“不得為徭”。徵發的標準是據田地多少,不按地位高低,這也與國家興徭程式不同。關於秦代興徭程式,下文將詳細探討,此不贅述。

(二)興徭對象與程式問題

黔首乃徭役徵發的對象,一般而言,只有傅籍之後才服役。然並非所有的傅籍黔首都需服役,如上文所論,爵位在不更以上者無需服徭役。另一方面,有時候未傅籍者也會被徵發從事某些役事,雖然所從事之事與“徭役”無別,但嚴格說來卻不能稱之為服徭役。興發徭役乃國之大事,徵發對象及程式當有明確規定,然傳世秦文獻無徵,所幸嶽麓秦簡中有數則《徭律》可填補這一缺陷。

《為吏治官及黔首》要求官吏“興(徭)勿擅”,看來擅興徭是違法行為,但據此尚不知擅興徭之所指。若從字面意思理解,擅興大概與《漢書·五行志》中所說的“妄興繇役以奪民時”一句中的“妄興”差不多,即胡亂興徭、不按既定法條興徭。從嶽麓秦簡可知,擅興徭包括在黔首農忙時興徭、興發無需服徭者、徭員分配不均、多征徭員、未請示上級而興徭等各類情形。

嶽麓秦簡徭律對興徭程式以及不當服徭者有十分明確的規定:

·(徭)律曰:發(徭),興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復子,必先請屬所執灋,郡各請其守,皆言所為及用積1295徒數,勿敢擅興,及毋敢擅倳(使)敖童、私屬、奴及不從車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倳(使),節(即)1294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覺(學)覺(學)室,令與粟事,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1236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1231

為了更好地理解此則律文,不得不對其中一些語詞稍加解釋。

“有爵以下”指無爵位者,即公士之下的公卒、士伍、司寇、隱官之類,公士乃二十等爵位之最低一級,《二年律令·置後律》:“□□□□□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無)爵者,其後為公士”。從律文可知,只有公士以上才稱得上有爵。嶽麓秦簡《尉卒律》規定典、老人選優先考慮無爵者,1293號簡載“毋(無)爵者不足,以公士”,這也可以證明秦代以公士為爵位之起點。

“人弟子”又稱“人屬弟子”,筆者認為是疇官和官吏私人招募的弟子,與國家所除弟子相對而言,《二年律令·傅律》載“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無論是“弟子”還是“人弟子”,一旦入了弟子籍,就可以享受某方面的優待,政府就不得輕易役使,“敢擅(徭)使史、卜、祝學童者,罰金四兩”,故會出現“包卒為弟子”的現象。不少學者據此認定弟子可以免服兵役,故有冒籍者,然據《二年律令·史律》:

史、卜子年十七歲學。史、卜、祝學童學三歲,學佴將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學童詣其守,皆會八月朔日試之。

“學童”即弟子,史、卜子十七歲入弟子籍者,三年後參加考試,然後據其考察情況授予官職,若依漢制,學童尚未達到傅籍年齡,當然不用服徭役與兵役。但秦代情況或有不同,據《編年紀》喜在十六歲傅籍,兩年後“揄史”,即十八歲就充當了史佐之類的小吏。故喜若學為吏,以三年為期的話,最遲在十五歲時即入弟子籍,同樣沒有達到傅籍年齡。正是由於秦代的傅籍年齡是十六歲,弟子在學室中時或已達到傅籍年齡,故會出現“包卒為弟子”的現象。弟子無需為國家服徭戍,但要承擔部分雜役,故《除弟子律》規定“使其弟子贏律,及治(笞)之,貲一甲;决革,二甲”。

“復子”在嶽麓秦簡中又稱“人復子”、“人復復子”,筆者認為指那些被終身復除徭役者之子。復子在一定年齡段(十五歲到傅籍時)亦可享受某方面的優待,不可隨意役使,如嶽麓秦簡另一則徭律規定“擅倳(使)人屬弟子、人復復子、小敖童、弩,鄉嗇夫吏主者,貲各二甲”。

弟子、復子以及被復除者均不需服徭役,政府也不能輕易役使它們,但是並不意味着他們可以免除一切役事。若遇到特殊情況,他們仍舊要前往服役,如嶽麓秦簡載:

·戍律曰:城塞陛鄣多䦼(決)壞不脩,徒隸少不足治,以閒時歲一興大夫以下至弟子、復子,無復不復,各旬1267以繕之。盡旬不足以(索)繕之,言不足用積徒數屬所尉,毋敢令公士、公卒、士五(伍)為它事,必與繕城塞。1273

看來在秦代,修葺城塞陛鄣等工防事務一般由徒隸來完成,只有在徒隸人手不夠時,才會徵發徭役,甚至那些原本免服徭役的弟子、復子以及復除者也要前往服役。但是又規定了這種臨時性徵發必須在“閒時”,即農閒時,時間是十天。通過此律,可見秦律之靈活性、實用性之一斑。

“執灋”在嶽麓書院藏秦簡中頗為常見,用作官名或官署名。秦代執灋從中央到地方普遍設置,縣級執灋、郡級執灋、中央級執灋構成一套嚴密高效的監管體系,其執掌涉及行政監管、司法、財物分配、徭戍徵發等多個方面,促使了各級政府規範行政,保障了各項法令落實到位,是秦代職官體系中的頗為重要的官職。

“敖童”這一稱謂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出現過,不少學者對其進行考證,最終也沒有取得一致結論,究其原因,還是材料有限。

1977年文物出版社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簡》線裝本第5冊第94頁注云:“敖即驁,健壯。敖童疑是傅籍前之男子,即唐戶令之中男,無丁則選以充軍者。一說敖意為敖,敖童是漢武帝常徵發從軍之‘惡少年’。”次年出版的同書平裝本第143頁注文有所變化:“敖童,見《新書·春秋》:‘敖童不謳歌。’古時男子十五歲以上未冠者,稱為成童。據《編年記》,秦當時十七歲傅籍,年齡還屬於成童的範圍,參見《法律答問》‘何謂匿戶’條。”1990年出版的同書精裝本注文與平裝本相同。表明此注是秦簡整理小組關於“敖童”釋義的最終意見。黃留珠先生認為秦簡中的敖童,是一種具有特殊身份的“豪奴”,享有國家授田,為國家出賦役,可以擔任官府的“少吏”。

嶽麓秦簡中有多處提及“敖童”,為我們探討該問題提供了新的契機。茲羅列相關材料於下:

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

《秦律雜抄·傅律》

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殹(也)。

《法律答問》

嶽麓秦簡:匿戶弗事,匿敖童弗傳└,匿者及所匿,皆贖耐。逋傳,貲一甲。

2072

嶽麓秦簡:(徭)律曰:興(徭)及車牛及興(徭)而不當者及擅倳(使)人屬弟子、人復復子、小敖童、弩,鄉嗇夫吏主者,貲1232各二甲,尉、尉史、士吏、丞、令、令史見及或告而弗劾,與同辠。弗見莫告,貲各一甲。

1257

嶽麓秦簡:毋敢擅倳(使)敖童、私屬、奴及不從車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倳(使),節(即)1294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覺(學)覺(學)室,令與粟事,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1236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

1231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徭)使。節(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二年律令·徭律》

《秦律雜抄·傅律》中“匿敖童”乃“匿敖童弗傅”之省,《法律答問》以及嶽麓秦簡2071號簡文可以佐證之。據此也可以認定“敖童”必是未傅籍者。通過比較嶽麓簡1294與1236簡相關律文以及所引《二年律令·徭律》,發現漢律承襲秦律之痕跡十分明顯,只是個別語詞有所變化。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敖童未傅者”被替換為“小未傅者”,故可判定“敖童”即“小”。又《二年律令·徭律》中“小未傅者”與“女子”並列,故可知“小未傅者”專指未傅籍的男子。綜上可知秦律中“敖童”指未傅籍的男子,這一稱謂在漢代很可能廢棄不用。

“私屬”指被主人免除奴籍的男奴,《二年律令·亡律》中載,“奴婢為善而主欲免之,許之,奴命曰私屬,婢為庶人,皆復使及算,事之如奴婢。”從律文可知,私屬“復使及算”,即無需服徭役、出算賦,主人依然可以像仕宦奴婢一樣對待“私屬”,然其地位在奴婢之上庶人之下。為了控制更多的編戶齊民,《二年律令·亡律》還制定了免私屬為庶人的法律條款,“主死若有罪,以私屬為庶人,刑者以為隱官”。從《二年律令·戶律》可知,庶人受田一頃,既受田,就當承擔徭役賦稅。另一方面,私屬身份之得失,與主人意志有關,“所免不善,身免得復奴婢之”,主人可以隨時恢復其奴婢身份。私屬若逃亡或觸犯法律,以奴婢身份論決。《為獄等狀四種》案例十中出現一位名叫喜的私屬,秦代之私屬與漢初情況應當差不多,嶽麓簡《亡律》1945號載:“免奴為主私屬而將陽闌亡者,以將陽闌亡律論之,復為主私屬。”

“不從車牛”當指不應當隨車牛前往的人,擅興“不從車牛”與擅興“車牛”應當不是一回事。興車牛數見於秦漢簡文中,嶽麓簡1232號“興(徭)及車牛及興(徭)而不當者”,《二年律令·徭律》:“若擅興車牛,及(徭)不當(徭)使者,罰金各四兩”。以車牛代替本人服役在秦代是被允許的,嶽麓秦簡0170號規定“興不更以下車牛各比爵(徭)員,榱以二尺牒,牒書不更以下當使者車牛人一牒上”。從170簡可知不更以下當服徭役者,可用車牛代替服役,車牛徭員比照主人爵員之數。

“史子”即史的兒子,乃疇官子之一種,自小接受史官的基本訓練,不需服徭役,官府不可擅自興發,但是要承擔載粟之類的役事。《秦律十八種·內史雜》規定“非史子殹(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可知秦有名為“學室”的場所專門用以培養“史子”。嶽麓秦簡《徭律》1236簡中的“覺室”即“學室”,覺、學二字古書常通用。

將1295組《徭律》中一些語詞加以考慮後再來看這組律文就容易理解的多了。律文主要有下面幾項內容:一是對徭役徵發對象、程式有明確規定,徵用有爵者、人弟子、復子必須先請示執灋及郡守,此外每次興役之目的、所需人數也要一併上報,不得肆意興徭。其次,規定不得擅興敖童、私屬、奴、免老以及不當隨車牛前往服役者。這幾類人都不是國家徭役的承擔者,故不得輕易役使。最後,規定敖童年十五以上以及史子都要參與載粟之事。但又考慮到特殊情況,作為獨子或只有自己與父母同屬一戶,如果父母是免老,母親是罷癃,都可以不參與載粟之事。

1295組《徭律》規定了徭役徵發對象以及興徭程式,但若有人不依律從事,究竟會如何處置,律條並無相關內容,而嶽麓秦簡1232組《徭律》正好有補充性的規定:

(徭)律曰:興(徭)及車牛及興(徭)而不當者及擅倳(使)人屬弟子、人復復子、小敖童、弩,鄉嗇夫、吏主者,貲1232各二甲,尉、尉史、士吏、丞、令、令史見及或告而弗劾,與同辠。弗見莫告,貲各一甲。給邑中事,傳送委輸,先1257悉縣官車牛及徒給之,其急不可留,乃興(徭)如律;不先悉縣官車牛徒,而興黔首及其車牛以發1269(徭),力足以均而弗均,論之。1408

興車牛、興徭不當及擅自徵發不當服徭者均為法律所不允,一旦違法,不但主管官員會被懲罰,其上級官吏也要受到連坐。需要注意的是,“尉、尉史、士吏、丞、令、令史見及或告而弗劾”與鄉嗇夫、吏主者同等論處,都要貲二甲。我們知道,尉、尉史、士吏主管軍事,丞、令、令史負責一縣日常行政,二者各司其職,分於不同的職官體系。尉史、士吏直接對縣尉負責,縣丞、令史直接對縣令負責,而縣尉與縣令互不統屬,縣尉的頂頭上司是郡尉,縣令的頂頭上司是郡守。兩個職務有別相對獨立的系統均對徭役徵發不當負責,可見其時國家十分重視徭役徵發的規範性,同時也表明徭役對秦帝國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從傳世史料來看也的確如此,築長城、鑿靈渠、塹馳道、修陵寢宮殿等,均需徵發大量徭役,倘若無一定之程式及相當之武力震懾之,黔首早就揭竿而起了,秦王朝能不能維持十五年都很難說。但人力終有窮盡之時,百姓的忍耐也有限度,不堪承受的徭役成為秦朝滅亡的原因之一。

律文中“弩”與人屬弟子、人復復子、小敖童等並列,也是不能輕易徭使者,筆者認為“弩”即弓箭手,他們本為徭役徵發對象,但可以以射箭日數抵銷徭役。《二年律令·徭律》明確規定“縣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當(徭)”。縣弩之性質頗似民兵,平實務農,閒時操練,戰時或發生其它突發事件時,可資徵用。需要提及的是,“弩”若作為“奴”的借字解,放在律文中也是說得通的,因為私奴是無需服徭的。又出土文獻中有二字通借的詞例,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武雖不當受軍弩”之“弩”可以確定為“奴”的借字。然而弩在嶽麓秦簡中共出現十多次,都用為本字,沒有一次是作“奴”之借字的。比如“發弩”、“弓弩”、“弩矢”之類,又如《為獄等狀四種》“暨過誤失坐官案”載“劾繆(謬)弩百”“其乙亥劾弩”中的“弩”均不可能用作“奴”的借字。故1232簡中的“弩”當作弓弩手解,而並非“奴”之借字。

簡文“給邑中事”與《秦律十八種·徭律》中的“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所指相近,一般指承擔縣邑內的徭事,所含頗廣,既包括1255簡提及的補繕邑院、除田道橋、穿陂池、塹奴苑等,又包括城牆修築之事,而並非只指“作城邑的工程”。

“傳送委輸”或作“委輸傳送”,如嶽麓秦簡1394號簡文。“委輸”史籍多見,委輸即輸送,輸送之物多為軍資,如糧食、武器、縑帛之類,也可指軍隊,如《後漢書·岑彭傳》:“又發桂陽、零陵、長沙委輸棹卒,凡六萬餘人”。漢代設有委輸官,《漢書·王貢兩龔鮑傳》:“龔勝為司直,郡國皆慎選舉,三輔委輸官不敢為奸”。

秦代“傳送委輸”一般由刑徒和居貲贖債者承擔,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興發徭徒,如里耶秦簡第16層簡5號簡文所引秦令:“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債)。急事不可留,乃興(徭)。”。嶽麓秦簡《徭律》1269簡規定“縣官車牛及徒給之,其急不可留,乃興(徭)如律”與里耶秦令如出一轍,“徒”指刑徒無疑。相似的規定還見於嶽麓秦簡另外一則《徭律》中,“1393盡興隸臣妾、司寇、居貲贖責(債),縣官1429□之□傳輸之,其急事,不可留殹,乃為興(徭)”。

“均徭”在秦簡中數見,是徭役制度中頗為重要的一點,但學界對此問題的關注不是太多。“均”一般作平均講,古書常見,具體到“均徭”,“均”既指一種調劑盈缺的行為,又指通過調度後達到一種均平的狀態。為了更好的理解“均徭”的內涵,茲移錄相關材料如下:

(徭)賞罰。

《為吏之道》

不先悉縣官車牛、徒,而興黔首及其車牛以發1269(徭),力足以均而弗均,論之。1408

《徭律》

發吏力足以均(徭)日1355盡歲弗均,鄉嗇夫、吏及令史、尉史主者貲各二甲,左(遷)。1313

《徭律》

《為吏之道》與嶽麓秦簡兩則《徭律》中均提及均徭問題,尤其是秦律中對弗均徭行為的處罰條款的反復出現,都表明其時對均徭的重視。《為吏之道》乃“供學習做吏的人使用的識字課本”,與《為吏治官及黔首》的性質類似,內容帶有訓誡性,告訴為官者該做什麼和不當做什麼。“均徭賞罰”顯然是對為吏者之基本要求,“徭役”是國家與百姓直接發生關係的主要途徑之一。徭役徵發一般由里典、老與鄉縣的基層小吏負責,為了防止徇私舞弊,不得不制定相應的法律以規範之。又各縣內的役事常有多寡之別,尤其是邊境和京畿所需徭員要遠遠多於其它地方,這就需要調劑盈缺。所以一項工程未開始時,為了更好的調配資源,有關部門先要精確估計一下所需人力:

縣為恒事及有為殹(也),吏程攻(功),贏員及減員自二日以上,為不察。上之所興,其程攻(功)而不當者,如縣然。度攻(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毋獨令匠。其不審,以律論度者,而以其實為(徭)徒計。


(三)徭役記錄問題

徭役徵發是秦代國家行政事務中極為重要的一件,這在上文已經論及,但以往對秦代徭役的普遍的宏觀認識是——徭役繁重。“繁”言其種類多,“重”言其事務劇,這當然與秦代不少耳熟能詳的工程之啟動有關,實際情況是,秦代百姓所承擔的徭役總數要遠甚於史書所載。這一點從出土簡牘中保存的材料中可見一斑:

〼□□□□千三百八十三日,(徭)二日,員三萬〼Ⅱ

〼凡五萬六千六百八十四日〼Ⅲ8-1615

因簡牘殘泐,具體所指不可全知,然仍可判定其為一份徭員記錄,是對服徭人數、日數、徭員(服徭人數與日數的乘積)的統計。從“(徭)二日,員三萬〼”可以推定此役事徵發徭徒數在一萬五千人以上。考慮到里耶秦簡出自縣級衙署,而萬戶以上之縣在當時及可稱為大縣,“縣盈萬戶以上為【大】,不盈萬以下為小”,一次性徵發一萬五千人以上人服徭,其規模甚大,而縣級官府吏員有限,故據此可窺秦代行政之高效、吏員之幹練。秦代一般黔首每年服徭一個月,此份記錄是出自遷陵縣,或是轄區內黔首一年徭役情況的總計,而非其中某一次所徵用徭員的記錄。

里耶秦簡中發現徭員記錄殘簡是情理之中的,秦代法律規定,服徭天數自一日起就要記在券書上:

(徭)律曰:發(徭),自不更以下(徭)戍,自一日以上盡券書,及署于牒,將陽倍(背)事者亦署之,不從令及(徭)不當1305券書,券書之,貲鄉嗇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徭)多員少員,穨(隤)計後年(徭)戍數。發吏力足以均(徭)日,1355盡歲弗均,鄉嗇夫、吏及令史、尉史主者貲各二甲,左(遷)。令、尉、丞(徭)已盈員弗請而擅發者貲二甲,免。1313吏?□(徭)□均,偽為其券書以均者貲二甲,癈。0913

通過上面一則嶽麓秦簡《徭律》可知秦代有專門的券書和牒書記錄黔首服徭情況,所記包括服徭日數、服役表現等。此外,法律嚴防官吏擅自興徭、興徭不均以及其它舞弊現象的發生。“(徭)不當券書”指“不計為徭”的情況,在前文已有討論。“(徭)多員少員,穨計後年(徭)戍數”,指本年度服徭日數超過或未達到規定天數(一般為30天),可以累積到下一年計算。此與《二年律令·徭律》所載“戍有餘及少者,隤後年”頗為類似。據此可知其時徭役制度有一定的靈活性,很具操作性。之前討論的1295簡規定興徭要事先請示郡守,“令、尉、丞(徭),已盈員弗請而擅發者,貲二甲,免”則可視作對擅自興徭作出的比較嚴厲的處罰。“已盈員”當指役事所需徵發徭員數足夠,與之相對的情況當是人手不夠,一般而言,後一種情況出現時,官吏會將情況反映到上一級行政機構,請求援手。

徭員統計是秦代會計重要組成部分,這項工作一般由戶曹負責,如里耶秦簡載:

戶曹計錄:AⅠ

鄉戶計,AⅡ

䌛(徭)計,AⅢ

器計,AⅣ

租質計,AⅤ

田提封計,BⅠ

䰍計,BⅡ

鞫計。BⅢ

•凡七計。BⅣ8-488

上引木牘所載只是戶曹計錄之綱目,此類木牘與木楬、簽牌的性質類似,理應有細目與之配套,惜未能見到。又戶曹之會計是針對全縣的,載各鄉服徭情況,其所依據的材料當來源於鄉級行政部門的上報。儘管徭役徵發時,縣或派官吏去鄉、里協助工作,但具體詳細記載行徭情況的當是里典和田典,嶽麓書院藏秦簡《徭律》的一則律文正好有相關內容:

(徭)律曰:歲興(徭)徒,人為三尺券一,書其厚焉。節(即)發(徭),鄉嗇夫必身與典以券行之。田時先行富1241有賢人,以閒時行貧者,皆月券書其行月及所為日數,而署其都發及縣請└。其當行而病及不存,1242署于券,後有(徭)而聶(躡),行之。節(即)券(徭),令典各操其里(徭)徒券來與券以畀(徭)徒,勿徵贅,勿令費日。1363其移徙者,輒移其行(徭)數徙所,盡歲而更為券,各取其當聶(躡)及有贏者日數,皆署新券以聶(躡)。1386

此則律文尚有幾處要略加解說,一處是關於“都發”之解釋,學界有不同看法。陳松長師認為“都”指都官,陳偉先生認為“都發”大概是指整體性或者大規模的徵發。筆者認為陳松長先生的判定可能比較符合實際些,嶽麓秦簡一則《徭律》內容可以佐證之:

·(徭)律曰:補繕邑院、除田道橋、穿汲<波(陂)池>、漸(塹)奴苑,皆縣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諸除有為1255殹(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與。1371

在上文已經論證律文中的都官指被雇傭黔首以及刑徒之類,這些人參加徭役時當然由都官這一機構加以徵發。“都發縣請”即“都縣發請”,指都官、縣請求徵發徭役的情況,律文使用了互文這種常用的表達方式。陳偉先生認為“聶”恐當讀為“躡”,指追補,甚確,筆者進一步考察了“聶”在秦漢簡牘的用法,認為其作“補足”、“追補”解時後面一般不接賓語。

“券徭”即將服徭情況記錄在券書上,又見於嶽麓秦簡《徭律》1393號“食牛,牛𦍧(胔),將牛者不得券(徭)”。“行之節(即)券(徭)”,徭徒行徭後就將服徭情況記錄在券書上。

(四)徭役復除

一提及秦代的徭役,大家的普遍印象是其徭役十分繁重,的確,關於秦代徭役復除的史料,傳世典籍少有存遺,但這並不代表秦代本身吝於以復除徭役來獎賞有功者。通過解讀數批出土秦代法律文獻以及行政文書,給我們的感覺是——秦代對獎罰極為分明。漢人在撰寫秦代歷史時,會有意無意的遺漏掉那些彰顯秦之輝光的東西,因為再冷靜公正的史家也無法擺脫其歷史與階級局限性。

《史記·秦始皇本紀》有兩處提及“復”,當指復除徭戍:

(廿八年)乃徙黔首三萬戶琅邪台下,復十二歲。

(三十五年)因徙三萬家麗邑,五萬家雲陽,皆復不事十歲。

出土文獻中提及復除徭戍的地方就更多些:

·行書律曰:有令女子、小童行制書者,貲二甲。能捕犯令者,為除半歲(徭),其不當(徭)者,得以除它1384人(徭)。

1388

歲上得虎數,御史別受錢及除(徭)戍數。

· 二0505

·南陽、南郡有能得虎者,一虎賜千錢·御史移曰,入皮肉縣官,其不欲受錢,欲除(徭)戍,如律令。

0560

·簪褭妻緹得虎狗一,為緹夫除一歲(徭)戍,不欲除(徭)戍,賜五百錢,有等比焉。0653

廿八年五月己亥朔甲寅,都鄉守敬敢言之:〼Ⅰ

得虎,當復者六人,人一牒,署復□於〼Ⅱ

從事,敢言之。〼Ⅲ8-170

五月甲寅旦,佐宣行廷。8-170背

上面引述5則材料,其中一則是關於舉報不法而復除徭役,其它均是免除捕虎者若干徭役的。制書是一種頒佈皇帝法制命令的文書,考慮到其重要性,出於安全起見,故不能由女子與小童傳遞。言外之意,若是普通文書,他們是可以幫忙傳送的,里耶秦簡多次見到隸妾傳遞文書的記錄。“小童”當為“小敖童”之省,指未傅籍的男子。據0653簡,緹捕捉到幼虎一隻可為其夫免除一歲徭戍,若欲得錢,則與錢五百。據此可知0560“一虎賜千錢”之“虎”指大老虎,千錢當與二歲徭戍相當。一年以360天計算,則可算出服徭一日約得1.38錢。而秦代居貲贖債者勞作一天可得六錢(除去飲食費用),踐更者逃亡一日,亦以日六錢計:

及諸當隸臣妾者亡,以日六錢計之,及司寇冗作及當踐更者亡,皆以其當冗作及當踐1981更日,日六錢計之,皆與盗同灋。

1974

“踐更”指本人親自去服徭役,據《奏讞書》一樁發生在秦王政二年的案件,當事人將以“踐十一月更外樂”作為不參與盗竊的證據。看來不能以0653簡所載來推算當時服徭一日可得多少錢,但此簡可證明秦代女子無需行徭。




二、秦漢《徭律》

比較研究



目前所見出土秦漢《徭律》有三批,睡虎地秦墓竹簡《徭律》1則,嶽麓秦簡《徭律》7則,張家山漢墓竹簡《徭律》5則。三批《徭律》條文同中有異,為比較研究提供了極好的契機,尤其是嶽麓秦簡與張家山漢簡之間可互校互勘之處不少,給律文斷句、編聯、釋讀以及理解帶來新的線索。法律條文同中有異,為研究秦漢《徭律》流變及其原因創造契機。

(一)互補互勘

史書載蕭何以秦律為藍本造《九章律》,之前有不少學者質疑此說,然以出土《二年律令》比勘出土秦律條文,漢律承襲秦律之痕跡十分明顯。試看以下兩組律文:

·(徭)律曰:補繕邑院、除田道橋、穿汲<波(陂)>池、漸(塹)奴苑,皆縣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諸除有為1255殹(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與。除郵道、橋、駝<馳>道,行外者,令從戶1371□□徒為之,勿以為(徭)。1381

補繕邑□,除道橋,穿波(陂)池,治溝渠,塹奴苑;自公大夫以下,四一三勿以為(徭)。

《二年律令·徭律》

通過比較可知,兩條律文內容相似,《二年律令·徭律》顯然是承襲秦律而來,只是在個別語詞上加以修訂。《二年律令·徭律》“補繕邑”之後的闕文據嶽麓簡可補“院”字,而嶽麓簡中的“穿汲池”必是“穿波池”之訛。又據嶽麓簡可斷定《二年律令·徭律》“自公大夫以下”與“勿以為徭”之間必缺簡。退一步講,就簡文而言,“勿以為徭”指不算作徭役,不登錄在徭員券上,即《秦律十八種·徭律》中提到的“勿計為徭”“不得為徭”。“自公大夫以下”直接跟“勿以為徭”,顯得十分突兀,很不好理解。可能正是因為張家山漢墓竹簡的整理者將“勿以為徭”理解為“不以之服徭”,故認為“自公大夫以下”之“下”乃“上”之訛。參照嶽麓簡《徭律》可知漢初公大夫以下爵位者均要參加補繕邑院,除道橋,穿波陂池,治溝渠,塹奴苑等於切身利益有關之役事。

通過對堪兩批《徭律》,還可以糾正過去律文句讀方面的訛誤,試以下面律文為例說明之:

(徭)律曰:委輸傳送,重車負,日行六十里,空車八十里,徒行百里。其有□□□1394

吏及宦皇帝者不與給傳送。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

《二年律令·徭律》

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覺(學)覺(學)室,令與粟事,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1236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父】母居者,皆勿行。1231

諸當行粟,獨與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罷(癃)者,皆勿行。

《二年律令·徭律》

縣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當(徭)。戍有餘及少者,隤後年。

《二年律令·徭律》

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將“事委輸”作為一個意群來理解,顯然不合適,先前已有學者根據傳世文獻中常見的“委輸傳送”與“傳送委輸”指出“事”從上讀,應在“委輸傳送”後加逗號,今以嶽麓簡律文驗之,的確極有道理。又“重車重負”也頗費解,重車即載重之車,與“空車”相對成文,後一個“重”當是涉前文而衍,嶽麓簡作“重車負”即是明證。

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將“獨與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視為一個整體,但沒有給予任何注釋。一般讀者或許不太明白此句話究竟要表達什麼意思。以嶽麓簡比對之,可知其存在誤抄、漏抄,使得簡文扞格不通。“若父”當為“老父”之訛,其後又漏抄一“老”字。“獨與老父老母居”後要頓開,“老如睆老”是對“老父老母”狀態之限定,指父母達到睆老的年齡(睆老界定依爵位而定,爵位越高,越早成為睆老)。

“縣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當(徭)。戍有餘及少者,隤後年”應重新斷讀為“縣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當(徭)戍,有餘及少者,隤後年”。下面談談如此句讀的理由。“徭戍”在秦漢文獻中出現時,常視為一個語詞,中間無需頓開,例如:

……縣節(即)有1429(徭)戍,其等當得出,令(徭)戍,(徭)戍已,輒復居。當(徭)戍,病不能出及作盈卒歲以上,為除其病歲(徭),1420勿聶。1424

《徭律》

(徭)戍而病盈卒歲及(繫),勿聶(攝)。

《二年律令·徭律》

郵人勿令(徭)戍,毋事其戶,毋租其田一頃,勿令出租、芻稾。

《二年律令·行書律》

從上面引用秦漢律條可知,“徭戍”乃當時常用的固定語詞,不當拆開。又嶽麓秦簡一段徭律條文能更為直接地證明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原先的句讀有問題。茲引律文如下:

(徭)多員少員,穨計後年(徭)戍數。1355

從嶽麓簡1420號可知“徭戍”有時可簡稱為“徭”,1355號第一個徭也是簡稱,而“戍”作為“徭戍”的省稱卻找不到任何例證。

(二)漢律對秦律的修訂

上一節論及《二年律令·徭律》與嶽麓秦簡《徭律》有諸多相似之處,為律文互勘補正提供了便利。然仔細比較卻發現沒有一則律文是完全相同的,二者在一些細節上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茲例舉四組律文如下:

第一組:嶽麓秦簡 (徭)律曰:委輸傳送,重車負日行六十里,空車八十里,徒行百里。1394

《二年律令·徭律》 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

第二組:嶽麓簡 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倳(使),節(即)1236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

《二年律令·徭律》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 (徭)使。節(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第三組:嶽麓秦簡 ·(徭)律曰:補繕邑院、除田道橋、穿汲<波(陂)池>、漸(塹)奴苑,皆縣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諸除有為1255殹(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與。1371

《二年律令·徭律》 補繕邑【院】,除道橋,穿波(陂)池,治溝渠,塹奴苑,自公大夫以下,勿以為(徭)。

第四組:嶽麓秦簡 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1231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

《二年律令·徭律》 諸當行粟,獨與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罷(癃)者,皆勿行。

通過比較上面四組律文,可知漢律在承繼秦律基本框架的同時,對一些具體問題做了調整。整體而言,漢代徭戍較之秦代有所減輕。就委輸傳送來講,漢律所規定車輛每日行駛里程比秦律要少十里,徒步行走要少二十里。秦代十五歲以上敖童均為載粟徵發對象,漢代十五歲以上的未傅籍者同樣為載粟徵發對象,但僅限於公大夫以下爵位者之子。秦律規定敖童獨自一人與年邁的父母居住在一起,父母為免老或罷癃,可不參與行粟。漢律將此項恩惠推廣至所有人,不僅僅限於敖童,只要是獨自與父母居,父母為睆老或罷癃,均可不參與行粟。比較第三組律文可知漢代爵位的“含金量”不若秦代,秦代不更以上爵位者均無需參加補繕邑院、除田道橋等雜役,而漢代只有公大夫以上爵位者才可免除,這就意味着處在同一爵位者,在秦代享有更多的特權。

秦代徭役繁重是導致百姓揭竿而起的重要原因之一,史書上有不少記錄:

又作阿房之宮,治直、馳道,賦斂愈重,戍徭無已。於是楚戍卒陳勝、吳廣等乃作亂,起於山東,傑俊相立,自置為侯王,叛秦。

右丞相去疾、左丞相斯、將軍馮劫進諫曰:“關東群盗並起,秦發兵誅擊,所殺亡甚眾,然猶不止。盗多,皆以戌漕轉作事苦,賦稅大也。”

董仲舒說上曰:“……至秦則不然……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盗賊,赭衣半道,斷獄歲以千萬數。漢興,循而未改。”

從傳世史書記載可知,漢初統治者正是意識到徭戍過重會危及統治,故頒佈了一系列輕徭薄賦的條令,比如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的田租,規定“民產子,復勿事二歲”,“漕轉關東粟以給中都官,歲不過數十萬石”,百姓的徭役租稅負擔大大減輕。

(三)“摘抄本”形態之複雜性與“漢承秦律”

張家山漢簡和睡虎地秦簡都出自墓葬,嶽麓秦簡的出土地點尚不得而知,但其出自墓葬的可能性極大,筆者另撰有文專門論述此問題,故不贅述。作為隨葬品的律令條文,可能是墓主親自抄錄或雇人謄抄以備日常行政參照。此類摘抄具有極大的“隨意性”,或將原來出現在數則律條的內容匯成一則,或將同一則律文的內容分拆為兩則,甚者將毫不相關的內容抄錄在同一枚簡上。至於魯魚亥豕脫衍乙倒之訛,更是在所難免。正是由於抄本的“隨意性”决定其文本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但無論如何,就某一部典籍而言,時代相近的抄本,因其所據藍本相同或相近,這些抄本是極具比較性的,且能為藍本之復原提供相當的參照。

茲試以嶽麓簡《徭律》與《二年律令·徭律》為例,來說明秦漢間法律抄本的多樣性,並進一步探索漢初在多大程度上承繼與改造了秦律。

《二年律令·徭律》 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貲)者,以貲共出車牛及益,令其毋訾(貲)者與共出牛食、約、載具。吏及宦皇帝者不四一一與給傳送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四一二(徭)使。節(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補繕邑院,除道橋,穿波(陂)池,治溝渠,塹奴苑,自公大夫以下,四一三勿以為(徭)。市垣道橋,令市人不敬者為之。縣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當(徭)戍,有餘及少者,隤後年。興四一四傳(?)送(?)為囗囗囗囗及發(徭)戍不以次,若擅興車牛,及(徭)不當 (徭)使者,罰金各四兩。四一五

嶽麓簡1394 (徭)律曰:委輸傳送,重車負,日行六十里,空車八十里,徒行百里。其有□□□

嶽麓簡1295 ·繇律曰:發繇,興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復子,必先請屬所執灋,郡各請其守,皆言所為及用積1294徒數,勿敢擅興,及毋敢擅倳(使)敖童、私屬、奴及不從車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倳(使),節(即)1236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覺(學)覺(學)室,令與粟事,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1231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

嶽麓簡1255 ·(徭)律曰:補繕邑院、除田道橋、穿汲<波(陂)池>、漸(塹)奴苑,皆縣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諸除有為1371殹(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與。除郵道、橋、駝<馳>道,行外者,令從戶1381□□徒為之,勿以為(徭)。

《二年律令·徭律》 諸當行粟,獨與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罷(癃)者,皆勿行。金痍、有□病,皆以為罷(癃),可事如睆老。其非從四〇八軍戰痍也,作縣官四更,不可事,勿事。勿(?)以為(?)眕(?)瘳之令、尉前。四〇九

《二年律令》411到415簡對徭戍進行相關規定,兩簡之間文字相承,文意相通,整理小組對它們系連在一起是有道理的,只是此則律文尚有缺環,上文已有交代。單就內容而言,這5枚簡包括委輸傳送、徭使對象、徭役記錄和對擅興徭者的處罰等幾層意思,涵蓋面是比較廣的。兩批《徭律》內容相同相近者,筆者在文字下分別施以黑點或墨線,可知《二年律令》四一一到四一五簡的部分內容分散在嶽麓簡《徭律》1394、1255和1295三則律文中,還有部分內容在嶽麓簡中找到不對應律條。若就此而言,《二年律令》此則《徭律》乃節錄數則秦律而成,但若考慮二者內容上的差異,則可斷定漢初律條制定者對秦律進行了修訂分合。

“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在嶽麓秦簡《徭律》中與“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倳(使),節(即)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等內容組成一則律文,然在《二年律令·徭律》中被部分改寫並與其它內容抄錄在一起。這顯然不是律文抄錄者有意為之,當是漢初律條制定者對秦律進行了修訂所致。


附記: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秦律令及其所見制度新研”(項目號17CZS056)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周海鋒,男,1984年生,湖南邵陽人,中國古代史博士,法學博士後。現供職於湘潭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主要從事秦漢簡牘整理與研究工作。


原文刊于《简牍学研究》第八辑,注释从略,引述请以原文为准(附于文末“阅读原文”)

转载请注明

投稿邮箱:jdxyj@163.com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