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李迎春 | 玉門花海出土漢代簡牘校訂及相關問題研究

李迎春 簡牘學研究 2022-01-19



玉門花海出土

漢代簡牘

校訂及相關問題

研究

李迎春

(西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蘭州 730070)



内容摘要:玉門是河西走廊上出土簡牘較多的地區,花海、畢家灘、清泉金雞梁出土簡牘特點鮮明、價值較高。根據這些簡牘材料,可知1977年花海農場出土漢簡之烽燧當屬漢代酒泉郡北部都尉府。漢代玉門縣治所當在今寬灘山以北花海綠洲東南部,距離今玉門市清泉村較近,位於由酒泉郡至敦煌郡絲綢之路幹道上。漢玉門縣屬酒泉郡,但在也曾一度隸屬敦煌郡。玉門縣的得名與馬鬃山玉進入河西走廊的交通綫密切相關,與和田玉進入河西走廊的“玉門關”沒有關係。漢玉門縣設置晚於位於小方盤城的玉門關,小方盤城的玉門關並非由玉門縣之“關”徙關而來。

關鍵詞:玉門花海漢簡;玉門縣;玉門關;酒泉北部都尉;馬鬃山玉



玉門地區地處河西走廊西部,位於馬鬃山和祁連山之間,由花海綠洲、赤金綠洲和昌馬河沖積扇東部地區以及周邊的戈壁、山地組成。這片地區既是絲綢之路的重要孔道,又是漢王朝實現“隔絕羌胡”戰略的要衝,故自漢武帝以來就得到了中央王朝的重視。據《漢書·地理志》,玉門地區在西漢屬酒泉郡西部,大概設有玉門、乾齊、池頭(據漢簡當爲“沙頭”之訛)、天依等縣,然由於古代史書的記載粗略,故這些縣的具體位置和情况並不清楚。20世紀以來,随着河西地區簡牘的不斷出土,我們對玉門地區漢晉時期的發展情况有一定瞭解,但由於這些簡牘的整理、釋讀及相關研究尚不充分,故在很多關鍵問題上學界仍有較大爭議。本人擬在重新校訂玉門花海出土漢簡基礎上,聯繫河西地區其他出土簡牘,對玉門漢簡的特點、價值及西漢時期玉門地區的發展狀况進行粗淺探索。


一、玉門出土簡牘的整理、研究現狀


20世紀以來,河西有大量簡牘出土,玉門地區也不例外。1913-1915年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察期間即在玉門北部漢代烽燧地區發現了95枚漢簡,馬伯樂、張鳳等學者對其曾進行過初步整理研究。此後,勞榦、林梅村、李均明、吳礽驤等也曾對其進行進一步整理。1977年8月,玉門花海農場(花海公社東北約30公里處)附近一沼澤鹽堿地旁邊的漢代烽燧中又出土包括削衣在内的木簡93枚(另有無字素簡12枚),這是玉門地區一次出土簡牘數量較大的一次。該烽燧西北距柴墩子約5.5公里,西距疙瘩井約6公里。嘉峪關市文物保管所和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曾對其進行過初步整理。除漢簡外,2002年6月玉門花海西晉墓群曾出土木牘10件,同月花海畢家灘十六國時期墓葬出土9塊木牘衣物疏和4塊有疑似《晉律注》文字的棺板,2009年2-4月清泉鄉白土良村金雞梁十六國墓地出土封檢、衣物疏、牘各一件。如此,據不完全統計,在今天玉門市轄區内出土簡牘計有214枚。

玉門漢簡主要分佈在花海綠洲、畢家灘、今清泉鄉附近,以花海綠洲及周邊地區出土最多。200餘枚漢簡是玉門重要的歷史文化資源,是玉門在絲綢之路上重要地位的直接反映,具有如下特點:一、出土簡牘數量較多。二、時代跨度較長,1977年玉門花海漢簡字體古樸,其中有疑似漢高帝遺詔的抄本,當爲西漢中期之物,紀年簡則有昭帝元平元年(前74)者,是玉門地區出土紀年簡牘中最早者。而畢家灘曾出土西涼庚子四年(403)和後涼麟嘉十五年(403)紀年的衣物疏,大概是國内漢文簡牘的最晚紀年簡。三、形制多樣,除有正常的簡牘外,還有封檢、楬、削衣等特殊形制,尤其是玉門漢簡中帶有編繩的封檢較多( 如77·J·H·S:19 和 77·J·H·S:21),爲我們了解漢代封檢的封緘方式提供了珍貴的實物資料。1977年玉門花海曾出土一枚封泥、編繩完好的封泥槽,更是彌足珍貴。四、内容較爲豐富,有較強學術價值。玉門簡牘包括屯戍文書、社會經濟文書、法律、西漢皇帝遺詔、干支表、《蒼頡篇》等字書、衣物疏等材料,内容多姿多彩。完整的西漢皇帝遺詔和晉律注在國内都是唯一出土,意義重大。《蒼頡篇》殘簡字體獨特,是我們了解西漢中前期小學教育和文字特點的重要材料。衣物疏直接反映了魏晉時期河西地區衣食住行社會生活情况的珍貴細節。而大量的屯戍文書則對我們了解漢代酒泉郡屯戍情况和玉門當地歷史提供了第一手資料,彌足珍貴。

玉門出土簡牘資料非常珍貴,但遺憾的是其圖版資料未完全公佈,即使公佈者,由於未採用紅外掃描等先進科技,故質量不佳,難以辨認。1977年花海農場出土93枚漢簡,是玉門出土簡牘中内容較爲爲集中者,然而除其中書寫有皇帝遺詔的一枚七面棱形觚外,並未得到學界關注,究其原因,即與沒有公佈完善的圖版、釋文等因素有關。該批漢簡的圖版至今未全部公佈,1984年嘉峪關市文物保管所《玉門花海漢代烽燧遺址出土的簡牘》曾公佈其中10餘枚簡牘的黑白照片,1991年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則公佈了其中43枚簡牘的黑白照片,2014年嘉峪關市文物局編《嘉峪關文物圖錄·可移動文物卷》又公佈了29枚簡牘的彩色照片(其中有個別釋文不見於《玉門花海漢代烽燧遺址出土的簡牘》和《敦煌漢簡》者)。由於三次公佈圖版皆有重複,故90餘枚花海漢簡中曾公佈圖版者大概有50枚左右。此外,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察所獲近100枚玉門簡牘中也有相當一部分未及時公佈圖版。而玉門簡牘中已公佈者,多是普通黑白照片,有少量彩色照片,基本沒有紅外照片,質量不佳。清晰的圖版是從事簡牘學研究的基礎,沒有照片或沒有清晰照片嚴重影響了研究的效果和研究者的熱情。


二、1977年玉門花海漢簡校訂


1977年玉門花海簡牘是玉門出土漢簡的代表,也是玉門漢簡中最引人注目者。這批簡牘最早由嘉峪關市文物保管所《玉門花海漢代烽燧遺址出土的簡牘》一文公佈并初步释文,但其中只有91枚簡的釋文,與該文所稱發現93枚有字簡數字不符,未知何故。後來,李均明、何雙全《散見簡牘合輯》,何雙全《甘青地區散簡輯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吳礽驤、李永良、馬建華《敦煌漢簡釋文》,《中國簡牘集成》,楊艷輝《<敦煌漢簡>整理研究》也都對這91枚簡的釋文做過整理工作。此外,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也曾對91枚漢簡中涉及西漢遺詔和《蒼頡篇》的個別簡牘予以校釋。尤其是劉釗博士《漢簡所見官文書研究》一文和白軍鵬博士《敦煌漢簡校釋》一書,再一次整理了包括這91枚漢簡在内的敦煌及酒泉地區出土漢簡釋文,兼采諸家、斷以己意,做出了較爲詳實的校記。

雖有各位前賢的努力,但如前所述由於該批簡牘圖版資料未完全公佈,故目前釋文並非盡善盡美,仍有很大爭議。且各種校釋的“校記”間有遺漏,故筆者擬據嘉峪關市文物保管所《玉門花海漢代烽燧遺址出土的簡牘》、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嘉峪關市文物局編《嘉峪關文物圖錄·可移動文物卷》公佈的部分圖版照片,在前賢基礎上對部分簡牘(主要是有圖版公佈者)釋文予以校訂,以就教於方家。

校:(1)朕,《玉門花海漢代烽燧遺址出土的簡牘》(下簡稱《玉》)作“朕”,《散見簡牘合輯》(下簡稱《散》)、何雙全《甘青地區散簡輯釋》(下簡稱《甘》)作“勝”,《敦煌漢簡》(下簡稱《敦》)作“腃”,《敦煌漢簡釋文》(下簡稱《釋》)作“腃”,《嘉峪關文物圖錄·可移動文物卷》(下簡稱《嘉》)作“朕”,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作“朕”,《中國簡牘集成》(下簡稱《集》)作“腃”,認爲是“‘朕’的錯別字”,劉釗《漢簡所見官文書研究》(下簡稱《漢》)認爲“單看字形直接釋寫的話確實應當隸定作腃”,白軍鵬《敦煌漢簡校釋》(下簡稱《校》)作“朕”,稱:“由於此觚書寫極爲草率,故可徑釋‘朕’。”按:該字字體左側從舟,右側上“卷”下“土”,據《説文》小篆字體“朕”字左側從“舟”,右側上“火”下“廾”,有以手持物填舟縫之意,本簡“卷”字蓋“廾”持物填塞之形,其下“土”則象以土填縫之意,故該字從字體結構含義上説與《説文》“朕”字相合,釋“朕”是。其下“朕”字省“土”,字形作“腃”,但從文意都應釋爲“朕”。(2)譋,《玉》《散》《敦》《釋》《集》《校》等各家皆釋此字爲“諝”,認爲“諝士”是“智謀之士”。《漢》認爲該字右邊的“胥”字所從“疋”旁不易訛成觚中的形體,疑此字右半可能是摹寫訛誤的“間”字,可釋爲“譋”,讀爲“諫”,“諫士”即諍言直諫之士。筆者認爲該説可從。(3)衆,《玉》《散》《敦》《釋》《集》《校》和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劉釗《漢簡所見官文書研究》作“衆”,《嘉》作“終”。按:字形顯然是“衆”,文意通“終”,《嘉》徑直釋爲“終”,不妥,下同。(4)笥,《玉》《校》作“笥”,《散》《敦》《釋》皆從“艸”,《嘉》釋爲“嗣”。按:該字字形從“艸”,但西北簡中作爲偏旁時“竹”多作“艸”,故按通行字釋作“笥”。《玉》認爲“‘笥’假爲‘嗣’”,《集》認爲該字是“‘嗣’的錯別字”,《嘉》徑直作“嗣”,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則認爲“笥”當同“祠”,“謹視皇大之笥”有“祭祀皇天”之意。從文意看,胡説可從。(5)表,《玉》《散》《敦》《釋》《集》《嘉》和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皆作“表”,《漢》和《校》認爲當釋爲“堯”。按:該字字形與“堯”有一定差別,且此處作“堯”,文意扞格,故仍舊釋爲“表”。(6)舜,《玉》《散》《敦》《釋》《集》《嘉》和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皆作“教”。按:該字字形與“教”不同,尤其與本簡尾字“教”無論字形還是筆勢都有較大差別,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也認爲“‘教’字之釋可疑”。該字下部從“舛”,上部從“爪”,且有連筆以代“冖”,故爲“舜”字無疑。初稿完成後,見到《漢》《校》釋此字爲“舜”的意見,與筆者意見相同。(7)先,《玉》《散》《敦》《釋》《集》《嘉》《校》和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皆作“先”。按:該字據字形可釋爲“先”,但似乎不能完全排除“堯”的可能性。(8)侅,《玉》《散》《敦》《釋》《集》《校》和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作“侅”,《嘉》作“亥”。按:字形顯然是“侅”,文意爲“胡亥”之“亥”,《嘉》徑直釋爲“亥”,不合適。(9)圮,《玉》《散》《敦》《釋》《集》《校》皆作“汜”,其中《玉》認爲“汜”讀爲“圮”,《集》稱:“‘汜’,‘圮’的錯別字”,《嘉》釋爲“圮”。胡平生認爲:“此字右旁似是‘欠’字訛變,當釋作‘次’,讀爲‘恣’。”按:該字右旁爲“己”,並非“欠”字訛變,左旁難以確定,但筆畫較“氵”爲多,根據文意可徑釋爲“圮”,作“傾塌”解。(10)久,《玉》《散》《敦》《釋》《集》《校》和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皆釋作“久”,然《玉》同時疑有“已”的可能,《嘉》作“已”,《集》則認爲:“‘久’,‘疚’的通假字”,胡平生認爲:“‘久’應讀爲‘改’……或讀爲‘疚’,‘毋疚’意即‘毋災禍’”,《集》也稱:“‘久’,‘疚’的通假字”。按:從字形看,該字爲“久”,“已”字形、文意皆不通。從文意看,“久”當爲“災禍”之意,《爾雅·釋詁》:“疚,病也”,《釋名·釋疾病》:“疚,久也,久在體中也”,《説文·人部》:“咎,災也。從人,從各”,故通“疚”似不如通“咎”。(11)忽=惕=,《玉》《散》《敦》《釋》《嘉》《校》和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皆作“忽忽錫錫”,《集》作“忽錫忽錫”,胡平生認爲“錫錫”同“惕惕”,“惶恐不安之狀”。按:該字左旁漫漶不清,但左旁最後一筆是拉長的一撇,已在右旁“易”字之下,從筆勢來看,顯然不是“金”旁,而應爲“心”,故該字應徑釋爲“惕”,而非“錫”。另,“忽錫忽錫”文意不通,宋玉《高唐賦》:“悠悠忽忽”,李善注:“忽忽,迷貌”,《詩經·陳風·防有鵲巢》:“心焉惕惕”,“惕惕”有“憂懼”之意,故“忽忽惕惕”有“迷茫憂懼”意,文意可通。(12)里,《玉》《散》《集》《嘉》《校》皆作“里”,然《集》補稱:“寫作‘呈’”,《敦》《釋》作“至”,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未釋該字,稱:“該‘里’字與下句‘閭里’之‘里’迥然不同,暫且存疑。”《漢》認爲,釋作“至”,字形“比較接近,而且文義、音韻也都有講通的道理”,并稱:“‘故’可以解爲‘禍事’‘困難’等義,則該句或可理解爲害怕看到禍事、變故發生,正與告誡後世子孫的語境也可相符合”。蔡忠文認爲當釋爲“至”,讀作“室”,“故室”可能代指先王、故主。董珊在湖南大學岳麓書院作的講座《玉門花海七棱觚校釋》中認爲該字爲“主”,“故主”應即指漢人所常説的“人主”,“故主”指死去的皇帝。“見故主”,是説後死君主見到先死的君主。按:該字不但與下文“里”字不完全一樣,與前文“致”字左旁也不一樣,且“故至”文意不通,劉釗《漢》文的解讀略嫌迂遠,蔡忠文將“至”讀“室”的做法也未見強證,且“故室”指王朝、先王的用法也不見於傳世典籍,故《敦》《釋》作“至”並不合理。董珊提出的“主”字與該字字形也有較大差距。相對而言,該字較下文“里”字,僅省“田”作“口”,可理解爲“里”字的省寫,且居延、敦煌漢簡中“里”字的這種省寫非常常見,故該字還應釋爲“里”。(13)負,《玉》《散》《嘉》皆作“負”,《敦》《釋》《校》作“貳”,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作“貣”,認爲讀爲“忒”,有“疑貳”意,《集》照抄簡上字形,認爲該字可能是“負”的異體字。按:該字字形奇怪,“負”和“貣”皆有可能,然“貣”字在漢簡及文獻中極爲少見,與該簡文風不類,故仍釋作“負”。(14)去,《敦》《釋》《集》《校》作“去”,《玉》《嘉》和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未釋,《散》作“立”。按:從字形看,該字爲“去”。(15),《敦》《釋》《集》《校》和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作“”,《玉》《嘉》未釋,《散》作“野”。按:該字字形爲“”,胡平生認爲“”同“舍”,“舍廬”可能與喪儀有關,可從。(16)敢,《玉》《散》《嘉》《校》和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作“敢”,《敦》《釋》《集》作“取”。按:釋“敢”是。(17)《玉》《散》《敦》《釋》《集》《嘉》《校》作“”,其中《玉》《集》皆認爲該字同“佞”,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作“(晏)”,《漢》認爲該字不乏從“比”的可能性。按:作“”,同“佞”。(18)賤,《玉》未釋,《散》《甘》作“賦”,《敦》《釋》《集》《校》作“賤”。按:作“賤”是。(19)第,《玉》《散》作“弟”,《敦》《釋》《集》《校》作“苐”。按:該字字形爲“苐”,由於西北簡從“竹”字多寫作“艸”,故該字隸定爲“第”爲長,通“弟”。(20)糸,《玉》《散》《釋》《校》作“系”,《敦》《集》作“糸”。按:釋“糸”是,下同。(21)幸,《玉》《散》《集》作“幸”,《敦》《釋》《校》作“便”,《校》此處作“便”,下一處(“賜”前字)則作“幸”。按:無論是字形,還是文意,皆應釋爲“幸”,下同。(22)寬,《玉》《散》作“邊”,《敦》《釋》《集》《校》作“寬”。按:釋“寬”是,“寬(忍)小人”常見於敦煌、居延私信簡。(23)忍,《玉》《散》作“急”,《敦》《釋》《集》《校》作“忍”。按:釋“忍”是。(24)所,《玉》《散》《校》作“所”,《敦》《釋》《集》作“”,《集》稱:“‘庇’的異體字。庇,蔭也。”按:據該字字形,釋“所”是。(25)海,《玉》《散》《校》釋作從“氵”從“毒”字,《敦》《釋》《集》作“洝”。按:右旁字形似“毐”,可釋作“毒”,也可釋作“每”“毐”,居延、敦煌漢簡中“每”常見類似“毐”的寫法,故該字當釋爲“海”,同“悔”,“所悔”即可能會造成悔恨的事。(26)時,《玉》《散》《敦》《釋》《集》《校》皆缺此字,今據圖版補。(27)□,《玉》《散》未釋,然《玉》指出該字左旁爲“糸”,《敦》《釋》《集》《校》作從“糸”從“反”字,《集》稱該字爲“緩”的俗體字。按:該簡最後四字爲後書,墨色極淡,此字左旁爲“糸”,右旁筆畫難以斷定,從文意看當爲“緩”,然字形不能確定,故暫不釋存疑。(28)急,《玉》《散》未釋,《敦》《釋》《集》《校》作“急”。按:釋“急”是。

校:《玉》《敦》《釋》《集》《校》A面釋文一致,《散》“枚”後衍一“枚”字,“十五日”後缺“以日”。《玉》《散》未釋B面首字,《敦》《釋》《集》《校》釋作“麴”。按:本簡B面圖版未公佈,《敦》書稱圖版在上册圖版壹肆零,但該圖版僅有A面,未見B面,《嘉》書也沒有公佈B面圖版,故不知《敦》《釋》《集》釋文所據。

校:(1)未,《玉》《散》《集》作“失”,《敦》《釋》《校》作“未”。按:據圖版,“未”是。(2)飲,《玉》《散》作“郭”,《敦》《釋》《集》《校》作“飲”。按:據圖版,“飲”是。

校:(1),《玉》《散》《集》作“庇”,《敦》《釋》《校》作“”。按:從字形看,釋“”是。(2)鉼,《玉》《散》《集》《校》作“駢”,《敦》《釋》從“馬”從“兼”,認爲是“驗”的或體和“駢”兩字,當讀爲“兼并”,胡平生《漢簡<蒼頡篇>新資料的研究》作“謙”。按:據圖版,該字左旁不從“馬”,而與該批漢簡《蒼頡篇》中的“金”字旁寫法極其相似(如1462號簡“錢”字左部),可釋爲“金”,右旁與“兼”差別較大,如將中間橫畫理解爲左部“金”橫畫的拉長干擾,則可釋爲“并”,故暫釋爲“鉼”。(3)郇,《玉》《散》《集》《校》皆作“郇”,《敦》《釋》從“句”從“邑”,據圖版該字左殘,由於該簡文字可與敦煌鹽池灣墩採集漢簡(《敦煌漢簡》編號1260)對讀,1260號簡作“郇”,故當釋爲“郇”。《北大漢簡<蒼頡篇>讀札》認爲“旬”“句”隸書形近易訛,而此處依文例當是國邑名,故當爲“郇”。此意見可供參考。(4)俛,《玉》《散》《集》《敦》《釋》《校》皆作“傅”,胡平生《漢簡<蒼頡篇>新資料的研究》認爲當釋爲“俛”。按:該字從字形看,釋“俛”無疑。敦煌鹽池灣墩採集漢簡該字作“傅”,“俛”“傅”音近相通。

校:車,《玉》《散》《集》《校》作“吏”,《敦》《釋》作“車”,據圖版釋“車”是。

校:(1)《玉》《散》《集》《敦》《釋》皆作“皂”,《校》作“皁”,據圖版當作“皁”。(2)複,《玉》《散》《釋》爲簡體,《敦》《集》《校》作“復”,據圖版該字從“衣”,當釋作“複”。

校:中,《玉》《散》《釋》作“中”,《敦》《集》《校》作“仲”,據圖版該字左殘,圖版只有“中”字,未見“亻”,雖不排除該字殘缺“亻”的可能,但根據字體大小、上下字的對應關係,還是應釋“中”。

校:(1)到,《玉》《散》作“到”,《敦》《釋》《集》《校》作“至”,據圖版該字右下側有“刀”,故釋“到”爲是。(2)會,《玉》《散》作“會”,《敦》《釋》《集》《校》作“曹”,據圖版釋“會”爲是。(3)董,《玉》《散》作“董”,《敦》《釋》《集》《校》作“重”,據圖版及B面“董”字,則釋“董”爲是。(4)奏,諸本皆漏釋,據圖版補。(5)實,《玉》《散》未釋,《敦》《釋》《集》《校》作“賓”,據圖版當爲“實”。(6)士,《玉》《散》《敦》《釋》《校》作“士”,《集》作“出”。按:“士”“出”二字在漢簡中基本無區別,此處文意不明,不知孰是,暫釋爲“士”。(7)“言言言言”,《玉》《散》未釋,《敦》《釋》《集》《校》作“言言言言”,據圖版後者可從。(8)《玉》《散》漏釋B面文字。

校:本簡A面圖版未公佈,《敦》書稱圖版在上册圖版壹叁肆,但該圖版僅有B、C面,未見A面,故本文不討論A面釋文。(1)□□聞□,《玉》《散》《敦》《釋》作“□□聞□”,《集》《校》作“急歸署警”,據圖版該簡“吏”前諸字漫漶嚴重,幾不能辨識,但根據殘餘筆畫,“急歸署警”似有較大問題,尤其是唯一能稍微看清之字,與該簡下部“署”字有較大差別,確實更似“聞”字,故從《玉》仍釋爲“聞”。(2)□邊塞,諸本皆作“備邊塞”,據圖版“備”字不能確定,暫闕疑不釋。(3)□曰出,諸本皆作“候望”,據圖版改。(4)衣,諸本皆漏釋,據圖版補。(5)絝,《玉》《散》《集》《校》作“繕”,《敦》《釋》作“絳”,據圖版當釋爲“絝”。(6)迹,《玉》《散》未釋,《敦》《釋》《集》《校》作“迹”,據圖版當從後者。(7)候,《玉》《敦》《釋》作“侯”,《散》《集》《校》作“候”,據圖版當從後者。

校:(1)《玉》《散》未釋B面。(2)襍,《玉》《散》《敦》《釋》《校》皆作“桀”,《集》作“雜”,據圖版作“雜”是,但字形應寫作“襍”。(3)傅,《玉》《散》《敦》《釋》未釋,《集》《校》作“博”,據圖版改。(4)印,《玉》《散》《集》作“印”,《敦》《釋》《校》未釋,據圖版當從前者。(5)西,各本皆未釋,據圖版補。(6)程,《玉》《散》未釋,《敦》《釋》《集》《校》作“程”,據圖版當從後者。(7)董董,《玉》《散》僅釋一“董”字,《敦》《釋》《集》《校》不誤。(8)爵,《敦》《釋》《集》《校》皆作“壽”,據圖版改。(9)池未,《敦》《集》《校》作“池未”,《釋》作“滄未”,據圖版當從前者。

校:甲戌,《玉》《散》作“甲”,《敦》《釋》《集》《校》作“申”,據圖版釋“甲”是,且“甲”後字可根據文意及殘筆補出“戌”。

校:(1)頡,《玉》《釋》從“吉”從“見”,《散》《敦》《集》《校》皆作“頡”,據圖版及文意,釋“頡”是。(2)諷,《玉》《散》《集》皆作“調”,《玉》認爲應讀爲“昭”,《敦》《釋》作“諷”,《校》作“詔”,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先認爲應讀爲“詔”,并通過音韻學予以證明。之后,胡平生《漢簡<蒼頡篇>新資料的研究》又認爲字當釋作“調”,稱:“調與詔音,一聲之轉。習字者因同音相通,寫了一個白字,又將下文的諷字也錯寫成像調的樣子”。按:本簡是《蒼頡篇》首章殘簡,《蒼頡篇》作爲小學字書在西漢前期非常流行,然全本不存。居延、敦煌漢簡習見其殘簡,首章一般作:“蒼頡作書以教後嗣幼子承詔謹慎敬戒勉力諷誦茍務成史計會辦治超等佚群。”從文本對應看,該字當爲“詔”,但字形與“詔”不類,而似“調”或“諷”。胡平生從音韻角度辨析其爲“調”,略嫌迂曲。《敦》《釋》作“諷”,從字形來説,與下文“諷”及1460、1461號簡“諷”字一致,從文意上作“諷誦”講也可疏通,故暫釋爲“諷”。(3)戒,《玉》作“式”,《散》《敦》《釋》《集》《校》作“戒”,胡平生從字形角度分析了“戒”的合理性,可從。(4)務,諸本皆作“勉”。按:該字從“矛”從“攵”,從字形看爲“務”字無疑,且與下文對應“務”的文字字形完全一致,故不應釋爲“勉”,而應釋爲“務”。(5)務,《玉》《散》《集》作“務”,《敦》《釋》《校》作“勉”。按:該字從“矛”從“攵”,從字形看爲“務”字,且從文本對應角度,也當釋“務”無疑,然由於該字與A面“務”字字形完全一樣,而諸本皆釋A面字爲“勉”,故《敦》《釋》釋此字爲“勉”。

校:(1)頡,《玉》《釋》從“吉”從“見”,《散》《敦》《集》《校》皆作“頡”,據圖版及文意,釋“頡”是。(2)諷,《玉》《散》《集》皆作“調”,《敦》《釋》作“諷”,《校》作“詔”,今暫釋爲“諷”。(3)戒,《玉》作“式”,《散》《敦》《釋》《集》《校》作“戒”,釋“戒”是。(4)務,《玉》《散》《敦》《釋》《集》《校》皆作“勉”。按:該字從“矛”從“力”,從字形看當爲“務”字,且1459號此處即爲“務”字,故不應釋爲“勉”,而應釋爲“務”。(5)苟,《玉》《散》《集》《校》作“苟”,《敦》《釋》從“艸”從“司”。按:從字形看,該字確實從“艸”從“司”,但根據《蒼頡篇》文例,此處當爲“苟”,“苟”從“艸”從“句”,且“句”字一般無撇畫,故二字易混淆,今據文例釋“苟”。(6)務,《玉》《散》《集》作“務”,《敦》《釋》《校》作“勉力”,胡平生《漢簡<蒼頡篇>新資料的研究》稱:“‘勉力’二字釋讀有誤,實則仍應釋爲‘務’,盡管書寫者把它們寫得有點相像,但‘勉力’爲二字,‘務’爲一字,這還是清楚的”。按:該字爲一字,釋“勉力”顯然不合適。從字形看,該字從“矛”從“攵”從“力”,是典型的“務”字寫法,且從文本對應角度,也當釋“務”無疑。

校:(1)頡,《玉》從“吉”從“見”,《釋》作“觀”,《散》《敦》《集》《校》皆作“頡”,據圖版及文意,釋“頡”是。(2)諷,《玉》《散》《集》皆作“調”,《敦》《釋》作“諷”,《校》作“詔”,今暫釋爲“諷”。(3)苟,《玉》《散》《集》《校》作“苟”,《敦》從“艸”從“司”,《釋》作“苛”。按:從字形看,該字確實從“艸”從“司”,但根據《蒼頡篇》文例,此處當爲“苟”,“苟”從“艸”從“句”,且“句”字一般無撇畫,故二字易混淆,今據文例釋“苟”。(4)務,《玉》《散》《集》作“務”,《敦》《釋》《校》作“勉力”。按:該字爲一字,釋“勉力”顯然不合適。從字形看,該字從“矛”從“攵”從“力”,是典型的“務”字寫法,且從文本對應角度,也當釋“務”無疑。

説明:本簡A面“勉”字,從“免”從“力”,與1459、1460號簡此處從“矛”從“攵”或從“矛”從“力”字不同,故可釋作“勉”。當然通過三簡對比可發現在早期《蒼頡篇》不規範寫法中,“免”和“矛”的差別極小,僅上部多一撇,而“勉”“務”二字又皆含有“力”,故當時容易錯寫。

校:(1)苽,諸本皆作“苽”,《校》引胡平生説作“茝”,據圖版暫從前者。(2)范,《玉》《散》《敦》《釋》《校》作“范”,《集》作“範”,據圖版及姓氏用字原則當作“范”。(3)錢,《玉》《散》《集》作“數”,《敦》《釋》《校》作“錢”,據圖版該字右旁從“戔”,左旁與“金”相似,考慮到字體的不規範,釋“錢”是。(4)偉,《玉》《散》從“彳”從“燾”,《釋》作“豬”,《敦》《集》從“彳”從“庸”,《校》作“傭”,胡平生《漢簡<蒼頡篇>新資料的研究》認爲該字應是“偉”或“衛”字,據圖版該字從“彳”從“韋”,當隸定爲“偉”。(5)心,《玉》《散》作“心”,《敦》《釋》《集》《校》作“中”,胡平生《漢簡<蒼頡篇>新資料的研究》認爲該字從形體上分析應是“戈”字,“書寫者不諳筆劃,照貓畫虎,寫出來就成現在這樣了”。據圖版釋“心”是。(6)鄭,《玉》《敦》《釋》《集》《校》作“鄹”,《散》作“聚”,據圖版該字從“奠”從“邑”,爲“鄭”字無疑。(7)陘,《玉》《散》《敦》《釋》《集》《校》作“陳”,胡平生《漢簡<蒼頡篇>新資料的研究》認爲字形當作“陘”,據圖版胡説可從。

校:(1)苽,諸本皆作“苽”,《校》引胡平生説作“茝”,據圖版暫從前者。(2)范,《玉》《散》《敦》《釋》《校》作“范”,《集》作“範”,據圖版及姓氏用字原則當作“范”。(2)賤,《玉》《集》作“賦”,《散》作“數”,《敦》《釋》《校》作“賤”,據圖版該字從“貝”從“戔”,釋“賤”是。

校:(1)賣,《玉》《散》作“買”,《敦》《釋》《集》《校》作“賣”,據圖版釋“賣”是。(2)□□,《玉》《散》作“大□”,《敦》《釋》作“□厭”,《集》《校》作“大厭”,據圖版該簡右殘,兩字右半殘缺,無法辨識,故不釋存疑。(3)萬,諸本皆釋作“萬”,謝桂華《漢簡草書辨正舉隅》作“前”,據圖版及文意,“萬”字爲長。(4)范,《玉》《散》《敦》《釋》《校》作“范”,《集》作“範”,據圖版及姓氏用字原則當作“范”。(5)布,《玉》《散》《集》《校》和謝桂華《漢簡草書辨正舉隅》作“布”,《敦》《釋》未釋,據圖版作“布”是。(6)爲,《玉》《散》作“以”,《敦》《釋》《集》《校》作“爲”,據圖版釋“爲”是。(7)入,《玉》《散》《集》《校》作“入”,《敦》《釋》作“人”。按:“人”“入”在漢簡中字形一致,此處“入”字意長,故釋“入”。

校:(1)出,《玉》《散》未釋,《敦》《釋》《集》《校》作“出”,據圖版釋“出”是。(2)材,《玉》《散》作“檄”,《敦》《釋》《集》《校》作“樹”,據圖版當釋爲“材”。(3),《玉》《散》作“”,《敦》《釋》《集》《校》作“直”,據圖版當從前者。(4)賤,《玉》《散》《敦》《釋》《集》皆作“賦”,據圖版當釋爲“賤”,初稿完成後見《校》亦作“賤”。

説明:該簡爲封檢,且封泥槽中繫有一編繩。
校:遺,諸本皆作“遣”,今據圖版改。
説明:該簡爲封檢。説明:該簡爲封檢,封泥槽中編繩完好。
校:(1)五斛四,《玉》《散》未釋,《敦》《釋》《集》《校》釋,可從。(2)斗,《玉》《散》《敦》《釋》《集》未釋,據圖版當補釋“斗”字,初稿完成後見《校》亦作“斗”。(3)卮,《玉》《散》《敦》《釋》未釋,《集》《校》釋作“卮”,可從,下同。(4)一□,《玉》《散》《敦》《釋》作“一□”,《集》《校》作“一月”,暫從前者。(5)直,《玉》《散》《敦》《釋》未釋,《集》《校》作“出”,據圖版改釋。(6)爰,諸本皆作“竟”,據圖版改釋。(6)中,《玉》《散》作“未”,《敦》《釋》《集》《校》作“中”,據圖版暫從後者。(7)去,《玉》《散》未釋,《敦》《釋》《集》《校》作“去”,可從。(8)三,《玉》《散》作“三”,《敦》《釋》《集》《校》未釋,據圖版當從前者。(9)錢,《玉》《散》未釋,《敦》《釋》《集》《校》作“靡”,據圖版改。(10)月中出,《玉》《散》未釋,《敦》《釋》釋出“月”字,《集》《校》釋出“月中”字,今補“出”字。(11)直六,《玉》《散》未釋,《敦》《釋》《集》《校》釋“直六”,據圖版從後者。(12)祿,《玉》《散》未釋,《敦》《釋》《集》《校》作“麩”,今據圖版改。

说明:楬,顶部呈三角形状,涂黑,中有穿孔,穿孔上部裂开、残缺。说明:楬,顶部呈半圆弧状,涂黑,中有穿孔。
说明:楬,顶部呈三角形状,涂黑,中有穿孔,穿孔上部裂开、残缺。
说明:楬,左半部残缺,顶部呈半圆弧状,涂黑,中有穿孔。
说明:楬,顶部呈三角形状,涂黑。
说明:楬,右半部残缺,顶部呈三角形状,涂黑,中有穿孔。
校:(1)小石,《玉》《散》未釋,《敦》《釋》《集》《校》作“米”,據圖版改。(2)不,《玉》《散》作“不”,《敦》《釋》《集》《校》未釋,據圖版當從前者。校:(1)首字“王”,《玉》《散》未釋,《敦》《釋》《集》《校》作“卒”,據圖版該字非“卒”,暫釋爲“王”。(2)此字“王”,《玉》《散》《敦》《釋》《集》皆釋作“王”,《校》作“壬”,暫從前者。校:(1)公,《玉》《散》《敦》《釋》未釋,《集》《校》作“卿”,據圖版改釋。(2)主,《玉》《散》《敦》《釋》作“主”,《集》《校》作“馬”,據圖版暫從前者。
校:(1)不,《玉》《散》《敦》《集》《校》皆作“不”,《釋》作“大”,據圖版釋“不”是。(2)可,《玉》《散》《校》作“可”,《敦》《釋》《集》未釋,據圖版,釋“可”可從。
校:□,《玉》《散》作“伏”,《敦》《釋》《集》《校》未釋,據圖版該字與“伏”有一定差別,暫不釋存疑。校:須,諸本皆作“馮”,據圖版改。
校:龐,諸本皆作“所”,據圖版改。
校:伏,《玉》《散》《敦》《釋》《校》皆作“伏”,《集》未釋,據圖版當從前者。
校:奉,《玉》《散》作“奉”,《敦》《釋》《集》《校》未釋,據圖版,該字下半部分漫漶,然據文意及殘存上半部字跡,似可釋“奉”。校:(1)伏,《玉》《散》《敦》《釋》《校》作“伏”,《集》未釋,據圖版該字殘缺嚴重,但根據文意及殘餘筆畫,似可釋“伏”。(2)侯,諸本皆未釋,據圖版補釋。(3)□,《玉》《散》《敦》《釋》《校》作“子□”,《集》作“孟”,據圖版此處筆畫當爲一字,與“孟”不類,故不釋存疑。(4)孟,《玉》《散》《敦》《釋》《集》《校》皆作“子□”,據圖版此處筆畫當爲一字,可釋爲“孟”。
以上43簡圖版見於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一書。此外,嘉峪關市文物局編《嘉峪關文物圖錄·可移動文物卷》中收錄彩色照片20余,其中有1枚不見於《敦煌漢簡》一書,校訂如下:校:右,《嘉》作“都”,據圖版改。

説明:該簡爲帶有完整封泥的封檢,文字並非書於簡上,而是在封泥上,封檢繫繩保存完整。

據嘉峪關市文物保管所《玉門花海漢代烽燧遺址出土的簡牘》一文,玉門花海漢簡出土於玉門市花海公社東北約30公里處,“西北距柴墩子約5.5公里,西距疙瘩井約6公里”,“烽燧周圍爲一片沼澤鹽堿地,其東面是斷山口河,越過斷山口河正東約60公里爲金塔縣西壩公社”。關於這個烽燧此前是否經過發掘,該文並無説明。然而,《中國簡牘集成》則稱該批漢簡爲“玉門市花海柴墩子南墩採集漢簡”,該烽燧即斯坦因1915年第三次考察編號T44.b者。1915年,斯坦因在T44.b發現漢文簡牘20餘枚,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簡牘》收錄18枚。這些漢簡,除馬伯樂曾予以整理外,張鳳、勞榦、林梅村、李均明和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吳礽驤等學者在相關著作中也曾著錄、研究,可以與前述1977年玉門花海簡牘作整體研究。



三、相關問題研究


由於傳世文獻記載的粗疏,關於漢代玉門的歷史,一直存在很多聚訟紛紜的問題,如玉門何以得名、漢代玉門縣與玉門關的關係、玉門縣的地理位置、玉門與絲綢之路等問題就有很多爭論。這些問題僅靠有限的傳世文獻是無法完全解決的,只有充分利用玉門出土簡牘及其他河西簡牘,才有可能對其進一步推進。筆者擬以玉門出土簡牘爲中心,結合其它河西簡牘材料和傳世文獻,對以下問題予以探討。

(一)玉門花海漢簡的性質

    目前玉門地區出土漢簡主要是屯戍漢簡,出土漢簡的地點主要是漢代酒泉郡北部邊塞,大概包括酒泉西部都尉和北部都尉轄區。具體到玉門花海地區出土之漢簡則主要屬於酒泉北部都尉轄區。玉門花海漢簡出土的楬中,有書寫“東部深目”“西部深目”“旁郡深目”者,由於“旁郡深目”是周邊郡支援花海地區的深目,故“東部深目”“西部深目”也應該不是花海本地生產之深目,而應是其他地區支援而來,那麼花海地區就不會是“東部”“西部”。《漢書·地理志》載酒泉郡有東部、西部、北部三都尉,如此花海只能屬於北部都尉轄區。這一結論與斯坦因根據地理位置、長城走向所做的推斷是一致的。

(二)漢代玉門縣的位置

    據斯坦因的考察,玉門花海東邊烽燧(T44.a-f)與長城綫有一定距離。酒泉郡北邊長城呈東西走向,但花海東部烽燧卻呈南北走向,斯坦因推測這些烽燧的分佈有可能與交通有關,即由酒泉郡治祿福(今肅州區)至敦煌的交通綫並非沿今天的肅州、嘉峪關、清泉鄉、赤金綠洲、玉門鎮行進(至少可排除其作爲漢代酒泉至敦煌道路的唯一性),而有可能由肅州(或嘉峪關)折向西北,經花海綠洲至玉門鎮、瓜州綠洲。吳礽驤稱:“在Y31(獨尖墩)東南尚有屬於漢代酒泉郡通往西部都尉府的驛道燧五座,走向東南-西北”,稱斯坦因編號T44諸燧爲驛道燧,顯然也是認可斯坦因推測的交通綫。

據漢簡材料,斯坦因的這一推測可能是有道理的。由酒泉肅州區至玉門鎮綠洲的路綫中包含有南北走向的一段,這一段恰在今花海綠洲東部。同樣出土於玉門花海T44.b遺址的敦2396A號漢簡載:“南合檄一詣清塞掾治所楊檄一詣府閏月廿日起高沙督蓬印廿一日受深”,南合檄即是向南傳送的合檄,其傳送目的地包括“府”,則由玉門花海至“府”的交通綫顯然是南北向而非東西向的,“府”在玉門花海之南。

玉門花海漢簡雖是屯戍漢簡,但其中仍有不少關於“玉門”的記載,如“玉門丞犯□□王□隧移書延壽調從吏白 ”(敦2322),“隧長玉門富昌里凡崇”(敦2331),“玉門   告東累亭長政□到召男子禹 急持詣玉門倉甚急□有男□”(敦2397),“玉門屯田吏高年豤田七頃給□施刑十七人”(敦2434),這些關於“玉門”的材料不是指敦煌郡的玉門都尉府、玉門關、玉門候官,而是指玉門縣,陳夢家《玉門關與玉門縣》一文論之甚詳,在此不贅。玉門花海漢簡中多有關於“玉門”縣的材料,甚至有“玉門屯田”的記載,故推測玉門縣的位置當在花海綠洲,具體來説可能在花海綠洲中東部。

懸泉漢簡載:

該簡只是一組郵驛里程簡中的一支,其關於酒泉郡至敦煌的路綫和郵驛里程有較大殘缺,簡中説“酒泉郡縣置十一·六百九十四里”,但實際上簡中只保留了表是和玉門、沙頭、乾齊三縣242里的路程,缺7縣置452里的路程(姑且認爲祁連置屬張掖,因爲“右張掖”等語顯然應在“祁連置去表是七里”之後)。從該簡可知,表是是由張掖進入酒泉的第一縣,乾齊是由酒泉進入敦煌的最後一縣,玉門、沙頭、乾齊都在酒泉祿福至敦煌的交通綫上。有種觀點認爲玉門縣在赤金綠洲、沙頭在花海綠洲西部比家灘一帶、乾齊在今玉門鎮附近,但其關於漢代玉門縣位置的判斷既與上簡所顯示的路綫不符(很難想象,由祿福至敦煌會先至赤金綠洲,再沿石油河到花海綠洲再到玉門鎮附近),也與斯坦因根據實地調查得出的路綫不符。筆者認爲,斯坦因調查得出的漢代交通路綫是準確的,當時由酒泉祿福至敦煌是先西北行至花海綠洲,再西行至今玉門鎮附近。在這條交通綫上,距離敦煌郡境最近的是乾齊、沙頭、玉門。再根據里程推理,表是距祿福可能在200里左右,祿福至玉門可能200多里,玉門至淵泉242里,如此乾齊應該在今玉門鎮附近,沙頭在花海綠洲西部接近畢家灘的地方,而玉門當在花海綠洲中東部。李并成先生關於沙頭、乾齊地理位置的判斷可以得以證實。據斯坦因發現,今玉門花海綠洲東部有水渠、灌溉等屯田痕迹,應即“玉門屯田吏高年豤田七頃□□施刑十七人(敦2434)”中的玉門屯田區。

值得關注的是2009年玉門清泉鄉清泉村金雞梁十六國墓地21號墓出土的一枚木牘:

該牘長25、寬8.7、厚1釐米,單面墨書。根據簡中紀年信息可知該簡大概時代爲前涼中後期。簡文稱“鐵騎玉門趙憲”,其中“玉門”顯係趙憲的籍貫,而趙憲也很可能即M21的墓主人。關於墓葬性質和趙憲的身份,發掘者認爲:“清理的24座墓葬中,出土有‘趙’姓棺木、銘磚或木牌的有:M5、M10、M17、M21等,其棺木上書寫的“大女趙”、“大男趙”、“趙家”都可説明這四組爲趙氏家族墓。”既然“玉門趙憲”所屬的趙氏家族墓葬在玉門清泉鄉清泉村金雞梁,則今天的清泉村金雞梁在前涼時期一定屬於玉門縣。由於從史籍來看未見漢代至前涼時期玉門縣行政建制、轄境有重大變化,故可推測漢代的玉門縣也當在今玉門市清泉村附近。清泉村距酒泉市肅州區(漢代祿福縣治)直綫距離78千米,一漢里折合今天的415.8米,則清泉村距肅州區187.59漢里,稍少於漢代祿福縣治至玉門縣治的距離。從清泉村向北穿過寬灘山即進入花海綠洲的東南緣,向西則是赤金綠洲。據前文討論,漢代由酒泉郡治祿福至敦煌郡的郵路,經過玉門、沙頭、乾齊、淵泉等縣,這條交通綫需經過花海綠洲。故筆者更傾向於玉門縣治當在寬灘山以北的花海綠洲東南部地區,這既與漢簡提示的交通路綫走向、距離相合,也與玉門花海地區作爲漢代重要的屯田區的地位相合,同時與前涼玉門縣轄境也不矛盾。

此外,據金關 73EJT27:61號簡“敦煌玉門富昌里高殷年”的記載,則漢代玉門縣曾一度歸屬敦煌郡,這一信息同樣值得重視。

(三)玉門縣得名緣由及其與“玉門關”關係蠡測

玉門關與玉門縣,雖都以“玉門”爲名,但不一定有直接聯繫。闞骃“漢罷玉門關屯,徙其人於此”的説法,並不能從早期文獻中得以證明。居延漢簡載:

簡中“居延置”在媼圍與裏之間,據李并成研究在今景泰縣寺灘鄉白茨水,與漢代的“居延縣”“居延都尉府”距離遙遠,并沒有直接關係。既然漢代的“居延置”與“居延縣”“居延都尉府”無關,那麼“玉門關”也就未必與“玉門縣”“玉門都尉府”有關。

玉門關、玉門縣二者相距懸遠,本身未必有必然聯繫。但其得名則可能都與“玉”有關。漢王朝與西方的交往,一定程度上與對玉的需求有關。先秦時期,中原就流傳有西方月氏、昆侖出產玉的説法,如《管子·國蓄》云:“ 玉起於禺氏”,《管子·地數》云:“玉起於于氏之邊山。”西漢王朝經營河西,漢武帝元封四年(前107)于擊破姑師、樓蘭後,“酒泉列亭鄣至玉門”,此時開始有玉門都尉,屬酒泉郡。敦煌漢簡載:

兩簡皆出土於T.14障城遺址,即俗稱的小方盤城。由於2438號簡的“酒泉玉門都尉”與1922A號簡的“玉門都尉”都爲護衆,是同一人,則兩簡時間相距不遠,2438號簡也應是“大始三年(前94)”左右的簡。既然稱“酒泉玉門都尉”,則當時尚未設敦煌郡,玉門都尉府屬酒泉郡,位置當在敦煌西北的玉門關附近。該機構、關卡之所以稱“玉門都尉”“玉門關”,可能與中原王朝需要的昆侖之玉多由此輸入有關。敦煌馬圈灣漢簡9號簡載:“厲滿私玉石一枚重卅斤”,可見由於當西玉東輸之要徑,故玉石在敦煌地區較爲普遍。敦煌漢簡載敦煌郡效穀縣有得玉里(敦1058、1261),懸泉漢簡效穀縣有“宜玉里”,敦煌郡屬縣效穀有如此多以“玉”爲名的里,也説明此地可能是西漢中後期西玉東輸的交通要道。

後來随着漢王朝對河西地區控制力的加強,佔有了馬鬃山玉礦,中原地區對玉的獲取不再單單通過玉門關輸入昆侖玉,也可以大規模輸入馬鬃山玉。並且由於馬鬃山直接受漢王朝管理,故在玉的東輸方面地位可能後來居上、更加重要。而由馬鬃山向内地輸玉,據葉舒憲研究可能有數條道路,除了由馬鬃山向東直接到達巴彥淖爾和包頭的戈壁草原道(居延道)外,還有三條途經河西走廊的道路,分別是音凹峽——橋灣綫、玉門花海綫和小馬鬃山——金塔綫。其實,橋灣綫主要是根據今天的交通情况推測得出,並未見漢代考古信息的證明。而小馬鬃山至金塔綫必經之地額濟納河流域近代以來出土漢代簡牘30000餘枚,其中僅肩水金關一地就出土簡牘12000餘枚,卻未有一例輸入玉的記錄,可見馬鬃山玉輸入内地不當經此路。既然馬鬃山玉東輸,不需要經過敦煌西北的玉門關,也不經由額濟納河沿岸,那麼最大的可能即是經由今花海綠洲附近進入河西走廊。關於玉門花海至馬鬃山地區的交通條件,葉舒憲稱:“地圖上的測距結果顯示,花海漢長城距馬鬃山鎮的直綫距離是177公里,這應該有馬鬃山玉進入河西走廊的一條捷徑。就在花海漢長城遺址一帶的地貌條件看,可以看到祁連山雪水流淌地下形成的水泉,還能夠形成水塘和蘆葦蕩,越過水塘向北方望去,基本是一馬平川的戈壁,路途較爲平坦。只要有水源,就可以方便交通。”除了良好的自然條件可以開展交通運輸外,玉門花海綫還可以由葉舒憲2017年6月於花海漢長城烽燧遺址採集到的馬鬃山玉料間接證明。葉舒憲認爲馬鬃山玉由玉門花海進入漢境早於和田玉由敦煌玉門關進入漢境,敦煌郡之玉門關應是由玉門縣之關徙關而來。筆者認爲該説泥於徙關舊説,可能並不符合歷史實際。據前引漢簡,小方盤城出土漢簡(敦1922、2438)有“大始三年”的記載,説明至遲在大始三年,小方盤城的玉門關既已存在。此時距離“酒泉列亭鄣至玉門”的元封四年僅13年。漢王朝不太可能在經營酒泉玉門亭鄣之後13年就發生徙關之事,而敦煌等縣初設時也不應該在玉門關之外,故我們有理由相信,漢朝開始經略之“玉門”即當爲小方盤城的玉門關,而非玉門縣。至於玉門縣,則很可能是後來随着漢王朝河西地區郡縣化的擴大,在有一定移民基礎後,在馬鬃山玉進入河西走廊入口處設置玉門縣,這樣就產生了與玉門關並無關係的“玉門縣”。玉門縣、玉門關的得名可能雖都與玉的東輸有關,但由於所輸玉的產地和具體輸送路綫的不同,故而在進入漢王朝時分別留下了“玉門關”和“玉門縣”的地名與歷史記憶。



附記: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居延漢簡編年及相關問題研究”(項目號:15CZS007)之階段性成果。初稿完成於2017年8月,并於2017年8月26-29日在玉門市舉辦的“玉门、玉门关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学术研讨会上进行过交流。修訂稿完成於2018年10月,並於2018年10月19-21日在重慶師範大學舉辦的“第四届简帛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暨谢桂华先生诞辰八十周年纪念座谈会”上進行了再次交流。兩次交流過程中筆者都得到了參會學者的指導,在此謹致謝忱。

作者簡介:李迎春,男,1981年生,歷史學博士,西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簡牘學研究所教授,主要從事秦漢史與秦漢簡牘的研究。


本文原刊于《简牍学研究》第九辑,注释从略,引述请以原文为准(附于文末“阅读原文”)


投稿邮箱:jdxyj@163.com


转载请注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