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龍 楊先雲|湖南張家界市古人堤漢簡釋文補正續(上)
湖南張家界市古人堤漢簡釋文補正續(上)
内容摘要:本文利用最新紅外綫掃描圖片,對湖南張家界市古人堤漢簡一三、二〇、二二、二七至五七號計34枚簡的釋文予以補正。
關鍵詞:東漢;《張家界古人堤簡牘釋文與簡注》;釋文補正
凡例
補正據文意區分正背,迻錄原有的分欄,不能辨識的字以“□”表示,模糊不能確認字數處以“……”表示,通假字以( )標出正字。
簡文留有字空時,據實際情况,空一字位置留一個字空,兩個或兩個字以上留二個字空表示。
《釋文與簡注》中,排字時多將表示斷茬的符號“〼”誤作“□”,補正據實改正。
釋文補正
1.簡一三
仲郎頃〼
欲往相見迫〼
説明:下端和左側殘損。補斷茬號。
2.簡二〇
□□□……
□□□□□□□□□□□□□□□□□□府□□□□(正)
(背面有墨迹,不能辨識)
説明:原釋爲“酒钅□□□”。
3.簡二二
□□□
□陽
〼□(第一欄)
李角
張角
蕭□
韓莫(第二欄)
唐陽
栂直
栂子
栂朋(第三欄)
朱康
栂昌
蔡次
童陽(第四欄)
城長卌丈〼(第五欄)(正)
〼頭死罪死
君帳下周死罪敢言之死死〼
陽遂(背)
説明:調整正背面,正面釋文分欄釋寫。正面第一欄第一行原釋“朱□”, “朱”字不清楚,放弃;第二行“華逷”改釋爲“□陽”,“陽”字下的橫道應是勾識符;左上角殘缺,第三行改斷茬號。第二欄第一行原釋“李金”改釋爲“李角”;第四行原釋“萬”之字更類“莫”。下端殘斷,第五欄後補斷茬號。背面爲習字遺留,第一行前和第二行後補斷茬號;第三行“陽遂”之“遂”可能是習字時不嚴謹以致多出筆畫,存疑。
4.簡二七
〼□吏屯長
説明:補斷茬號。
5.簡二八
〼□即衣
説明:封檢。補斷茬號,“即”原釋“節”。
6.簡二九
□盗
盗□與□
□盗及□
□□□□
□□□□
□□□賦
□□人非
□子□鉗
盗主人(第一欄)
□□□□
□□□□
□□□
□□□
□□□
□□□
詐發□
盗□□
殺人□□(第二欄)
□□□
□□□
□□□
□□□
□□故
盗出故物
諸有□
諸詐始入
□亡□
□□□□(第三欄)
□□□
大□□□
諸□□
□□□
□□
不 敬
□□皇
□□漢
□□□皇
詐□□(第四欄)
揄封
毀封
爲□□
□□□
諸食□肉
賊殺人
鬬殺以刃
人殺戲(逆序插入)
謀殺人已殺
㜳子而
酖 蠱人(第五欄)
□□
子賊殺
子笞殺
父母告子
婢賊殺
毆兄姊
毆父母
奴婢悍
父母毆笞子
諸□入定官(第六欄)
□以□□
毆攻□□
賊燔□官
失火□□
賊伐燔
賊殺傷人
犬殺傷人
船人度人
諸□弓弩
奴婢射人
諸坐傷人(第七欄)(正)
五月朔□
□戌一反
己亥二
庚子三
辛丑四
壬寅五
癸卯六
甲辰七
乙巳八
丙午九反
丁未十
戊申十一
己酉十二
庚戌十三反
□亥十四(第一欄)
□□□□
□□□□(第二欄)
壬子十五
癸丑十六
甲寅十七
乙卯十八
丙辰十九
丁巳廿
戊午廿一建
己未廿二
庚申廿三
辛酉廿四
壬戌廿五
□□□□
甲子廿七
乙丑廿八(第三欄)
漢叩頭報
成之不成奏且助以□之□□□會□
旦蠶當食□□□□□□□□
日請得次□□□□□□□□
□□□□□……
□□廿□□(第四欄)(背)
説明:與三三、三四綴合。牘面以刀錐劃出分欄綫。
正面第一欄第一行有二字,較原釋文删去一“□”;第二行原釋“盗賦與□”;第七行新釋“人非”二字;第八行“子”原釋“出”。
第二欄原稿多出兩行,當爲排版致誤。原釋第六行“驕”、第九行“殺”存疑。
第三欄第七行新釋“諸”字。
第四欄第五行二字,第一字原釋“對”但存疑,改“□”;第六行原釋有三字,細看簡文衹有二字,改釋“不敬”;第一〇行第三字原疑爲“喪”,改“□”。
第五欄第四行原未釋;第七行第四字原釋“刀”,改釋“刃”;第八行的“戲殺人”爲逆序插入,寫在第四欄的空白處,字序爲“人殺戲”;第一〇行第一字原釋“懷”,改釋“㜳”,是“懷”的异構;第一一行第一字原未釋,或是“酖”,原釋“蠱”之字不確。
第六欄:第一行共有兩字,原釋三字;第二行共三字,原釋四字;第三行共三字,原釋四字,原第三字“賊”實爲 “笞”字;第五行共三字,原釋“奴婢”二字祇是一字之空間,字形更近“婢”;第六行原“□□偷”,改釋爲“毆兄姊”;第一〇行應爲五字,第二字因簡牘斷裂不存,原釋“食”之字改釋“定”,意思是諸事入稟官府,由官家定奪。
第七欄:第一行“奴”改釋“以”;第二行原“决”改釋“攻”;第三行“燒”字不類;第四字“宫”改釋“官”;第四行“失火”後增釋二字;第五行共三字,删去原“燔”後一字。第八行新釋“度”,度:《漢語大字典》882頁,有“投”、“填”之義。《詩·大雅·緜》:“捄之陾陾,度之薨薨”,鄭玄箋:“度猶投也,築墻者捊聚壤土,盛之以蕌木而投諸版中。”疑簡文的意思是船人將人投諸水中而傷人,致獲罪。
背面《釋文與簡注》以爲上端殘斷,第一欄各行前之“□”是斷茬號之誤,據删。“朔”後有一粗重的橫道,不知何意,删去一“□”;第二行增釋“反”,原釋之“戊”係據文意釋出,改“□”;第四行删去“【】”號;第一〇行後增釋“反”,“反”係補寫;第一四行末字“反”原未釋,當是補寫。
第三欄第七行“建”字用墨粗重,係補寫;第一三行《釋文與簡注》據文意釋出的“癸亥廿六”,照片中實難辨識,改爲“□□□□”;第七行和第八行之間《釋文與簡注》羼入第四欄簡文,當時排版致誤。
第四欄第二行第一字“威”改釋“成”,第三字原“□”改釋“不”,第四字“威”改釋“成”,第六字“□”改釋“且”,第一〇字“□”改“之”,“會”字前較原釋文應多二字;第三行第四字原釋“嘗”,改“食”,删去原釋之“□食”;第五行前五字痕迹可辨,其後則模糊不可數;第六行原釋文以爲有八個字,細看是五個字,且墨迹較重,應當是另次書寫。
7.簡三〇
〼□等
〼□黄卒史□苦旦夕邑=□〼(背)
説明:簡上下殘斷,《釋文與簡注》排版誤以爲字符。正面增釋“
8.簡三一
黃陽(第一欄)
□沅
……(第二欄)
□□化□大〼
……〼(第三欄)
説明:簡文分欄書寫,背面無字。《釋文與簡注》提到可與簡三六綴合,不確。
9.簡三二
〼□菅人卅束六·凡□使□蕎高四丈長三丈
説明:原第一“□”是斷茬號之誤,第二字改釋“菅”,原釋“九十”不確,改釋“喬”爲“蕎”,删去最後之“□”。
10.簡三三
説明:與簡二九綴合。
11.簡三四
説明:與簡二九綴合
12.簡三五
〼……〼
〼兵曹掾 □〼(正)
〼……〼
〼……〼(背)
説明:此牘上下左右均斷損,原釋文第一“□”是斷茬號之誤。正面右側第一行有墨色殘留,字不能辨識,第二行後補“□〼”;背面可見兩行字迹,不可辨識。
13.簡三六
〼教 □〼(正)
〼善□〼
〼□下□□〼(背)
説明:《釋文與簡注》提示可與簡三一綴合,不確。正面第一“□”爲斷茬號之誤,行末加斷茬號;補釋背面文字。
14.簡三七
□□□□ 大凡千一百一十三錢□〼
説明:第一欄《釋文與簡注》以爲三字,實有四字,“凡”字前增釋“大”,補斷茬號。
15.簡三八
黃□
□□
□□□□□(第一欄)
□□
□□(第二欄)
□□□樂 進
·右八人
□□〼(第四欄)
説明:改爲分欄釋寫,原釋“道”之字改“進”,“若”改“右”,“堅”改“
16.簡三九
□□□□□□□□□〼(正)
□賣□□□□□□〼(背)
説明:背面增釋“賣”,句末加斷茬號。
17.簡四〇
〼□□□責周少子〼
〼平善食〼(正)
〼負米
〼誠員□哀□〼
〼□見不好□宜□〼(背)
説明:據改斷茬號。背面第一行原釋“病”“哀”之字不確。
18.簡四一
〼□史□〼(正)
〼□□〼(背)
説明:據改斷茬號,背面二字不可辨識。
19.簡四二
□ 衛厭母謹奉〼(正)
三 彖〼(背)
説明:木牘削成琵琶形,不知何用途,下端殘斷,據加斷茬號,增釋背面文字。
20.簡四三
永元二年七月以來
發書刾本事(正)
功曹(背)
説明:楬,頂端涂墨。
21.簡四四
人參
説明:下端楔形。
22.簡四五
説明:桃人,外形如雙人正面貼合,牘正面又以墨綫粗略勾勒人體特征。
23.簡四六
歲歲歲(正)
賀
歲曼 梵妨
□歲(背)
説明:封檢,應是加工失敗後用于習字。背面第一行原“□侯”改釋“賀”,第二行原“趙”改釋“歲”,增釋第三行。
24.簡四七
〼□□〼(正)
〼□〼(背)
説明:據補斷茬號。正面原釋“介”之字不確。
25.簡四八
〼酒食〼(正)
〼□〼(背)
説明:據改斷茬號。正面原“河□”改釋爲“酒食”。
26.簡四九
〼七月五〼
〼□□□〼(正)
〼□□□〼(背)
説明:據改斷茬號。背面有三字,不可辨識。
27.簡五〇
〼永初四年六月甲戌申永初四年
〼永初四年五月甲永初四年正月甲申朔(正)
甲子年□ 又〼
永初四 永永又又又又□□〼
説明:習字簡,正背面書寫順序相反,據改斷茬號。
28.簡五一
〼□叩頭死罪敢言
説明:據改斷茬號。“叔”字不確,删原句末之“之”字。
29.簡五二
説明:桃人,單獨人形木片,正背面均以墨綫勾勒人體特征。
30.簡五三
〼□米八斛□□六月用于□
説明:據改斷茬號。“于□”字迹有异,當爲另人書寫,是領受米的人簽名。
31.簡五四
〼
説明:據改斷茬號。《釋文與簡注》分簡文爲兩行,實爲一行。
32.簡五五
□□〼(正)
……〼(背)
説明:據改斷茬號。原釋“衣”之字不確,背面簡文不可辨識。
33.簡五六
〼□ 尅子者(正)
〼□ ……(背)
説明:據改斷茬號。删正面“錢”字。
34.簡五七
〼□孫子……君□□……
〼……(正)
〼……(背)
説明:據改斷茬號。背面有墨迹,不能辨識。
附图
附記:筆者前作《湖南張家界市古人堤漢簡釋文補正》中簡一之“治赤
原文刊于《简牍学研究》第七辑,注释从略,引述请以原文为准(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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