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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波|張家山漢簡《傳食律》二三三號簡標點商兌

黃浩波 簡牘學研究 2022-04-09

張家山漢簡《傳食律》

二三三號簡標點商兌

黃浩波

(南寧市沛鴻民族中學,广西  南寧  530000)


内容摘要: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二三三號簡所見“車大夫”一語,當點斷爲“車,大夫”,“車”即傳車,“大夫”爲秦漢時期對官吏的尊稱;“大夫粺米,半斗,參食,從者䊪米”一句,整理者的點斷及對“參食”的解說皆不誤,只因“從者䊪米”之後承前省略“半斗,參食”四字,導致費解。

關鍵詞:張家山漢簡;《傳食律》;車大夫;參食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將二三二號簡連同二三三號簡標點爲:

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及軍吏、縣道有尤急二三二言變事,皆得爲傳食。車大夫粺米半斗,參食,從者䊪米,皆給草具。車大夫醬四分升一,鹽及從者人各廿二分升一。二三三 

此後,《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及《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以下簡稱《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對此兩簡的標點均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相同。對此兩簡前半段的標點,魯家亮先生與何有祖先生已有新的斷讀和解説。筆者認爲後半段二三三號簡的標點亦有可商之處,今不揣淺陋,草此短札,欲以就教於大方之家。

“車大夫”標點商兌

對於簡文所見“車大夫”一語,整理小組曰:“指上述使人等”。連劭名先生則將“車大夫”解爲駕車之人。黃瓊儀、劉曉芸、游逸飛三位先生指出“‘車大夫’一詞前所未見”,認爲“車大夫應當也是使者,整理小組的意見較爲可取”,並以《漢舊儀》“大夫主一車”解之,認爲“漢初‘車大夫’的稱呼或來自於先秦大夫乘車的禮制”。“車大夫”實可見於先秦兵器銘文。四川西昌市發現過戰國“車大夫長畫”銘文戈。陳介祺舊藏亦有“車大夫長畫”銘文戈,孫敬明先生起先認爲“此戈銘刻之‘車大夫’或與燕國之‘乘馬大夫’有關”;黃盛璋先生則認爲“車大夫必爲掌造車器之最高官吏”。孫敬明先生後來又認爲:“‘車大夫’應是車戰的某級首領,或如黃盛璋先生所謂也。” 然而,無論是“掌造車器之最高官吏”,還是“車戰的某級首領”,均與《二年律令·傳食律》所涉諸人相去甚遠,若以銘文之“車大夫”解簡文之“車大夫”,顯然難以讀通。因此,頗疑簡文“車”與“大夫”之間當點斷,而“車”字屬上讀。車,當即傳車。此兩處簡文大意爲:上述諸類使人皆可得爲傳食與傳車;(各傳舍)皆給大夫及其從者以草具、傳車。

關於“傳車”使用的律令,亦可見於《二年律令·置吏律》:

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及吏遷徙、新爲官、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皆得爲二一三駕傳。 

學者已注意到此簡可與《二年律令·傳食律》二三二、二三三號簡對讀。《二年律令·置吏律》中“得爲傳駕”的人員與《二年律令·傳食律》中“得爲傳食、車”的人員頗有重合,《二年律令·置吏律》“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應與《二年律令·傳食律》“縣道有尤急言變事”相同,《二年律令·置吏律》“吏遷徙、新爲官、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應與《二年律令·傳食律》“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相當。《二年律令·傳食律》較《二年律令·置吏律》多出“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 及“軍吏”。然而,懸泉置出土漢簡所見多有丞相使者、御史使者以及軍吏使用傳車的記錄。因此,《二年律令·傳食律》所及諸人得用傳車當無疑義。

使者之從者亦可得乘用傳車。懸泉置出土漢簡中有頗多“傳信”簡,對此,侯旭東先生已有深入研究,研究表明“御史大夫簽發的‘傳信’通過文書中的‘以次爲駕’與‘當舍傳舍’實際傳達了兩方面的命令:一是沿途的廄等要依次提供車馬換乘,二是沿途的傳舍要爲持傳者及隨從提供食宿。”“此外,御史大夫下發的傳信中僅注明隨從人數、身份,如‘載從者一人’(1、4、6、13、14、17、22),有時是‘得別駕載從者二人’(15)表示從者另乘一車,還有“載奴一人”(18)”。因此,從傳車使用實際來看,使者之從者亦可得乘用傳車,各地傳舍須按律向使者及其從者提供食宿、車馬亦無疑義。

此外,《傳食律》律文中亦隱現與傳車使用相關的條文。二三七號簡有“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歸休若罷官而有傳者,縣舍食人馬如令。”此是對前述得用傳食、傳車的人員之外的其他特殊人員的規定。“諸吏乘車以上”,根據《二年律令·秩律》可知其祿秩在百六十石以上;邢義田先生認爲:“以爵級來説,公乘以上乃夠格乘公家所備之車,爲吏則可能是所謂的乘車吏。《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説明公乘之義,曰:‘言其得乘公家之車也。’公乘以下爲吏也可乘車,或須自備,或僅騎馬而已。” 因此,“諸吏乘車以上”當不需傳車而自有公家之車可乘。至於“宦皇帝者”,根據閻步克先生的研究,“宦皇帝者”的郎官“得自備很多昂貴的東西,如鞍馬、絳衣、玉具劍什麽的”, 如此,宦皇帝者當須自備車馬,因此亦不再需傳舍提供傳車。至於“歸休若罷官而有傳者”,《漢書》中多有三公大臣罷歸,皇帝“賜安車駟馬”的記載,儼然定制。律令將其與“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歸爲一類,足以表明此類人員自有乘車,而不需傳舍另外提供傳車。此外,“縣舍食人馬”一句似從側面透露以上人等自有車馬,故而傳舍只需爲其人提供傳食,爲其馬提供食料即可。至此便可發現,《二年律令·傳食律》律文中實際上有多處與傳車關涉。《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即曰:“傳食律是對使用傳馬、傳車者供應飯食的標準,未見傳馬的供應標準”。 

至於“大夫”一詞,則極易讓人聯想到秦漢二十等爵制中的大夫爵位。在秦漢律令中,“大夫”爵位確實具有特別的地位,往往是某些規定的分界點。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傳食律》規定傳食標準“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整理小組注釋:“官士大夫”是“指秦爵第五級大夫和第六級官大夫。” 在此,“官士大夫”即是一個分界點,“官士大夫”以下僅有四個爵級,卻細緻劃分。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諸律中,“大夫”爵位亦是一個重要分界點。《捕律》有“能產捕群盜一人若斬二人,拜爵一級。其斬一人若爵過大夫及不當拜爵者,皆購之如律”,規定“爵過大夫”之後便不得因捕盜而拜爵,只能按律給予賞錢。《傅律》所規定“稟鬻米”“受仗(杖)”“免老”“睆老” 四項權益中僅見“大夫以上”“不更”“簪裊”“上造”“公士”及“公卒、士五(伍)”六類人,即以“大夫”爲界,分爲大夫以上和大夫以下。大夫以上,則大夫至徹侯在“稟鬻米”“受仗(杖)”“免老”“睆老”上,毫無差別;大夫以下,有爵之不更、簪裊、上造、公士和無爵之公卒、士五(伍)則各有差別。“民產子五人以上,男傅。女十二歲,以父爲免〼者;其父大夫也,以爲免老。”此條規定若是爵位爲大夫而且生有五個孩子以上,當兒子已到傅籍年齡而且女兒已到十二歲,則其父不需到五十八歲,即可爲免老。關於傅籍的年齡規定,“大夫”亦是一個分界點,“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置後律》有“〼及爵,與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級,盈大夫者食之。”尹在碩先生認爲此條表明“如子男原有爵級與其父一致,給子男加爵一級,但加爵一級的結果達到大夫,則給其食祿不准超過大夫級。” 《徭律》有“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貲)者,以貲共出車牛”此條則規定爵位在“大夫”以下的“有訾(貲)者”有轉輸的義務。在《二年律令·傳食律》當中,“大夫”亦作为一個分界點,在使者非吏時從者人數的規定中,“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大夫”以下則不再細分。

比較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傳食律》與《二年律令·傳食律》的内容,《二年律令·傳食律》:“大夫粺米半斗”“大夫醬四分升一”正對應《秦律十八種·傳食律》:“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醬駟(四)分升一”, 即《二年律令·傳食律》之“大夫”對應《秦律十八種·傳食律》之“御史卒人使者”。因而,若解“大夫”爲爵位,則並不能確保“御史卒人使者”皆有“大夫”或者以上爵位;而且若是爵位爲大夫或者以上方可得用傳食、傳車,則又與同律二三七號簡“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的規定相矛盾。因此,若將二三三號簡的“大夫”解作爵位,仍顯滯澀。

楊振紅先生認爲,秦漢官僚體系中存在“公卿大夫士”序列的“位”的系統,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所見的“顯大夫”,其中的“大夫”即“指公卿大夫士的大夫位”,並且指出“漢人有稱人‘大夫’的習俗,多數情況下‘大夫’不是指官員,而是‘位’名”。不過,秦漢時期有大夫位者皆爲祿秩比六百石以上,爵位五大夫以上的官吏。因此,若將二三三號簡中“大夫”解爲大夫位,則又與同律“食從者”的“五百石以下到三百石毋過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以及“使非吏,食從者”時“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的規定相矛盾。

此外,在秦漢語境中,“大夫”還作爲一個泛化的尊稱。此種用法在傳世文獻及出土文獻中均有其例。

《史記·高祖本紀》與《漢書·高帝紀》皆有“沛中豪桀吏聞令有重客,皆往賀。蕭何爲主吏,主進,令諸大夫曰:‘進不滿千錢,坐之堂下。’”張守節及顏師古皆曰:“大夫,客之貴者總稱耳。” 對於此解,後世有反對者,如楊樹達先生即認爲:“諸大夫自謂將事款客者,不謂客也,顏説非。” 有讚成者,如陳直先生則認爲:“大夫爲秦第五級爵名。本紀五年有云:‘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爲大夫。’蓋秦時在民爵中,大夫即爲高爵,故在宴會時,借爲客之尊稱”。然而,清人趙翼曰:“大夫本爲秦、漢時士人之通稱。《漢書·高祖紀》:呂公從沛令,沛中豪傑吏聞令有重客,皆往賀。蕭何爲主吏,主進,令諸大夫曰:‘進不滿千錢,坐之堂下。’按沛中豪傑吏蓋不過鄉豪及健吏之類,而通謂之大夫。蓋秦制賜民爵有大夫、官大夫、公大夫、五大夫、七大夫諸等稱。《漢書》注:五大夫,第九爵也;七大夫,第七爵也;大夫,第五爵也。度其時民之有此爵者,人即以其爵呼之,相沿日久,遂以爲尊奉之呼,故鄉豪及健吏皆得稱耳。” 因此,此處“大夫”無論是指客而言,還是指“將事款客者”而言,“大夫”作爲一個泛化的尊稱,當無疑義。

除此之外,《漢書·武帝紀》《漢書·董仲舒傳》《漢書·公孫弘傳》所載武帝策對,屢見“子大夫”一詞, 顏師古注曰:“子者,人之嘉稱。大夫,舉官稱也。志在優賢,故謂之子大夫。” 《漢書·武五子傳》載中山哀王劉長命令群臣之語,亦有“子大夫將何以規佐寡人”“意亦子大夫之思有所不至乎”“子大夫其各悉心以對”等句。《漢書·東方朔傳》載《答客難》,其中亦有“子大夫脩先王之術”的語句。以上數句中“子大夫”的尊稱意味非常明顯,皆當如顏師古所注。

目前已經刊布的敦煌懸泉置遺址出土漢簡中有如下一簡:

簡文“沙頭長索廬君食平計”當是此簡題名,所謂“食平計”,“平”即漢代簡牘習見的“平賈”。簡文中,“大夫”與“從者”的區分正好與《二年律令·傳食律》二三三號簡所見相對應。此外,根據所見食用的錢數判斷,“大夫”的地位明顯高於“從者”。既然名爲“沙頭長索廬君食平計”,則其中的“大夫”自當包括沙頭縣長索廬氏在内。西漢縣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因此,此簡中的“大夫”顯然並非爵位或者大夫位,而是對縣長等人的尊稱。

夏先培先生曾指出:“《左傳》中‘大夫’的用法有泛化的現象,即對卿也稱爲‘大夫’,而不稱‘卿’。” 閆麗先生更是指出:“‘大夫’作爲官職,本來位在卿之下,士之上,到了後代,凡是從事官差的朝廷、地方官吏,都可泛稱爲大夫。” 綜合上述傳世文獻與出土資料所見秦漢時期的“大夫”用例,便可發現,“大夫”在秦漢時期確實有作爲尊稱的用法。結合前述《睡虎地秦墓竹簡·傳食律》“御史卒人使者”與《二年律令·傳食律》“大夫”正相對應的情況,筆者認爲《二年律令·傳食律》二三三號簡所見的“大夫”並非爵位或者位名,而是一種尊稱,具體而言是對前文“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及軍吏、縣道有尤急言變事”等四類人的統稱。

綜上所述,《二年律令·傳食律》並非僅僅涉及傳食,亦涉及傳車;故二三三號簡所見“車大夫”一語,“車”與“大夫”之間應當點斷,“車”屬上讀;“車”指傳車,“大夫”爲秦漢時期對官吏的尊稱。

“大夫粺米半斗,參食,從者䊪米”

標點申説

學者對“大夫粺米半斗,參食,從者䊪米”一句的點斷以及對“參食”一詞的理解歷來亦是眾説紛紜。在整理者之後,于振波先生、陳偉先生、游逸飛先生對此皆有討論。

整理者注釋曰:“參食,每日三餐,參看《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之《倉律》條(秦簡原注有誤)。” 于振波先生認爲:“這條漢律中的‘參食’,應該不是指一日三餐,而是量制單位(即1/3斗)。‘粺米半斗,參食’一語中的逗號應改爲頓號,是‘旦半夕參’的另一種表示方法。”  陳偉先生認爲:“《二年律令》是説,車大夫一餐用半斗粺米(精米),從者一餐用三分之一斗糲米(糙米)。二者既有優劣之分,又有多少之別。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的注釋正確可靠,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斷讀未確,遂費其解。《二年律令》相關文句當斷讀作:車大夫粺米,半斗;參食從者,糲米。皆給草具。” 游逸飛先生則認爲陳偉先生之説“於文意可取,然而語法很不通順”而“認爲可進一步推測書手抄了‘參食’後,才發現之前不慎漏抄‘從者糲米’,遂補入‘參食’之後。原文應作:車大夫,粺米半斗;從者,糲米參食。”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此句規定使者及其從者的傳食標準。學者皆不否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乃是承繼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傳食律》而來,因此不妨列表對比二者關於使者及其從者傳食標準的規定:

對比可見,二律關於使者的傳食種類、傳食數量、給醬數量的規定皆相同;關於從者的傳食種類的規定也相同,不同之處僅在於秦律明確規定傳食數量是“半斗”,而漢律對此未見明文規定。既然《秦律十八種·傳食律》中使者與從者的傳食只有優劣之分而無多少之別,《二年律令·傳食律》又是承繼《秦律十八種·傳食律》而來,且二者相同之處頗多,則《二年律令·傳食律》無由將從者的傳食數量減少至三分之一斗,使得使者與從者的傳食“既有優劣之分,又有多少之別”。據此判斷,漢代從者的傳食數量也應是半斗。因此,整理者的點斷大致不誤,只是“從者䊪(糲)米”之後承前句“大夫粺米半斗,參食”而省略重複的“半斗,參食”四字,才致費解。

承前省略,在傳世文獻中不勝臚舉;在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亦不乏其例。《秦律十八種·傳食律》“使者之從者,食䊪(糲)米半斗;仆,少半斗”,其中“仆,少半斗”即是“仆,食䊪(糲)米少半斗”的省略。《二年律令·捕律》有“□亡人、略妻、略賣人、强姦、僞寫印者棄市罪一人,購金十兩。刑城旦舂罪,購金四兩”,其中“刑城旦舂罪,購金四兩”是“刑城旦舂罪一人,購金四兩”的省略。“□□□□發及鬬殺而不得,官嗇夫、士吏、吏部主者,罰金各二兩,尉、尉史各一兩”其中“尉、尉史各一兩”即是“尉、尉史,罰金各一兩”的省略。《亡律》“城旦舂亡,黥,復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其中“鬼薪白粲也”即是“鬼薪白粲亡也”。“隸臣妾、收人亡,盈卒歲,繫城旦舂六歲;不盈卒歲,繫三歲”,其中“繫三歲”乃是“繫城旦舂三歲”的省略。《置吏律》有“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歲予告六十日;它内官,卌日”,其中“卌日”即“歲予告卌日”的省略。《徭律》“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其中“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是“空車日行七十里,徒行日行八十里”的省略。以上諸例之中,尤以《秦律十八種·傳食律》“仆,少半斗”一例與“從者䊪米”最爲相似,因爲“仆”與前句“從者”的傳食種類相同,僅數量不同,故律文承前而省略“食䊪米”三字,僅書“仆”的傳食數量“少半斗”。同理,若《二年律令·傳食律》中從者與大夫唯有食用的糧食種類不同,自然亦可承前省略相同部分的“半斗,參食”。此即古漢語省略的一條重要規律“去同存異。約去公約數,留下有差異的部分”。 

至於“參食”的含義,整理者“每日三餐”的説法亦不誤。“參食”固然常用作量制單位,指三分之一斗,但是亦可用以指每日三餐。一般認爲古人的飲食習慣是一日兩食,即“日再食”。然而此似僅就庶民而言,先秦兩漢時期的貴族、富人亦有一日三食的情況。《戰國策·齊策》中即有“士三食不得饜”之句。《漢書·淮南王劉長傳》載有司奏議:“請處蜀嚴道邛郵,遣其子、子母從居,縣爲築蓋家室,皆日三食,給薪菜鹽捶食席蓐。” 此事不僅可爲“參食”是指一日三餐的例證,還與《傳食律》有頗多暗合之處,“其子、子母從居”,則可理解爲從者,“給薪菜鹽炊食器席蓐”的待遇與《秦律十八種·傳食律》“采(菜)羹,給之韭葱”及《二年律令·傳食律》“皆給草具”類似,頗可懷疑有司奏議的律令依據即爲《傳食律》。

    于振波先生認爲“《二年律令》中的‘參食’不表示一日三餐,還可以從‘使者非有事,其縣道界中也,皆毋過再食’一語得到證明。” 此説法可能忽略了律文中的“非有事”三字,“毋過再食”的規定乃是針對“非有事”的使者而言,並非針對與之對應的“有事”的使者而言。此句之後即有“其有事焉,留過十日者,稟米令自炊”,意謂“有事”的使者,停留超過十天者,傳舍才給米,讓使者自己炊煮。因此,若是使者“有事”,而停留十日之内,當是由傳舍按律提供一日三餐。

綜前所述,“大夫粺米半斗,參食,從者䊪米”應是“大夫粺米半斗,參食,從者䊪米半斗,參食”的省略,其點斷可微調爲“大夫粺米,半斗,參食,從者䊪米”,理解爲:大夫每餐食用粺米半斗,每日三餐;從者每餐食用糲米半斗,每日三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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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于《简牍学研究》第六辑,注释从略,引述请以原文为准(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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