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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小霞|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司法簡牘語詞匯釋五則

莊小霞 簡牘學研究 2022-04-23

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司法簡牘語詞匯釋五則


莊小霞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北京  100871)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對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牘中的“正處言”、“不處”、“要證”、“詭責”、“財省”等司法簡牘語詞進行考釋辨正。這些語詞不僅可與傳世文獻、碑刻互證,補充傳世文獻所未載的語意,反映了隨著時代變遷一些語詞消亡不用或者語意發生變化。此外可將這些語詞與西北出土簡牘、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以及走馬樓吴簡互相對照印證,進而辨析這些語詞的源流與傳承。

關鍵詞:正處言;不處;要證;詭責;財省





     2010年6—8月,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於長沙五一廣場編號爲1號窖内出土了一批東漢簡牘,就目前初步清洗整理情況可知,簡牘年代主要爲東漢中期偏早。簡牘内容相當豐富,涉及當時的政治、經濟、法律、軍事諸多領域,其中有大量與司法相關的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訴訟等方面,對研究東漢法制史具有重要價值。本文主要對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牘中的“正處言”、“不處”、“要證”、“詭責”、“財省”等司法簡牘語詞進行考釋辨正。上舉五詞是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司法簡牘中比較常見的司法語詞,一方面這些語詞可與傳世文獻、碑刻互證;另一方面這些語詞還補充了傳世文獻所未載的語意,如“要證”一詞,考證後可補充《漢語大辭典》“要證”的義項,這也從一方面反映了隨著時代變遷一些語詞消亡不用或者語意發生變化;再者,五一廣場出土的這批東漢中期偏早的簡牘其所使用的司法語詞,不僅可以與西北出土簡牘對照,又可與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以及走馬樓吴簡互相印證,通過對這些語詞的考釋,希望可以進一步辨析其源流與傳承。以上三點即爲本文考釋出發點,希請方家指正。

一、正處言

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司法簡牘J1③∶285A:

府告兼賊曹史湯、臨湘:“臨湘言:‘攸右尉謝栩與賊捕掾黃忠等別問僦趙明宅者、完城旦徒孫詩、住立,詩畏痛自誣:南陽新野男子陳育、李昌、董孟陵、趙□等劫殺明及王得等。推辟謁舍亭例船刺無次公等名縣,不與栩等集問詩,詩自誣無檢驗,又詩辭:於其門,聞不處姓名三男子言,渚下有流死二人。’逐捕名李光、陳常等,自期有書。案□移湯書:‘詩辭:持船於湘中米隹米,見流死人。’縣又不綠(錄)湯書而未殺,不塞所問,巨異不相應,何?咎在主者不欲實事。記到,湯、縣各實核不相應狀,明,正處言,皆會月十五日。毋何毄()無罪,毆擊人。有府君教。”五月九日開永元十五年五月七日晝漏盡起府。 

上引簡文中“明,正處言”句,類似又見於J1③∶264-295:

□□□訖。明證檢驗,正處言,會五 

簡文兩相對比,疑J1③ ∶ 285A中的“明”實際應當是“明證檢驗”的省語,這點也可以根據J1③ ∶285A中的上下語詞之間的邏輯進行推斷。J1③ ∶285A中載“記到,湯、縣各實核不相應狀,明,正處言,皆會月十五日。”聯繫上下文,很明顯“明”很可能就是“明證檢驗”的省語,從事件處理的程式來看是比較合理的,步驟清楚,即確認核實案件證據,正確處理,然後上報。

趙平安先生等人認爲J1③∶285A此處“正處”之意指“可能指正確判決”。“正處言”又見於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光和六年自相和從書”,其中載“畀付彈處罪法,明附證驗,正處言” ,“明附證驗”與J1③∶264-295“明證檢驗”語詞相近、意思相仿,鄔文玲先生解釋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正處言”,“即正確處理評判上報”。在此之前西北漢簡中亦早有“正處言”用例,如下:

隧長代樊志卌二日當得奉衣數詣縣自言訖,不可得,記到,正處,言狀,會月十五日有

(E.P.T49:47)

東漢簡牘中還可見“正處……言”的例子。甘谷漢簡中有一枚東漢延熹元年紀年簡:

延熹元年四月庚午朔十二日壬午,漢陽大守濟長史億下冀中西部督郵□掾術亮史敘屬縣令長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各實所部,正處,書到言,如詔書律令

(散50正面)

這種“正處……言”的形式應當看作是“正處言”的另一種形式。除了“正處……言”,東漢時期碑刻中亦見“正處言”用法之另一種形式,如東漢末年蔡邕《故太尉喬公廟碑》:“(公)收阿羅多、卑居 ,系燉煌,正處以聞。” “正處以聞”與“正處言”的意思應當相近。此外,“正處言”的這種用例三國時期亦被繼承延續,如長沙走馬樓吴簡載:

〼日期盡錢米無入正處復白

(肆·5343)

此處“正處復白”也應即“正處言”的一種變化形式。以上所列“正處言”、“正處以聞”、“正處復白”等等,見於東漢、三國時期傳世及出土文獻,多用於司法行政類文書,是當時司法行政文書常用辭彙。爲了比較直觀地展現“正處言”以及其相似語詞的用例及使用年代,列表如下供參考:

語詞

出處

年代

正處,言狀

《居延新簡》

疑西漢時期

正處,書到言

《散見簡牘合輯》

東漢延熹元年

明,正處言/明證檢驗,正處言

《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

東漢中期偏早

正處言

《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

東漢光和六年

正處以聞

蔡邕《故太尉喬公廟碑》

東漢末年

正處復白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三國

二、不處

不處,見上文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簡牘J1③:285木牘,其中言“聞不處姓名三男子言”,另又見於J1③∶169A,簡文如下:

待事掾王純叩頭死罪白。男子黃前賊殺男子左建亡,與殺人宿命賊郭幽等俱強盜女子王牛,發覺。純逐捕幽,幽不就捕,各拔刀戟□□□□刺擊。純格殺幽。到今年二月不處日,純使之醴陵追故市亭長慶陸,不在, 同產兄宗、宗弟禹將二男子不處姓名,各摻兵,之純門司候純。三月不處日,宗、禹複之純門。今月十三日

上引簡文中出現了“不處日”、“不處姓名”,出土簡報將“不處日”理解爲“不審日”是正確的。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光和六年自相和從書”中有“不處年中”之語,鄔文玲先生解釋説“不處年中系當地習語”,是“指無法確定具體哪一年”。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中“不處”之後出現“日”、“姓名”等表示不能確定時間、姓名的例子,都説明當時這種用法比較常見,應是當時一種習慣表達,這種用法並一直被沿襲至後代,稍晚些年代三國時期長沙走馬樓吴簡中也多見這樣的表述,如:

〼稽爲已被書列未喿所言黃龍二年簿不處戶

(肆·4438)

〼□列著未還所言黃龍二年簿不處戶數下到其亟隠

(肆·4439)

〼年二月不處□□□□□米

(肆·5610)

□陵殷連等不處□各以何日被前記實度今年吏所

(柒·3137)

除上舉例子以外,長沙走馬樓吴簡中還有多處“不處”的語例,意思都與東牌樓東漢簡牘與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不處”一樣,不再一一舉例,三國時期仍主要繼承了東漢時期的用例,在此以後“不處”這樣的用法就少見了。

三、要證

 要證,《漢語大辭典》引清人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問擬》:“多人同案,此獨不出,卻系要證,不能懸斷。”意爲重要證據。“要證”除了重要證據的含義外,考察五一廣場出土東漢司法簡牘,也可指重要證人,如簡J1③∶281-5A載:

 案(?)都鄉利里大男張雄,南鄉匠里舒俊、逢門里朱循、東門里樂竟、中鄉泉陽里熊趙皆坐。雄賊曹掾,俊循吏,竟驂駕,趙驛曹史。驛卒李崇當爲屈甫證。二年十二月卅一日,被府都部書:逐召崇不得。雄、俊、循、竟典主者掾史,知崇當爲甫要證,被書召崇,皆不以征逮爲意,不承用詔書。發覺得。永初三年正月壬辰朔十二日壬寅,直符戶曹史盛劾,敢言之。謹移獄,謁以律令從事, 敢言之。

上引簡文指出“驛卒李崇當爲屈甫證”,下文又説“知崇當爲甫要證”,簡報解釋“甫,大、始也。甫要證,重要證人。” 另外,長沙五一廣場出土另一司法文書竹簡J1③∶266-10載:

謹案文書□遣□要證陳文、鄧順□

此處出土簡報又解釋稱“要證,重要證人。” “陳文”、“鄧順”顯系人名,緊跟“要證”之後,雖然簡文殘斷,但此處簡文意思應爲“重要人證陳文、鄧順”明確無疑。簡文兩相對照,“驛卒李崇當爲屈甫證”其中的屈甫應當做爲人名解釋,顯見此處是説驛卒李崇是屈甫的重要人證,“知崇當爲甫要證”處的“甫”,即上文的“屈甫”。因此考察出土東漢司法簡牘,“要證”一詞也可指重要證人,然而隨著時代變遷其此義項消亡不用無從得知,現在終於可以利用出土文獻的例子增補《漢語大詞典》“要證”的義項。

四、詭責

詭責,責備、責問之意。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J1③∶325-1-140中載:

亭重船稽留有日,不得發,恐宿夜災異,無誰詭責。

詭責一詞亦載於傳世文獻,《漢書·顯宗孝明帝紀》載“又郡縣每因征發,輕爲奸利,詭責羸弱,先急下貧。” 《漢書·朱博傳》載:“縣有劇賊及它非常,博輒移書以詭責之。” 從兩漢到三國,詭責一詞語意無甚變化,如《三國志·魏書·司馬芝傳》載:“兵已集郡,而節藏同等,因令督郵以軍興詭責縣,縣掾史窮困,乞代同行。” 都是責備、責問的意思,長沙走馬樓吴簡中亦多見“詭責”之語,如:

 宮無有家囗囗所詭責前已列言依癸卯書原除

(叁·6329)

絞無所詭責者昨鄉吏王維□者□□詭令代封

(肆·1546)

倉曹言部吏黃欣詭責判(?)□……

(柒·1431)

長沙走馬樓吴簡中出現较多“詭責”用例,然而考察傳世文獻,“詭責”一詞漢晉以後不像这一時期如此普遍使用。

五、財省

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牘J1③∶169B載:

禹於純對門李平舍欲徼殺純,平於道中告語純。純使弟子便歸家取刀矛自持。禹度平後落去。禹仇怨。奉公,純孤單,妻子羸弱,恐爲宗、禹所賊害。唯明廷財省,嚴部吏考實宗、禹與二男子,謀議形執。純愚戇惶恐叩頭死罪死罪。今爲言,今開四月廿二日白

(J1③∶169B)

又J1③∶129B載:

力考問伯山等。唯明廷財。延愚戇惶恐叩頭死罪死罪。

七月八日壬申白

(J1③∶129B)

上引簡文中出現“財省”“財”,其中財通裁,“財省”即裁省,裁斷審察之意。《後漢紀·順帝紀下》:“臣讬儒者,不便武職,猥陳此言。訪之群司,知當受虛誕之辜,唯加裁省。” 西北居延漢簡中亦見“財省”用例:

哀憐財省(合272·6)

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牘J1③∶169B“唯明廷財省”與J1③∶129B“唯明廷財”文詞用法相似,並使用了“唯……財”的句式。又J1③∶325-1-140中載:“唯長沙府財吏馬,嚴臨湘晨夜遣當代皮攝船者詣郢,須進道。”聯繫上下簡文,此句句讀可再斟酌。劉國忠先生指出此處“財”讀作“裁”,表示裁斷。劉樂賢先生進一步指出句讀亦可改動如下:“唯長沙府財(裁),吏馬嚴臨湘晨夜遣當代皮攝船者詣,郢須進道。” 劉樂賢先生的意見甚確。




原文刊于《简牍学研究》第六辑,注释从略,引述请以原文为准(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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