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文超|新見吴簡私學木牘文書考釋
新見吴簡私學木牘文書考釋
凌文超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北京 100732)
内容摘要:本文對新見三件吴簡私學木牘文書的釋文進行了迻録、校訂,通過疏解文書的内容,具體探討了審實私學的文書行政過程。荆州向長沙臨湘侯國下達“壬寅書”,臨湘縣根據“壬寅書”向各鄉勸農掾下達“戊戌記”,勸農掾按照文書要求,安排歲伍隱核私學是否正户民,並遣送私學至縣廷,由相關廷掾在月十五日進行期會,最終决定發遣部分來自編户之外的私學送至建業宫。
關鍵詞:走馬樓吴簡;私學;干支記/書;正户民
私學是吴簡研究的重點問題之一。筆者曾在先行研究的基礎上,運用“吴簡文書學”研究方法,通過整理“舉私學簿”,考察了孫吴選舉私學的行政過程。其中,私學木牘文書對於分析吴簡私學身份具有重要意義。近來,又有三件吴簡私學木牘得以披露,不僅有助於進一步解答疑難問題,又爲具體了解審實私學的文書行政過程提供了新材料。本文嘗試着對這三件木牘文書加以考釋。
“小武陵鄉白私學烝陽是政户民”牘(下稱“牘1”)曾在長沙市博物館展示。2000年5月,伊藤敏雄在長沙調查、參觀時,最早對該牘進行釋文。最近,徐暢利用整理吴簡木牘的機會,根據紅外圖版對釋文進行了修訂,並加標點。不過,釋文仍有二三可商之處,兹進一步校訂如下:
牘1:
小武陵鄉勸農掾文騰叩頭死罪白:戊 戌記曰:各以何日被壬寅書,發遣州所
召私學烝陽詣廷,並□□著户籍與不,從來積久,素無到者,隱核知有户籍,
皆會月十五日言。案文書,輒部歲伍謝
身,與妻汝俱居鄉億、坪丘,素不遺脱,當録陽送詣廷,陽爲家私使,度
所負税米詣州中倉輸入未還,盡力絞促。
詣功曹
十 一月廿 八日甲 寅白(J22-2616)
行2“召”,伊藤敏雄釋作“名”,徐暢改釋“白”。細審圖版“
行2“□□著”,徐暢釋作“隱核人名”,核對圖版,此處空白僅能容納三字,且“隱核”與後文復重,不取。今據殘筆補釋“著”字。
行3“謝
行4“億”,伊藤敏雄釋爲“應”,徐暢改釋爲“憲”。核對圖版“
行4“度”,伊藤敏雄、徐暢皆闕釋。核對圖版“
行5“所”,徐暢釋爲“以”,據殘筆“
落款日期原釋作“廿□日甲□”,核對圖版“
“南鄉白私學劉銀是正户民”牘(下稱“牘2”)於2015年11月27日在長沙簡牘博物館“長沙走馬樓三國簡牘保護整理項目結項驗收會”上展出。今據木牘迻寫釋文並加標點如下:
牘2:
南鄉勸農掾番琬叩頭死罪白:被曹敕,攝召私學劉銀將送詣廷言。
案文書,輒部歲伍李孫等録銀。孫今關言:“銀,本 鄉正户民,不爲放散”,願曹列言府,琬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
詣功曹
十一月廿四日庚戌白
“中鄉白龍攀是正户五”牘(下稱“牘3”)的圖版及釋文最早刊布於《長沙東吴簡牘書法特輯(續)》, 雖然牘文中並未記録“私學”,但是據文書格式和内容,該牘亦屬私學木牘文書。徐暢對釋文標點並有所改訂,今迻録並校訂如下:
牘3:
中鄉勸農掾五䓗叩頭死罪白:被曹敕,列處男子龍攀是正户五
與不分别言。案文書,攀,本鄉民,過年占上户牒,謹列言。䓗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
詣功曹
十一月廿二日庚戌白
行1“正户五”,徐暢徑改爲“正户民”。然而,核對圖版“
另外,落款日期之“廿”,原釋作“十”,今據圖版“
這三件木牘,與過去我們分析的審查、搜求私學的“调查”文書同類,兹將此前刊布的另外三件木牘臚列如下,一併討論。
牘4:
南鄉勸農掾番琬叩頭死罪白:被曹敕,發遣吏陳晶所舉私學番倚詣廷言。案文書,倚一名文,文父廣奏辭“本鄉正户民,不爲遺脱”,輒操黄簿審實,不應爲私學。乞曹列言府。琬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
詣功曹
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J22-2659)
牘5:
廣成鄉勸農掾黄原叩頭死罪白:被曹敕,攝録私學索簟詣廷言。案文書,簟一名專,與州卒潘止同居共户,本鄉領民,不應給私學。願乞列言。原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
(柒·總54116[2])
牘6:
都市掾潘羜叩頭死罪白:被曹敕,推求私學南陽張游發遣詣屯言。案文書,輒推問游外王母大女戴取,辭:游昔少小,随姑父陳密在武昌。密以黄龍元年被病物故。游轉随姊聟(婿)州吏李恕。到今年六月三日,游來(?)□取家。其月十三日,游隨故郭將子男欽□到始安縣讀書,未還,如取辭。□曹列言□南部追□發 遣□詣大屯。又游無有家屬應詭課者,謹列言。羜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
詣功曹
十一月十五日辛丑白(肆•4550①·27①)
兹將上述六件私學木牘文書中的疑難點進一步考證如下:
(一)“勸農掾”與“億、坪丘”。勸農掾一職,自吴簡刊布以來,學界爭議頗大。筆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指出吴簡中的“鄉勸農掾是由縣廷臨時因事派駐各鄉的縣吏,其主要職責是農月勸農(以至於史籍的編撰者會認爲勸農掾是因時而設的‘春夏爲勸農掾’),有時也被派遣去隱核州軍吏父兄子弟、陂塘田畝、新占民,以及協助審實私學等”。新見私學木牘爲我們進一步討論勸農掾的職掌提供了新材料。
據牘1所記,小武陵鄉勸農掾文騰隱核的烝陽, 爲小武陵鄉“正户民”,烝陽“與妻汝俱居鄉億坪丘”。私學烝陽又見於“私學名籍簡Ⅱ”:
1.〼學長沙烝陽年卌,狀:陽,白衣,居臨 湘小武陵鄉
(肆·3956/4)
所記丘名作“
然而,無論是“億坪丘”,還是“
2.入西鄉億丘謝□二年布一匹三丈八尺
(壹·6994)
3.入西鄉億丘謝蔣二年財用錢〼
(叁·1161)
4.入西鄉還二年貸食嘉禾元年私學限米十二斛
(柒·4218)
5.入西鄉嘉禾二年子弟限米廿七斛
(捌·2850)
6.入小武陵鄉私學限米十一斛三斗五升冑畢
(肆•1013)【注】“中”爲朱筆迹。
7.入小武陵鄉私學限米五斛冑畢
(肆•1014)【注】“中”爲朱筆迹。
“億丘”屬西鄉(簡2—5),“坪丘”屬小武陵鄉(簡6、7)。“億丘”並不屬於小武陵鄉,小武陵鄉勸農掾文騰爲何能安排歲伍謝
8.□集凡小武陵、西二鄉新住限佃客卅四户口食卌一人故户中□
(貳·35)
9.小武陵、西二鄉領〼
(叁·4173)
10.小武陵、西二鄉謹列嘉禾四年粢租米已入未畢要簿
(柒·3131)
小武陵鄉與西鄉常一起編連爲簿,兩鄉的關係非常密切。勸農掾同時負責兩鄉事宜的情形在吴簡中也有記録,如:
11.廣成鄉勸農掾區光叩頭死罪白,前被制(?),絞促二鄉粢租米有入上道言
(柒·2629)
廣成鄉勸農掾區光同時督促“二鄉”輸送租米。安部聡一郎先生指出,在嘉禾四年八月隱核州軍吏父兄子弟的過程中,區光兼任廣成、平鄉二鄉勸農掾。廣成、平二鄉編連在一起的簿書有:
12.廣成、平二鄉謹列所領嘉禾四年粢租米已入未畢要 簿
(柒·3254)
據此,吴簡中存在一人兼任二鄉勸農掾的例證。
安部聡一郎先生還指出,與勸農掾存在共通性的典田掾也兼理二鄉事務。在嘉禾六年正月户品出錢簿中,典田掾蔡忠兼理中鄉、都鄉的户品出錢,簡例如下:
13.中鄉大男張信故户中品出錢八千侯相 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都鄉典田掾蔡忠白
(柒·4182·117正/18)
14.都鄉大男鄭□新户中品出錢九千侯相 已 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典田(掾蔡忠)……
(貳·2911正/17)
15.□(都)鄉 男 子 潘萏新户下 品□……□百九十四侯相 已 ……年正月十二日典田掾蔡□(忠)〼
(貳·2910正/17)
總地看來,孫吴時期一人兼任二鄉勸農掾、典田掾是存在的,且二鄉的組合一般是穩定的,如小武陵鄉與西鄉(參簡7—9),又如桑鄉與樂鄉:
16.入桑、樂二鄉嘉禾二年布九十七匹一丈一尺
(貳·6226)
17.桑、樂二鄉謹列嘉禾四年租税襍米已入未畢要簿
(柒·2990)
這應與二鄉地理位置臨近有關。
牘1中,隱核對象烝陽的户籍在小武陵鄉,居處在西鄉億丘和小武陵鄉坪丘,因爲小武陵鄉勸農掾文騰兼理小武陵、西二鄉,所以,他能夠直接安排歲伍謝
(二)“戊戌記”“壬寅書”與落款日期干支。“戊戌記”“壬寅書”是以紀日干支命名的文書。樓勁對干支詔書進行了系統研究,指出“以干支爲詔書名稱的現象,是漢末(安、順帝時期)開始流行的,魏晋時期最爲常見”,並擴展至對各種官文書的稱謂。其説可從。我們還能爲此説提供證據,如《乙瑛碑》云:
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魯前相瑛書言:詔書崇聖道……臣稽首以聞。
制曰:可。
元嘉三年三月廿七日壬寅奏雒陽宫。
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廿七日壬寅,司徒雄、司空戒下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書到言。
永興元年六月甲辰朔十八日辛酉,魯相平、行長史事卞守長擅叩頭死罪敢言之:
司徒司空府壬寅詔書,爲孔子廟置百石卒史一人……上司空府。
該制詔在漢桓帝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廿七日壬寅下達,故被稱爲“壬寅詔書”。
牘1“戊 戌記”云“發遣州所 召私學烝陽詣廷”,因私學的審實由縣廷負責,故“戊 戌記”應是臨湘侯國給諸鄉勸農掾下達的干支記。
牘1落款日期是“十 一月廿 八日甲 寅”,據“舉私學簿”所記:
18.嘉禾二年 十一月丁亥朔□□□〼
(肆•4557·7/5)
19.〼年十一月丁亥朔……敢言之
(肆•4538·15/5)
臨湘侯國審實私學的時間在嘉禾二年底,該年十一月丁亥朔,十二月丙辰朔,木牘文書的落款日期“十 一月廿 八日甲 寅”(牘1)、“十一月廿四日庚戌”(牘2)、“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牘4)、“十一月十五日辛丑白”(牘6)與此均合,惟牘3“十一月廿二日庚戌白”記録失誤。整體看來,“戊 戌記”應當是臨湘侯國在嘉禾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行下的“記”文書。
“壬寅書”在“舉私學簿”中也有出現,如:
20.□數下壬寅書……〼
(肆•4539·16/5)
21……嘉禾二年十一月八日縣(?)功曹史蔡珠白言答壬寅書催促……雜署吏清公、馬□□□□□舉私學草,脩行吴贊□
(肆·3993)
據牘1“發遣州所 召私學烝陽詣廷”,“壬寅書”可能是荆州下達的文書。值得注意的是,最近披露了一件私學木牘文書的部分内容:
模鄉勸農掾鉏霸叩頭死罪白:被辛丑書曰:發遣州所舉私學陳凬……凬本鄉常領正户民,歲歲隨官(宫?)調役,又不曉書畫,願曹列言府,留凬復民役。
(牘·223)
牘·223云“發遣州所舉私學陳凬”是“辛丑書”的内容,“辛丑書”與牘1所記“壬寅書”可能是前後日的關係。對於同類内容,荆州官方似乎不太可分别下達文書。我們還注意到,牘·223記録的“辛丑書”之“辛”的寫法“
從戊戌記轉述壬寅書來看,壬寅書下達的日期在戊戌記之前,或有可能是嘉禾二年九月戊子朔十五日壬寅。如果上述分析不誤,那麽,荆州下達壬寅書五十六天後,臨湘侯國纔向諸鄉勸農掾轉達審實私學是否正户民的指令。
對於文書的名稱“書”與“記”,其性質相近,按《廣雅·釋言》“書,記也”, 從字面意思來看,“書”“記”義同;再按《論衡·對作》“奏記轉易其名謂之書”, 文書名“書”“記”又可轉易。不過,從西北漢簡所見文書實物來看,“書”指較嚴謹的通行文書,而“記”的書寫相對較爲隨意。
(三)“户籍”(牘1),“户牒”(牘3),“黄簿”(牘4)。對於簡牘時代的户籍,學界存在極大的爭議。私學木牘中“户籍”“户牒”“黄簿”的記録,爲我們深入認識簡牘時代的户籍定名提供了重要材料。據牘1,隱核“户籍”是確定“本鄉政户民”的基本方式;牘3中,判定“本鄉民”的依據是“過年占上户牒”;而牘4中確定番倚爲“本鄉正户民,不爲遺脱”,需要通過“黄簿審實”。總地看來,“户籍”“户牒”“黄簿”是確定“正户民”的基本依據,與現在我們所理解的“户籍”關係十分密切。
吴簡所記“户籍”“户牒”“黄簿”有何區别呢?對於“籍”“簿”之分,秦漢魏晋時期,“籍”一般專指名籍簡册,籍疏人名户口等;而“簿”指代較爲寛泛,統計、簿疏文書類聚,又多指在日常行政中廣泛運用的各類官文書。而“牒”,據《説文·片部》“牒,札也”, 本指簡札。如户品出錢簡背面記録的“牒”:
22.入錢畢,民自送牒還縣,不得持還鄉典田吏及帥
(柒·4163·98背/18)
23.入錢畢,民自送牒還縣,不得持還鄉典田吏及帥
(柒·4164·99背/18)
即指單枚户品出錢簡。“牒”也可指册籍,如《韓非子·大體》:“豪杰不著名於圖書,不録功於盤盂,記年之牒空虛。” 吴簡中常見“爲簿如牒”的記録:
24.鑢師□師□師錦師母妻子人名年紀爲簿如牒 見
(壹·5948)
“牒”又可指簿籍。據此,“牒”既可指記録單個人身份信息的簡札,又可指(若干家庭的)户口簿籍,如:
25.□湘言男子陳頎新客牒吴昌縣〼
(貳·4167)
26.□□□□□吉等五人□有户牒應□……十七人各縣□户
(叁·7251)
簡25記録了“男子陳頎”新來臨湘客居時登記身份信息的“牒”;而簡25應是五人的户口簿籍。
“隱核新占民簿”中有“户籍”“户牒”的記録:
牘7:
都鄉勸農掾郭宋叩頭死罪白:被曹敕,條列鄉界方遠授居民占上户籍分别言。案文書,輒部歲伍五亰(京)、廖 准、毛常等隱核所部,今亰(京)關言:州吏姚達、誠裕、大男趙式等三户口食十三人居在部界。謹列人名口食年紀右别爲簿如牒。謹列言。宋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
詣户曹
十二月十八日白(肆•4523①•19/5)
27.〼□生子受居比郡縣者,□今□□録著户籍與衆〼
(肆•4460•42/5)
28.〼□條列鄉界方遠授居民占上户牒分别〼
(肆•4474•56/5)
29.〼□□著户籍,督條列人名年紀爲簿。忠等文書到〼
(肆•4482•64/5)
30.〼諸郡生子受居比郡縣者及方遠客人皆應上户籍
(肆•4490•72/5)
31.〼□授居方遠應占著户籍,督條列人姓名
(肆•4492•74/5)
32.〼□書到,亟促依書録著户籍與衆民爲例録
(肆•4493•75/5)
同一簿書中記録的“占上户籍”(牘7)、“占上户牒”(簡26)、“占著户籍”(簡29),三者的含義應當基本相同。“户籍”與“户牒”所指的事物應當是大致相同的,只是户牒有時可以單指一人的户口簡或一户的户口册。
在户口簿籍中,還有這樣一枚簡:
33.右一户,口食四人。本羅縣界民,以過嘉禾三年移來部界佃種,過年十二月廿一日占上户牒。
此户“羅縣界民”於去年嘉禾三年移來臨湘侯國某鄉部界佃種,並於當年底“占上户牒”,從而落籍成爲當地領民。總地看來,“占上户牒”“占上(著)户籍”是製作“户籍”“户牒”的基礎性工作,新占民隨即編户爲正户民。因此,通過核查户籍或者“占上户牒”的手續,可以確認正户民的身份。
至於“黄簿”,迄今最早見於走馬樓吴簡, 除牘4之外,還有三例:
34.·右黄簿吏民卌户口食一百八十人
(貳·4659/19)
35.右黄簿民合廿八户口食二百一十四人
(柒·5191)
36.右黄簿民卌九户口食二百廿九人
(捌·495·14)
簡34—36前後簡的格式與我們根據“新占民簿”“南鄉吏民户數口食人名年紀簿”總結的孫吴户籍體例不同, 而與“户籍簿”的體式相同。筆者曾指出,“吴簡‘黄簿’很可能同‘吏民人名口食年紀簿’(户籍簿)性質一樣,雖然記录了户口人名年紀信息,但本身並非户籍,而是根據行政的需要以户籍爲依據製作的日常行政文書”。從簡36所在段Ⅱ—C—○28○29中的同類簡來看, 臨近簡與“事役”有關:
37.定領事役廿九户
(捌·481)
38.其十三户刑踵貧窮老孤寡不任役
(捌·490)
該簿書的性質應當就是我們擬名的“派役户籍簿”。“派役户籍簿”是因派役的需要,以“户籍”爲依據製作的名籍,其性質雖然不是户籍,但是,拋開派役等注記,其主體内容與户籍基本相同。據此,我們擬名的“户籍簿”應當可用吴簡自名的“黄簿”來取代。正因爲“黄簿”是以户籍爲依據製作的日常使用的簿書,記録的對象也是編户民,所以南鄉勸農掾番琬能夠依據“黄簿”審實番倚是否正户民。
總之,吴簡中記録的“户籍”“户牒”即今天我們所理解的“官方登記户口人數的基本册籍”,“户牒”有時用來單指個人的户籍簡。而“黄簿”即我們過去所定名的“户籍簿”,是以户籍爲依據製作的日常行政簿書,如征賦、派役等户籍簿。
(四)歲伍(牘1、2)。歲伍應是一種職役。據牘1—2的記録,歲伍受勸農掾的安排去隱核私學。之所以由歲伍直接負責隱核私學,是因爲歲伍不僅掌握在籍吏民的信息,而且有核查“方遠授居民”及派駐鄉界州吏的職責。在户口簿籍中,常見歲伍領吏民,如:
39.右歳伍卒□領吏民八十八户
(貳·519)
40.〼□歳伍番祝領吏民五十五户
(貳·619)
41.·右歳伍謝胥(?)領吏民七十五户 〼
(貳·1105)
在“隱核新占民簿”中,歲伍受勸農掾的指派去隱核方遠授居民(參牘7);在“隱核州吏父兄子弟簿”中,歲伍受勸農掾的指派去條列州吏父兄子弟的相關情况,如:
牘8:
(捌·3342①)
歲伍有管領編户民和外來者的職能,而私學的來源既有正户民給私學,又有選舉遺脱、放散(編户之外的流民)爲私學。因此,歲伍的職能决定了他們是直接隱核、審實私學的合適人選。
(五)“政户民”(牘1)、“正户民”(牘2)、“正户五”“本鄉民”(牘3),“本鄉領民”(牘5)。“政户民”即“正户民”,“政”“正”字通,如《荀子·王制》:“王者之法,等賦,政事,財萬物,所以養萬民也。”政讀爲正。正户民即國家的編户民。
至於“正户五”,因其他私學木牘皆記爲“正(政)户民”,這裏“正户五”之“五”可能爲“民”之訛寫。或者“正户五(伍)”即“民伍”,如《後漢書·光武帝紀下》:“(建武七年)三月丁酉詔曰:‘今國有衆軍,並多精勇,宜且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及軍假吏,令還復民伍。’” “正户民”“正户五(伍)”“民伍”皆指編户民。
“本鄉民”乃“本鄉領民”的省寫。“領”帶有記録之意。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户律》的規定“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 户籍由鄉部製作,正本藏鄉,副本藏縣。本鄉領民,當即本鄉登記在籍之民,亦即編户民。
(六)“與不”(牘1、3),即“與否”。如《三國志·魏書·盧毓傳》載:“得其人與否,在盧生耳。” 牘1“並□□著户籍與不”指並且關白是否録著户籍。牘3“列處男子龍攀是正户五與不分别言”,“列處”,即列置,處置,安置,如《新書·匈奴》:“將必以匈奴之衆,爲漢臣民,制之令千家而爲一國,列處之塞外。” 男子龍攀是“列處”的對象,原來的身份應是遺脱、放散。龍攀是如何處置的,縣廷尚未掌握相關情况,因此,責令勸農掾判定龍攀是不是正户民,並分别陳報。從下文“過年占上户牒”來看,龍攀於去年自己申報落籍而成爲中鄉領民。
(七)從來積久,素無到者。“從來”,即來歷、來路。如《史記·大宛列傳》:“募吏民毋問所從來。” “積久”指經歷很長時間。如曹植《贈徐幹》詩:“亮懷璵璠美,積久德逾宣。” 類似“從來積久”的用法,在史籍中常見,如《魏略·西戎傳》曰:“氐人有王,所從來久矣。” 結合“著户籍與不”來看,“從來積久”應指著録於户籍居處在當地已很長時間。“素無到者”則相反,指向來没有來到這裏的未著録户籍者。
(八)“皆會月十五日”。“會”即期會,約期聚會,爲秦漢以來行政過程中常見的辦公方式。“皆會月十五日”規定了期會的日期在每月十五日。這裏的“會”應當是縣廷的期會。筆者曾分析過一件私學期會文書:
牘9
“正户民”上兩字,徐暢據紅外圖版補“張游”。如果補釋不誤,此張游就應當是牘6所記的張游。據牘6所記,十一月十五日都市掾潘羜僅知道張游的行蹤。從“皆會十五日”來看,張游應當在十二月十五日之前就被“攝録”送詣縣廷。如果壬寅書的規定得到嚴格的執行,那麽,牘6記録的“十二月廿一日白”應當不是期會的時間,而是期會後向臨湘侯國相郭君稟白的時間。由此看來,對於確定私學張游是否發遣而舉行的期會,可能經過了六天的討論,最終纔有結論。
(九)單身(牘1)。吴簡中的“單身”又見於徙作部工師及妻子簿和隱核州、軍吏父兄子弟簿,如:
42.鎌佐攸利碩年卅四 單身
(叁·2385·95)
43.軍吏雷贊年廿六 單身
(叁·2970/27)
吴簡所記録的“單身”,學界一般理解爲“一身”, 指無家屬或不與家屬在一起。如徙作部工師及妻子簿中記録的“單身”,反映了孫吴爲了防止師佐亡叛而强制其家屬隨行以作爲人質,那些没有家屬隨行的則注記“單身”,體現了孫吴對師佐的人身有嚴格的控制。
然而,從牘1來看,烝陽與妻汝俱居鄉億、坪丘,却有“單身”身份。據此,我們認爲,同隱核州軍吏父兄子弟簿記録的“單身”指無父兄子弟人員相似, 烝陽之所以是“單身”,是因爲其家户中無其他可役使的人員。我們應從使役的角度來理解“單身”身份。
(十)“録”(牘1、2),“攝召”(牘2),“攝録”(牘5)。從私學木牘文書的記録來看,牘1“當録陽送詣廷”,牘2“攝召私學劉銀將送詣廷言”“輒部歲伍李孫等録銀”,牘5“攝録私學索簟詣廷言”的含義相近,即“攝録”需要審實的私學送詣縣廷。牘5“攝録”相當於牘2“攝召”和“録”。
“攝録”,有拘捕之義。如許迪割米案中,因許迪盗賣官鹽,“據科彈治罪法”應“攝録”其家屬,有的家屬被没入爲生口,如:
44.録迪考實辭情,據科彈治罪法所應攝 録 家 屬
(捌·4192)
45.攝録小、讓、
(捌·4209)
“攝”與“録”單用時,也有拘捕之義,如:
46.□當以□入死罪人受罪實,當所從記到衛,促縣攝宛等
(肆·3593)
47.乞嚴下雋録小、讓、□
(捌·4125)
由此看來,“攝録”“攝”“録”在據法治罪時皆可指“拘捕”。
不過,在舉私學的過程中,孫吴規定選舉遺脱爲私學,遺脱雖然是編户之外的流民,但是,選舉私學時並無治罪之意。只是孫吴要求發遣部分舉遺脱爲私學者送詣建業宫。由此看來“攝録”“攝召”“録”私學送詣縣廷即使帶强制之意,也很難説是拘捕。從吴簡其他簡例來看,“攝”“録”還有執持、管領的含義,例如:
48.草言府攝鐵作部師佐父母妻子合男女人四百廿□□〼
(柒·4380)
49.草答詔録郡吏鄧步□家尺口傳送詣宫事〼
(捌·292)
50.〼□勸農掾蔡忠付□丘比伍吴斑守録,若折咸斑自備
(肆·5520)
簡48記録了府(郡府或軍府)管領鐵作部師佐父母妻子的人數,簡49記録了詔令執持郡吏傳送詣宫,簡50所記“守録”即守護、管領。據此,我們認爲,私學木牘文書所記録的“攝録”“攝召”“録”私學送詣縣廷,應當並非拘捕,而是强制性地執持和招致、管領私學送至縣廷。
(十一)陽爲家私使,度 所負税米詣州中倉輸入未還,盡力絞促。“度”指運輸,傳送,如《史記·平準書》:“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司馬貞《索隱》:“樂産云:度,猶運也。” “絞促”,緊急催促,如《後漢書·寒朗傳論》:“夫正直本於忠誠則不詭,本於諫爭則絞切。”李賢注:“絞,急也。” 這句話的意思是,烝陽爲自家私事而外出,運輸所欠負的税米輸入州中倉而没有回來,謝
(十二)功曹。笔者曾指出“舉私學”由地方官府中的功曹負責,並據字形將牘6落款的“詣户曹”改爲“詣功曹”。然而,徐暢根據紅外圖版,認爲仍當釋爲“户”。兹將牘1—4、6中的“功”以及吴簡中“户”的字形圖示如下:
從“
綜上所論,兹將新見吴簡三件私學木牘文書疏解如下。牘1:小武陵鄉勸農掾文騰向功曹稟白:县廷嘉禾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戊戌發出的“記”文書規定:各位勸農掾在哪一天接到了荆州在嘉禾二年九月戊子朔十五日壬寅下達的文書,遣送荆州傳召的私學烝陽至臨湘縣廷,並審查烝陽是否已經著録户籍,是長期居住在當地,還是從來没有到過這裏,根據已有的户籍核查烝陽本人,相關情况於月十五日縣廷期會時進行討論。根據文書的指令,文騰安排歲伍謝
牘2:南鄉勸農掾番琬稟白:接到功曹的敕令,執持私學劉銀送至縣廷。根據文書的指令,番琬安排歲伍李孫等人執持劉銀。李孫現在報告:劉銀是南鄉編户民,不是編外之民。希望縣功曹稟報郡府。番琬在十一月廿四日庚戌將此文書送詣縣功曹。
牘3:中鄉勸農掾五䓗稟白:接到功曹的敕令,需要安置的男子龍攀現在是不是編户民,是與不是分别陳報。根據文書的指令(進行審查),龍攀現在是中鄉編户民,去年他自己申報在本鄉落籍定居,特此慎重匯報。五䓗在十一月廿四日庚戌(或十一月廿二日戊申)將此文書送詣縣功曹。
原文刊于《简牍学研究》第六辑,注释从略,引述请以原文为准(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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