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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剛|簡牘所見秦代對南方新佔領地區特殊統治政策探析

沈剛 簡牘學研究 2022-05-20


簡牘所見秦代對南方新佔領地區特殊統治政策探析

沈剛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吉林 長春 130012)


内容摘要:秦對南部新佔領地區所實行特殊政策有:使用新黔首、新地吏等身份稱呼;新黔首另立名籍;向新佔領區移民;對新地吏實施有針對性的行爲規範等。之所以如此,是因爲該地社會動盪,風俗迥異秦人,同時秦的施政方針也存在着内外有別的傳統等。依靠法律與制度構建起基本的社會政治秩序,是秦代國家對南部新佔領地區實施統治的根本政策取向。

關鍵詞:秦簡;南部新地;特殊政策

秦人依靠武力不斷開疆拓土,建立起大一統帝國。在這一征服過程中,秦政府也通過制度建設,在新佔領地區建立起正常的政治秩序。然而不同地區先前制度、風俗等差異很大,政府以何種方式將其納入到日常統治秩序中,在傳世文獻中沒有更多可資參考的信息。不過,隨著近些年出土的秦代簡牘資料,特別是行政、法律類文書不斷增多,使得我們對秦代政治、社會等方面的認識更爲豐富和深入,也爲我們瞭解秦朝對新征服地區的統治方式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材料。和本論題相關的出土秦簡資料主要有這幾批: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湖南湘西里耶秦簡、嶽麓書院藏秦簡等。其出土地主要集中在今天的兩湖地區,涉及地域範圍爲戰國時期楚國統治區域。從簡牘時間斷限看,皆在秦統一前後,也是秦新征服此地不久。因而通過這些資料來觀察秦統治新佔領地區,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就材料性質而言,《睡虎地秦墓竹簡》 以各類法律文書居多;《嶽麓書院藏秦簡》較爲複雜,和本文相關的主要是第三卷《爲獄等狀四種》, 以及部分先期公佈的釋文;《里耶秦簡》(壹) 則是當時遷陵縣的文書檔案。另外,反映漢初情況的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中也有兩條秦代的案例, 提供了相關信息。

這些出土資料,特別是里耶秦簡和嶽麓書院藏秦簡公佈之前,學界對於秦人在南部邊地統治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於南方地區的民族政策、法律等方面。日本學者工藤元男先生主要依靠睡虎地秦律的資料對秦代不同層次地區的統治秩序給予區分。值得注意的是,韓國學者金慶浩先生依據先期公佈的少量里耶秦簡也對此論題做了專門的研究,但其偏重於新佔領地區在制度統一的一面。本文則主要依據新出土文獻探討秦政權對南部新地實行的特殊統治政策、行政制度及其形成因素,勾勒出秦代在新征服楚地所實施政策的一些細節。


一、秦代對新佔領區的統治措施

秦代在政治上實行一統的目的,是要求其臣民遵照既定的規則行事,無遠弗屆。然而面對新統一起來的遼闊疆域,各地早先異政殊俗的狀態,就意味著這種理想不會一蹴而就。因而針對特殊的境況,必然會有相應的變通措施和應對舉措。從目前已知材料看,這主要表現在以下諸方面:

首先,在人口管理方面,實行特殊的管理制度。《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初並天下後,“更名民曰‘黔首’”。不過,風儀誠先生、王子今先生根據後出的秦簡資料,對黔首名稱及其演化做了研究,指出在此之前,“黔首”一詞就開始使用。對於新併入秦代疆土地區的居民則被稱爲“新黔首”。據張家山漢簡記載秦代的一個案例:“利鄉反,新黔首往(擊),去北當捕治者多,皆未得,其事甚害難,恐爲敗。” 按本案例的前半段記述,此案例發生於秦始皇二十七年,即公元前220年。利鄉屬南郡,也是就説這是秦新佔領的楚地。我們應該注意到對新開拓地區的人稱爲“新黔首”,這不僅僅是相對秦人故地臣民的一種泛稱,而且也是對南郡百姓身份的法律界定。因爲奏讞書作爲法律案例彙編,具有法律效用,因而它所使用的各類術語,當嚴肅而規範。不僅如此,從這一案例所記載的下一段文字看,新黔首似乎還有單獨的名籍:“氏曰:主新黔首籍,三輩戰北,皆並居一笥中,未有以別智(知)當捕者,遝未來未捕,前後不同,皆何解?氏曰:新黔首戰北當捕者,與後所發新黔首籍並,未有以別智(知)。”文中有“新黔首籍”,顧名思義應是“新黔首的名籍”,在依靠文書制度來規範帝國統治秩序的秦漢時代,這些人另立一類名籍,説明要對他們實施單獨管理。“三輩戰北皆並居一笥中”,“新黔首戰北當捕者,與後所發新黔首籍並”等則説明這些名籍是要求單獨編制、存放。

這種區別不僅體現在法律文書中,日常行政文書中亦能看出政府對新地居民區分的痕跡。里耶秦簡中有一批和戶籍有關的文書,出土于里耶古城北護城壕終端底部一凹坑中。除了在内容上略有差異之外,其格式相同,茲舉一例: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蠻強

第二欄:妻曰嗛

第三欄:子小上造□

第四欄:子小女子駝

第五欄:臣曰聚

    伍長(伍長字體大)

K27 

和我們論題相關的是“荊不更”一詞,邢義田先生對此有一解釋:爵爲秦制,“荊”字強調其楚人身份。二十等爵制是秦代以國家意志構建民間社會秩序的重要舉措之一。但儘管如此,在楚地仍然要標示出該地居民楚人的身份,以顯示出與秦人有別。

除了對新地居民冠以“新黔首”的身份外,對於本地的官吏也要稱之“新地吏”: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庚申,遷陵守祿敢言之:沮守瘳言:課廿四年畜息子得錢殿。沮守周主。爲新地吏,令縣論言史(事)。•問之,周不在遷陵,敢言之。

•以荊山道丞印行。(正)

丙寅水下三刻,啟陵乘城卒秭歸□里士五(伍)順行旁壬手(背) 

8-1516 

儘管我們尚不能完全疏通這段話的文意,但是在正式公文中提到“新地吏”,説明他們身份較之其他故地官吏特殊。

其次,除了從制度角度對新佔領地區的臣民予以區別之外,向這個地區移民也是秦政府的重要舉措之一。雖然現有簡牘資料沒有直接記載大規模的移民,但是我們通過梳理里耶秦簡中遷陵縣的戶口統計資料,還是能夠看出一些跡象。在里耶秦簡中,戶口總數統計稱爲“積戶”,其中恰好有遷陵縣下屬貳春鄉兩個年度的“積戶”統計:

廿七年,遷陵貳春鄉積戶〼

亡者二人。率之,萬五千三戶而□〼

8-927 

卅五年遷陵貳春鄉積戶二萬一千三百〼

毋將陽闌亡乏戶〼

8-1716

簡8-927大約是統計逃亡等剩餘人口後,尚余一萬五千餘戶。雖然積戶的具體數額殘斷,但和萬五千三戶也相去無遠。將這兩支簡的年份和戶數相比較,貳春鄉在八年之中人口增長了六千餘戶,增長率達40%,顯然這不是人口自然增殖的結果,外地遷入是唯一的可能。按照此前西嶋定生先生的研究,作爲初縣,需要遷移人口進入新縣。秦設置初縣時,爲了割斷原住民的傳統秩序,除將原住民移走外,還要募集民人,作爲該地的新居民,並賜之爵。除了將普通百姓移民此地,一些官吏亦從外地遷入,里耶秦簡記載遷陵縣的冗吏,其身份多非籍屬於本地(即遷陵縣)。前揭簡8-1516中提到的“新地吏”,于振波先生認爲他們並非完全來源於新地之外。其實從里耶秦簡中記述的冗吏,以及簡8-1516簡文内容本身看,倒是應該有很大比例是來源於外地輸入。于振波先生還披露了嶽麓秦簡中關於新地吏的一條資料:

以上及唯不盈三一歲病不視事盈三月以上者皆免病有瘳令爲新地吏及戍如吏有謫過廢免爲新地吏(1865) 

這樣我們就知道新地吏中很大的成分是來源於廢免的官吏。除了這種正常的移民之外,服役、流放刑徒也可視爲一種特殊的移民形式。《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

(遷)子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謁 親子同里士五(伍)丙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敢告。”告法(廢)丘主:士五(伍)咸陽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謁 其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論之,(遷)丙如甲告,以律包。今丙足,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縣次傳詣成都,成都上恒書太守處,以律食。法(廢)丘已傳,爲報,敢告主。 

這段材料是説咸陽人“丙”爲其父親“甲”所告,要求斷足,流放到蜀郡,叫他終生不得離開流放地點,政府則尊重“甲”的意旨,説明了流放的各個環節和流程。秦代刑徒數量眾多,那麼這些流放到邊地人口,應亦有相當數量。

從秦簡看,秦代還有一種以冗募這種徭役形式戍守邊疆的人。

〼冗募群戍卒百卌三人。

〼廿六人。•死一人。

〼六百廿六人而死一人。(第一欄)

尉守狐課。

十一月己酉視事,盡十二月丁未。(第二欄)

 8-132+8-334

對此,《里耶秦簡校釋》曾集合眾説,予以解釋:

《秦律雜抄》35號簡:“冗募歸,辭曰日已備,致未來,不如辭,貲日四月居邊。”整理小組注釋云:冗募,意即眾募,指募集的軍士,《漢書•趙充國傳》稱爲“應募”。孫言誠先生在冗、募之間斷讀,認爲:冗、募指的是兩種人,冗是冗邊者,募是應募而從軍戍的。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151號簡記云:“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爲隸妾,非適(謫)罪殹(也)而欲爲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爲庶人,許之。”孫言誠先生據此指出:“冗邊的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有謫罪的,因罪罰充冗邊;一種是贖身的,用冗邊五歲來贖免親屬中的一個隸妾。”孫先生又認爲:所謂冗邊,就是到邊地去服勞役(冗作)。今按:冗募是一事或二事,尚待考。冗募者爲“戍卒”,則通過本簡可知。

不過,我們揣摩文義,“冗募群戍卒”並列,説明冗募和群戍卒爲二事。即戍邊者既有謫罪和贖身者,亦有戍卒。雖然只有數百人,但也可以看成是邊地人口多元化的一個方面。

其三,在日常行政中,也有專門針對新地吏的行爲規範。在于振波先生引用的嶽麓書院藏秦簡中有這樣幾條材料和新地吏、新黔首相關: 

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錢財酒肉它物及有賣買叚賃貣於新黔首而故貴賦(893)

其賈皆坐其所受及故爲貴賦之臧叚賃貣息與盜同法其貰買新黔首奴婢畜產(1113)

謑訽詈新黔首貲一甲毆笞貲二甲丞令弗得坐之減焉(2028)

諸吏爲非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屬尉佐及乘車以下上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遠犫(1866)

對於這些簡,于振波先生進行了必要的解説。簡893、1113是説新地吏接受新黔首的財物以及二者發生不公平經濟關係時,對官吏的處罰措施;簡2028則是對官吏辱駡、毆打新黔首所做出的處罰。我們注意到,這些新地吏所受處罰的程度,前者“與盜同法”,是秦漢法律中常見術語,即與盜罪適用同樣的法律。因爲和財物有關,估計還應是從贓值角度出發。其後不久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中,對不同贓值所對應的處罰有明確規定:

盜臧(贓)直(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爲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完爲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錢,耐爲隸臣妾。不盈百一十錢到廿二錢,罰金四兩。不盈廿二錢到一錢,罰金一兩。

從徒刑到罰金,各種刑等規定細緻,説明秦政權在新佔領區嚴格控制官吏的不法行爲,後者甚至對謑訽詈新黔首也要施以貲甲盾的處罰。秦代貲刑基本序列爲:貲二甲一盾——貲二甲——貲一甲——貲二盾——貲盾——貲絡組。通過這個序列可以看出對官吏的這種行爲,也要科以重罰。另外,我們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看,漢初對毆打辱駡等犯罪行爲的界定主要限定在家庭成員内部:

子牧殺父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後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

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歐〈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爲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贖。

婦賊傷、毆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後母,皆棄市。

毆兄、姊及親父母之同產,耐爲隸臣妾。其奊訽詈之,贖黥。

毆父偏妻父母、男子同產之妻、泰父母之同產,及父母之同產、夫之同產,若毆妻之父母,皆贖耐。其奊訽詈之,罰金四兩。

母妻子者,棄市。其悍主而謁殺之,亦棄市;謁斬若刑,爲斬、刑之。其奊訽詈主、主父母妻囗囗囗者,以賊論之。

這説明對“毆詈”這種行爲的處罰,在漢代僅適用於很小的法律範圍,且僅限於位卑的一方,然而秦代卻用於約束新佔領地區的官吏,可見秦政府改善、緩和和新黔首關係的良苦用心。



二、秦代對南方新佔領區實行特殊政策原因分析

秦人對新佔領地區實行特殊政策,其目的無非是穩固對這一地區的統治,保證帝國長治久安。如果從簡牘記載看,具體到楚地,還有一些特殊的因素。

首先是楚地社會動盪。秦國雖然完成對楚地的軍事征服,但楚國在東周時期是大國,統治根深蒂固,對秦一直是比較嚴重的威脅。除了正史所載秦末反秦浪潮發端于楚地,就基層社會秩序而言,同樣也不安定。前面引述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那條秦代案例,我們將相關内容補錄之如下:

利鄉反,新黔首往(擊),去北當捕治者多,皆未得,其事甚害難,恐爲敗。視獄留,以問獄史氏,氏曰:蒼梧縣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復。義等戰死,新黔首恐,操其叚(假)兵匿山中,誘召稍來,皆榣(搖)恐畏,其大不安,有(又)須南郡復者即來捕。 

此事發生在秦始皇二十七年,當時利鄉發生反叛,政府派遣新黔首前去攻打,因戰事不利,新黔首逃匿于山林。此案例是圍繞此事,相關官員的處理辦法以及所受到的懲處。“利鄉反”,説明新佔領區不穩固,而派遣當地人去平叛,同樣也會逃匿。

文化層面,各地風俗殊異。司馬遷曾描述過自戰國以來形成的各個風俗區,寫到該地的情況是:“越、楚有三俗。”然後將其分爲西楚、東楚、南楚三部分分別敍述,最後總結其地特點是“楚越之地,地廣人希,飯稻羹魚,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蠃蛤,不待賈而足,地勢饒食,無饑饉之患,以故呰窳偷生,無積聚而多貧。是故江、淮以南,無凍餓之人,亦無千金之家”。對各地不同俗尚,秦始皇曾採取各種整齊措施加以整飭,然而制度上的統一僅僅是開端,要達到統一的效果,尚需長期細緻的努力。據《睡虎地秦墓竹簡•語書》,南郡郡守騰曾爲矯正鄉俗,專門發佈了一個文告: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聖王作爲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間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導)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爲善殹(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以法(廢)主之明法殹(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故騰爲是而修法令、田令及爲間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於罪。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爲間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下智(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養匿邪避(僻)之民。 

南郡本屬楚地,所云“鄉俗”,是原楚地固有的風俗民情,它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風俗,也包括精神層面的信仰活動。對執政者來説,後者對穩定統治的關係更大。所以對不符合統治者利益的“惡俗”要予以摒除,達到矯正民心之目的。但長期因襲而浸潤于民心的習俗不會爲一條法律所能簡單地加以整齊,因而守騰加以重申,並申飭其屬縣令、丞,讓其在日常行政中加以關注。

里耶秦簡中還有記載了生產習俗不同的例證:

〼【黔】首習俗好本事不好末作,其習俗槎田歲更,以異中縣  8-355

從同批文書檔案性質及行文語氣推斷,這大約是上級(甚至是秦中央)對遷陵縣下達的文書,所謂“槎田歲更”,校釋者認爲:槎田,可能是指斫木爲田。歲更,每年更替。這里更要注意的是“以異中縣”,所謂“中縣”,是指内地而言,因此在當時人看來,遷陵等地就是和内地相對的邊地,其生產方式不同。

從秦的施政方針看,也有内外之別。工藤元男先生曾據睡虎地秦簡的資料加以分別。但他更側重討論秦人和少數民族之間的關係。其實我們把眼光放到秦簡集中出土的楚國故地,同樣也能看出這種分別。《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

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有爲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爲鬼薪,公士以下刑爲城旦。 

“故秦人”,注釋小組云:即《商君書•徠民》的“故秦民”,指秦國本有的居民,與原屬六國的“新民”相對。也就是説,從身份角度實行的是秦地本位政策,對外來的游士,通過符傳進行控制。睡虎地秦簡中的另一條材料更明白地指出這層關係,《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邦客與主人鬥,以兵刃、投(殳)梃、拳指傷人,以布。”可(何)謂“”?布入公,如貲布,入賚錢如律。 

整理小組注釋:邦客,指秦國以外的人。主人,指秦國人。在法律術語方面將人們的身份分爲主客,可見這是秦人一貫的制度取向。在實際政策操作層面,同樣也能看到這方面的例子。

《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中記錄了一些案例,在其中一則名爲《尸等捕盜疑購案》,其中有這樣一段話:

廿(二十)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乃二月甲戌,走馬達告曰:盜盜殺傷走馬好□□□部(?)中(?)。即(?)令(?)獄(?)史(?)驩(?)、求盜尸等十六人追。尸等產捕詣秦男子治等四人、荊男子閬等十人,告群盜盜殺傷好等。●治等曰:秦人,邦亡荊,閬等曰:荊邦人,皆居京州。相與亡,來入秦地,欲歸羛(義)。 

這段話是説官府已經追捕到盜殺人的十四人,但在奏讞文書中,從身份上將這些人分成兩種身份:秦男子和荊男子。這也就意味著身份不同,他們所受的處罰也不同,否則沒有區分的必要。

同書中還記載了另一則案例,整理者命名爲《多小未能與謀案》:

【敢】(讞)之:十二月戊午,軍巫間曰:攻荊廬溪【□□】故(?)秦人邦亡荊者男子多。多曰:小走馬。以十年時,與母兒邦亡荊。亡時小,未能與兒謀。它如軍巫書。兒死不訊。問:多初亡時,年十二歲,今廿(二十)二歲;巳(已)削爵爲士五(伍)。它如辤(辭)。鞫之:多與兒邦亡荊,年十二歲,小未能謀。今年廿(二十)二歲,巳(已)削爵爲士五(伍)。得。審。疑多辠(罪)。(系)。它縣論。敢(讞)之。●吏議曰:除多。或曰:黥爲城旦。 

這個案例是説,男子“多”幼年隨母親“兒”從秦國逃亡到荊(楚)地,十年後被告發,但因其當時年幼,未參與預謀而不被處罰。反過來看,正常情況下,如果“邦亡”,即從秦國逃往他國,是犯罪行爲。這就意味著嚴防秦國人逃到他國,重視秦人與他國人身份的區別。這種内外之別在《日書》中也有反映,《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甲種》:“己卯生子,去其邦”;“戊子生子,去其邦北”。《日書》是秦漢時期民間通行的選擇類文獻,離開秦土也成爲他們卜問的内容之一,這也從一個角度看出秦朝内外分別的政策深入人心,根深蒂固。

以上我們把出土資料中有關秦代對新佔領地區,主要是南部地區的特殊統治政策梳理出來。秦代國家實行的這些特殊政策,其目的是要讓這些地區及住民最終徹底地臣服秦王朝統治,從這個角度説,這些措施都是權變的。還需要説明的是,儘管本文強調了統治政策的差異性,但從總體看,秦王朝在這一地區已經建立起了基本的統治秩序,比如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出土於基層官吏墓中,説明當地吏員需要研習、使用秦代法律;里耶秦簡中大量的檔案文書則顯示了井然有序的行政運轉狀態;上引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那條秦代案例,根據後面記錄看,雖然其中官員想變通處理,寬宥這些逃亡山中的新黔首,但與已有法律相左而致罪。依靠法律構建起基本的社會政治秩序,依然是秦代國家對南部邊地實施統治的根本政策取向。



原文刊于《简牍学研究》第六辑,注释从略,引述请以原文为准(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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