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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論卒史一職的性質、來源與級別

李迎春 簡牘學研究 2022-06-21




論卒史一職的性質、來源與級別

李迎春 

(西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甘肃 蘭州 730070)


内容摘要:卒史一職起源於戰國,在秦漢時期,是包括中央列卿和地方郡守、都尉等二千石左右級別官員的高級史類屬吏,以處理文書、協理長官爲主要職責。卒史與秦漢簡牘中的“卒人”稱謂有密切聯繫,很可能是同職異稱,它們以“卒”爲名,應與先秦時期地方行政體制與軍事體制的密切聯繫有關。卒史的秩次與其長官秩次相關,中二千石機構的卒史秩二百石,二千石和比二千石機構的卒史秩百石。漢代卒史雖是百石屬吏,但實際地位較高,西漢中期之後,往往通過“署曹”、部派等方式成爲諸曹掾史、督郵書掾等卿府、郡府大吏,实际职权和地位高於同秩百石的有秩嗇夫。

關鍵詞:卒史;卒人;秦漢;百石;有秩





 以處理文書事務、協助長官工作爲主要責任的各種史類職官是秦漢職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他們的關注有利於深化秦漢政治制度、行政運作、文書制度,乃至中央集權體制研究,長期是秦漢官制史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近年來,關於公府掾屬、令史、尉史的研究有較大進展,這些職官的性質、秩次、行政運作方式已基本明了, 但關於“卒史”的研究則稍顯滯後。除了王國維、勞榦、陳夢家、嚴耕望等前輩學者的相關論述外, 近來雖有楊天宇先生《談漢代的卒史》、蓉文《護工卒史及其它》、李解民《東海郡吏員簿所反映的漢代官制》、蔡萬進《尹灣簡牘所反映的漢代卒史署曹制度》和廖伯源《簡牘與制度》等論著對卒史的相關問題予以探討,釐清了卒史的基本性質和“署曹”等行政運作情況 ,但關於卒史的類別、秩次、隸屬,及與屬、書佐等其他史類吏員的關係等問題,則仍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筆者曾關注過漢代的“文學卒史”和居延漢簡中的“主官”称谓,對漢代“卒史”的任用、升遷及與文獻中的“掾”“主官”等稱謂的關係有所探討。今擬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有關卒史一職的某些問題作一些補正、拾遺,以就教于方家。



一、卒史的性質


從早期國家階段開始,中國古代行政體制中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即是以文書處理、保管爲主要職責的史類職官非常發達。商末卜辭中已有“太史”稱謂, 西周金文中更有各種史類職官,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梳理西周官制,其中即有“史官類官”大類。楊寬認爲西周中央政權存在卿事寮和太史寮兩大機構,“史官居於重要地位”,是西周政權機構的重要特點之一。李鋒也認爲“書記類職官的大量存在是西周早期政府的另一個主要特征”,認爲“史”(即“文職書記類職官”)很明顯地在西周政府中行使文書職能,包括製作和保存文字記錄。戰國之後,隨著中央集權因素的加強,縣制乃至郡制逐漸成熟,地方行政體系中也開始組建較完善的行政組織。秦孝公十三年(即周顯王二十年,前349),正在進行變法的秦國,“初爲縣,有秩史”, 在縣制完善之初,就設置了有秩的縣中史類職官。秦漢帝國形成之後,隨著文書行政的發展,不僅皇帝身邊有御史,丞相府有長史、史、少史、從史、屬,御史大夫府有御史少史、屬,九卿、郡縣等各級官署中也有大量的史類職官存在,如衛宏即稱:“令吏曰令史,尉吏曰尉史,丞吏曰丞史。”  如果説“令”之吏可稱“令史”、“尉”之吏可稱“尉史”、“丞”之吏可稱“丞史”還較易理解的話,那麼秦漢職官體系中“卒史”又是什麼性質、什麼級別、隸屬於哪種機構的職官,則頗爲費解。


(一)卒史一職存在的時間

“卒史”多見於秦及漢初文獻,《史記》卷53《蕭相國世家》載蕭何在秦時曾“給泗水卒史事”,卷96《張丞相列傳》載周昌、周苛兄弟“皆爲泗水卒史”,卷48《陳涉世家》載韓廣曾做過上谷卒史。里耶秦簡中也有不少關於“卒史”的材料,如秦始皇廿六年(前221)有覆獄卒史衰、義(8-135號簡),廿九年(前218)洞庭郡有“叚卒史悍”(8-78號簡)等。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有秦及漢初卒史斷獄或署理文書的記錄,如秦始皇廿七年(前220)的南郡卒史蓋廬、摯田、叚卒史瞗(124號簡),漢高帝七年(前200)和八年(前199)的南郡卒史建舍(74、67號簡)等。秦統一後既有“卒史”,則可推測“卒史”一職來源較早。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不智(知)何人刺女子婢里中”條,有“謁以補卒史”(228號簡)的記載。由於該條有“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記日,且文中諱“正”爲“典”,因此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認爲該簡“六年”是秦王政六年(前241)。如此説不誤,則“卒史”一職的起源至少可追溯至戰國後期。

至於西漢、新莽時期的“卒史”,在《史記》、《漢書》,及居延、敦煌、懸泉、尹灣、羅布淖爾漢簡和相關銅器銘文、未央宮骨簽等文獻中習見,在此不贅。東漢文獻中,卒史出現較少,但東漢職官體系中有“卒史”當無疑問。《續漢書·百官志五》“州郡”條劉昭注引《漢官》載河南尹員吏中有“百石卒吏二百五十人”的記載,從秩次及郡府屬吏這一性質來看,其中“卒吏”即“卒史”。《孔廟置守廟百石孔龢碑》載,桓帝元嘉三年(即元興元年,153),皇帝批復詔書同意在魯地設置“百石卒史”一人,“典主守廟”。《蜀郡屬國辛通達李仲曾造橋碑》載,桓帝延熹甲辰(即延熹七年,164)蜀郡屬國有“領南部道橋掾軍功卒史漢嘉杜沂字祖長”。山東嘉祥宋山3號墓出土《安國祠堂題記》載,漢桓帝永壽三年(157)有“卒史安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也有“府趙卒史”(CWJ1③:165)、“府胡卒史”(CWJ1③:263-31) 和“卒史昆”(J1③:325-1-140) ,都應是東漢長沙郡卒史。此外,漢和帝永元十六年(104)“廣漢郡書刀”銘文載:“廣漢□□□卅□□□□秋造護工卒史克長不丞奉主”。由此可知,東漢有“卒史”毋庸置疑。但進入魏晉之後,我們在文獻中已基本不見“卒史”稱謂。


(二)卒史一職所屬的機構

目前所見“卒史”多郡府屬吏。尹灣漢墓簡牘《集簿》載太守府屬吏有“卒史九人”,都尉府屬吏有“卒史二人”(YM6D1),足證郡太守府和郡都尉府皆有卒史。《史記》卷53《蕭相國世家》載蕭何任沛主吏掾時,“秦御史監郡者與從事,常辨之。何乃給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何固請,得毋行。”蕭何因與秦泗水郡監郡御史關係融洽,不僅“給泗水卒史事”,且被監郡御史向中央推薦。同書卷96《張丞相列傳》載,沛人周昌、周苛“秦時皆爲泗水卒史。及高祖起沛,擊破泗水守監,於是周昌、周苛自卒史從沛公”,其中“泗水守監”,很可能分別指泗水郡守與泗水郡監御史。泗水卒史周昌、周苛在守、監爲沛公劉邦擊破後能“自卒史從沛公”,再聯繫前引《蕭相國世家》的記載,似可推測秦時不僅郡守、郡尉,甚至郡監御史屬下也設有“卒史”一職。

“卒史”不僅是郡府屬吏的專稱,其他官署吏員也有稱“卒史”者。陳夢家曾指出:“屬國亦有卒史。” 懸泉漢簡中習見“大司農卒史”(如I 90DXT0112③:115號簡)。吳榮曾通過對未央宮出土骨簽和漢代銅器銘文的研究,指出太僕、執金吾等卿府也有卒史 。楊天宇根據《史記》卷121《儒林列傳》和《漢書》卷58《兒寬傳》的記載,指出大行、廷尉有卒史,稱:“漢代不僅郡太守屬吏有卒史,且中央官屬也有卒史。” 其實,根據《史》《漢》所載,除上述機構外,左右内史、左馮翊等三輔官屬也有“卒史”。

從目前史料來看,郡府(包括郡守、郡尉、郡監)有卒史,大行、廷尉、太僕、執金吾等九卿府有卒史,三輔有卒史,然更高級的丞相、御史府和較低級的長官爲“令長”的縣級行政單位正常情況下皆無卒史之設。劉增貴曾推測:“(漢代)中央各官署都有卒史一職”, 但我們今天在丞相、御史大夫等“三公”官署中,尚未見“卒史”一職。楊天宇認爲太史令有屬吏卒史 。《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載,太常屬官有太史令。《續漢書·百官志二》“太常”條載:“太史令一人,六百石。”太史令是太常屬官,以“令”爲稱,秩六百石,如真有卒史,則似乎是六百石左右縣級機構亦可有卒史的佐證,但仔細分析可知 “太史令”有卒史之説難以成立。《史記》卷130《太史公自序》稱:“喜生談,談爲太史公”,張守節《正義》引衛宏《漢舊儀》云:“太史公秩二千石,卒史皆秩二百石”,這應是太史公(令)有卒史之説的史料依據。但《漢舊儀》關於太史公秩次的這一説法從來就沒有得到學界認可。大家基本不認爲“太史公”是實際存在的官職。李慈銘説:“衛説不過因公字而附會之”,朱一新認爲太史公秩二千石的説法與《漢書·百官公卿表》太史令秩六百石的記載不合,“闕疑可矣” 。況且,即使《漢舊儀》的説法準確,有卒史的也是秩二千石的“太史公”,而非秩六百石的“太史令”,這並不能構成縣級機構可有卒史的證據。

此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載:

試史學童以十五篇,能風(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爲史。有(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其八(體)課大史,大史誦課,取冣(最)一人以爲其縣令史,殿者勿以爲史。三歲壹并課,取冣(最)一人以爲尚書卒史。

475—476號簡

據《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尚書是少府屬官,長官爲令,在東漢其秩級也僅千石,與大縣縣令同。如該簡中之“尚書卒史”是尚書令下屬之“史”,則又是一處縣級機構有“卒史”的例證。然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主要是有關太史、太卜、太祝等官署和郡縣試史學童的規定,通篇與屬少府的尚書機構無涉。具體到475-476號簡,先是郡移大史誦課,太史選最優秀的一人爲縣令史,反映的是太史代郡縣選拔優秀“史”吏的情況。緊接著簡文稱“三歲壹并課”,選拔最優秀者爲“尚書卒史”,仍應是郡請太史代爲考核之意,如此則“尚書卒史”並非“尚書”屬吏,而是郡中 “尚書”,以文書事務爲主要職責的卒史。因此,該簡也不能成爲縣級機構有“卒史”的證據。

《後漢書》卷11《劉盆子傳》載,劉盆子在赤眉軍中時,曾屬右校卒史劉俠卿。其中 “右校”,性質不明,但由於其時赤眉軍並未建立完善之政權組織,因此該“右校”絕非將作大匠屬下之“右校令丞”,“右校卒史”也不會是縣級機構“右校”的卒史。同傳稱,赤眉初起時,“以言辭爲約束,無文書、旌旗、部曲、號令。其中最尊者號三老,次從事,次卒史,泛相稱曰巨人”,可見在赤眉軍早期軍事組織中,“卒史”曾普遍設置,是樸素農民軍對軍事頭目的一種泛稱,《劉盆子傳》中的“右校卒史”應即負責“右校”這一軍事組織的頭目。

羅福頤《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卷11《專用印及未詳、疑偽印》“殉葬專用印”條曾收錄“橫野大將軍莫府卒史張林印”。羅福頤考證,橫野大將軍即建武年間的王常。關於將軍莫府卒史,傳世和出土文獻中僅此一見,且處於東漢建國之初征伐頻繁、將軍制度尚未規範化之時代,可視爲特例。橫野大將軍幕府置卒史,可能與該職地位級別低於“公”而與中央九卿相類有關。《續漢書·百官志一》載:“將軍,不常置……世祖中興,吳漢以大將軍爲大司馬,景丹爲驃騎大將軍,位在公下,及前、後、左、右雜號將軍眾多,皆主征伐,事訖皆罷”,本注曰:“掌征伐背叛。比公者四:第一大將軍,次驃騎將軍,次車騎將軍,次衛將軍。”橫野大將軍作爲臨時設置的雜號將軍,地位不能與“位在公下”的大將軍、驃騎將軍相比,官屬設置既不能“比公”,因此可能臨時比卿府而設“卒史”。

綜上可知,设有卒史的機構,要麼是中二千石的九卿、三輔,要麼是二千石的中央列卿或郡國守相,要麼是比二千石的各種都尉。因此,筆者認爲“卒史”應是秦漢時期二千石左右官吏的高級屬吏,主要設于郡太守、都尉、屬國都尉、中央列卿等官府之中。在傳世文獻中,太守卒史最爲常見。出土簡牘中都尉卒史較多,除了見於尹灣漢墓簡牘外,還見於西北漢簡。如居延漢簡EPT50·212B和EPT56·221號簡的“居延卒史”指居延都尉府卒史;羅布淖爾漢簡有“伊循卒史箕廣宗” 的記載,當指“伊循都尉”卒史 。敦煌漢簡1961號簡載:“卒史秩各百石員二人”,羅振玉、王國維認爲二人“蓋一郡卒史之員” ,然而據尹灣漢墓簡牘太守府卒史員“九人”、都尉府卒史員“二人”的記載可知,敦煌簡之卒史“員二人”應爲都尉卒史之員。出土簡牘中有較多文書籤署簡,其中大多殘缺不全,我們知道了“卒史”一職的從屬關係,在判斷有“卒史”簽署之文書的具體機構時,無疑會方便很多。陳夢家根據居延漢簡材料提出的“漢簡二府文書籤署,有卒史、書佐而無令史,候官則有令史而無卒史”結論, 今天看來仍爲不刊之論。當然,需注意的是,西北漢簡有“卒史”之文書籤署簡,也未必皆爲太守、都尉二府所下,要考慮到有屬國都尉、三輔長官和中央列卿所下文書傳遞至西北邊塞的可能。


(三)卒史的職責

文獻中所見“卒史”,有尚書卒史、文學卒史、覆獄卒史、軍功卒史、護工卒史、上計卒史(居延503·12號簡)等名目。這些名目有的是就卒史選拔途徑、出身而言,如軍功卒史、文學卒史;有的則是就具體職掌而言,如尚書卒史、覆獄卒史、護工卒史、上計卒史等即是分別在尚書、覆獄、護工、上計等方面協助長官處理相關公務。居延文書籤署簡中的卒史,則主要是協理長官處理府内文書事務的卒史。

秦及漢初,作爲郡府和卿府中的高級屬吏,卒史的員額較少, 但在文獻中卻頗爲常見。這可能與當時郡、卿府結構較爲簡單,“卒史”一詞是作爲實際官名使用有關。當時作爲郡、卿府高級屬吏的卒史,或長期,或接受臨時委派,以“覆獄卒史”、“護工卒史”等名目從事相關政務,故在傳世文獻和各種出土文書中多見。西漢中期之後,隨著郡府行政化色彩的加強,屬吏數量不斷膨脹,機構逐漸細分,郡中門下吏員、各種曹吏和外部之吏的名目日漸增多,因此大部分卒史都通過“署曹”、外派的方式成爲了郡中各曹掾史、督郵或門下吏。這樣一來,一般文獻中經常見到的就是諸曹掾史等實際職名,而非“卒史”。也就是説,西漢後期到東漢時期,雖然“卒史”在文獻中不常見,但其實文獻中常見的各曹掾史、督郵等郡中大吏中有相當一部分,實際官職仍是“卒史”。當時社會對郡府屬吏,存在著兩種稱謂系統,一般文書中習稱功曹史、戶曹掾、督郵書掾、門下掾等具體職名,而國家正式官簿中仍稱卒史、屬。尹灣漢簡《東海郡屬吏設置簿》(YM6D5)中有掾史、督郵史、案事史、勸田史等大量具體職名(YM6D五反)而無“卒史”“屬”,同墓《集簿》(YM6D1)和《東海郡吏員簿》(YM6D2)中有“卒史”“屬”而無各種曹掾史,正是這種現象的反映。正如廖伯源所説:“《東海郡吏員簿》所載之吏員名目,當是漢初時郡縣屬吏之官名,以後郡府縣廷之組織擴大,實際所用之屬吏人數漸漸增加,屬吏之官名乃以其實際職務命名。然朝廷所定之員額無大變,則員額簿之官名與實際職務之官名不符。而員額之官名是新增職務官名之所本,故員額之官名漸成爲某一屬吏等級之名稱。如卒史成爲郡府高級屬吏之等級名稱,郡府諸曹之掾及督郵等高級屬吏占卒史之員額。” 到了東漢,雖郡府卒史員額有較大增加,但這種實際官稱和等級官稱並存的現象則保持並進一步強化,這是東漢“卒史”雖大量存在, 但在文獻中所見甚少的直接原因。白雲翔曾統計蜀郡西工製造器物銘文,發現東漢明帝永平十一年(68)之後,器物銘文上的從西漢始元年間以來直到建武廿八年(42)一直存在的“護工卒史”一職開始變爲“護工掾”。“護工卒史”是以郡中護工爲主要職責的卒史,“護工掾”是郡中“護工”部門的管理者, 其稱謂的變化正反映了東漢時期郡縣屬吏以具體官稱取代等級官稱進一步強化的趨勢。

郡卒史有較高的地位和較好的仕宦前途 ,是郡守和監郡御史的重要輔佐,對郡政有一定影響。但從實質來説,其仍保持著掌管文書以協理長官之“史”的本色,從本質來説仍是屬吏,這正是目前發現的大量秦及漢初官印和封泥中未見其擁有官印的原因。





二、“卒史”稱謂的來源


(一)“卒史”與軍事組織

如果説縣級行政單位因其長官稱令而屬吏稱令史還好理解的話,二千石級行政單位尤其是郡府屬吏稱“卒史”,則比較費解。這可能與郡的早期職能有關。從戰國至漢初,郡的主要職能在於軍事與監察,不在於日常行政,這點日本學者紙屋正和、大櫛敦弘,中國學者臧知非、周長山等都有論述。即使到了西漢中期之後,軍事仍是郡守的重要職責,郡尉只是“佐守典武職甲卒” 。郡既然側重於“武職甲卒”,重要屬吏以與軍事有關的“卒”爲稱也就可以理解了。

與軍事制度的緊密結合是中國早期地方行政制度的特點之一。《周禮·夏官司馬·敘官》説:“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爲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爲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爲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爲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爲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爲伍,伍皆有長”,鄭玄注曰:“軍、師、旅、卒、兩、伍,皆眾名也。伍一比,兩一旅,卒一族,旅一党,師一州,軍一鄉,家所出一人。將、帥、長、司馬者,皆師吏也。言軍將皆命卿,則凡軍帥不特置,選於六官六鄉之吏。自鄉以下,德任者使兼官焉” 。鄭玄以“地官司徒”地方行政序列的“鄉”“州”“黨”“族”“旅”“比”與“夏官司馬”軍事序列的“軍”“師”“旅”“卒”“兩”“伍”對應,並指出“軍帥不特置,選於六官六鄉之吏”,説明其已發現這一特點的存在。《續漢書·百官志五》劉昭注引劉邵《爵制》也稱:“在國也,則以比長、閭胥、族師、黨正、州長、鄉大夫爲稱;其在軍也,則以卒伍、司馬、將軍爲號”。其後,清人俞樾、孫詒讓等對此又都有所申論,俞樾稱:“蓋古之爲將率者,其平時即州長黨正之官” ,孫詒讓説:“兼官者,在鄉爲鄉官,在軍爲軍吏” 。杜正勝《編戶齊民》一書系統討論了這一現象,他認爲“以軍領政”是早期政府利用地方行政體系掌握人力資源的重要特點,稱:“先秦文獻凡涉及地方行政系統者,多與軍隊組織配合” 、“《國語·齊語》和《管子·小匡》軍隊組織與地方行政兩種階層體系並行,《周禮》夏官大司馬的軍隊階層也和地官大司徒與遂人的行政組織同步,其根本精神在於‘作内政而寄軍令’” 。

戰國時期,地方行政系統與軍事系統緊密結合,“行政系統有一戶,軍隊組織有一丁,集鄉里之民而成軍。戰時,鄉里長官即是軍隊各級首長” 。後來作爲地方行政長官的郡守,在戰國無疑主要是領兵的將帥,其手下有“卒”的軍事編制 。據前引鄭玄的説法,軍事組織中的“卒”與民政系統中的“族”相對應,族在國爲百戶,長官稱“族師”,卒在軍爲百人,長官稱“卒長”。行政機構以“族”爲稱,反映了其組織尚未完全摒棄血緣關係,是在地緣基礎上對血緣結合的保留。這與“鄉”“州”“黨”等主要以地緣構成的組織形式有所不同。而以血緣與地緣的結合構成的軍事組織“卒”,對於穩定戰爭中軍隊的凝聚力無疑具有重要作用,自然會成爲一個基本作戰單位。《逸周書·武順》載:“五五二十五曰元卒。一卒居前曰開,一卒居後曰敦。左右一卒曰旅,四卒成衛曰伯”,雖然其每卒人數與《周禮》有出入 ,但“卒”作爲一基本作戰單位,確是明確的。

“卒”在戰國軍隊中是一重要單位,“卒史”稱謂的來源可能與“卒”有關。其具體情形通過今天的材料很難準確描繪,筆者推測主兵的郡守屬下 “史”類屬吏最初可能來源於各“卒”,之所以以“卒”爲單位選擇屬吏,則可能與“卒”代表了“族”有關。當然也不排除郡守選擇部分“卒長”充當其史類吏員的可能。秦時,卒史已成爲郡府高級屬吏稱謂,後來又成爲二千石級官員高級屬吏的稱謂。


(二)卒史與卒人

除“卒史”外,秦漢簡牘還有“卒人”稱謂。這種稱謂除了實指表示一種身份外,還主要見於文書用語“敢告卒人”中。今天,我們雖對“卒人”稱謂内涵不甚了解,但可以推測其與“卒史”當有一定聯繫。

《論衡·謝短》載:“兩郡移書,曰‘敢告卒人’,兩縣不言,何解?” 20世紀西北漢簡大量出土後,我們對漢代各級政府間的公文形式有了較晰認識,發現不僅是“兩郡之間”,郡内太守府與都尉府間的公文也常用“敢告卒人”一語。居延漢簡載:

建始元年九月辛酉朔乙丑張掖大守良長史威丞宏敢告居延都尉卒人言殄北守候塞尉護甲渠

候誼典吏社受致廛飯黍肉護直百卅六誼直百卌二五月五日誼以錢千五百償所斂吏社錢有

書護受社廛不謹誼所以錢千五百償吏者審未發覺誼以私錢償□罪名書到如

EPT52·99

張掖太守府發往居延都尉府的文書有“敢告卒人”用語。王充僅稱“敢告卒人”是“兩郡移書”,而未及都尉,可能是由於東漢建武六年(30)“罷郡國都尉官” 後,内郡已不設都尉一職。

不僅本郡内部文書,郡太守府與其它二千石機構來往公文也有“敢告卒人”。居延漢簡載:

二月戊寅張掖大守福庫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張掖農都尉護田校尉府卒人謂縣律曰臧它物非

錢者以十月平賈計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貪利貴賈貰予貧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時驗問

居延漢簡4·1

張掖太守府發給張掖農都尉與護田校尉府的文書也有“敢告卒人”,其中“張掖農都尉”與張掖太守是否有直接隸屬關係雖不好確定,但據兩《漢書》所載,“護田校尉”作爲屯田軍職,應該不會直接隸屬張掖郡太守。

目前所見“敢告卒人”文書,主要是郡太守與郡都尉、農都尉、護田校尉、它郡太守等二千石級別官府間來往之公文,未見縣級文書 ,説明 “卒人”稱謂當與二千石級別官府有關。既然“卒人”與二千石級官府有關,且“敢告卒人”作爲習用語出現在文書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佐證 “卒人”與文書處理事務的關係,因此“卒人”與“卒史”稱謂在早期很可能是同職異稱,只是後來 “卒史”逐漸成爲主流稱謂,而壓縮了“卒人”稱謂的使用空間。當然,要想使此觀點成立,很重要的一點是要有“卒人”與“卒史”一樣是一種屬吏身份的證據。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傳食律》載:

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醬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給之韭蔥。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䊪(糲)米半斗,僕,少半斗。(179—180)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疑此處的“御史”是監郡御史,“卒人”是“某些官的部屬”,認爲“卒人”是監郡御史等官的屬吏,并語譯“御史卒人使者”爲“御史的卒人出差”。但陳偉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否定了此觀點。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載:

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及軍吏、縣道有尤急言變事,皆得爲傳食。車大夫稗米半斗,參食,從者䊪(糲)米,皆給草具。車大夫醬四分升一,鹽及從者人各廿二分升一。

(232-233)

陳偉認爲,該簡可與前引睡虎地《秦律十八種·傳食律》179-180號簡對讀,“秦簡的‘卒人’相當于漢簡的‘諸二千石官’。……‘卒人’或許是秦郡長官在稱‘守’、‘泰(太)守’之前的稱述。在‘守’、‘泰(太)守’流行以後,‘卒人’作爲文書用語保留下來,繼續指稱郡級長官,幷流傳到漢代。” 《秦簡牘合集》的撰者根據紅外線圖版發現了《秦律十八種·傳食律》179號簡“御史”和“卒人使者”間的鉤識符號,故不同意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對“御史”、“卒人”的解釋和相關語譯,而完全同意陳偉觀點,稱:“‘御史’下有鉤識符號,並參看《二年律令·傳食律》,在‘御史’下著逗號,兼指御史的使者與卒人的使者(漢律作(‘使人’)。” 陳偉及《秦簡牘合集》的撰者將兩條有關“卒人”的簡牘對讀,拓寬了相關研究思路,指出“御史”與“卒人使者”間的鉤識符號,更是一大發現,但由此直接得出“卒人”就是“諸二千石官”的結論,則仍可商榷。

首先,前引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傳食律》和漢初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的相關簡文能否直接對讀目前還不好驟然斷定,從兩者所涉人員來看,未必就是同一内容條目的自然演變。其次,“御史”和“卒人使者”間雖有鉤識符號,但我們要準確理解“御史卒人使者”的含義還有困難。雖然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所説的“御史的卒人出差”的解釋現在看來不夠準確,但由於我們對戰國秦時期鉤識符號的用法和“御史”“使者”稱謂的適用人群還不能準確把握,所以“御史的使者與卒人的使者”之説也不一定就毫無問題,因爲該句還有釋爲“作爲使者的御史和卒人”的可能性。現在能肯定的是,由於“御史卒人使者”還存在無爵的可能,所以這一群體所指代的群體社會地位不會很高,但這一社會地位是由“使者”決定的,還是由“御史”和“卒人”稱謂決定的,現在尚難以斷定。如果簡中的“御史”真如《秦簡牘合集》的撰者所認爲的一定是等同於《二年律令·傳食律》“御史”的“御史大夫”,那麼“卒人”地位當然不低,但“御史”等同於“御史大夫”的説法顯然是有問題的。且不説戰國秦漢文獻中“御史”不等於“御史大夫”的記載比比皆是,就是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中的“御史”也不作“御史大夫”解。除了《傳食律》的這條記載外,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中還有一處關於“御史”的記載,即《尉雜》199號簡:“歲讎辟律於御史”,關於這個“御史”,整理者曾指出與秦時張蒼擔任的“主柱下方書”的御史一職相類, 《秦簡牘合集》的撰者對此表示同意。這一“御史”顯然並非“御史大夫”。既然179號簡“御史”不一定可以和《二年律令·傳食律》232號簡對讀,其“御史”不一定是“御史大夫”,那麼如果將“御史卒人使者”理解爲 “作爲使者的御史和卒人”,其中“卒人”的地位也就不一定很高了,更不太可能是“諸二千石官”。再次,里耶秦簡中有關於“卒人”的記載:

〼未朔己未巴叚守丞敢告洞庭守主:卒人可令縣論?Ⅰ

卒人,卒人已論,它如令。敢告主。不疑手。·以江州印行事。Ⅱ

六月丙午,洞庭守禮謂遷陵嗇夫:□署遷陵亟論言史(事),署中曹發它Ⅲ

如律令。ノ和手。  Ⅳ8-61+8-293+8-2012

〼佐惜以來。ノ欣發。8-61背+8-293背+8-2012背

該簡由於殘斷,故準確含義不易理解,但性質應是洞庭郡將巴郡一份文書(或文書的主要内容)轉交給下屬遷陵縣,由於巴郡文書所交代的事需要由洞庭郡遷陵縣處理或知曉,因此其内容當涉及縣内行政,再從文書内容“卒人已論”來看,具體事由很可能關於巴郡卒人在遷陵的活動有關,其中“卒人”則與文獻中習見的郡中“卒史”相類。最後,如果説里耶8-61+8-293+8-2012號秦簡殘斷,前述推論有較大推測成分的話,我們還可以在漢簡中找到“卒人”可能是屬吏而絕非太守等“二千石官”的例證。敦酥油土出土漢簡中有關於“卒人”從事實際事務的記載:

迹南行未知所指送稟卒人言虜當來中部備令不盡三日四月一日

敦煌漢簡1378

簡中“送稟卒人”當指以“送稟”爲主要職責的“卒人”,“卒人”既以“送稟”爲稱,則不會是“郡長官在稱‘守’、‘泰(太)守’之前的稱述”,而應是從事具體行政事務的屬吏。綜上,“卒人”應與“卒史”相似,是戰國時期郡守等二千石左右高級官員的屬吏,而非“二千石官”本身。

至於二千石機構間公文往來,爲何不“告”對方長官,而要 “敢告”對方屬吏“卒人”,則與秦漢時期書信書寫習慣有關。漢人書信中,寫信者爲表示謙遜和對對方的尊敬,往往採取自賤手法,稱自己的書信只配讓對方仆隸、下屬過目,故收信人往往是“某某馬足下”“執事”等。正如蔡邕《独断》所説:“羣臣與天子言,不敢指斥天子,故呼在陛下者而告之,因卑達尊之意也。上書亦如之。及羣臣士庶相與言曰殿下、閤下、執事之屬,皆此類也。” 由於,卒人(卒史)在戰國時期即主要作爲郡守等二千石左右級別官員的屬吏,以協理長官處理文書等事務爲職,因此郡守等二千石級別官員來往公文中,往往以“敢告卒人”作爲謙稱。




三、卒史的秩次和地位


(一)卒史的秩次

關於卒史的秩次,從文獻來看郡卒史以百石最爲常見,如《漢書》卷89《儒林傳》有“《五經》百石卒史”,《續漢書·百官志五》劉昭注引《漢官》有“百石卒吏”,《孔廟置守廟百石孔龢碑》有“百石卒史”等。因此,陳夢家、李解民等眾多學者都認爲“卒史”秩百石。但問題在於對文獻中出現的二百石卒史應該如何理解。《漢書》卷89《循吏傳》載黃霸“入榖沈黎郡,補左馮翊二百石卒史”,顏師古注引如淳曰:“三輔郡得任用它郡人,而卒史獨二百石,所謂尤異者也”,認爲三輔郡卒史秩二百石是“三輔尤異”的表現,近人嚴耕望、廖伯源等都同意此觀點。 

筆者認爲漢代“三輔尤異”指三輔治行尤異的官員,而非一種優待三輔官員的特殊制度, 將卒史秩二百石理解爲“三輔尤異”的表現并不合適。其實,如果我們了解漢代秩次制度的一般原則的話,可以發現左馮翊卒史二百石是正常現象。《續漢書·百官志四》載:“凡中二千石,丞比千石。真二千石,丞、長史六百石。比二千石,丞比六百石。令、相千石,丞、尉四百石。其六百石,丞、尉三百石。長、相四百石及三百石,丞、尉皆二百石。”這段關於漢代各官署丞、長史、尉秩次的説明,反映了漢代佐官秩次隨長官秩次不同而不同的現象。既然佐官如此,那麼對長官依附性更強的屬吏的秩次也當遵從此原則。卒史作爲屬吏,其長官級別分別可以是中二千石、二千石和比二千石,因此不同機構的卒史的秩次不同是非常正常的。

《史記》卷121《儒林列傳》載公孫弘上書:“請選擇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藝以上,補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已下,補郡太守卒史”,其中左右内史和大行的卒史的秩次顯然與郡太守卒史秩次不同。按照以次升遷的原則,左右内史、大行的卒史當爲二百石,郡太守卒史當爲百石 。左右内史即後來的三輔,他們秩次都是中二千石,與中央九卿一致而不同于二千石的郡太守,其屬吏的秩次與以大行爲代表的九卿屬吏一致,高於太守屬吏,是非常正常的。

綜上可知,漢代郡太守、都尉等二千石、比二千石官員的屬吏卒史秩百石,卿府卒史秩二百石,左馮翊卒史秩二百石是普遍現象,談不上“尤異”與否。


(二)卒史與有秩嗇夫的地位

西漢中後期的郡文書類屬吏主要有卒史、屬和書佐,其中郡卒史秩百石,高於秩斗食的郡屬和秩佐史的“書佐” ,在郡府文書吏中處於最高地位。如淳引漢《律》:“郡卒史書佐各十人”,尹灣漢墓簡牘《集簿》稱太守府屬吏“卒史九人屬五人書佐十人”、都尉府屬吏“卒史二人屬三人書佐五人”,居延文書籤署簡中“卒史”恒在“書佐”前,也都説明卒史地位較高。

除了卒史、屬、書佐,漢代郡太守還有任命有秩嗇夫的權力,有秩也是百石,與卒史並爲“郡吏等級之最高者”, 那麼同爲百石的卒史和有秩嗇夫在地位上又有何區別呢?

“有秩”原是對“秩裁有秩”的小官吏的概稱。在漢初,這種小官吏包括從二百五十石到百廿石之吏。低級屬吏的秩次簡化之後,有秩固著于“百石”,作爲秩次稱謂高於斗食、佐史,有時也可作爲有秩之吏如有秩嗇夫、有秩候長的省稱。 

西漢中期之後,有秩秩次同於百石。然而《漢書》卷97《外戚傳上》載:

至武帝制倢伃、娙娥、傛華、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儀之號,凡十四等云。昭儀位視丞相,爵比諸侯王。倢伃視上卿,比列侯。娙娥視中二千石,比關内侯。傛華視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視二千石,比少上造。八子視千石,比中更。充依視千石,比左更。七子視八百石,比右庶長。良人視八百石,比左庶長。長使視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視四百石,比公乘。五官視三百石。順常視二百石。無涓、共和、娛靈、保林、良使、夜者皆視百石。上家人子、中家人子視有秩斗食云。

從這則材料看“百石”與“有秩”地位不同,似乎高於“有秩”,這與文獻中有秩等於百石的記載矛盾。陳夢家據此得出“西漢時又有‘有秩’一級介於百石與斗食之間”的結論,認爲有秩低於百石。此外,《續漢書·百官志五》劉昭注引《漢官》中也存在同一官府既有“百石”,又有“有秩”的現象,似乎“有秩”與“百石”所指不同。

裘錫圭曾注意到上述問題,並分析了有秩與百石之別,認爲“有秩”可作爲“有秩嗇夫”等官吏職名的省稱,“百石”可作爲“其它秩百石掾屬”的省稱,在此基礎上“東漢時代的《漢官》裏百石和有秩在一個官署的員吏裏同時出現的現象,就可以得到解釋了”。裘錫圭關於官吏職名省稱的結論確爲卓識,但這一論述解釋不了爲什麼《漢書·外戚傳上》裏百石的地位似乎要比“有秩”爲高。依據常理,由高級秩次演化而來最後固著于百石的“有秩”應比“百石”爲高才對,然而歷史卻恰恰相反,個中緣由值得深思。裘錫圭説:“鄉嗇夫是直接管理人民的,官嗇夫是直接管理各種事務的,職務比較瑣碎。在當事人的眼裏,有秩嗇夫的地位大概比不上其他的百石吏,班固在《外戚傳》裏把有秩置於百石之下,跟斗食連在一起,也許就是這種心理。”  裘先生認爲有秩嗇夫的地位比不上其他的百石吏,無疑是正確的。至於有秩嗇夫地位比不上“其他的百石吏”的原因,除了“職務比較瑣碎”外,筆者認爲還應考慮到西漢中前期地方行政系統内組織結構變化的因素,即隨著郡太守行政職能的強化,卒史等史類職官權力、地位逐漸呈上升趨勢。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列舉漢初在國家官吏序列中有正式秩次的各級官吏的具體秩次,列名其中的有秩官、鄉嗇夫秩次從百廿石到二百五十石,其中地位最低的“有秩毋乘車者”的秩次也有百廿石。但在這個國家官吏序列中,卻沒有後來秩百石的卒史,可見在秦及漢初負有實際行政責任、掌握具體機構的嗇夫,至少是有秩嗇夫,地位要遠高於以協理長官、處理文書爲主要責任的卒史。但此後,由於國家地方政策的調整、郡太守行政職能的強化,卒史等史類屬吏憑藉與長官的親密關係,地位有所提升,而相反負責具體部門的嗇夫由於受郡縣的控制越來越嚴密,故實際權力及地位皆有所下降。反映在官制變化上,就是二百五十石至百廿石之有秩嗇夫的秩次統一降爲百石,與漢初不能進入國家正式官吏序列的卒史在秩次上平等。然而這一平等其實還只是官制上的平等,在時人心中,從權力、地位等角度説,卒史甚至要優於有秩的嗇夫。

西漢中期之後,郡縣職位中的“百石吏”只有卒史和秩次固著於百石的有秩嗇夫,其中卒史習稱百石卒史,而有秩嗇夫習稱有秩。這種稱謂習慣的形成應與戰國至漢初官制有關。由於從戰國至漢初,郡縣行政系統中,除了守、相、令、長、丞、尉等長吏外,能進入國家正式官吏序列的有秩的小吏只有嗇夫,而無卒史等史類屬吏,因此在秦漢時期,稱“有秩”者也主要是嗇夫、候長等官職,而卒史雖然也秩百石,但一般不稱有秩。雲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和《法律答問》中,曾五次出現“有秩”,從語言環境來看,指的都應是與史類職官不同的負具體機構責任之吏,也就是都有很大的可能是縣下嗇夫類職官。如《秦律十八種》72號簡載“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其中有秩吏負責都官,顯然是嗇夫;《法律答問》55號簡載“有秩偽寫其印爲大嗇夫”,有秩既然可偽造其印爲大嗇夫之印,説明其本有印,這顯然是小官嗇夫而非無印的郡縣史類職官。《漢書》卷5《景帝紀》載景帝詔令,“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治、所行、所將,其與飲食計償費,勿論”,“諸有秩”有自己的“官屬”,顯然也是嗇夫類官吏,而非以協理長官爲主要責任的史類職官。“有秩”和“百石”這種習慣用法之別還可爲西漢中後期簡牘證明,如尹灣漢簡稱“有秩”者即皆“有秩嗇夫”省稱。

明白了西漢中後期有秩與百石的用法之別,就更易理解爲什麼當時人們心目中“百石”地位緣何高於“有秩”。這一現象其實正是西漢中期之後,卒史地位高於同秩嗇夫類官吏、在同秩官吏中居於優勢地位的表現。《漢書》卷97《外戚傳上》“百石”地位高於“有秩”的現象,正如裘先生所言,反映了卒史作爲郡中高級史類吏員地位的崇高。

卒史地位高於同秩的有秩嗇夫,不僅體現在人們的意識中,還體現於仕進升遷上。《漢書》卷76《張敞傳》載張敞“以鄉有秩補太守卒史”,卷86《何武傳》載何武建議郡守提拔市嗇夫求商爲卒吏。這些例子都是有秩嗇夫被提拔爲卒史,反映了當時由有秩嗇夫到卒史的普遍仕進順序。

此外,《後漢書·鄧晨傳》李賢注引《東觀記》載王莽末“晨與上共載出,逢使者不下車,使者怒,頗加恥辱。上稱江夏卒史,晨更名侯家丞”,劉秀詐稱江夏卒史,與“秩三百石”的侯家丞並列 ,卒史地位更可見一斑。赤眉軍初起時軍中“最尊者號三老,次從事,次卒史,泛相稱曰巨人” ,其中三老屬於“鄉官”,“師而不臣”,地位高於普通屬吏 ,從事是刺史屬吏,卒史與他們並稱“巨人”,也可見地位不低,當爲郡縣行政系統中除長官、佐官外的最高職位之一。






原文刊于《简牍学研究》第六辑,注释从略,引述请以原文为准(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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