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也釋吴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旱田”與“熟田”
也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
“旱田”與“熟田”
王勇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湖南 長沙 410082)
内容摘要: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旱田與熟田都是種植水稻的農田,但是前者農田形態不完善,缺乏穩定的灌溉水源。田家莂登錄的佃田主要是因無主而收歸官有的農田,這些旱田大都因配套的陂塘失修而失去灌溉水源,並非沒有灌溉的條件,要恢復成爲熟田並不特別困難。孫吳政權一方面設法將這些旱田租佃給吏民以免其完全荒蕪,一方面也加緊陂塘的修復以使其重新獲得灌溉水源。嘉禾五年與嘉禾四年相比,旱田與熟田的比例發生了明顯改觀。
關鍵詞:旱田;熟田;農田形態;吳簡
長沙走馬樓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反映孫吳時期吏民租種國有土地,租稅要按照旱田和熟田兩個標準征收,旱田的繳納物遠遠低於熟田。對於這裏“旱田”與“熟田”的理解,簡牘整理者與大部分學者都認爲分別是指遭了旱災與正常收獲的田畝。但也有學者持有異議。孟彥弘先生提出“此處的‘旱田’本作暵田或熯田,是相對於稻田而言的,也就是與水田相對舉的陸田”,旱田收成“比稻田要差許多,但與遭受旱災之田還是有本質區別的”。後來高敏先生也提出類似觀點,認爲旱田應該是種植旱地作物的可耕地,而熟田是更高產的水稻田。吳榮曾先生認爲旱田與熟田區分的關鍵在於采用的耕作技術,熟田是指經過精耕細作的田,旱田是指耕作粗放的田。臧知非先生認爲旱田、熟田其實是個行政性問題,是國家征收地租的專門術語,旱田是低產田,熟田是高產田。陳榮傑、張顯成先生在此基礎上提出旱田與熟田的界定以政治因素爲主,而附帶參考自然因素,旱田是指統治者根據土質、地力而行政規定的低產田,熟田是指統治者根據土質、地力而行政規定的高產田。筆者對田家莂中旱田與熟田界定標準的認識與上述意見不盡一致,故擬在此略抒管見,以期有助於對這一問題的認識。
旱田、熟田的區分標準
一
按照現在一般的理解,旱田是相對於水田而言的,前者指土地表面不蓄水的農田,主要用於種植旱地作物,後者指蓄水種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農田。而熟田是相對於荒田而言的,前者指常年耕種的田地,後者指未加整治而荒蕪的田地。在傳世文獻中旱田與水田對舉、熟田與荒田對舉的情況非常普遍。但在走馬樓吳簡中,旱田卻是與熟田對舉,這説明旱田、水田、熟田、荒田等詞的本義可能與現在的理解是存在差異的。因此在界定旱田與熟田的標準時不能存先入之見,認爲旱田就是不蓄水的農田,而將與之對舉的熟田理解爲蓄水的稻田,也不能因爲現在旱田、熟田的概念是基於不同的分類標準,就不考量其最初的内涵,而將田家莂中的旱田與熟田完全視爲人爲規定,並沒有客觀區分標準。
田家莂中的旱田與熟田應該都是種植水稻的農田。《周禮•職方》稱荊州“其谷宜稻”,《史記•貨殖列傳》稱楚越之地“飯稻羹魚”,《漢書•地理志》稱江南“民食魚稻”,可見長沙所在的長江流域在三國以前作物結構都比較單一,基本上就是種稻。長江流域濕潤多雨的自然條件不適宜旱地作物種植,長沙及周邊地區在三國前後也始終以卑濕而著稱。《史記•屈賈列傳》載:漢初賈誼被貶爲長沙王太傅,因“長沙卑濕,自以爲壽不得長,傷悼之”。《梁書•王亮傳》載:南朝蕭梁時王亮“出爲衡陽太守。以南土卑濕,辭不之官,遷給事黃門侍郎”。即便這裏的丘陵地區能開墾出部分陸田從事旱作,也會因爲雨量過於充足與土壤過於潮濕,而使農作受到影響。南方旱地作物較大規模的推廣是在東晉以後,走馬樓吳簡中官府糧倉收支的合計數反映,孫吳時期長沙地區雖然有旱地作物,但數量微乎其微。如《竹簡(壹)》9546:“右黃龍二年租稅雜米二千四斛五斗一升,麥五斛六斗,豆二斛九斗”;《竹簡(叄)》4561;“定領租稅雜米一萬七千四百二斛七斗九升,麥五斛八斗,大豆二斛九斗”。而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吏民租種的國有土地,嘉禾四年旱田爲19375畝,占總畝數的76.33%,嘉禾五年旱田爲14298畝,占總畝數的43.27%。旱田所占的比例這麽高,絕不可能是種植旱地作物的農田。
將種植水稻的農田區分爲旱田和熟田,依據可能是農田形態完善與否,其中最關鍵的是農田水源情況。魏晉時期水稻的種植過程中要多次對稻田進行排水、灌水工作。《齊民要術•水稻》記載種稻之前要“先放水”整地,在稻苗長七八寸時要“以鐮侵水”芟草,除草後“決去水,曝根令堅。量時水旱而溉之。將熟,又去水”。即便是采用“火耕水耨”的方式,據《漢書•武帝紀》東漢應劭註“燒草下水種稻,草與稻並生,高七八寸,因悉芟去,復下水灌之,草死,稻獨長,所謂火耕水耨”,也要在播種前與除草後兩次灌田。因此,標準的稻田必須周圍有田塍包圍從而能夠蓄水,同時還必須有配套的灌水與排水設施。走馬樓吳簡田家莂中的熟田可能是指有灌溉水源保障的稻田,旱田是指缺乏灌溉水源的稻田,用現在的農業術語來講,分別是指灌溉稻田與雨養稻田。
吳榮曾先生曾指出田家莂中的熟田與人工整治有關,“不是表明田地本身壤質之優良”,因爲“從氾勝之的《區種》到《齊民要術》,都把肥田或貧瘠的田稱爲美田或薄田”。他根據《齊民要術•耕田》“耕不深,地不熟”,王禎《農書•墾耕》“未耕曰生,已耕曰熟”,認爲熟田是經過精耕細作的田,而與之對立的旱田就是指耕作粗放的田,“這種田因產量不高而可以少繳或不繳租稅”。“熟”有仔細、周密的意思,農田的“熟”與“不熟”跟治田是否周密有關是講得通的。但是治田並不僅僅是耕地,而且耕作粗放還是精細是農夫自己可以掌控的,如果因耕作粗放導致產量不高而可以少繳或不繳租稅,豈不是鼓勵農夫不要勤力勞作。秦漢以來北方旱田精耕細作技術體系逐漸形成,隋唐以來南方水田精耕細作技術體系逐漸形成,《齊民要術》與王禎《農書》強調耕作理所當然,但是孫吳時期長沙地區的農業生產中,通過整治田土,在河谷臺地上創建與維持具有良好排灌條件的農田系統應該更爲重要。相對於陸田,稻田的農田形態更爲復雜,開辟難度更高,根據農田形態來區分出稻田中的熟田是合理的做法。
將田家莂中的旱田理解爲缺乏灌溉水源的稻田是有根據的。“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最初出現在西北的水田,原本是指水澆地;後來出現在華北,也以水澆地爲主,但部分已可種稻。也就是説,水田和水稻之間原本沒有等號。”水田最初是指能夠得到灌溉的田地,那麽旱田起初也應該是指無法得到灌溉的田地。事實上,盡管南方農業發展起來後,水田逐漸與種稻直接聯系在一起,但在稻作區内,將不通灌溉的農田稱爲旱田的情況始終存在。清屈大均《廣東新語》卷2《地語•沙田》載:“香山土田凡五等……二曰旱田,高硬之區潮水不及,雨則耕,旱幹則棄,謂之望天田。”所謂望天田,就是沒有灌溉設施,將天然降雨作爲唯一水源的耕田。現在廣西南丹月裏村,“村民把耕地分爲三類:水田、旱田和旱地。水田是指可用水庫水保證灌溉的稻田;旱田是指種植水稻但沒有灌溉水,完全靠降雨的稻田;而種玉米等旱地作物的坡地則是旱地。”
旱田、熟田的轉化
二
中國稻作農業起源之初,就重視稻田排灌設施的興修。湖南澧縣城頭山遺址的古稻田距今6000-7000年,在古稻田西邊的原生土層發現有三個水坑和數條與水坑相連的水溝,水溝一直追溯到稻田西壁,這些水坑與水溝均高出於稻田,無疑是與稻田配套的灌溉設施。江蘇吳縣草鞋山遺址西片馬家濱文化時期水田遺跡,發現有兩個南北緊鄰的人工水塘,其中一個現發現的水域面積已逾250平方米。水田在水塘西岸外側,從水塘西岸有若幹水口與部分田塊相聯,區内田塊有水口相通連爲一體,部分田塊有條形水口及水路延伸至發掘區外。這是以水塘爲水源,采用群體串聯形式的農田灌溉系統。
中國傳統農業中雨養稻田逐漸增多是在宋代以後。南宋葉廷珪《海錄碎事》卷17記載:當時四川南充、合川等地“無平田,農人於山隴起伏間爲防,瀦雨水,用植粳糯稻,謂之㽪田,俗名雷鳴田,蓋言待雷而後有水也”。這裏“爲防”指修築田塍攔蓄雨水。雷鳴田的出現是當時平原地區開發已經比較徹底,丘陵山地開發力度加大的結果。由於丘陵高處或低丘頂部水源極差,加上山區地形地貌復雜,水利建設難度大,且不易配套到農田,在無法修築陂塘或引用泉水的情況下,只能依賴雨水。在這種情況下,宋以後逐漸發展出冬水田技術,從而極大促進了山區開發,也使得雨養稻田變得普遍。冬水田是在水稻收割後,蓄秋雨過冬的稻田,又有淺水田和囤水田之分。前者蓄水量主要用以保證翌年稻田自身整地和栽秧;後者蓄水量除滿足自身需要外,還可解決2~3倍其他鄰近稻田的泡田整地用水。清嚴如熤《三省邊防備覽》卷8《民食》記:“楚粵僑居之人善於開田……由下而上竟至數十層,名曰梯田。山頂不能作池,則就各層中田形稍大者深耕和泥不致漏水,作高塍二三尺,蓄冬水以備春種之用,如平地池塘然,其泥腳深,頗能耐旱。”
孫吳時期冬水田技術尚未出現,但是田家莂登錄的農田中旱田比例相當高,在嘉禾四年、五年分別占總畝數的76.33%、43.27%,屬於比較特殊的現象。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可能與這批佃田的性質有關。整理者通過比較嘉禾四年、五年莂中所出現的丘名,指出“走馬樓出土的嘉禾吏民田家莂不是某個鄉的田家莂的全部,而只是其中之一部分”。《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佃田,只是長沙地區的官田。官田的來源在當時主要是從前代繼承下來的官田,由士卒新墾辟的農田,官府沒收的私人農田以及無主農田。《三國志•魏書•司馬朗傳》記載司馬朗曾上疏恢復井田,説:“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亂之後,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爲公田,宜及此時復之。”反映了漢末以來民眾因戰亂逃亡,使得大量農田成爲無主之田而收歸官有的情況。長沙地區在東漢末年至孫吳初期,社會同樣長期動蕩不安。《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用於租佃的官田,應該主要是無主之田。
南方稻田的擴展,是與灌溉設施的建設同步進行的。孫吳時期長江中遊地區最主要的灌溉類型是利用陂池水塘等蓄水進行稻田灌溉。這種蓄水灌溉的方式在澧縣城頭山遺址的古稻田中就出現了,秦漢時期的文獻中也有很多南方各地建設陂塘的記載,並且在漢墓中出土了大量水田陂塘模型。然而當時農用陂塘的堤壩一般都是土堤,大中型的工程也只是草土木混築。睡虎地秦簡《徭律》規定:“興徒以爲邑中之功者,令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爲徭。”夯築的土墻只需擔保一年,長期浸泡在水中的土堤無疑更容易損壞。因此,陂塘是需要定期維護的,走馬樓吳簡中的塘兒民可能就是負責陂塘維護的,《南齊書•王敬則傳》稱當時會稽“民丁無士庶皆保塘役”。史籍中有很多陂塘潰敗的記載。如《後漢書•鮑昱傳》載鮑昱任汝南太守,“郡多陂池,歲歲決壞,年費常三千余萬”。《南齊書•徐孝嗣傳》載:“淮南舊田,觸處極目,陂遏不修,鹹成茂草,平原陸地,彌望尤多。”一旦堤壩毀敗,陂塘的蓄水功能降低,就會使部分有灌溉水源的熟田變成失去灌溉水源的旱田。
田家莂中用於租佃的官田主要是無主之田,用於維持這些農田灌溉的陂塘必然也是長期失修,其中缺乏灌溉水源的旱田的比例自然也就相當高。走馬樓吳簡《竹簡(叄)》有一批記錄陂塘田畝信息的簿籍,其中有一類記錄的是保存完好的陂塘,另一類則登記的是陂塘形狀、毀損堤壩的長度、尚能灌溉的農田數、陂塘失修的時間以及修復所需要的人工數。簡文内容反映當時長沙地區陂塘堤壩毀壞的情況確實比較嚴重。如簡6320:“亭下波一所,深一丈七尺,長廿丈,敗十一丈,沃田九頃,枯蕪十年,可用一萬夫”;簡6311:“□蒲波一所,深一丈五尺,長十□長,敗六十丈,沃田七十九頃,枯蕪十〼”;簡7208:“□漢波一所,深二丈五尺,長十二丈,敗十丈沃田……枯蕪二年,可用七千夫”;簡7215:“高□波一所,深一丈,長七十一丈,敗□丈,沃田□頃,枯蕪三年,可用五千夫”;簡7239:“□唐波一所,長廿五丈,深一丈四尺,敗十五丈,沃田□□頃五十畝,枯蕪五年,可用一千”;簡7240:“□□波一所,長十一丈,深□丈七尺,敗八尺,沃田四頃,枯蕪三年,可用五千夫作”。
田家莂中的旱田主要是因爲水利失修而缺乏灌溉水源,並非沒有灌溉的條件,要恢復成爲熟田並不是特別困難。《南齊書•竟陵文宣王子良傳》載蕭子良曾上表修復陂塘,稱:“京尹雖居都邑,而境壤兼跨,廣袤周輪,幾將千里。縈原抱隰,其處甚多,舊遏古塘,非唯一所。而民貧業廢,地利久蕪。近啟遣五官殷妳、典簽劉僧援到諸縣循履,得丹陽、溧陽、永世等四縣解,並村耆辭列,堪墾之田,合計荒熟有八千五百五十四頃;修治塘遏,可用十一萬八千余夫,一春就功,便可成立。”當然,陂塘的全面修復也需要一個過程。因此孫吳政權一方面將這些旱田租佃給吏民耕種以免其完全荒蕪,一方面也加緊陂塘的修復以使其重新成爲熟田。熟田的收獲是有保障的,在田家莂中熟田又稱“定收”田。旱田因爲依靠的降雨反復無常,所以水稻的生長條件不利而且難以預測。田家莂中幾乎每戶吏民都是既有熟田又有旱田,這應該是由於政府根據各家的實際情況,按照一定的標準將這些風險較高的農田搭配出去,讓吏民維持其耕種。與此同時,對於旱田所定的租稅標準也遠低於熟田。男子租種旱田,在嘉禾四年每畝只交布六寸六分,錢三十七。同年租種熟田中的二年常限田,每畝需交米一斛二斗,布二尺,錢七十;熟田中的余力田,每畝需交米四斗五升六合,布二尺,錢七十。嘉禾五年租種旱田更加優待,米、錢、布都不要交,鼓勵耕種的意圖更加明顯,而租種熟田中的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每畝要分別交米一斛二斗或四斗,還都要交布二尺,錢八十。
陂塘的修復也很有成效。田家莂中所租佃的田畝統計,嘉禾四年旱田有19375畝,熟田只有6120畝,熟田還沒占到官田的四分之一。嘉禾五年熟田已經有18749畝,是前一年的三倍,在田畝總數從25855畝增加到33047畝的情況下,旱田14298畝,比前一年減少了五千多畝。陂塘的修復並不像蕭子良所説的“一春就功,便可成立”。上面引到的幾條記錄陂塘田畝信息的吳簡中,單個陂塘修復預計的人工分別需要一千、五千、七千、一萬夫。同一批簡中記載其它陂塘修復的預計人工,簡7231有“可用三萬一千夫做”,簡7235有“可用三萬”,簡7228“可用一萬二千夫作”,用功規模都在萬夫以上。《晉書•張闓傳》載張闓任晉陵内史時修建新豐塘,“計用二十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功”,因爲用工規模過大,“以擅興造免官”。按照當時的人力,長沙地區陂塘全面修復需要三四年的時間。但是嘉禾四年到五年間修復陂塘的成績,已經足以讓政府在減免旱田全部租稅,同時基本維持熟田租稅不變的情況下,讓租佃官田的總收入有大幅度的增長。
旱田、熟田與旱災歉收問題
三
從字面意思上,將旱田理解成受旱災而歉收的農田,將熟田理解成正常收獲的農田,是比較正常的做法。而且田家莂中還經常將旱田標爲“旱敗不收”,似乎也是在強調這些農田因爲遭受旱災而沒有收成。不過,按照我們的理解,這裏的“不收”不是指沒有收成,而是不收租稅。田家莂中的旱田與熟田分別是指遭了旱災與正常收獲的田畝,不僅是吳簡整理者所持的觀點,也是學界最爲普遍的認識。如李卿先生認爲:“此處所説的‘旱田’,不是水旱之‘旱’,而是‘旱敗不收田’(或‘旱不收田’)的簡稱,指旱田與水田中因幹旱而嚴重歉收者……‘熟田’(或稱‘定收田’)不是生熟地之‘熟’,而是指旱田與水田種有所收者。”宋少華先生認爲:“‘旱田’指受旱較輕的田,‘旱敗’指受旱較重的田。”張燦輝先生認爲:嘉禾年間有如此多的旱田,“主要是當時氣候原因之所致,即因災傷而爲旱者”。既然我們認爲田家莂中旱田與熟田的區分標準在於農田形態是否完善,而與是否遭受旱災無關,也就有必要再談談對這一具有共識性的觀點的看法。
田家莂中登錄吏民所佃田地,大部分吏民都是旱田、熟田皆有。嘉禾四年只有旱田的戶數是245戶,只有熟田的是11戶,旱田、熟田皆有的戶數占到總戶數的67.26%,嘉禾五年只有旱田的戶數是72戶,只有熟田的是133戶,旱田、熟田皆有的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更上升到83.85%。由於幾乎田家莂每戶吏民都有旱田和熟田兩種情況,孟彥弘先生提出,如果認爲“旱敗不收”是遭了旱災,那麽“大部分人所佃的田地都是一部分沒有遭災,一部分遭了旱災。如此整齊,殊難置信”。他還指出田家莂中的吏民很多屬於同一丘,所佃田地應當不會相距太遠,“作爲自然災害的旱災,如果它發生時所覆蓋的面積很小,則不會波及大部分人的田地;如果面積很大,則不會在同一地區或同一個人所佃的相距不會太遠的田地上,出現有的地沒有遭災而有的地卻遭了災兩種情況,更不太會使大部分人的田地都分成遭災與沒有遭災兩部分”。這裏所提出的,應該是將田家莂中的旱田與熟田理解爲受旱災與否的農田,面對的最爲顯著同時也是比較難説通的問題。
于振波先生曾嘗試對這個問題做出解釋。他認爲“原因在於,長沙地區屬於水田農業區,不同於北方的旱田農業區”,在水田農業區“同一田家的土地,可能會有一部分因地勢較低,或離水源較近,能夠得到灌溉所需的水,而另一部分土地則因地勢較高,或離水源較遠,而給水困難……由於河流眾多,使得許多田地雖遇大旱也能夠得到灌溉;由於田家佃田的高度分散,又使每戶的熟、旱程度大體相當”。田家莂中佃田一釘的吏民很少,一般都是幾釘或幾十釘,最多的有一百幾十釘,吏民佃種的土地確實“呈現高度碎化狀態”。筆者對於旱田的理解其實跟這種解釋也有相通的地方。他認爲旱田是受旱災的水田,受災的原因是這些水田給水困難,在大旱時無法得到灌溉,而筆者認爲旱田就是指缺乏灌溉水源的稻田。也就是説,我們都認爲旱田、熟田的形成與稻田的灌溉條件有關,所以筆者並不認爲他的解釋本身存在問題。但是從邏輯關系而言,田家莂中旱田與熟田在吏民之間分配得如此整齊,而且不僅嘉禾四年如此,嘉禾五年還是如此,將之歸因於根據客觀標準有意識地搭配分配的結果,比看做因旱災與田家佃田高度分散相結合而無意識造成的客觀後果,可能會更容易讓人覺得可信。
田家莂中租種二年常限田中的熟田,每畝需交米一斛二斗,布二尺,錢七十或八十。走馬樓吳簡記載當時孫吳納稅用的容器是吳平斛,在簡文中吳平斛經常與稟斛對舉,1稟斛等於0.96吳平斛。盡管對於吳平斛的理解還存在不同意見,但從它與稟斛的比例看,應該與這段時間前後其他國家使用的容器區別不大。邱東聯在比較東漢後期畝產量與吳簡熟田的繳納數量後,結論是後者相當於前者的“三分之二,即六成多”。三國時期曹魏屯田的剝削采用分成的形式,而針對一般編戶的田租戶調令規定“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熟田每畝交米一斛二斗,相當於四升的30倍。即便考慮到曹魏編戶的田租可能延續了漢代三十稅一的低標準,孫吳田家莂中佃種的熟田具有民屯性質,同時水田的產量高於旱田等各種因素,仍然可以説,田家莂中熟田的租稅是相當高的。與此同時,田家莂中旱田的租稅標準又相當低,嘉禾四年每畝需要交的布相當於熟田的三分之一,錢相當於熟田的一半,做爲份量最重的米則全部免交,嘉禾五年更是米、錢、布都免了。也就是説,田家莂中旱田與熟田的租稅標準幾乎是兩個極端。如果旱田與熟田是因爲旱災造成的收成不同,制定這樣的租稅標準説明一類應該是差不多沒有收成,而另一類則大獲豐收,那麽是否可能對農田做出這種兩極的區分呢?在旱災非常嚴重的情況下,人們找不到水源,對於幹旱問題無能爲力,農田普遍完全沒有收成是可能的。但是如果同一地區的熟田仍然能夠豐產,説明還是有水源存在,雖然由於水位降低而無法將其引入其它地勢較高的農田灌溉,仍然有條件用人工運水的方式對作物進行搶救。在這種情況下,農田的收成理應根據用功的多少而呈現出不同的等級。
再來比較下嘉禾四年與嘉禾五年的情況。嘉禾五年田家莂中的旱田不僅不要交米,錢與布也不要交了。如果旱田租稅低是因爲旱災造成的收成減少,這表明嘉禾五年的旱情應該比嘉禾四年的更加嚴重。但在同一年,熟田中二年常限田的米、布繳納標準不變,錢卻增加了十錢。那麽在旱情加重的情況下,熟田的租稅標準反而提高了,這種現象當然是不合理的。從文獻記載看,嘉禾四年、五年可能的確在長沙地區出現過比較嚴重的災情。《三國志•吳書•吳主傳》記載:嘉禾四年“秋七月,有雹”,嘉禾五年“自十月不雨,至於夏”。《建康實錄》卷2《太祖下》亦記載:嘉禾四年“八月,雨雹,又隕霜”,嘉禾五年“夏,旱,自去冬不雨至於五月”。然而這些資料也反映出嘉禾五年的旱情顯然比嘉禾四年嚴重,但在前面列出的數據中,這一年吏民別中旱田的數量減少了五千多畝,熟田的數量增加到了前一年的三倍,旱田占總田畝的比例降低了二十多個百分點。可見,將田家莂中的旱田與熟田理解成遭了旱災與正常收獲的田畝應該是不正確的。
原文刊于《简牍学研究》第六辑,注释从略,引述请以原文为准(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