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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俊林|吴簡所見孫吴家庭結構的影響因素試析

蘇俊林 簡牘學研究 2022-07-04

吴簡所見孫吴家庭結構的影響因素試析

蘇俊林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湖南 長沙 410082;

新澙大學大學院現代社會文化研究科,日本 新澙 950-8050)


内容摘要:走馬樓吴簡所見孫吴的家庭結構較爲複雜。影響孫吴家庭結構形成的主要因素有:家庭以戶主、祖父、父、母、妻等爲紐帶,通過血親、姻親等親屬關係自然凝結而成;家庭經濟狀況要求相互聯合以應對生活壓力,同時也限制着家庭規模的擴張;家庭成員普遍羸弱的身體狀況推動着家庭結構的形成;孫吴採取“從俗而治”的民戶管理政策,以承認家庭結構的既成事實來換取民眾的支持。

關鍵詞:孫吴;家庭結構;親屬關係;經濟狀況;“從俗而治”




1996年湖南長沙出土了數量龐大的走馬樓三國吴簡,其中《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 竹簡》[壹]、[貳]、[叁]、[肆]、[柒]、[捌]這六卷中有不少竹簡記載了孫吴時期長沙地區的家庭狀況, 爲研究孫吴家庭提供了契機。不少學者據此對孫吴的家庭結構等進行了研究, 本人也曾對孫吴家庭結構的建構原則進行分析。這些文章多側重于家庭類型和家庭規模等問題的分析,對影響孫吴家庭結構形成的因素論述較少。我們试图以吴簡爲依據,結合當時的時代背景,對影響孫吴家庭結構形成的主要因素進行簡要分析。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家庭建構中的血親、姻親關係


吴所見孫吴家庭結構較爲複雜。于振波先生認爲吴簡中存在核心家庭、主幹家庭、複合家庭等多種家庭結構類型, 町田隆吉先生用“同居”的概念將名籍中的“戶”分爲單純家族世代(核心家族世代)、擴大家族世代、多核家族世代和非家族世代四類。不論家庭結構如何複雜,“使得家的各個成員聯繫起來的基本紐帶便是親屬關係”。孫吴家庭結構得以形成的主要因素,正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血親、姻親等親屬關係。

戶主和父、子女之間具有直系血親關係,母、妻等爲直系血親的配偶。古代的“五口之家”一般是由戶主、父、母、妻、子這樣的血親、姻親組成。祖父、祖母和孫子、孫女與戶主之間也是直系血親關係,不過他們是祖、孫關係。從祖輩到孫輩的結構完整的家庭在數世同堂的大家庭中較爲常見,“五口之家”中幾乎不存在。吴簡中存在由祖、孫構成的殘缺家庭。魯肅“生而失父,與祖母居”, 正是這樣的殘缺家庭。

吴簡中很多親屬已經超越了核心家庭的範圍,不過他們與核心家庭成員間存在着或親或疏的血親、姻親關係。伯父、叔父、季父、大父、小父、從父、從小父、姑等戶主的父輩,是以祖父爲中心的血親關係。叔母、季母、大母、小母是叔父、季父、大父、小父之妻, 丈夫在世時以“妻”的身份同簡連記於丈夫之後,丈夫亡故後則以叔母、季母、大母、小母的獨立身份登錄。這些父輩、母輩及其配偶、子女,在孫吴家庭結構中屬於旁系血親或宗親以及姻親,以祖父爲血緣紐帶合併於家庭結構之中。兄、姊、寡姊、寡嫂、男弟、女弟、從兄、從兄嫂、從男弟、從女弟等,與戶主是平輩的旁系血親或宗親。戶主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是以父爲紐帶的親屬成員。母父、舅父、舅、舅妻、舅嫂、母的姪子、舅女等母族成員,妻父、妻母、小妻母、妻兄、妻從兄、妻弟、妻男弟、妻從男弟、妻女弟、妾男弟、妻姪等妻族成員,屬於關係較爲疏遠的姻親。這些母族、妻族成員及其配偶、子女,以母、妻爲紐帶存在於家庭結構之中。孫吴家庭結構的形成可用下圖(圖1)表示:

圖1  孫吴家庭結構形成示意圖

吴簡中家庭成員都記有各自的身份。這些身份名詞中除戶下奴、戶下婢、衣食客等之外,其他都含有親屬稱謂。戶下奴、戶下婢、衣食客等在吴簡中出現的人次並不多, 其依附的家庭戶數自然更少。以親屬稱謂進行家庭成員之間的先後聯結,標明了成員之間的親屬關係。親屬關係既是接納親屬成員的重要原因,也是選擇合戶對象的考慮因素。呂蒙南渡之後“依姊夫鄧當”,陸遜年少時也曾“隨從祖廬江太守康在官”。吴簡中一木牘文書記載,私學南陽張遊先後隨姑父陳密、姊聟(婿)李恕和外王母戴取生活。選擇和被選擇都在親屬關係之中。孫吴家庭結構是以戶主爲核心,以戶主、祖父、父、母和妻爲紐帶,將親屬中的血親、姻親等凝結到家庭之中,在自然的狀態下所形成。



家庭的經濟狀況與成員的健康狀況


簡顯示孫吴時期有很多殘缺家庭。女子爲戶主的家庭一般是其丈夫亡故;孫子直接位於戶主(或戶主妻)之後的家庭應是兒、媳雙亡;叔母、季母、大母、小母、舅妻、舅嫂、妻母、小妻母等雖然沒有登錄“寡”但實際上已經喪夫;寡姑、寡嫂、寡姊等明確表明了其寡婦身份。這些人員不少有子或女,屬於“尪羸老頓貧窮戶”。戰亂、賦稅徭役以及苛政等產生了大量殘缺家庭。如學者所言,殘缺家庭合併到戶主家庭之中,體現了家庭接納老幼、救助親屬等相互扶助、救濟的社會功能。 

孫吴家庭結構的形成不僅與親屬關係有關,也跟家庭的經濟狀況有關。據蔣福亞先生對《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吏民佃種土地數額的統計數據可知,嘉禾四年有65.27%的家庭佃種土地在40畝以下,嘉禾五年佃種土地在40畝以下的家庭達到80.07%,上升了14.8%。其中佃種土地1—5畝的家庭從嘉禾四年的25戶激增到嘉和五年的104戶,增長了316%;佃種土地6—10畝的家庭從嘉禾四年的62戶增加到嘉禾五年的169戶,增長率爲172.58%;佃種土地11—20畝的家庭從嘉禾四年的111戶增加到嘉和五年的282戶,增長率爲154.05%。嘉禾四年和嘉禾五年納入統計的戶數不一樣,嘉禾四年爲622戶,嘉禾五年爲1144戶。即便考慮到兩年間的民戶增長率(83.92%),土地在20畝以下的家庭數量依然增長過快。家庭不僅佃種土地較少——多在40畝以下,且佃種土地還有明顯減少的趨勢。在賦役繁重和土地減少的雙重背景下,孫吴時期多數家庭面臨日益貧困的經濟狀況。此種情況可能不限於嘉禾四年、五年之間,而是較長時期内存在的現象。考慮到北方民眾的南遷、山地蠻夷的内移、人口的自然增長等多種因素,孫吴的民戶數量呈整體上升趨勢。在土地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即便不斷開墾土地,民眾的大量增加也必將導致每戶佃種土地的減少。農業社會中土地是家庭特別是下層農民家庭主要的經濟來源,土地的減少意味着家庭的貧困化。町田隆吉先生認爲連續的耕地細分化可能會帶來生活的貧困化。爲了避免因爲耕地細分化帶來的家庭貧困化,就不能分割財產,也不能分家別戶,其結果就是擴大家族世代或多核家族世代等家族形態的產生。日益貧困的經濟狀況要求兩個或數個殘缺家庭聯合才能應對生活壓力。江陵鳳凰山《鄭里廩籍》中有田8畝的戶人聖移戶到越的戶籍,正是因爲家庭土地較少、經濟貧困而需要相互聯合的有力例證。 

不過,貧困化的家庭經濟並未推動孫吴家庭規模的大幅擴張。我們以家庭合計簡爲依據,對孫吴家庭的人口規模統計如下表(表1):

表1 吴簡所見孫吴家庭人口規模統計表

孫吴時期家庭人口多爲3—6人,這與中國古代家庭平均4—6人的傳統認識相近。麻國慶先生認爲:“土地的擁有量和家庭規模的大小呈正比。” 蔣福亞先生曾統計孫吴家庭土地多在11—40畝之間。考慮到畝產量以及賦稅制度,11—40畝可能是3—6人的家庭能勉強維持生活的土地數量。孫吴的家庭規模與民戶的土地數額存在内在關聯。家庭的經濟狀況既要求殘缺家庭相互聯合以應對生活壓力,同時也限制着家庭規模的大小。

孫吴家庭結構的形成不僅與家庭經濟狀況有關,可能還與家庭成員的身體健康有關。據《三國志》記載,長沙地區自建安二十年(215)歸吴以來,先後發生了建安二十一年(216)的吴碭之叛、建安二十四年(219)吴蜀的荊州之戰、建安二十六年(221)至吴黃武元年(222)的夷陵之戰、黃龍三年(231)至嘉禾三年(234)的討伐五溪蠻夷之戰。十餘年間,大戰數起。戰爭不僅造成社會動盪,更爲重要的是造成大量人員特別是成年男子的傷亡。此外,還有因爲其他原因而身有殘病者。日本學者福原啟郎先生將吴簡中近百種傷病分爲踵足類、刑類、[苦]腹心病、盲目類、聾耳類、雀類、[苦]風病、[苦]狂病·[苦]㥲病、[苦]喉病、[苦]癰(通“雍”)病、其他等共11類。可見當時殘病名目繁多。長期戰亂導致的社會動盪和對經濟的破壞,苛政下百姓自殘以逃避賦役的無奈選擇, 是造成孫吴家庭成員身體諸多殘病的根本因素。現今公佈的吴簡有數萬枚之多,短時間内無法對每一家庭的簿籍進行復原,未能得知家庭成員具體的身體狀況。但從吴簡中眾多的殘病名目以及高頻率的殘病人次推測,即便吴簡中存在成員都無身體殘病的家庭,這樣的家庭也不會太多。多數家庭中一人或數人身體有殘病。殘病的身體既無助於保護自己及家人,也無法較好地組織生產以改變家庭的生活狀況。爲了保護自己及家人,也爲了自己及家人能生存(或更好地)生存下去,身體有殘病者選擇與親屬合戶是其最佳的選擇。家庭成員身體普遍化殘病的狀況,推動着孫吴家庭結構的形成。



孫吴“從俗而治”的統治策略


秦國商鞅變法時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爲禁”。一般認爲這是秦國要求民眾分家別戶以增加賦稅收入的人口管理政策。自此以後,兒子成年後必須與父親分家、另立戶籍成爲國家的人口政策。許倬雲先生對居延漢簡28戶家庭研究後發現,在家庭結構上未見一家有兩口壯丁及兩兄弟都已婚而仍在同一戶的例子。“二男分異”的人口政策確實得到執行。成年男子需要分家,成年女子也必須出嫁,否則要受到國家的經濟懲罰。漢惠帝時規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正是這樣不斷地分家和嫁女產生出的眾多小家庭成爲國家統治的社會基礎。除了國家政策之外,家庭的經濟狀況一般也難以維持大家庭的存在。羅彤華先生認爲出於家庭經濟狀況、土地和居住等現實條件的限制,漢代兄弟婚後共居的大家庭,一般是富有的家庭。兩漢時期出現了一些數世同堂的大家庭,這只是在社會上層或權勢之家中出現的少數情況。出於國家政策和家庭經濟的壓力,兒子成年後需要從原家庭中分離出來另立門戶,女子也要出嫁。

孫吴時期存在分家別戶的情況。貳·816載:“右三戶口食六人過年別戶各有父母兄……。”“別戶”即從原來的戶籍中獨立出來,分別建立自己的戶籍。有學者認爲中國社會的分家很多是基於現實生活的“農民社會的一種理性的選擇”。鷲尾祐子先生認爲經濟因素左右家庭人數的多寡,經濟條件與家庭規模相關聯。家庭人口的多少是判斷家庭貧富的重要標誌。岳慶平先生認爲:“家庭規模越大,財產越集中,戶等也就越高,承擔的賦役也就越重。” 別戶會帶來家產的分散和戶等的降低,進而可能會減少承擔的賦役。柒·4466載:“□曹言答府部吏區光等料實今年下戶未訖事  十一月廿日戶 曹掾兼□曹史趙野白。”區光等核查下戶的行爲説明當時可能存在冒充下戶的事例,因爲下戶所交賦稅較少。下戶與老弱病殘的民戶有關,也與家庭人口的多寡有關。別戶行爲可能伴隨有逃避賦役的情況發生。料實下戶可能是爲了防止通過別戶減少家庭人口以降低戶品、進而少交賦稅的舞弊行爲。

政府料實下戶的行爲與民眾別戶的現象同出現於吴簡中,説明孫吴政府對民戶的管理有一整套制度和行政機構。這些管理制度和行政機構的良好運行,是孫吴政府持續存在的重要保證。問題在於,有着良好運行的制度和機構的孫吴政府,如果也施行過強制民眾分家別戶的政策,那麼爲何吴簡中又會有如此多的複合家庭?吴簡中6人以上的家庭多有兩個成年男子或其他合戶人員。即便是6人以下的家庭,也不乏可以別戶的家庭。吴簡所見家庭中有戶主、父、母、妻、子之外親屬成員的家庭多爲複合家庭。有的是因爲原家庭成年男子亡故而合戶,有的是因爲原家庭男子身體殘病而合戶,可能還有其他原因。于振波先生曾經指出:“在走馬樓戶籍簡中,主幹家庭與複合家庭佔有較高比例,核心家庭在數量上並不占絕對優勢。” 這些主幹家庭和複合家庭不少是有兩成年男子的家庭。按照“二男分異”政策,很多家庭須要別戶。但實際上這些家庭卻以複合家庭等形式普遍存在着。

吴簡中複合家庭的大量存在,説明孫吴在選擇民戶統治政策時可能並沒有採取強制民眾分家別戶的管理政策,而是選擇了“從俗而治”的統治策略,即遵從民眾的自主選擇。如果民眾願意分家,國家就爲他們另立戶籍。如果民眾願意聯合在一起組建複合家庭,國家也不強制分拆。

孫吴採取“從俗而治”的統治策略,可能是多種原因所致。細細考究,其主要原因或許有以下兩方面:

1.順應民心以獲取其支持。

孫吴政權沒有曹魏和蜀漢那樣可以憑藉的家資和名望,完全是憑藉武力建立的地方政權。如果沒有民眾的支持和擁護,其政權將很難維持。自東漢中後期以來社會常年動盪,特別是黃巾起義之後,軍閥混戰,百姓流離失所。在此背景下,社會上出現了許多複合家庭來共同應對經濟壓力和生活困難。複合家庭本因某些成員需要救濟和扶持而形成,如果孫吴政府強制要求這些複合家庭分家別戶,建立複合家庭的本意就會喪失,那些合戶家庭將可能再次淪爲貧弱民戶而時刻面臨死亡的威脅。死亡的直接威脅是激起民變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如果孫吴要求強制分家,可能會遭到民眾激烈的反抗。相反,如果遵從民眾自己的選擇,承認複合家庭的既成事實,則可以順民意、得民心,可以在較短時間内得到民眾的支持和擁護,從而建立和鞏固政權。利弊權衡之下,孫吴政府不難做出明智的決策。

2.家庭結構和規模並不決定孫吴支付的財政收入。

吴簡所見孫吴賦稅名目繁多,但最爲主要和穩定的財政收入應是戶錢和田租。按戶品高低交納的戶錢是孫吴財政的重要部分,但戶品高低由家資決定,政府也會經常核查。通過降低戶品減少戶錢繳納的行爲有很大的風險。戶品受到政府的嚴密監控,一般民眾難以通過降低戶品來少交租稅。在孫吴的財政構成中,按戶徵收的戶錢只是孫吴財政來源的一部分,甚至可能不是主要部分。

更爲重要的財政收入應是田租。田租以田畝多少爲徵收依據,與家庭人口數量無關。孫吴的賦稅制度強調土地畝數和民眾口數,以戶爲單位的財稅項目在整個賦稅體系中所占比例並不大,戶錢不是政府財政的主要收入。在此賦稅體制下,社會成員如何組成家庭,家庭規模大小如何,對孫吴財政沒有太大影響。尊重民眾的家庭組合既可得民心,又無損於實際的經濟利益,“從俗而治”的統治策略無疑是最明智的選擇。



 結語


費孝通先生對1930年代的吴江縣廟港鄉開弦弓村的調查結果顯示,大約58%的家庭是以一對已婚配偶爲核心,再包括幾個父系親屬。即便後來某些成員結婚,這類不穩定的家庭仍然占總數的27%。費先生所言的不穩定的家庭在1700多年前的孫吴時期已很常見。不過孫吴時期的家庭結構可能要比開弦弓村的家庭結構複雜得多。孫吴的家庭結構以戶主、祖父、父、母、妻爲紐帶,成員之間通過血親、姻親等親屬關係自然凝結而成。日益貧困的經濟狀況要求殘缺家庭通過相互聯合來應對生活壓力,但家庭的經濟狀況也限制着家庭規模的擴張。普遍存在的家庭成員身體殘病的狀況也推動着多種家庭結構的形成。孫吴家庭結構在較爲自然的狀態下形成。面對多種家庭結構並存的既成事實,孫吴政權選擇了“從俗而治”的統治策略,遵從民眾的自主選擇以換取民眾的支持。孫吴家庭結構的形成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孫吴家庭結構的形成過程中既沒有強制施行分家別戶的民戶管理政策,也沒有完全遵從家庭倫理的輩分尊卑,説明孫吴政權並不關心家庭結構的具體構成。有學者認爲商鞅分異令的主要目的之一在於“通過細分家族來提高各家的生產意識,並使其擁有生產的責任感”。商鞅變法要求民眾分家的政策與其耕戰政策相輔相成,其主要意圖並不在於抑制家庭規模,而是要通過分家後建立眾多小家庭來促進農業生產,以最大程度地調動勞動資源來實現其“耕戰”目標。與商鞅變法時秦國地廣人稀的情況不同,孫吴面臨着人口眾多而土地有限的社會問題。孫吴政府不能通過分家政策來促進農業生產,而只能改變國家稅賦體制來適應已經存在的家庭結構,從而實現鞏固統治和增加稅收的雙重目的。秦國、孫吴雖然施行了不同的家庭政策,但卻殊途同歸,基本上都實現了政策的預設目標。這説明國家主要關心的不是家庭結構,而是因時制宜,選擇那些最有利於自身統治的政策。


END


原文刊于《简牍学研究》第六辑,注释从略,引述请以原文为准(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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