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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侯凱|上博簡《容成氏》字詞零釋

尉侯凱 簡牘學研究 2023-02-18

上博簡《容成氏》字詞零釋

尉侯凱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武漢 430072)

         

内容摘要:本文討論上博簡《容成氏》中的幾個字詞,認爲 “以”有表示介詞“於”“用”以及表示目的的連詞等用法,簡33下“所曰聖人”,“所曰”猶言“所i謂”。簡36“民乃宜怨”之“宜”,當爲虛詞。簡44-45“作爲九成之臺”“作爲金桎三千”、簡50-51“作爲革車千乘”之“作爲”,應是一個偏義複詞。
關鍵詞:上博簡;《容成氏》;字詞零釋
  
《容成氏》是《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中一篇比較重要的歷史文獻,自其公布以來,學者們在竹簡的拼合與編聯、文字釋讀等方面作了許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爲進一步的文本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筆者不揣谫陋,嘗試對其中幾個字詞的含義或用法略作分析,不當之處,請方家教正。
一、以
“以”除了作爲介詞用於方位詞前(如簡27—28“漢以南”“漢以北”),表示連詞“而”(簡8上“悦簡以行”、簡8下“悦和以長”“悦博以不逆”)外,還有一些用法比較特殊:
1.“以”表示介詞“於”
簡17—18:“禹乃五讓以天下之賢者,不得已,然後敢受之。”簡34:“臯陶乃五讓以天下之賢者,遂稱疾不出而死。”這裏的兩個“以”,均相當於“於”,《經詞衍釋》卷一云:
以,猶於也。此義《釋詞》不載,今以所聞於嚴君者補注。《禮記》“易以溺人”“易於溺人”,“以”“於”互對成文。《左傳》昭二十年“慢則糾之以猛”,《家語·正論解》作“糾於猛”。《趙策》“襄子當出,豫讓伏以過橋下”,《史記》作“伏於所當過之橋下”。是“以”可訓爲“於”也。《孟子》“君子深造之以道”,言深造之於道也。
簡文“讓以天下之賢者”,謂讓於天下之賢者。簡10“堯以天下讓於賢者,天下之賢者莫之能授也。萬邦之君皆以其邦讓於賢”,是“以”訓爲“於”之内證。
2.“以”表示介詞“用”
簡23下:“舜聽政三年,山陵不處,水燎不谷,乃立禹以爲司空。”簡28:“天下之民居奠,乃飭食,乃立后稷以爲田。”簡29:“民有餘食,無求不得,民乃賽,驕怠始作,乃立臯陶以爲理。”簡30:“舜乃欲會天地之氣而聽用之,乃立質以爲樂正。”簡37:“湯乃謀戒求賢,乃立伊尹以爲佐。”又簡45:“既爲金桎,又爲酒池,厚樂於酒,溥夜以爲淫。”以上“以”字作爲介詞“用”與動詞“爲”搭配,均省略了賓語。
3.表示不必譯出的介詞
簡21:“禹然後始行以儉。”這裏的介詞“以”可不必譯出,全句謂禹然後始行儉。
4.表示目的的連詞
簡7下:“於是乎持版正位,四向和,懷以來天下之民。”“懷以來”當爲“以懷來”之倒。又簡22:“禹乃建鼓於廷,以爲民之有訟告者鼓焉。”
二、曰
簡33下:
所曰聖人,其生易養也,其死易葬,去苛慝,是以爲名。
所,整理者連上句讀。郭永秉先生改屬下句,最初認爲“所曰”猶言“所謂”,但古書中未見用“所曰”表示“所謂”的例子,故從沈培先生説,將“所”字理解爲“所以”,“所曰聖人”,就是“所以叫作聖人”的意思。進而認爲,“所曰聖人”云云,應是叙述完禹葬的傳説之後,作者對禹的評價,此句意在解釋禹得“聖人”之名的原因——去苛行儉,易養易葬。
按:將“所”解釋爲“所以”,與下文“是以”語義頗嫌重複。“所曰”一詞雖不見於典籍,但“曰”有表示“謂”的含義,《論衡·本性》:“曰性善者,是見其陽也。謂惡者,是見其陰者也。”裴學海謂“曰”與“謂”爲互文。《韓詩外傳》卷三“此之曰十二發”,《逸周書·成開》“内外不爽,是曰明王”,“曰”皆與“謂”同義。曰屬匣紐月部,謂屬匣紐物部,聲紐相同,韵部月、物爲旁轉,二字聲音也十分密切。《詩·魯頌·閟宫》“王曰叔父”,《禮記·明堂位》鄭玄注引“曰”作“謂”。《禮記·學記》“大學之法,禁於未發之謂豫,當其可之謂時,不陵節而施之謂孫,相觀而善之謂摩”,《説苑·建本》四“謂”字皆作“曰”。簡文中的“所曰”,猶言“所謂”,所謂聖人,即所説的聖人。“其生易養,其死易葬,去苛慝”,是在稱頌聖人節儉的美德。下文“是以爲名”,正是對“所曰聖人”的總結。全句謂所説的聖人,生易養,死易葬,去苛慝,所以得名。
三、宜
簡36—37:
當是時,強弱不辭讓,衆寡不聽訟,天地四時之事不修。湯乃尃爲征籍,以征關市,民乃宜怨,虐疾始生,於是乎、喑、聾、跛、、癭、、僂始起。
宜,趙建偉先生疑爲“多”字之訛。蘇建洲先生認爲“宜”表示所述的事實正當如此,可譯爲“難怪”“怪不得”等。單育辰先生認爲“宜”可讀爲“多”。
按:“宜”當爲虛詞。《吕氏春秋·樂成》:“中山之不取也,奚宜二篋哉?一寸而亡矣。”高誘注:“中山之不取,謂樂羊不敢取以爲已功,一方寸之書則亡矣,何乃二篋也。”高誘以“乃”釋“宜”,“乃”字亦無實義。《經傳釋詞》卷五云:
宜,助語詞也。《詩·螽斯》曰:“螽斯羽,詵詵兮。宜爾子孫,振振兮。”宜爾子孫,爾子孫也。言螽斯羽則詵詵然矣,爾子孫則振振然矣。故序曰:“言若螽斯不妬忌,則子孫衆多也。”箋云:“宜女之子孫使其無不仁厚。”失之。《小宛》曰:“哀我填寡,宜岸宜獄。”宜岸,岸也。宜獄,獄也。言我窮盡寡財之人,乃有此訟獄之事也。箋云:“仍得曰宜。”正義云:“在上謂之宜有此訟,宜有此獄。”皆失之。
簡文“民乃宜怨”,謂民乃怨。簡29“民有餘食,無求不得,民乃賽,驕怠始作”,“民乃賽,驕怠始作”與“民乃宜怨,虐疾始生”結構相似,可以參看。
四、作爲
簡42下+簡44—45:
紂不述其先王之道,自爲改爲,於是乎作爲九成之臺,寘盂炭其下,加圜木於其上,使民道之。能遂者遂,不能遂者入而死。不從命者,從而桎梏之,於是乎作爲金桎三千。
簡50—51:
武王於是乎作爲革車千乘,帶甲萬人,戊午之日,涉於孟津,至於共、滕之間,三軍大犯。
以上幾處“作爲”,通常被理解爲同義複詞,即“作”“爲”同義,組成一個複合詞組。“作爲”在典籍中也比較多見,例如:
寺人孟子,作爲此詩。(《詩·小雅·巷伯》)
殷之衰也,其王紂作爲頃宫靈臺,卑狹者有罪,高大者有賞,是以身及焉。(《晏子春秋·諫下》)
古之民未知爲宫室時,就陵阜而居,穴而處,下潤濕傷民,故聖王作爲宫室。(《墨子·辭過》)
毋或作爲淫巧,以蕩上心。(《禮記·月令》)
然後聖人作爲鞉、鼓、椌、楬、壎、篪,此六者,德音之音也。(《禮記·樂記》)
但在筆者看來,以上這些“作爲”應是一個偏義複詞,“作”表示製作,“爲”没有意義。“作”“爲”同義,因言“作”而連言“爲”,“爲”字只起到陪襯作用。《左傳》昭公十三年“鄭,伯男也,而使從公侯之貢”,孔穎達引王肅注:“鄭,伯爵,而連男言之,猶言曰公侯,足句辭也”。許嘉璐先生對這種現象加以總結道:“本説甲,而連帶説到乙,使兩個相關的詞連在一起,却只突出表達其中一個詞的意義,這種修辭方法就是連文。”簡文“作爲九成之臺”“作爲金桎三千” “作爲革車千乘”,謂作九成之臺、作三千金桎、作千乘革車。《詩·小雅·巷伯》“作爲此詩”、《晏子春秋·諫下》“作爲頃宫靈臺”、《墨子·辭過》“作爲宫室”、《禮記·月令》“作爲淫巧”、《禮記·樂記》“作爲鞉、鼓、椌、楬、壎、篪”,謂作此詩、作頃宫靈臺、作宫室、作淫巧、作鞉、鼓、椌、楬、壎、篪。試看以下兩則材料:
故曰五經既布,然後逐姦民,詰軸僞,屏讒慝,而毋聽淫辭,毋作淫巧。若民有淫行邪性,樹爲淫辭,作爲淫巧,以上諂君上,而下惑百姓,移國動衆,以害民務者,其刑死流。(《管子·五輔》)
作爲琁室,築爲頃宫,剖孕婦而觀其化,殺比干而視其心,不適也。(《吕氏春秋·過理》)
“作爲”“樹爲”“築爲”對文,説明“作”和“樹”“築”含義相類,其後之“爲”衹是連帶説及,没有實際意義,《管子·五輔》中的 “樹爲淫辭,作爲淫巧”,即樹淫辭,作淫巧。上文“毋聽淫辭,毋作淫巧”,可以參看。《吕氏春秋·過理》中的“作爲琁室,築爲頃宫”,即作琁室,築頃宫。
再來看看《容成氏》簡3+簡16中的一個證據:

質既受命,作爲六律六吕,辨爲五音,以定男女之聲。

“作爲”與“辨爲”對文,“作”與“辨”含義相似,“爲”字也是連帶説及,只起到陪襯的作用。“作爲六律六吕”,即作六律六吕。“辨爲五音”,即辨五音。綜上,簡文及典籍中常見的“作爲”,應當是一個偏義複詞,而非同義複詞,這一點頗可注意。

 

原文刊於《簡牘學研究》第七輯,注釋從略,引述請以原文爲準,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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