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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法院“阅核制”裁判案件的思考和质疑

法规指南 2024年11月07日 23:0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小林漫谈刑辩 Author 刑辩李小林

何为核,无法精准定义,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案件核工作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并未公开,但根据相应公开报道对于“阅核制”可窥一二20237月,全国大法官研讨班提出四类案件之外的案件,原则上庭领导都应当阅核,重大案件报院领导阅核”。意见出现分歧时,院庭长无权调整改变,但可以建议复议,必要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提交审委会研究。“阅核”机制,其重点不在阅,而在核,是法院内部监管的重要方式
这种机制顺应司法责任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准确落实”的递进,司法责任制不断强化。虽然“阅核制”旨在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解决当前院庭长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问题,但是该机制的实际情况似乎与落实司法责任初衷背离,正中有些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下怀,问题案件追究责任时,相应人员正好以经过院庭长阅核为由进行推脱。
该机制真能压实院庭长监管责任?
以西北某地数据为例,2024年第一季度两级法院共结案3546件,经阅核结案1134件,其中经院长阅核案件结案459件,经庭长阅核结案675件,首次阅核后提出修改意见案件数392件。按照该数据比例,全年该市阅核案件将达到四千余件,其中经院长阅核约为一千六百余件,经庭长阅核的案件约为三千余件。
这是西北某市的数据,而内地及沿海地区,总案件量将为该市的数倍,阅核案件也将达到数倍。然院庭长,特别是庭长,不仅要承担一部分管理职责,还有亲办案件的职责,在有限精力下如何保质保量的阅核海量案件?
阅核制真能权责明晰?
 合议庭、独任法官全面、如实报告案件情况后,院庭长“阅核”同意处理意见,或者复议意见与“阅核”意见一致,出现错误裁判的,院庭长要承担领导责任、“阅核”责任,有时甚至要承担主要责任。合议庭、独任法官没有全面、如实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导致错误裁判的,院庭长如果在“阅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仍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合议庭、独任法官则要承担主要责任。
“阅核制”下,出现错误裁判的,院庭长要承担领导监管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如何区分主要责任与否?建议复议或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提交审委会研究,院庭长就承担主要责任?合议庭、独任法官全面、如实报告案件出现错误裁判,其承担责任几何?承办法官发改扣几百一千的绩效,院庭长扣多少,够扣吗?
真能防止某些院庭长“以阅核之名,行私情插手、包庇干预之实”?
如上文,在“阅核制”下,院庭长对于合议庭、独任法官的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建议复议,必要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提交审委会研究。也就是说,院庭长有不同意见时,该案无法按照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的原本意见处理,这条路必然走不通。
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的意见不被采纳,这个案件只有改变处理结果,充分“领会”领导意见进行修改,方能阅核通过。领导的意见到底是专业的意见还是徇私的意见,没点数吗?而且这样的案件如果出现问题,某些院庭长有话可说,其行使的是“依法”阅核权!
某疑似法官的网友曾表示“多次碰到案件合议庭意见已定,领导百般不乐意签字,却不说哪里不妥,百般挑剔,都是从原则方面来讲,就是不说本案件中哪里细节不行,反正就是不行,此中情况,领导不表态不明说,其实就是让承办人改意见,改成领导的意思,而领导本身从来没有说过什么,既要达到领导自己目的,又不用领导说一句话,不用担一点责任,有了问题全是年轻人自己的责任”。
真的平衡了法官审判权与院庭长监管权之间的关系?
司法责任制改革废除了被长期诟病的行政审批制,明确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总体要求,但“阅核制”何尝又不是院庭长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听审?
虽然有人辩称院庭长阅核案件不是行政审批,更没有代行法官的审判权,不能自行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的意见;也没有违背司法裁判的亲历性要求,院庭长阅核案件主要是基于法官认定的事实,从法律适用、司法政策、综合效果等角度进行把关,即便对事实提出了问题和意见建议,也是要求法官进一步查清,并没有介入到事实调查、质证认证等要求裁判者亲历的领域。
但是这种辩解是苍白无力的,事实认定,如何能不涉及证据的三性和证据采纳,这不是法律问题?更何况,院庭长一句“事实不清”,没有干预法官的审判权?
总而言之,法院系统裁判案件的“阅核制”已经比行政审批制有所进步,确实能有对有些案件质量进行总体把关,但是这种制度本身还是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要求不符,容易出现集体无责任或者承办法官为某些院庭长违法行为背锅的乱象。
后记:写本文是因为看到一个基层法官发文感慨绩效要被扣完了,“阅核制”下很多时候自己决定不了案件处理结果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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