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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让我们一起为“网络互助”的明天祈福

Huister 小城不小 2022-08-06

小城不小,大城不大;从“小城”走出,一路向北走向“大城”;希望通过小城故事,一起去感悟所谓我们的“小成”与“大成”。

 

2019年,让我们一起为“网络互助”的明天祈福

 

《2019年,让我们一起见证相互保险的春天》,我们感受到了相互保险春天的到来,对网络互助而言,可能不是春天,让我们一起祈祷吧。

 

【复燃】

 

截止2018年11月26日,正常运行的网络互助已经寥寥无几,我们一起数过:

 

康爱公社,成立于2011年5月,加入人数180多万;

 

轻松互助,成立于2016年4月,会员人数超过6000万;

 

水滴互助,成立于2016年5月,会员人数近6000万;

 

还有爱心筹互助、众托帮、夸克联盟、壁虎互助、e互助,还有…

 

类似P2P,我们本来以为经过这两年的优胜劣汰,慢慢的会淡出公众的视线,因为水滴互助、轻松互助已经在慢慢转向保险业务。

 

本来平静的2018年,却因“相互保”、“点滴相互”的加入,让网络互助的明天充满了更多的变数,这可能是一根导火索,是网络互助走向坟墓的开始。

 

2018年11月27日,“相互保”正在如火如荼热销时,突然宣布改名升级为“相互宝”,转入网络互助。

 

2018年12月26日,滴滴出行悄悄踏入大病互助领域,上线“点滴相互”大病互助计划。

 

此时,突然想起“门口的野蛮人!

 

【正名】

 

网络互助是一种原始保险形态与互联网的结合,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为了避免了个体负担过重,约定单次互助金不超过若干元,并规避了偿付能力问题。

 

网络互助平台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进行了两点创新。一是交换风险协议,类似于交互保险制度(Reciprocal),即没有法人实体,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二是个体风险总额控制,例如单次互助金不超过3元,从而避免了单个个体负担过重,并规避了偿付能力问题。而传统保险的确定期限、确定保额制度,要求较强系统化风险控制能力。

 

这种模式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上,并不特殊,其实就是保险的原始形态。其收费方式,相当于教课书上的“课赋制”,通俗的讲叫“即收即付”。但由于互联网的高效交互,大大提升了其扩展会员以及支付征收的效率,因此具有更强的活力和生命力。


这些已经不需要正名。

 

【斗法】

 

2015年1月23日,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后,网络互助开始兴起,一路走来,一直游离于保险和慈善之间,一直在和保险监管部门斗法(附注1),民政部门好像不太关心,这也可能是网络互助斗法的“法宝”。

 

(1)网络互助的保险性质

 

网络互助是一种在会员之间分担风险、分摊损失的行为,具有广义上的保险性质。但广义上的保险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大量具有保险性质的行为(如婚丧嫁娶的凑份子、养儿防老等)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险。

 

我国的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采用了重复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法律定义上,保险本身是“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非商业行为(例如公益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制。如果网络互助机构从公益角度出发开展广义性质上的保险业务,无需持有保险牌照。

 

(2)网络互助的慈善性质

 

从网络互助平台的保险资质分析可知,如果网络互助定位于非商业行为,例如公益慈善行为,则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制。但是,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互助计划按照“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进行保险豁免体系下的合规运营,网络互助运营机构还需要考虑慈善法框架下的合规性问题。

 

根据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基于慈善目的,需要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这意味着普通的网络互助平台不能主动进行募捐,而只能由会员个人主动或委托平台发起求助(个人公开求助并不受慈善法禁止),其他会员依此进行捐助。

 

个人募捐和求助的区别主要在于动机和受益主体不同,个人求助是为自己、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求助,获得的资金归于自己或自己的家庭成员、近亲属,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募捐是为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获得的资金未来将转移给需要救助的人,受益人是不特定的,而且目的是“利他”。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个人求助的方式,通常包括在公共场合乞讨、向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申请救助、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发起众筹等。

 

因此慈善法并不禁止个人公开发起求助,但此时需要详尽的操作条款,确保网络互助平台(及背后的运营机构)的作用仅限于对个人(会员)求助流程的支持,不得代替求助人募捐,不要对求助人进行不恰当的承诺,避免变相从事公开募捐活动。所以,从法律的合规性上,网络互助平台组织一定要在互助计划程序上说明预缴的“互助金”与募捐性质的差异;同时平台在会员的互助事件的资金募集与发放上需要具有委托的合法性。

 

(3)网络互助不是相互保险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均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目前原中国保监会并未批准任何一家网络互助平台,因此目前所有的网络互助平台无论是否递交了相互保险组织的申请,均属于“无证经营”。而如果网络互助不属于相互保险,同时若并未涉及商业行为,则网络互助则既不是保险,也不是相互保险,面临着监管的缺失。

 

这些已经不需要斗法。

 

【空想】

 

区块链技术带来了信息的公开性、安全性、去中心化、无需信任系统、去中介化、不可篡改、加密安全等优势。随着区块链技术日益崛起,网络互助组织纷纷开启区块链与网络互助的融合创新。

 

融合创新没有体现在“互助会员信息、理赔信息等在区块链中进行存储”,而是演变成了“ICO”。ICO的,好像现在也是“一地鸡毛”。

 

网络互助+区块链,设想未来最终进化为一个去中心化的“自治型互助社会”,市场参与者在各方业务规则下各尽其责,互助生态系统将实现完全自治,打造一个透明、可靠、满意、信任、忠诚的互助社会。

 

这些已经变成了空想。

 

【祈祷】

 

名也正了,法也斗了,想也空了,为什么还要祈祷?要祈祷什么?

 

正名、斗法、空想,一切的一切都是因为监管部门还没有时间、精力、心情来处理这个事情,或者说还不知道由那个部门来处理这个事情。通过网络互助监管里程的回顾,就会发现这里面涉及了原中国保监会消保局、发改部、财产险部等。

 

正名、斗法、空想,一切的一切都是因为监管部门还有更多的金融风险要处理,比如P2P的暴雷、私募的暴雷、银行的不良、地产的崩盘等。网络互助自兴起,虽然有些不透明,但总体还是在尽心尽责,没有跑路。

 

正名、斗法、空想,一切的一切都是因为“相互保”、“点滴相互”的加入,还有更多的“宝”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大家都想改变游戏规则,但是好像现在好不具备改变游戏规则的条件。你们可以振臂一呼,也可能就此覆灭。

 

正名、斗法、空想,此时我们的初心还是“互助”,但是今天“宝们”显然已经暴露了野心,做丫鬟的相当妾,也不看看这个“丫头”是不是“通房丫头”。

 

正名、斗法、空想,…,为什么要复燃燃之后不可能再正名、斗法、空想,…,这就是我为什么要为网络互助祈祷。

 

2019年,让我们一起见证相互保险的春天;

 

2019年.让我们一起为“网络互助”的明天祈福。

 

【附注1】中国网络互助监管里程回顾

 

2015年10月28日,原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当时,主要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网络互助以保险名义误导消费者进行了警示。

 

2016年4月1日,原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撰写了《建议关注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内部送阅信息。当时,主要是建议对“夸克联盟”开展的“夸克驾车风险互助计划”进行取缔。

 

2016年5月3日,原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夸克联盟”等互助计划有关情况答记者问,重申了任何主体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在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和宣传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保险术语,承诺责任保障,或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挂钩;不得宣称互助计划及资金管理受到政府监管、具备保险经营资质;不得非法建立资金池。

 

2016年11月3日,原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网络互助平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重申了网络互助平台并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及相应风险控制能力,其资金风险、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难以管控。

 

2016年12月20日,原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保监发改〔2016〕241号)。当时,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防范相关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根据《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保监发〔2016〕31号),开展了对于网络互助计划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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