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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学说,还适用吗?

Huister 小城不小 2022-08-06

小城不小,大城不大;从“小城”走出,一路向北走向“大城”;希望通过小城故事,一起去感悟所谓我们的“小成”与“大成”。

 

保险的学说,还适用吗?

 

最近在思考保险的一些问题,又去认真学习了一下保险的有关学说,这些学说还适用吗?抛出来和大家一起思考。

 

保险损失说

 

保险损失说,又称保险损害说,是以损失补偿观点作为保险理论的核心来剖析保险补偿机制的。

 

(1)保险损失赔偿说

 

保险损失赔偿说,此说产生于英国,是海上保险以后逐渐形成的一种学说,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马歇尔和德国的马修斯。这一学说认为,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偶然事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就财产保险而言,是正确的,但在人寿保险出现之后,这一观点显得不足了。

 

(2)保险损失分担说

 

保险损失分担说,此说强调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助合作、共同分担损失的事实,并认为此说适用于各种保险。德国的华格纳首倡此说,对后世很有影响,当代许多美国保险学者都强调保险具有分摊损失这一特殊职能。华格纳主张:“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学说从经济学的角度阐明保险,是其独到之处,但对分担损失是否是保险的最本质属性这一点,仍有较多的争议。

 

(3)保险风险转嫁说

 

保险风险转嫁说,此说源于美国,认为把被保险人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是保险的实质。美国学者威尔特说:“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性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人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日本学者也赞同此说。此说是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论述保险的,但同样对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不能兼顾。

 

保险二元说

 

保险二元说,亦称“择一说”或“不能统一说”,强调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能作统一的解释,而应分别给予不同的定义。保险二元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爱伦伯格,其认为,保险合同的统一定义既不可能使用危险、损失、被保险利益以及经济损失等,也不可能用保险人的给付或用给付条件的事故等不确定的概念。因此,爱伦伯格给保险定义为:“当事人的一方获得报酬后,当发生合同规定的、未必发生或发生时期的作用不确定的事故时,承担弥补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或支付约定的金额或养老金的义务,有计划地大量地缔结具有这样内容的合同就是保险。”爱伦伯格还认为:“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补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必择其一,这个学说比较流行于各国保险法学界,并为各国保险立法普遍采纳。

 

(1)保险人格说

 

保险人格说,此说认为保险不仅可以赔偿由于人身上的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赔偿道德和精神上的损失。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柯勒主张:人身保险之所以是保险,不仅因为其能赔偿由于人身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还在于它能赔偿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很显然,人格保险说将人的生命价值与财产的经济价值作为评价的客体,他们认为人身保险既然以保障生命价值的丧失为目的,当然它就与财产保险是一样的,它们都是非损失保险,人身保险就是人格的保险。

 

(2)保险非人格说

 

保险非人格说,此说认为人格保险说的理论并不能阐述保险的实质,要阐明保险的实质,只有从损失赔偿和损失分摊上来考察。该学说为大多数法学家所倡导。他们认为,如果按照人格保险说的以损失去解释保险的实质,实际上是做不到的。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经济学家科恩。科恩在解释该理论时说:“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该学说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埃斯特亦说:“在人身保险中完全没有损失赔偿的性质,从国民经济看,人身不过是储蓄而已。”

 

从这里可以看出,非人格保险说的理论在实践中是无法成立的。按照他们的理论,必然会得出人身保险或人寿保险不是保险的结论。人身保险(准确地说应该是人寿保险)的确与财产保险有重大的性质区别,人身保险带有储蓄投资的性质,但这并不能就此否定人身保险的相互性质,只有人寿保险的互助性质得以实现后,人寿保险的储蓄与投资性质才有保障。

 

(3)保险择一说

 

保险择一说,又称为不能统一说,此说认为损失保险与人寿保险不可能统一在一个单独的定义中,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补偿合同,就是以给予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一。他们主张将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分别作概念性的阐述,这就是说在一个保险合同中,既不能使用风险、损失、被保险人利益等概念,又不能使用保险人的给予或以给予为条件的事故等不确定的概念。

 

该学说理论在各国的保险立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如日本、法国、瑞士、德国等国家的保险合同法条文,就是根据这个学说的实质内容来制定的。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许多国家采用该学说的理论,但是,这个学说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它混淆了保险与保险合同的概念,仅仅是对保险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分类而已。

 

保险非损失说

 

保险非损失说,是指损失说不能全面概括保险的属性,应摆脱损失的概念换个角度解释保险。

 

(1)保险技术说

 

保险技术说,此说以技术的特殊性作为保险的实质。它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测定事故发生的概率,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摊,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测定分摊金额要有特殊技术,这就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共同特点。意大利学者费芳德是这一学说的代表。与过去学说相比,此说重视计算分摊金额这一特殊技术,是其进步。

 

(2)保险欲望满足说

 

保险欲望满足说,此说以保险能满足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来解释保险的性质。认为被保险人以缴付少量的保险费为代价,在灾害事故发生后能取得全部或部分补偿。实际上,此说是由损失补偿说发展而来,以满足代替补偿,以需要代替损失。此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高彼和德国的马内斯。

 

(3)保险经济确保说

 

保险经济确保说,又称财产共同准备说,此说认为,现实生活中偶然事件的发生将导致经济生活的不安定,保险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形成最经济的后备基金,使被保险人可能遭遇的事故的损失得到经济上的保障。就是说,所有参加保险的动机,都是使不确定的未来的灾害事故得到经济上的保障。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是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和近藤文二。

 

(4)保险金融说

 

保险金融说,又称相互金融机关说,此说的代表人物是日本的米谷隆三和酒井正三郎。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时间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这一学说认为,保险与金融一样,是一种互助合作基础上的金融机构,它起着一种融通资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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