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更在于“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的统一
小城不小,大城不大;从“小城”走出,一路向北走向“大城”;希望通过小城故事,一起去感悟所谓我们的“小成”与“大成”。
保险业:更在于“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的统一
【2019年,乃至未来,保险业将何去何从,也许只要回到经济学,回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我们才能找到答案。本期聚焦“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
我们对保险具有什么样的认知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将影响甚至决定中国保险市场未来的走向。这里所说的认知水平,不仅是指社会对保险的经营和宣导的管理能力,同时是指在上述管理能力背后的价值判断及其取向,而这些判断和取向往往又与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联系在一起。人们对保险的认知水准有时难于完全超越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从而增加了认知的难度。提升全社会对保险的认知水准,既需要时间和耐心,也需要努力和智慧。
主观价值论,是经济学的价值理论,认为产品和服务本身并没有经济的价值,而是由于个人对它们的需求才有价值存在。而这些价值是依据购买者肯为此付出多少代价(如货币)来计算的。由于世界上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需求和情况,因此所谓“正确”的经济价值或价格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
客观价值论,是指世界上所有的物品都有客观的、内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价值,而价格只是围绕这个本质进行上下波动的一个现象。而主观价值论则指所有的物品,本身并没有什么内在的价值,只是人对它的判断,人觉得它有价值,它就有价值。
显然,对于保险的价值来说,很难单独用主观价值论或客观价值论来进行定义、解释。主观上,消费者虽然认为保险具有经济价值,但是很难做出一个合理的价值判断。客观上,保险公司提供任何保险产品是有成本的,都是有内在价值的,但是又很难给出一个完全客观的价值定义。
事实上,对于保险的价值来说,主观是人脑对于客观(或者说“耕三余一”等经验)的反映,我们对所有“保险”形式的主观心理现象都是“保险”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我们对于“保险”主观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必定对应着“保险”客观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即“保险”主观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必定是“保险”客观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在我们头脑中的主观反映。
看来,对于保险的理解,我们需要统一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的观点来进行解释,即用 “统一价值论”进行解释、认知。
消费者对于保险的各种主观情感(反感、喜欢、失望、安全、幸福、痛苦等)在本质上都是消费者对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客观价值的主观反映,是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中所展现的识别价值、表达价值、计算价值、消费价值和创造价值的“情感”过程。
对于保险来说,“情感与价值”的关系更复杂。情感与价值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情感以价值为基础,情感的变化在根本上取决于价值的变化;情感与价值存在着复杂的、动态的、非线性的对应关系;价值观的客观目的在于识别“事物的价值率”,情感的客观目的在于识别“事物的价值率高差”;情感的强度与事物的价值率高差的对数成正比(即情感强度第一定律);情感表达、情感识别、情感计算、情感体验在本质上分别代表着价值表达、价值识别、价值计算与价值消费;主观心理的边际效用规律实际上就是客观价值的边际效用规律的表现形式等。
通过如上的理论观点,就可以把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主观价值观”与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产品的“客观价值论”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把“保险”真正建立在经济学的基础之上,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保险大道,简而言之就是敬天惜命。敬天者,尊重自然规律也;惜命者,珍惜人的生命也。然而这个容易被人接受的道理在实践中常常被人误读,出现片面的保险认知。
片面的保险认知在保险供给者方面的表现,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业的功能被人为的缩小;二是保险人的作用被人为的放大。
片面的保险认知在保险需求者方面的表现,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保险是“万能”的;二是保险是“无用”的。
对于保险的认知,显然不是客观价值论所解释的“决定论”,虽然保险价值是由客观因素决定的,但是保险公司不能忽视消费者自己“决定价值”,更不能排除消费者自己选择的可能性。如果从客观价值论出发,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将产生“冲突”、“阶级”等问题,保险公司眼中也没有“稀缺性”概念,但是我们又知道“稀缺”是与保险消费者的主观评价相关的。
对于保险的认知,显然也不是主观价值论所解释的“供需论”,虽然保险的成本、目标、价值、利润、知识和结构等都是主观变量,但是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主观去理解与诠释的这些变量显然不安全是客观的,因为真实的保险世界还是存在客观的市场变量,只是可能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消费者对这些变量的理解会因人而异。
对于保险的认知,我们可以从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的角度进行理解,即保险“价值中立”:每个人(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都有且都有自己的评价,评价是个体性的;同时,每个人(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都有且都有对于保险产品的供给或需求的客观价值。经济学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去统一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价值,实现“价值中立”。
纵观保险的未来,主观价值指向自由;客观价值指向约束;统一价值指向有约束的自由。可见,未来的保险业,关键在于处理好“自由与约束”的关系,关键在于认知“有约束的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