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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财务报表与重大资产重组学习笔记(二)

思源审计 思源审计
2024-08-27
目录
一、修订记录
二、法规中所处地位
三、2020年、2019年两个版本主要变动
四、《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订)主要内容
1、总则
(1)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
(2)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
2、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1)购买、出售资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2)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3)控制权的认定
(4)创业板相关规定
(5)科创板相关规定
3、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1)聘请机构
(2)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
4、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条件
(2)发行定价
6、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
(1)业绩模拟计算的条件
(2)完整经营实体
7、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在上文中,我们简要学习了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本文中我们将一起来学习一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订)。

一、修订记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自2008.4.16发布以来,共经历了2011、2014、2016、2019、2020共五次修订,如下图所示:


二、法规中所处地位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两部法律,证监会制订了并购重组板块的两项部门规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这两者之下,还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支撑,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如下图所示(框架图引自微信公众号:法经笔记,截止时间2017年末,仅供参考用,部分内容已更新)


三、2020年、2019年两个版本主要变动

1、2020年版本变动

本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是为适应《证券法》,对部分文字条款作了相应修改,本次修订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删除“非公开发行”相关表述,不再区分公开与非公开的要求,增加“存托凭证”相关表述。


二、增加并单独列出信息披露要求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违规信息披露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披违规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违法行为的,按《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予以处罚。


三、删除对中介机构人员“责令参加培训”的监管措施。


四、将“科创板”表述修改为“证券交易所相关板块”。


2、2019年版本主要变动


普华永道总结的2019年版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对于2016年版本主要调整如下(2020年修订版本只是部分文字描述改定,核心内容依然延续2019年版本,故这张表仍具参考价值):



四、《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订)主要内容



1、总则

(1)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达到一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其他方式包括:

  •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企业进行增、减资;


  •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经营、租赁资产;


  • 接收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


  • 证监会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2)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2、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 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 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 第(一)至第(四)项的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3)控制权的认定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13条第一款中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创业板相关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任一情形的,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5)科创板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科创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未盈利企业重组上市股东减持限制:


  • 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尚未盈利的,在科创公司重组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登记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该部分股份;


  • 自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登记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和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该部分股份不得超过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2%


3、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1)聘请机构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图片转载自予信IBTOOL团队)




4、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 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股份的定价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6、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


(1)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完整经营实体

本办法所称完整经营实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经营业务和经营资产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 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 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能够清晰划分;


  •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7、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媒体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本文就是思源君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订)的学习笔记,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教,在下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备考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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