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被"退的同人不同命:这个立马走人,那个留职还获赔46万
五十而知天命。可两位女职工即将年逾半百时,均被各自单位强制要求退休,于是分别起诉走上了公堂。
但法院判决的结局迥异:李琳(化名)立马走人;王丽华(化名)不仅留职还获赔46万。
李琳,1970年5月生人。1990年时,20岁参加了工作,成为一家县里的国企全民合同制工人,会计,有正式编制、正规岗位。
银行工作顺风顺水,李琳安居乐业,颇感时光过得飞快。一晃眼,2020年李琳快年满50周岁了。
这一天,李琳一下接到盖有省人社厅大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啊,自己将在2020年5月的生日这天就退休?白纸黑字,加上那大红公章。
年纪轻轻地、身体好好地,怎么一下就退休了?李琳绝不情愿,她不甘回家受寂寞。
李琳一纸将省人社厅告上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例外的是,女职工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等特定人员可以55周岁退休。
那问题来了,李琳到底是工人还是干部?还有,她的岗位是不是属于管理或技术?
这两个问题是此案的关键,法官经审理后均有了判断。
第一个关于李琳的身份的问题。她1990年参加工作时身份明确,属工人而不是干部身份,不能认定为女干部。
第二个问题,李琳所在的银行是省直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所有的技术岗位需要经过职代会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确定后,还应向省里申报岗位名录、职责和工作内容。
但改革后,对职工岗位性质的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这家银行虽未按照上述规定做,但审理中李琳对银行岗位性质管理实施办法不持异议。所以,李琳的岗位性质还是按照银行的文件认定。
看这家银行对岗位性质早有这样的规定:“县支行的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行长、 副行长。”也就是说,并不包括李琳这样的岗位。
所以,法官认为,李琳在被批准退休前所担任的岗位,虽有一定管理职能,但并不符合上述岗位要求,因此不能认定为管理岗位。
那具体落到李琳45岁后,担任的市场拓展部经理一职,属于“县支行内设部门经理”,根据文件可以认定为专业类岗位。
但法官认为,专业类岗位与技术岗位不能作为等同概念。即使李琳在45岁后担任的职务,可以认定为技术岗位,仍然不符合女职工55周岁退休条件中,对职工45周岁前所在岗位的岗位性质要求。
最终,南京中院驳回了李琳的诉求。她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接着,再说另一位王丽华的案件。
她17年前经过面试顺利进入一家知名的检测公司任验货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几年后升职任部门副主管、续签劳动合同。
签订两期劳动合同后,王丽华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她升职为部门主管,相应的薪水亦水涨船高。
就在即将年满50周岁之际,公司2019年4月要求王丽华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她不解并认为自己退休的年龄应为55周岁呀,怎现在就强迫她退休,所以她不同意,也没有给予配合办理。
但公司并不在意王丽华的坚持,依然向她寄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表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将在王丽华年满50周岁当天自动终止,并要求她在这之前做好工作移交和离职手续。
对此,王丽华当然拒绝办理了。于是,公司当即强行注销了她的工作账号,致使王丽华即便前去上班亦无法开展工作。
王丽华被逼无奈,尽管心中存疑,还是不得已去了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
没想到的是,当地社保局却不同意,认为王丽华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
王丽华没辙了,这叫她进退两难。后经人指点,她只好将公司告上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法官审案后认为,王丽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她的岗位是部门主管,劳动行政部门也据此认定她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相关不予批准退休的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法官认定,公司在王丽华还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王丽华有权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王丽华支付赔偿金4677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针对以上两起案件,我忍不住想说几点。
第一点。我注意到,尽管两人不相识,也在不同的法院打了官司,其结局也不一样,但关键的焦点是一样的,那就是两人的身份和岗位的性质。
可能有人要问,“女干部”跟“女工人”到底有什么区别,如何界定呢?
我们国家干部,是指那些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或者担任一定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简单地具体来说,单位按照规定,正确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的,是女干部;正确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生产、操作或服务岗位的,称为女工人。我说的前一案中的李琳,被认定的是工人身份,岗位也不是管理层,所以50岁退休。而后一案中的王丽华则作为管理层,理应工作到55岁才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提前要她退,就应根据《劳动法》对她进行赔偿。
第二点。李琳亦“铁姑娘”,听到被退时就拉上省部门对薄公堂。败了再提二审。而王丽华就有些柔弱了,面对“强退”,乖乖的自行办理手续。好在有关部门“眼尖”,不让她退。经人指点,王丽华才打上了官司。
说了这一堆,我想说的是,看这家单位的决策者缺智,结果是自取其辱的被官司打了脸,不仅败下阵来,还被判赔46万,偷鸡不成蚀把米。
再怎么说,人家青春都拿出来了,为你辛苦了17年。你让她退休,不仅不好好的协商一下,还竟然直接销掉了她的工作账号,你掌门人再狠,也不能这样仗势欺人,毕竟天不是你一手能遮的住的。
这不,法律就没给你里子和面子。現在她留下了,你也赔了,你给人家穿不穿小鞋,大家都在盯着呢!
此外,这事还起着导向作用,其他员工会怎么想呢?辛辛苦苦为公司奉献这么多年,公司最后还会过河拆桥,你以后咋站在台上挥手让人踏实工作呢?
第三点。这两案也给启示,作为普通员工,要第一时间保留自己在职时期的所有证据,包括:打卡记录,工作文件,聊天记录,劳动合同等等,尽一切方法证明自己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国家有规定,员工提前退休不仅应当符合特定年龄、工龄及工种等条件,提前退休还应自愿。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用人成本或者性别方面的考虑,有时会在员工并不愿意提前退休的情况下,强迫劳动者提前退休。这种行为违反了提前退休的规定,我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款。第四点。透过两案,我们明显地看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虽然通俗粗鲁些,但道出了证据在案件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文雅一点说,证据就是诉讼的“无冕之王”。
我这里不能不往里说深一点,对法官来说,也不会轻易相信“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这是因为,证据本身和事实的真相之间往往会有空白点,那就需要法官用自己的个人知识、逻辑推理的能力,和日常生活的经验去填充。
也就是说,“定案证据”就是经过了法官主观的法律、经验、逻辑判断之后,最终采纳的证据,只有“定案证据”才决定你官司的胜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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