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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律师要多读书

徐昕 知鸦书舍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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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给法律人的封信
很难有人可以清晰地描述,一位律师若要实现有效辩护或代理,究竟应当掌握多少知识。
法网密不透风,利维坦之影无处不在,法律服务必然包罗百科。

我常说,为人辨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但仅有此信念还远远不够。律师若想在刑事诉讼中救人于水火之中,在刑辩战场上纵横捭阖,唯有孜孜不倦、博览群书才是不二法门。否则,如战士身无利器。
律师唯有腹中有学识,才能心里有底气,遇事有对策。即便遭遇突然刁难,也能通过渊博的学识及阅历化险为夷,对事实与法律信手拈来,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会贯通,从而捍卫当事人的权利,匡扶社会正义。
一言以蔽之,我们这个行当,为了实现有效辩护,简直什么知识都要学,什么学问都要懂,光懂还不行,还要懂得深刻,能够举一反三。

徐昕老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

 程序性的法律原理要懂


比如有些当事人,为辩白冤情,自行收集证据,甚至动用特殊手段。如此获得的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
举个极端的例子,某个涉嫌故意杀人的冤案,侦查机关隐匿可以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关键证据。此时,被告人家属潜入公安局撬开保险箱,取得这份证据,提交给法庭,那么,这份证据是「非法证据」吗?是否可以被采纳?
实际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的仅是公检法提供的证据,是用来约束公权力,不是用来限制被告人的。
但如果为了保住被告人宝贵的生命,被告人的家属豁出去了,去盗取公安机关隐匿的关键证据,这便是可容忍的私力救济,可称为「正当防卫型」取证,不具有违法性。当然,被告人的证据也需要合法性审查。
若是律师懂得「正当防卫型」取证之法理,辩护时便可胸有成竹,当事人也好,律师也罢,都将有底气起而行之。
此之谓,知识就是力量。

 实体性的科学知识也要懂


以我办理的枪案为例,「枪支」的认定便是一个关键,其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科学问题。
《枪支管理法》规定,枪支必须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但枪支的认定标准在2007年被大大降低,导致大量玩具枪均被认定为真枪,造成了无数「假枪真罪」的冤案。
最典型的便是天津大妈赵春华案和福建刘大蔚案。刘大蔚因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庭审时,检察官说他买的不是玩具枪,而是真枪。

■ 图为徐昕与刘大蔚父母的合影

   刘大蔚已于今年3月30日出狱
刘大蔚愤怒地反驳:「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
当法律背离常识和科学时,便可能导致无数人含冤入狱,甚至让人死不瞑目。

又如我辩护的计算机案件中,出现了DDoS 攻击。法官将DDoS攻击比喻做人身攻击,但只要了解相关知识,便能知道法官的比喻是不对的。
三百六十行,行行都存在法律风险,只有对不同行业的知识进行学习,才能做到有效辩护。

  读书,打开辩护的思路


最后,读书还能打开辩护的思路。在蔡晓伟案中,为了捍卫宪法第35条所确立的出版自由,我将熟记于心的伏尔泰、詹姆斯·麦迪逊、托马斯·杰斐逊的经典论断写入辩护意见,并在法庭之上慷慨陈词。
中国法治尚在转型之中,刑事插手民事的情况频繁发生,本应具有谦抑性的刑法却无时无刻不在调整着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也使得时时处处皆是趋于扩张的刑罚的陷阱。
我们律师,若想从这些个案中护人周全,就必须懂得各种知识,有的可能还是生僻而专业的、冷门知识。比如,在涉枪案件中,什么是「枪支」,什么是枪口比动能,枪口比动能应该设置为多少才合适;在动物案件中,什么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工变异种能定义为野生动物吗?涉案鹦鹉与野生鹦鹉的特征比对,均需掌握。
我们律师,若想通过个案推动法治,除了要懂法条,也要透析法理,还应当把握国情,洞悉人心,熟知国际趋势,对人类文明发展亦有基本体悟,要做到以法治之眼穿梭于法律与人情、民情、社情、国情之间。
或许有人天生敏而好学,博闻强识;也或许有人已然深耕多年,见多识广。但对于大多数时间有限,知识尚缺的刑辩律师来说,读书无疑是获取知识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

律师要多读书,实际上就是律师要一直走在学习的路上。成为一名好律师,从读书开始,可谓顺理成章。
这便是我们发起这个「一起来读书吧」活动的初衷。
你愿意加入吗?

你是徐昕 & 伍雷寻找的爱读书的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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