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金,潘虹旭 | 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视域中的现代性意识形态及其问题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视域中的
现代性意识形态及其问题
作者简介
鲍金,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学能手、上海社科新人、上海曙光学者、上海首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青年拔尖人才。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资本论》、意识形态原理研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1项、上海市哲社项目1项。在《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等发表论文60篇,获第八届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1次、上海市哲社优秀成果奖3次。
潘虹旭,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意识形态总是维护“自己的利益”,这表明意识形态的存在根基是特殊的。依据这一点,能够发现现代性意识形态始终发挥着确证市民社会之合法性的历史功能,即现代性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市民社会的理论表现。从市民社会批判视域出发,马克思紧紧抓住自由、平等和所有权这三个现代性意识形态要素,深刻剖析了作为自然权利的自由、权利平等的理念和私人财产权的原则的本质规定性及其运动机理,揭示出市民社会的“反权利”本质,指明了现代性意识形态的深层问题。这对于在理论上辨析现代性意识形态、在实践上提升意识形态应变能力和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现代性意识形态;市民社会;自由;平等;所有权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意识形态源于特定阶级对本阶级利益的表达,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就意识形态总是采取“普遍性的形式”而言,任何意识形态都蕴含着对同时代乃至后时代普遍适用的因素,这是意识形态的普遍形式能够成为人类社会共同文明成果的重要原因。然而,就意识形态总是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言,其在根本指向上又带有特殊性。这一现象提示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意识形态的一般性表象,而是需要深入意识形态的特定存在根基。在现代社会,以自由主义为代表的现代性意识形态表现出力图统摄意识形态乃至大众意识的态势,这对于新时代历史方位下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从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视域出发深刻剖析现代性意识形态的存在根基,科学把握现代性意识形态的本质规定及其问题,对于在理论上辨析现代性意识形态、在实践上提升意识形态应变能力和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市民社会:现代性意识形态的存在论根源
现代性意识形态表达出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个性、理性、幸福、感性等“普遍性的形式”,这些普遍性形式不仅对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而且对整个人类的发展进程具有历久弥新的长远意义。不过,任何意识形态都不是先验的、先天的或天赋的,现代性意识形态同样有着自己的特定存在论根源。“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现代性意识形态及其普遍性形式只能产生于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被铲除得比较彻底而人对物的依赖关系逐渐生成的领域,这一领域正是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广义的市民社会是指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存在于人类社会的自始至终,这种意义的市民社会基本等同于经济基础的概念。狭义的市民社会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物质交往关系及其社会生活领域,主要存在于市场经济时代的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中间地带,是一个以财产关系为核心、以相互需要为联结的私人利益关系体系,其典型形式便是资产阶级社会。本文所指的市民社会是在狭义上使用的,因此需要首先确定下来的便是市民社会的历史性规定。“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一定历史阶段中的特定的社会,而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性的社会。在这样一种特定社会中,才消解了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中世纪意识形态,进而建立起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现代性意识形态及其普遍性形式。
马克思所指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在众多个体之特殊利益的相互依赖中形成的普遍利益体系,现代性意识形态的生成、存在与消亡均来源于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关系结构。从现代性意识形态的生成来看,市民社会的生存法则要求每个人都要以自己的产品与他人的产品相交换,这就产生出特殊利益相互交换基础之上的普遍利益。以马克思的观点来看,在现代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普遍利益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相互依赖关系的完整体现,而是资本家阶级为了维护资本增殖等特殊利益而展现出来的虚幻的普遍利益。为了将虚幻的普遍利益合理化,资本家阶级构建出现代性意识形态,从而确证市民社会的合法性,进而为市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扫清观念障碍、提供观念动力。从现代性意识形态的存在来看,一方面现代性意识形态以维护市民社会中的特殊利益为存在根基和根本使命,具有特殊性的利益取向;另一方面现代性意识形态赋予自己以普遍性的形式,具有普遍性的表现形式。换言之,现代性意识形态代表的是资本家阶级的特殊利益,为了将特殊利益表现为全体社会成员认可和遵从的观念体系和行为规范,资本家阶级“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从现代性意识形态的消亡来看,意识形态绝不是永恒存在的,现代性意识形态的历史性根植于市民社会的历史性。当全体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的相互融合实现为真实的普遍利益之时,也就“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或者把‘普遍的东西’说成是占统治地位的东西,那么,一定阶级的统治似乎只是某种思想的统治这整个假象当然就会自行消失”。可见,现代性意识形态会伴随自身所依托的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关系的消亡而走向“自行消失”。
不难发现,现代性意识形态是在肯定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的限度之内提出普遍利益如何实现的问题,进而在这一限度之内建构整个意识形态的观念体系。现代性意识形态自觉或不自觉地遵从着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为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关系及其社会生活领域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奠定观念意识上的基础。因此,当市民社会从传统社会破茧而出时,最主要的要求便是社会摆脱国家的控制,并且个人的自由权利成为对抗国家权力的自然根据。这一要求表现在霍布斯与洛克对人的自然权利的首倡中,表现在伏尔泰、孟德斯鸠对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大声疾呼中,同样也表现在斯密对理性经济人之利益的辩护中。这些现代性意识形态的不同派别系统地表达了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关系及其所衍生的政治要求,为市民社会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论证。而之后卢梭对现代性的反思、康德对“人是目的”的普遍性论证、黑格尔对国家普遍性克服市民社会特殊性的论述,尽管与之前思想家从正面积极阐述人的自然权利的思路不同,但都是在规范市民社会所引发的种种价值后果,即都是在市民社会的范围内对市民社会的规范、补充和修正。因此,现代性意识形态在确证市民社会特殊利益之合法性这一基点上是没有出入的,这表明现代性意识形态是维护市民社会的理论表现。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视域中的现代性意识形态
现代性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历史转型的观念表现,这是现代性意识形态能够弥漫于现代社会的重要原因。然而,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视域进一步审视,就会发现现代性意识形态在维护和论证市民社会某些特殊利益的同时,忽视和遮蔽了另外一些群体的利益(如无产阶级的利益)。更为深刻的是,现代性意识形态表达不出全体社会成员的真实普遍利益,而这些恰恰是马克思主义所重点揭示的。因此,当现代性意识形态对市民社会保持着肯定态度之时,市民社会也产生了彻底的批判意识,即马克思主义。“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马克思主义和现代性意识形态一同继承了市民社会这一总的问题式,但是马克思主义始终保持着与现代性意识形态截然相反的价值立场和理论观点。马克思主义以严格的科学逻辑、彻底的批判精神和无畏的实践品格对市民社会的异化属性、权利形式化特征、财产权压迫等方面进行了深刻揭示,由此成为一种由市民社会所内生的反市民社会理论。
具体来说,之所以对市民社会采取彻底的批判方式,源于马克思所揭示的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中的人采取了分离乃至割裂的二重化存在方式:第一重存在方式是人以市民社会的“私人”形态展开活动,“私人”遵循着私人利益取向的特殊性原则,即把自己看作目的的同时又把他人看作手段,此时的社会关系必然充斥着利益的分立与冲突;第二重存在方式是人作为市民社会的“公人”进行活动,作为“公人”的人遵循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普遍性原则,这种意义的人主要存在于国家领域中,在追求共同体的类生活中体现出人的普遍性一面。人的二重化存在方式表明,市民社会绝不像现代性意识形态所许诺的那样是人的理想存在方式,因此不能从市民社会出发去揭示人的理想存在方式。进而言之,马克思揭示出国家的根源埋藏于市民社会之中,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因此应当将国家批判推进到市民社会的内在批判。透过现代性意识形态言说的各种权利表象,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现代性意识形态无法最终实现它所许诺的诸多“普遍性的形式”,这些形式一旦从缥缈的天国落到市民社会,就会遭遇最惊人的变故,从而导致“普遍性的形式”自身的内部分裂。因此,马克思要从现实的市民社会视野看待现代性意识形态所主张的那些形式,要把现代性意识形态经过艰苦斗争所取得的理念真正落到现实社会的层面上加以实现。接下来,我们要以马克思所指认的作为现代性意识形态之核心的“普遍性的形式”(即自由、平等和所有权)为中心,系统阐明现代性意识形态的特殊利益取向的存在基础,从而阐发现代性意识形态的历史机理。
马克思准确地抓住了现代性意识形态的三个核心要素——自由、平等和所有权,以它们为切入点系统论述那些被资产阶级思想家所重视的普遍性形式如何在市民社会活动中被表象化,从而最终成为现代性意识形态。“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每一个人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同时,我们还需要揭示市民社会的表面运动和深层运动之间的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矛盾过程,需要揭示市民社会的“反权利”的本质,从而暴露现代性意识形态的深层问题。“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只有具体地展示“普遍性形式”如何在经济运动中走向反普遍(即普遍性形式的自我悖反和内在分裂),才能为“普遍性形式”的真实实现提供路径指引。
三、现代性意识形态及其问题I:作为自然权利的自由人的自由问题
获得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理论效应,既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和保证,也是现代性意识形态持续抗争等级依附制度的产物和现象,可以说这是理论与现实双向互动的典型例证。不过,现代性意识形态主要不是从市民社会的现实运动来提炼人的自由的根据,而是从人的自然的角度来吸取人能够获得自由的灵感,因此现代性意识形态的自由理论也就表现为一种自然性的论证模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然”不是为人类提供最终生活来源的自然界,也不是物理学家、化学家们面对的具有非人为属性的自然,而是指合乎事物之本性的本真状态。由此,人的自然也就是指合乎人之本性的人的本真状态。既然是合乎事物的本性,那么这样的自然状态就是善的、正当的和合理的。最早从人的自然角度论证自由问题的是霍布斯,他把人的自由规定为人的自然权利,明确提出了作为自然权利的自由概念:“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霍布斯从人的天性这一自然状态推导人的自由的论证思路,随后又启发了洛克关于自由的自然权利学说。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不难发现,霍布斯和洛克意义上的自由,一开始就是自然赋予的,其合法性也来自于人的自然本身,无需求助于外物,这种从自然到自由的路数基本上规定了现代性意识形态关于人的自由问题的论证模式,如后世广为人知的“天赋人权”观念便是源出于作为自然权利的自由概念。
从现代性意识形态得以产生的时代背景来看,自由问题的自然性论证思路的重大成就是“人的发现”,即有着情感、欲望、价值和理性等自然属性的人,终于能够从千年之久的宗教禁锢中解放出来,人恢复了本来模样和本性。对这一认识成就,马克思不仅没有视而不见,而且再次加以确证。在他看来,人的自然意味着人的本性和本质状态,人的自然的实现就是人的本质的最高程度实现,人对人的社会关系“通过感性的形式,作为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表现出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人来说成为自然,或者自然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人具有的人的本质”。而实现了对人的本质真正占有的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由此可见,自然概念承载着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问题的价值目标,现代性意识形态的自然观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支点。
然而,仅仅认识到这样一点还是不够的,因为自然权利的自由只不过是人的现实自由的抽象形式、片面形式,所谓具有自然权利的人只是那种具有偶然存在形式的人。人的自由的自然权利形式缺乏人与人发生社会关系的内涵,因此是理想意义上的权利,也就不可能展现出自由问题的现实意蕴。在马克思看来,考察人的自由问题必须深入现实社会经济生活考察人的自由在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发生的权利逆转。具体来说,市民社会(资本主义经济)能够正常运行,一个必要条件是在商品市场上寻找到从自由到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这里的“自由”从正面意义来说,是指雇佣劳动者作为自己劳动力的占有者,当然拥有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而从负面意义来说,是指雇佣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缺乏实现自己自由能力的财产基础。也正是后一点,使得他们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谋求生存,表面上的自由选择资本家实质上只是拥有选择这个还是那个资本家的权利,而绝不是是否选择资本家的权利。劳动力市场上的这种自由选择掩盖了实质上的雇佣奴隶制度,“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由此,现代性意识形态崇尚的自由权利在现实经济运动中被消解得体无完肤,表面的劳资自由交换与深层的人身奴役之间既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这一点使得自由的自然权利论说归于无效),也是相互支撑的关系(这一点又使得自由的自然权利论说重新获得无批判意识的认同),“以奴役消解权利”和“以自由掩盖奴役”成为现代性意识形态的真实内容。
四、现代性意识形态及其问题Ⅱ:权利平等的理念
与自由问题相似,平等问题是现代性意识形态非常重视的时代主题。资产阶级在打破等级依附制度的过程中,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由此平等成为鼓舞群众、激发运动的重要旗帜。正如萨托利所言:“平等首先突出地表现为一种抗议性理想,……平等也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由此可见,平等总是被当作斗争的重要目标和理想的社会状态提出来。不过我们会发现一个背反的现象,即追求平等的历程总是伴随着更大范围、更加根深蒂固的追求不平等的历程。这里所谓的“不平等”,是指与每个人的能力、品质、贡献相匹配的各种利益和资源占有状态的不平等,因为能力、品质、贡献在人群中的分布是有差异的、“不平等”的,所以与之相匹配的利益和资源占有也往往表现为“不平等”。就此而言,从现代性意识形态到马克思主义所表现的差异,实质上就是如何对待由人们的能力、品质和贡献之间的差异所导致的利益和资源占有的差异状态。从整体性来看,现代性意识形态着力于从形式和程序意义的平等来理解差异状态,即重点关注人们是否平等地适用于同一规则、同一程序和同一尺度,而马克思着力于从实质和结果意义的平等来把握差异状态,认为真实的平等一定不仅仅是从同质人的层面,而且更是从异质人的层面(如每个人的需求、家庭等角度)来考察人们对利益和资源的占有状态,并把纯粹的形式平等和程序平等看作是片面的“资产阶级权利”。下面我们对此作一具体分析。
在现代性意识形态的传统中,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代表着从平等的方向推进自由主义的努力。卢梭注意到人们的自然不平等会转化为政治上的不平等,而这一转化的关键是法律对私人财产权的设定:“我认为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作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第一种不平等只是自然意义上的人的差异,如果人们停留于此,那么就不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真正使得差异变成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的是第二种不平等,即政治意义上的不平等,“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在他看来,人类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就增加一分,当不平等演进至顶峰之时,就会转化成人类走向平等的起点,这种新的平等是由社会契约奠定的,旨在以契约形式矫正由文明进程导致的政治不平等。契约平等的关键是权利平等,权利平等的精髓是无条件的普遍同一,即按照同一尺度对待所有的人,而不是根据天赋、能力、品质和财产的差异进行差异化对待。权利平等具有一种难得的稳定性和预期性,它不会随着具体当事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权利平等的理念一经提出,就迅速获得了近代社会革命者的青睐。
尽管卢梭的权利平等理论在法国大革命乃至以后的社会主义运动中发挥了重大的政治作用,甚至直接启发过马克思的平等思想,但它始终存在严重的内在缺陷——人的自然差异是无法从根本上克服的,那么将权利的同一尺度无条件地适用于具有差异的个人,必然表现为对不同个人的不平等对待,从而走向了权利平等之初衷的反面,这就是现代性意识形态在实践中表现出的抽象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悖论。马克思指出,这一悖论的根源在于卢梭默认了“抽象的人”这一前提,“抽象的人”是脱离了一切现实社会关系的、同质的人,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差别,正是从这种“抽象的人”出发,卢梭才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从中推理出超阶级、超国家、超历史的抽象先验的平等观。对此,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社会关系的视角,马克思发现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在权利平等的外观之下,存在着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占有财产的严重不平等的状况,资产阶级利用财产私有权占据着绝大部分的生产资料,无产阶级只能为获得基本生活资料而从事雇佣劳动。这种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平等适用于同一的法律尺度时,只能导致资产阶级获得平等的权利,无产阶级由于不具备实质享有权利的生产资料条件而无法获得平等的权利。所以,现代社会的权利平等表现为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消灭阶级即消灭权利平等外观之下的产生实质不平等的政治根源,从而为按照个人的自然差异来“不平等”对待每个人奠定条件。
马克思不像现代性意识形态那样抽象地谈论平等问题,而是将平等问题置于商品交换运动中进行分析,从而发现了现代社会权利平等与实质不平等之间的既彼此冲突又相互拱卫的结构。平等不是先验的,也不是天赋的,它的深层基础是现代社会商品经济运动中的等价交换现象。“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不同商品在同样的价值尺度上进行衡量,否则商品交换就无法发生,而同样的价值尺度构成对原有等级、专制、依附等不平等尺度的强有力的推翻,所以平等的要求首先由商品经济过程的当事人(即资产阶级)提出并不是偶然的。然而,商品经济的平等只是一般的表象,当资本家以手中持有的货币交换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之时,似乎是等量的货币与等量的劳动相交换,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互不相欠、各取所需,然而这其中的深层内容则是资本家以已经无偿占有的对象化劳动来交换更多量的工人活劳动。“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已经对象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他人的活劳动。”工人劳动力的独特方面在于能够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这部分更大的价值没有被工人以等价物的形式获得,而是被资本家直接占有,此即商品经济运动中的实质的不平等。现代性意识形态始终遮蔽的是,商品经济流通领域中劳资交换的权利平等作为外观掩盖着生产领域的无偿占有和实质不平等,而且劳资交换的权利平等又依赖于实质不平等这一过程的支撑,由此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平等就成为一种内在矛盾的现象:实质不平等消解着权利平等,而权利平等掩盖并依赖于实质不平等,因此平等的要求不能局限于权利层面,而必须落实于实际的、社会的和经济的领域,这是马克思对现代性意识形态作出的最重要的批判之一。
五、现代性意识形态及其问题Ⅲ:私人财产权的原则
把财产和人的自由问题链接起来,进而把财产看作人的自由的基础这一观念,是伴随着市民社会的产生而由现代性意识形态凸显的。市民社会的突出内容是日益扩大的物质生产及其交往关系,其中财富的生产和占有既是市民社会的实体内容,也是它的首要目标。为了实现人的自由,财富就需要被首先生产出来并加以占有,因此财产权问题的实质是人的自由问题。按照洛克的观点,财产权的合法性根据是劳动,劳动创造财富并确立财产权,这就是现代性意识形态史上著名的劳动者自我所有权的观点(或者说劳动与所有权的同一性观点)。“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只要一个人将自己的劳动掺进某一事物,这个事物就变成他的合法私有财产,这种劳动者自我所有权的观点成为现代性意识形态的主流理解方式,并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形式昭告世人。
从18世纪中叶开始,伴随着市民社会内部冲突的显现,尤其是贫富分化现象的突出,对财产与人的自由关系的正面理解开始受到质疑——私人财产权被认为是导致大多数人贫困的主要原因,是阻碍人的自由实现的主要因素。这些观点首先由现代性意识形态的内部反思者卢梭提出,他坚决反对洛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论点,认为正是私有财产导致人类社会的不平等,之后法律以立法的形式对不平等进行巩固,由此“给富人所有的巨额财富以强有力的保护,而几乎弄得穷人不能安保他们亲手塔起的草屋”。由卢梭始,越来越多的思想家揭示出私人财产权与贫困、不平等等问题的联系,从而指证了现代人追求自由的最大障碍来自于财产权与贫困的对立冲突。卢梭的财产权批判启发了黑格尔对财产权的反思,也影响到马克思对财产权的理解,使得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财产权理论共同构成对现代性意识形态的批判性理解。
黑格尔坚持卢梭对洛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点的批判路向,但他没有局限于财产是否导致贫困这样的表象事实,而是把财产当作人的自由的“最初定在”,将其放置到“抽象法—道德—伦理”的范畴扬弃中进行理解。在他看来,私人财产权与贫困问题的最终解决既不能依靠康德所提出的勤奋和命运的途径,也不能依靠常识所认为的个人善良和慈善事业的途径,而必须求助于建立起主观善良与客观制度相统一的“伦理国家”。很明显,黑格尔同样不接受“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洛克信条,只不过他的财产权批判相比于卢梭的批判更具有历史感和辩证视野。
及至马克思对现代性意识形态的财产权批判,才达到真正揭示财产权之社会历史根源的高度。他通过对财产权经济基础层面的批判,详尽地展示了劳动和所有权以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为中介的结合和分裂,并由此预示了两者重归统一的历史趋势。具体来说,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的流通层面发生的是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等价交换,劳动者让渡劳动,同时从资本家手中获得等价物,这就实现了劳动者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但是,一旦深入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的生产层面,就会发现劳动者劳动和所有权的结合过程不仅掩盖了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这一剩余价值规律,而且实现了剩余价值规律,而剩余价值规律正表征着劳动者劳动和所有权的分裂。“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占有他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上述这段话出现了两次劳动与所有权具有同一性的观点,因此像柯亨等西方政治哲学家认为马克思是立基于洛克的劳动者自我所有权的观点来批判劳动者劳动和所有权的分裂。实际上,这是对马克思的误解。马克思从不先验地预设劳动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并以预设的关系为尺度来衡量现实中劳资关系的性质。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是把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把握为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的表象,并深入这一表象背后考察资本主义经济的表象过程与深层运动的相互冲突和相互支撑的矛盾关系。同时,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的劳动和所有权的分裂,也不表明他认为劳动者自我所有权的丧失是历史的倒退,因为正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裂才带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并在客观上促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孕育出自由人联合体对社会财富的共同占有的可能性。就这一意义而言,马克思在对待财产权问题上展示出一条不同于现代性意识形态的辩证理解之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经过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更高水平上再次实现出来。
相关文章: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马克思主义研究》专栏,第10-17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欢迎关注“厦大哲社版学报”微信公众号
投稿平台
https://xdxbs.xmu.edu.cn/
插图来自网络,与文章作者无关。
如有涉及版权问题,敬请相关人士联系编辑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