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军,曾勇 | FTA深度一体化对贸易增加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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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深度一体化对贸易增加值的影响
——基于中国签订贸易协定的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
彭水军,湖南岳阳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国家级人才项目”青年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研究领域包括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全球价值链与产业发展,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等。已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世界经济》和China Economic Review, China & World Economy, Ecological Economics, Energy Economics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研究成果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三等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优秀论文二、三等奖等。主要学术兼职: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学会会长。
曾勇,安徽宣城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FTA深度一体化能否有效促进成员国的价值链关联及贸易利得的提升,备受学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关注。基于结构引力模型和中国签订贸易协定的相关数据,可实证研究FTA深度一体化对贸易增加值的影响。结果表明:(1)FTA深度一体化整体上显著促进了成员国出口增加值的提升,且对成员国出口的国内增加值的正向促进作用大于对出口的国外增加值的影响,意味着FTA的深度一体化有利于提升成员国的实际贸易利益。(2)区分中间出口和最终出口后发现,不同的深度指数对中间出口的国内增加值和国外增加值均有显著的促进效应,而对最终出口的国内增加值和国外增加值的影响都不显著。这表明,FTA深度一体化主要是通过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价值链贸易关联来促进贸易增加值和提升贸易利益。进一步区分货物与服务贸易来看,FTA深度一体化对货物中间出口增加值的促进作用显著强于服务。(3)从衡量FTA深度一体化的不同深度指数来看,具有法律可执行性且拥有争端解决机制的FTA实际总深度指数对贸易增加值的促进作用明显强于表面总深度指数;而代表贸易议题未来发展趋势的WTO-X指数相比于代表传统议题的WTO+指数对贸易增加值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FTA深度一体化;贸易增加值;结构引力模型;PPML估计
一、引言
随着全球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的日益抬头,面临“逆全球化”可能加剧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希望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的模式来促进国家间的经贸协作。近年来全球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广泛签订,不仅在数量上大幅增加,其所涉及条款涵盖的内容也不断扩大。自贸协定的发展由仅仅纳入降低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等边境措施的浅度一体化向更多地包括投资、竞争、劳动市场管制、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等相关条款的深度一体化迈进。自贸协定的深度一体化程度由自贸协定深度衡量,它主要反映了自由贸易协定纳入的具体条款数目及其执行情况。一个自贸协定所纳入的条款数目越多,法律可执行性越高,则一个自贸协定的深度越深。深度一体化程度越高的自贸协定越有利于进一步打破区内国家之间的各种贸易障碍,并且可以统筹区内国家相关政策的协调一致,从而促进区内市场的进一步整合,获得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态增长效应。
当前,全球价值链分工模式是国际分工的主导力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是依附在全球价值链上的,虽然他们在价值链中的位置可能不同,却都通过全球价值链参与到国际分工体系中。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会逐步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进一步降低双边贸易成本,从而延长跨国产业链条。协定中的投资相关条款放宽了跨国公司的资本流动限制,竞争政策及知识产权等条款为跨国公司提供了一个更为稳定可靠的营商环境,这些都将使跨国公司能够更广泛地在自贸区区内国家进行生产布局,更大程度推动了中间产品的出口,使得价值链贸易发展欣欣向荣。因此可见,自贸协定的深度一体化对价值链贸易的影响日益增大。近年来,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进行全球生产布局,拓展外部市场,大力推动FTA向深度一体化的方向发展,目的是希望通过引导FTA签署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向自身靠拢以降低产品进入的成本。然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营商环境及企业竞争力相对处于劣势,对于FTA深度一体化中的议题存在一定程度的疑虑,甚至认为可能阻碍本国经济贸易的发展。FTA的深度一体化将会导致发展中国家国内的生产商面临两大压力:一是国内趋于规范严格的知识产权、劳动监管及环保法规等的条款压力,二是由于资本流动限制放宽导致的外国投资者在国内增加投资生产所带来的竞争压力。这些压力一方面会导致低生产率的国内厂商产出逐渐下降进而使得国内增加值下滑,但另一方面,高生产率的厂商为了适应新的高标准法规及与跨国公司角逐市场获取利润,也会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增加自己的产出带来国内增加值的上升。国内增加值的波动反映了一国核心贸易利益的变迁,究竟FTA深度一体化会导致国内增加值的上升还是下降?因此,我们亟须厘清FTA深度一体化对国内增加值变动的影响,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发展中国家对于FTA深度一体化的疑虑。同时,发展中国家一直在努力融入全球价值链体系,希望通过FTA与全球价值链的上下游国家进一步深度绑定以促进经济贸易增长。因此,对于FTA深度一体化是否能强化国家间的增加值贸易关联备受关注。在贸易增加值分解框架中,仅仅跨境一次的最终出口增加值体现的双边价值链关联程度最低,而涉及更多国家间生产要素流动及产品跨境次数的中间出口增加值则具有更高程度的价值链关联。相较于对最终出口增加值的冲击,FTA深度一体化对中间出口增加值影响更大则本质上凸显了FTA深度一体化对于复杂、关联程度越高的价值链存在更为正向的促进作用,即更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进一步融入复杂的全球价值链,与FTA成员国在经济贸易上深度绑定,从而降低自身的经济风险。因此,除了研究前述FTA深度一体化对国内增加值的影响,基于增加值分解框架将其影响进一步拓展至对中间出口及最终出口增加值层面的分析同样是极具现实意义的。中国近年来FTA的签署及谈判进程持续加速,目前已签署包含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内的贸易协定共计19个,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含升级)10多个,而这些相关协定的谈判如中日韩FTA等均有纳入FTA深度条款的考量。在此背景下,基于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数据分析FTA深度一体化对贸易增加值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文献综述
自贸协定深度一体化的初步概念是由美国学者Lawrence于1996年在其著作《区域主义、多边主义与深度一体化》中首次提及,他指出深度一体化的核心即边界后措施一体化。深度一体化的具体表现就在于自贸协定涵盖的内容从传统的边界措施如关税、非关税壁垒等开始向边界后措施如投资、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向深化。但Lawrence并未对深度一体化的精确衡量作出进一步的定义。Horn 等对自由贸易协定所包含条款进行了归类划分,按照条款是否在现行WTO框架之下分为“WTO+领域”和“WTO-X领域”。2011年WTO发布的《世界贸易报告》借鉴了Horn等的方法,明确将自贸协定中所包含的条款内容按照是否在现有WTO框架下运行划分为第一代贸易政策和第二代贸易政策,这意味着官方组织首次迈出探索自贸协定深度的脚步。后续部分学者基于Horn 等和WTO世界贸易报告的划分规范明确定义了自贸协定深度,并基于此构建自贸协定深度的指数体系。Hofmann 等通过对自由贸易协定文本中所涉及的条款评分进行求和(加权)加总,详细评估了279个优惠贸易安排的内容,包括审查条款的覆盖面和法律可执行性,从而构建了三个有关RTA深度的指数体系,分别为总体深度、核心深度及主成分分析深度。盛斌和果婷计算了亚太地区45个自由贸易协定的深度,并对FTA的具体条款的覆盖率和承诺率展开分析。吴小康和韩剑基于中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文本内容,测算了15个相关自贸协定的深度,并将其与世界其他RTA深度进行比较,发现中国的RTA战略数量和质量并重。
在测算自贸协定深度方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评估FTA深度对经济贸易影响的思路逐渐清晰。从对传统方式核算的贸易角度切入,魏昀妍和樊秀峰、孙瑾等分别研究了贸易协定深度对传统贸易出口和经济增长的影响,认为不同的自贸协定深度对于经济贸易增长的促进作用是具有异质性的。Mattoo 等认为,相较浅层贸易协定,深层贸易协定会导致贸易创造效应扩大而贸易转移效应缩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更注重定量分析自贸协定深度对贸易增加值的冲击。Laget等基于WIOD数据库1995—2011年40个经济体的贸易增加值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总体深度、核心深度及主成分分析深度每变动一个单位,相对应的贸易协定签署国间出口的国内增加值将显著上升0.4%、0.78%、2.92%,出口的国外增加值的涨幅则将分别达到0.26%、0.52%、2.03%。李艳秀以G20签订的146个FTA为样本,探讨了FTA深度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成员间贸易增加值的影响,认为RTA深度的上升将阻碍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增加值,对发展中-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增加值正向作用最大。高疆和盛斌则从行业角度进一步研究了自贸协定深度的效应,发现自贸协定深度有效促进了高、低技术行业的价值链贸易。
有关自贸协定对贸易增加值的影响渠道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投资驱动渠道。裴长洪等研究了自由贸易协定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FDI变化进而影响服务业全球价值链分工格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意味着在成员国间负面清单以外所有领域的投资障碍将全部被扫除,从而导致服务行业的FDI将在自贸区内部灵活流动,同时域外的FDI也会受此吸引移入域内国家,FDI的重新配置将带动服务要素在区域间的转移,最终重构服务业的全球价值链。第二,成本驱动渠道。刘洪愧认为,贸易协定之所以能影响增加值关联的核心原因就是RTA中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逐步消除一定程度降低了跨国分工和进出口交易成本,伴随着贸易的放大效应,从而导致很多国家在生产最终产品的过程中可以进口更多国外的中间产品,延长生产链条的同时也推动了价值链条中贸易增加值的上升。第三,学习渠道。林僖和鲍晓华的研究指出,由于“知识外溢”效应和“干中学”效应的存在,服贸协定得以提高本国服务商品的竞争力甚至扭转原先的出口劣势,从而实现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增长。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自贸协定内容也在不断升级,研究一些新兴条款的加入是否能有效促进贸易的发展无疑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除了研究自贸协定总体深度对贸易的影响,有部分学者开始研究FTA文本中特定条款内容的效应。如Kazunobu等发现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条款的加入将使得自贸协定的贸易创造效应更大。林迎娟从成员国面临的“环境门槛”、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以及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形成三个维度分析了TPP中环境条款的外溢效应,并针对中国如何应对环境条款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相关建议。韩剑等则研究了RTA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和数字贸易条款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和作用机制。可以看出,一个自贸协定是否覆盖这些新兴的条款,对于贸易投资均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本文基于中国签订贸易协定的相关深度指数指标,并结合贸易增加值分解数据,通过结构引力模型实证研究了FTA深度一体化对贸易增加值的影响。区别于现有文献,本文的可能边际贡献有以下三点:第一,本文借鉴Koopman等的分解方法,首先将成员国的总出口增加值分解为出口的国内增加值、出口的国外增加值及纯重复计算部分,而出口的国内增加值又进一步分解为中间出口的国内增加值(包括被直接进口国吸收的中间出口国内增加值、被直接进口国向第三国出口所吸收的中间出口国内增加值以及返回并被本国吸收的中间出口国内增加值)和最终出口的国内增加值,出口的国外增加值分解为中间出口的国外增加值和最终出口的国外增加值。这种分解有利于我们更深入地分析FTA的深度一体化如何通过影响成员国之间的价值链贸易关联来促进贸易增加值和贸易利益的提升,是对现有文献的一个有益补充。第二,本文分析的样本数据均来自中国所签订的相关贸易协定,所得结论将为中国如何推进以深度一体化为特点的FTA战略与提升贸易利得提供有益参考和政策启示。第三,本文同时考察了多个衡量FTA深度一体化的不同深度指数对贸易增加值的异质性影响,这让我们能够更为全面地理解FTA深度一体化对贸易增加值的影响,也有助于我们对自贸协定谈判中深度条款的纳入等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三、模型、指标与数据
(一)结构引力模型的设定
本文采用的是Baier等在Anderson和Wincoop传统引力模型基础上所改进的结构引力模型。相较于传统的引力模型而言,结构引力模型在经典模型基础上通过引入多边贸易阻力,不仅分析了双边贸易成本对两国贸易额的影响,还测度了出口国与进口国潜在贸易伙伴的贸易成本对两国贸易的作用。模型将多边贸易阻力划分为受出口国潜在贸易伙伴影响的多边阻力和受进口国贸易伙伴影响的多边阻力,以进一步刻画双边潜在贸易伙伴的影响,从而可以更全面和客观地研究影响双边贸易的因素。结构引力方程的基本形式为:
(1)
其中Xij代表i国对j国的出口贸易额,Ej为j国的总支出,Yi和Y分别表示i国的总收入和世界的总收入。方程式右侧括号内的贸易成本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双边贸易成本项tij,表示i国向j国出口的冰山贸易成本;另一类为多边贸易阻力项,其中Ⅱi代表出口国i的多边贸易阻力,Pj代表进口国j的多边贸易阻力。σ表示不同货物之间的替代弹性。对(1)式两边取自然对数并考量时间因素可得:
(2)
(2)式中双边贸易成本项被设定为:
(3)
其中,DISTij表示两国的距离,一般指两国经济中心或主要港口之间的距离。CNTGij、LANGij和CLNYij分别代表两国是否接壤,是否拥有共同官方语言及是否拥有殖民关系。RTAij,t为0—1虚拟变量,当两国在t年拥有自由贸易协定时取值为1。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结构引力基准方程的估计通常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方程中的多边贸易阻力项无法直接观测;二是双边贸易数据可能存在零值及异方差问题;三是变量RTAij,t可能存在一定的内生性问题。后续多位学者(如Silva和 Tenreyro、Baier和Bergstrand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措施,有效解决了这些问题。首先,通过引入出口国时间固定效应(ηi,t)控制出口国多边贸易阻力、出口国收入占世界总收入的比例(Yi,t/Yt)及其他可能影响双边贸易的出口国时变因素,添加进口国时间固定效应(ηj,t)可以控制进口国多边贸易阻力、进口国总支出及其他可能影响双边贸易的进口国时变因素。其次,使用泊松伪极大似然估计(PPML)方法代替传统的OLS回归可以有效解决贸易数据存在的异方差和零值问题。最后,引入进出口国家对固定效应(ηij)代表双边贸易成本项中的非时变变量,并且使用面板数据进行回归,从而有效缓解RTAij,t变量的内生性问题。经过修正后的结构引力方程变为:
(4)
本文借鉴Koopman等的分解方法,假设世界存在G个国家和N个部门,Vs代表直接增加值系数向量,Asr为单位产出中间投入系数矩阵,Bsr为里昂惕夫逆矩阵,Ysr代表r国消费的s国生产的最终产品向量,Es*为s国对世界的总出口,则Es*可被分解为9个部分:
(5)
其中第一个括号内的三项分别为最终出口的国内增加值、被直接进口国吸收的中间出口国内增加值及被直接进口国向第三国出口所吸收的中间出口国内增加值。第二个括号内的两项分别为通过最终产品/中间品进口返回并被本国吸收的中间出口国内增加值。第三个括号内的两项则为最终出口的国外增加值和中间出口的国外增加值。第四个括号内的两项分别表示来自国内账户的重复计算和源自国外账户的重复计算。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将上述九项重新整理划分为最终出口的国内增加值(DVA_FIN:1)、被直接进口国吸收的中间出口国内增加值(DVA_INT:2)、被直接进口国向第三国出口所吸收的中间出口国内增加值(DVA_INTREX:3)、返回并被本国吸收的中间出口国内增加值(RDV:4+5)、最终出口的国外增加值(FVA_FIN:6)、中间出口的国外增加值(FVA_INT:7)及纯重复计算七个部分(PDC:8+9)。定义国内增加值(DVA)为DVA_FIN、DVA_INT、DVA_INTREX及RDV四项之和,国外增加值(FVA)为FVA_FIN与FVA_INT之和,中间出口再出口的国内增加值(DVA_REX)为DVA_INTREX与RDV两项之和,总出口增加值(TVA)为DVA与FVA之和。
基于上述分解方法并拓展至双边贸易层面,本文针对所涉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的中国、东盟八国(越南、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菲律宾、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智利、秘鲁、新西兰、哥斯达黎加、冰岛、挪威、瑞士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等十七个国家和地区之间2005—2014年的双边贸易进行了贸易增加值分解。根据上述分解框架,本文的基准回归方程如下:
(6)
其中,GVCTRADEij,t为t年i、j两国的贸易增加值,GVCTRADEij,t可分别取TVAij,t、DVAij,t、DVA_FINij,t、DVA_INTij,t、DVA_REXij,t、FVAij,t、FVA_FINij,t及FVA_INTij,t,Depthij,t表示t年 i、j两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深度指数。
(二)自由贸易协定深度指数指标构建
浅度一体化的自贸协定多涉及关税减免等边境条款,而深度一体化条款则更聚焦于边境后条款如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条款等。基于WTO RTAs Database数据的可获性,表1列出了2005—2014年中国参与的FTA涉及的主要条款,同时考虑到中国刚刚签署多边自贸协定RCEP,表1还依据RCEP协定文本列出其中的条款纳入情况。可以发现所有自贸协定均包含浅度一体化条款,但深度一体化条款方面各个FTA之间差异较大,不过从总体上而言中国所参与的FTA其深度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所包含的边境后条款也整体呈上升趋势。
表1是对中国参与的FTA所涉及主要条款的概括性分析,为了衡量和测度FTA的深度一体化程度,本文在Hofmann划分自贸协定条款基础之上,结合WTO的RTAs Database及高疆和盛斌的研究来构建自贸协定深度指数指标。我们对自由贸易协定文本内容进行整理后,将其划归为52个条款,并结合具体的自贸协定执行情况给每个自贸协定中的条款赋值。对于条款的赋值遵循下述原则:一是在不强调法律可执行性的前提下,若自由贸易协定文本中包含该条款,则取值为1,若该条款在自由贸易协定文本中未提及,则取值为0;二是考虑法律可执行性的情形,若条款未在协定文本中被包括或不具有法律可执行性,则取值为0,针对被协定包含、有法律可执行性但被排除在争端解决条款之外(即申诉方在争端解决程序中不可直接援引此条款)的赋值为1,而协定文本中明确包含、具有法律可执行性且适用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条款,则取值为2。在该数据库的基础之上,本文构建了以下三类共五个深度指数作为衡量指标,其中总深度指数是对自贸协定深度总体性的初步刻画,而核心深度指数则进一步聚焦于涉及经济贸易方面的自贸协定条款,WTO+和WTO-X深度指数主要关注WTO贸易框架下传统与新兴贸易条款之间的深度差异。
1.总深度指数
根据前文的条款赋值差异,总深度指数又可划分为表面总深度指数(Totaldepth_cov)和实际总深度指数(Totaldepth_leg),其中表面总深度指数反映的是仅考虑条款纳入与否的情形,而实际总深度指数反映的是考虑法律可执行性的情形。具体测算公式为:
(7)
其中provisioni,s表示自由贸易协定i文本中s条款的赋值,provision_max·,s表示自贸协定条款s可能达到的最大赋值。所有协定的总深度指数取值范围均在0至1之间,数值越大,则该协定的深度一体化程度越高,若总深度指数为1,说明该协定是现存贸易协定中一体化程度最高的贸易协定。
2.核心深度指数
WTO的RTAs Database中所划归的52条条款,并非每条条款都是与经济贸易直接相关的,比如有关签证与政治庇护、非法移民及人权等条款。为了探究涉及经济贸易的重要条款对于贸易增加值的影响程度,本文剥离了52条条款中的34条非经贸直接相关条款,将剩余18条条款定义为自由贸易协定文本内容中的核心条款。这18条款分别为:制造业关税减让,农业关税减让,竞争政策,海关,出口税,卫生和植物检疫,技术性贸易壁垒,国有贸易企业,资本流动,反倾销,反补贴,国家补贴,政府采购,TRIMs,投资,GATs,TRIPs,知识产权。具体测算公式为:
(8)
本文核心深度指数仅考虑法律可执行性的情形,下文中的WTO+与WTO-X深度指数同理。
3.WTO+深度指数和WTO-X深度指数
为了更准确地定义与区分目前自由贸易协定文本中的条款内容,WTO在2011年发布的《世界贸易报告》中将52项条款重新划归为两类:一类是在WTO现行框架下已经包含且作出某种形式承诺的经济贸易政策内容,即“WTO+领域”,亦称为为第一代贸易政策,包括14条细目条款;一类是在WTO现行框架外,暂且未被覆盖到的一系列政策规则,即“WTO-X领域”,亦称为第二代贸易政策,包括38条细目条款,详细的条款划归详见表2。为了分析两个不同领域条款深度对贸易增加值的异质性影响,基于此,本文构建了WTO+深度指数(WTOplus)和WTO-X深度指数(WTOextra),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9)
(三)数据来源
本文自由贸易协定深度指数相关数据来自WTO的RTAs Database,该数据库包括了截至2015年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之间所签订的279个自由贸易协定文本的条款内容。贸易增加值分解数据是基于OECD所编制的ICIO相关表格之上进一步测算所得。传统方式核算的总出口、最终产品出口及中间产品出口数据均来源于OECD的TIVA数据库。各国国内生产总值来自IMF世界经济展望数据库。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FTA深度一体化对贸易增加值的影响效应
本文基于2005—2014年十七个国家和地区的面板贸易增加值分解数据采用PPML方法估计,模型的基本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首先,FTA深度一体化整体上显著促进了成员国出口增加值的提升,表3信息显示无论是对总出口增加值(TVA)还是成员国出口的国内增加值(DVA)及国外增加值(FVA),所有自贸协定深度指数均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FTA的深度一体化进一步降低了区域内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促进区内市场的进一步整合,将直接推动成员国出口规模的扩大从而促进国内增加值的上升,同时进口交易成本的降低将使得很多国家可以进口更多的国外中间产品,进而推动了国外增加值的提高。但就系数数值大小而言,FTA深度一体化对成员国出口的国内增加值促进效应均大于国外增加值,这也意味着FTA深度一体化将使得国内增加值以高于国外增加值的幅度上升。国内增加值的波动反映了一国核心贸易利益的变迁,FTA的深度一体化将导致一国的出口国内增加值在总出口中的比重进一步攀升,从而有利于成员国攫取更多的实际贸易利益。
其次,通过区分中间出口和最终出口后发现,不同的深度指数对中间出口的国内及国外增加值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对最终出口的国内和国外增加值的影响均不显著。具体来看,可以发现涉及中间出口的贸易增加值,如被直接进口国吸收中间出口的国内增加值(DVA_INT)、中间出口再出口的国内增加值(DVA_REX)及中间出口的国外增加值(FVA_INT)系数都为正且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而最终出口部分中的最终出口的国内增加值(DVA_FIN)和国外增加值(FVA_FIN)均无显著影响,这表明FTA深度一体化对贸易增加值的促进作用主要是由中间产品出口贸易增加值所推动的。这其中又以中间出口再出口的国内增加值项(DVA_REX)深度指数系数值最大。由于在全球价值链分工模式中,各国间的中间品贸易占据着主导地位,而生产要素在此过程中将多次双向跨越边界,中间产品进口的贸易壁垒会产生累积和放大效应,显著提升贸易保护成本。因此,FTA深度一体化对于中间产品出口贸易成本产生的降低效果将远远大于最终产品,而中间出口再出口部分较一般被直接进口国吸收的中间产品出口而言跨越边界次数更多,受到的影响也更大。我们知道仅仅跨境一次的最终出口增加值体现的双边价值链关联程度最低,而涉及更多国家间生产要素流动及产品跨境次数的中间出口增加值则具有更高程度的复杂价值链关联。相较于最终出口增加值,回归结果表明FTA深度一体化显然对成员国中间出口增加值的促进作用更大,本质上凸显出FTA深度一体化对于复杂、关联程度高的价值链贸易存在更为正向的促进作用,这也体现出FTA深度一体化主要是通过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价值链贸易关联来促进贸易增加值和提升贸易利益。
最后,表3的估计结果还展示了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深度指数会对贸易增加值产生异质性的影响。第一,实际总深度指数(Totaldepth_leg)对所有贸易增加值项的推动作用均大于表面总深度指数(Totaldepth_cov),其中实际总深度指数每变动一个单位将使得总出口增加值增加11.29%,而表面总深度指数每变动一个单位将使得总出口增加值增加7.36%。根据前文所阐述的两个总深度指数含义,我们可以知晓两者的差异主要是体现在条款的法律可执行性上。只要自贸协定文本中纳入相应条款,其是否在法律层面可执行都不影响其归入表面总深度指数,而实际总深度指数则不仅会考虑到条款的法律可执行性,还会分析条款是否被排除在争端解决机制之外。显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且拥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总深度指数会对自由贸易协定签署方的实际进出口产生更为实质的影响力,而表面总深度指数中所涉及的部分条款可能只是一种无法律实际执行力的承诺,因此它的影响会小于实际总深度指数。第二,核心深度指数(Coredepth)测度的是自贸协定文本中涉及的有关经济贸易的条款。由表3所显示的结果可知,核心深度指数每变动一个单位,将带动成员国出口国内增加值和国外增加值分别显著提升5.12%及3.76%,而核心深度指数引致的中间出口增加值的平均增幅更高达8.38%,但其对成员国最终出口的国内和国外增加值影响均不显著。虽然相较于代表贸易议题未来发展趋势的WTO-X深度指数,核心深度指数对贸易增加值的影响偏小,但核心深度指数造成的总出口增加值显著上升比例达到了实际总深度指数的约40%,表明经济贸易条款的深度一体化仍然是推动贸易增加值增长的重要力量。第三,代表贸易议题未来发展趋势的WTO-X深度指数(WTOextra)对贸易增加值的促进效应远高于代表传统贸易政策的WTO+深度指数(WTOplus)。WTO-X深度指数的系数值约为WTO+深度指数的系数值的7倍,对贸易增加值影响差距如此之大也从侧面反映了新一代贸易政策的重要性。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下,全球主要国家的关税税率是在不断下降的,同时非关税贸易壁垒整体也是在逐步消除中,因此WTO+深度指数中传统的关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相应条款作用日趋下降。相较之下,WTO-X深度指数中所涉及的自贸协定条款一方面深化了WTO+深度指数中所包含的传统投资和知识产权等议题,从而进一步扫清了成员国间的投资贸易障碍,促进了国家间的贸易增加值;另一方面WTO-X深度指数还纳入了服务于经济贸易的环保法规、文化合作、教育培训及科技研发等新兴条款,缔约国通过这些非传统贸易领域的合作会促进双方或多方的标准统一、制度融合,从而进一步带来双边或多边贸易成本的下降,推动国家间的贸易增加值。
(二)进一步区分货物与服务贸易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服务突破本地化限制表现出强烈的全球化倾向,因此服务贸易在全球价值链贸易中的重要性日趋上升。服务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文化合作及资本流动等FTA深度条款有着密切关系,相较于货物贸易,FTA深度一体化是否会促进服务贸易增加值以更大的增幅上升是我们接下来需要进一步探讨的。为了进一步研究FTA深度一体化对货物贸易增加值和服务贸易增加值的差异化效应,本文首先测算了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增加值部分,并基于此使用结构引力模型进行分析。表4与表5仅列出自由贸易协定深度指数对货物和服务中间出口增加值影响的回归结果,最终出口部分的增加值回归无论货物还是服务部分与表3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所有深度指数均不显著,因此不在此赘述。
由表4、表5中的估计结果可知,所有自贸协定深度指数对货物的中间出口增加值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国内增加值部分回归系数均在1%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而服务贸易部分,只有实际深度指数和WTO-X深度指数对中间出口增加值产生了显著正向的影响,分别在10%和5%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而表面、核心及WTO+深度指数虽然系数为正,但部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并且我们还发现,较表3中基准回归结果而言,货物的中间出口增加值回归系数数值更大,服务的中间出口增加值回归系数数值偏小,说明FTA深度一体化对于货物的中间出口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可能与目前货物贸易相对服务贸易而言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有关,大部分自贸协定中的条款针对货物部分的内容仍然明显多于服务部分。虽然目前FTA深度一体化对于货物贸易增加值的正向影响显著大于服务贸易,但我们也需要考虑到未来随着FTA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针对服务贸易的深度条款纳入可能会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增加值的上升。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不同于FTA深度一体化对货物中间出口的国内增加值的影响显著大于国外增加值,FTA深度一体化对服务中间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则小于国外增加值,其中实际总深度指数和WTO-X指数对国内增加值的促进作用显著小于国外增加值。出现这一现象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相较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增加值往往更需要高端技术和人力资本的支撑,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落后和人才相对匮乏导致能提供的优质服务不足,使得FTA深度一体化对服务贸易国内增加值的影响无法全部释放;另一方面,跨国企业基于成本、竞争力和便利化的考量,往往会选择更为优质的母国服务,FTA深度一体化里所涉及的投资、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等条款将进一步优化跨国公司的内部化选择,进而在中间出口中使用更多的国外增加值。
五、稳健性检验
(一)稳健性检验I:使用传统方式核算贸易额
本文将基准回归中的被解释变量贸易增加值分别替换为传统方式核算的出口贸易总额、中间出口及最终出口贸易额,表6为FTA深度一体化对传统方式核算的出口贸易的影响结果。由表6信息可知,所有深度指数对出口贸易总额和中间出口贸易都产生了显著的正向的效应,而针对最终出口贸易部分,深度指数回归系数为正,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从系数数值来看,深度指数对中间出口贸易的推动作用也大于最终出口贸易。这些结果与表3所得结论基本一致,表明了基准回归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二)稳健性检验II:隔区间回归
本文采用三年为一期的等分区间方法,将2005—2014年样本区间进行划分,选取2005年、2008年、2011年、2014年的数据回归。通过观察稳健性回归结果可以发现,使用了不同的样本区间划分方法后,绝大部分解释变量系数的情况与前文一致,总体较为稳健。
(三)稳健性检验Ⅲ:工具变量
前文分析表明FTA深度一体化整体上显著促进了成员国出口增加值的提升,意味着FTA的深度一体化有利于提升成员国的实际贸易利益,与此同时,成员国出口企业可能会通过“游说”机制影响政府在FTA谈判进程中纳入更多保障企业利益的FTA深度条款如投资、知识产权等条款,从而促进一体化程度更深的自贸协定的达成,这种FTA深度一体化与贸易增加值之间可能存在的互为因果关系会导致内生性问题的出现。因此,第三个稳健性检验我们将采取工具变量法,对核心变量——自由贸易协定深度指数进行替换再进行回归分析。本文借鉴Osnago等提出的自贸协定加权深度作为自由贸易协定深度指数的工具变量,自贸协定加权深度定义如下:
(10)
其中s国为i(j)国在t年与除j(i)国之外所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GDPit/ GDPst(GDPjt/ GDPst)为t年i(j)国与s国的GDP之比,Depthist(Depthjst)表示t年i(j)国与s国的自贸协定深度,Nit(Njt)是i(j)在t年与除j(i)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所签订自贸协定数量。由表7可知,大部分解释变量的系数与前文总样本回归结果是基本一致的,总体来看,在充分考虑内生性的情况下,结果依然稳健。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2005—2014年包括中国在内的十七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增加值分解数据,采用结构引力模型,研究了FTA深度一体化对贸易增加值的影响。基于实证结果,我们得到以下结论:FTA深度一体化将显著提升成员国的总出口增加值规模,并且FTA深度一体化对成员国出口的国内增加值的正向促进作用大于出口的国外增加值,使得成员国国内增加值占比进一步扩大,进而提升成员国的实际贸易利益。区分中间出口和最终出口后发现,FTA深度一体化对成员国中间出口增加值的影响远大于最终出口,其中中间出口增加值中又以中间出口再出口增加值系数最大,这体现了FTA深度一体化对于复杂、关联程度高的价值链存在更为积极的促进作用,FTA深度一体化主要通过加强成员国间的价值链贸易关联来促进贸易增加值和提升贸易利益。进一步区分货物与服务贸易来看,相较于服务贸易增加值,FTA深度一体化对货物贸易增加值具有更大的直接推动作用。此外,不同于FTA深度一体化对货物中间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显著大于国外增加值,FTA深度一体化对服务中间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均小于国外增加值。就不同的深度指数而言,相比于表面总深度指数,实际总深度指数将使得成员国贸易增加值以更大的幅度增长;核心深度指数所度量的经济贸易条款的深度一体化仍然是推动贸易增加值增长的重要力量;代表贸易议题未来发展趋势的WTO-X深度指数对贸易增加值的促进效应远高于代表传统贸易政策的WTO+深度指数,新一代贸易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结果依然稳健。
近年来,深度一体化已成为全球区域一体化浪潮中的显著趋势。上述结论可为中国如何推进以深度一体化为特点的FTA战略和提升贸易利得提供有益参考和政策启示。第一,中国应注重推进深度一体化战略,深化与中国FTA战略相适的伙伴国的经贸联系,提升贸易利得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长期动态增长效应。本文实证结果表明FTA深度一体化显著促进了出口的国内增加值的提升,并且对于复杂、关联程度高的价值链影响更大。因此,中国在FTA谈判中,一方面应该充分研究贸易协定中的深度条款对自身绝对劣势产业可能带来的冲击,及早对这些受冲击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升级,以免被锁定在价值链底端从事低附加值的简单加工;另一方面应针对拥有相对优势的产业,利用这些深度条款去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并以此倒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和人才培养,这样不仅能提高企业的生产率,还能完善企业生产流程,促使企业提供更高竞争力的产品。而产品与流程的升级将带动企业向高附加值环节过渡,并获得更多的国内增加值份额,从而提升出口利得。同时,充分利用深度条款中的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及竞争创新政策等深度条款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一个宽松的营商环境,从而吸引更多跨国公司的投资。跨国公司的投资会带来先进技术的部分转移与管理经验的输入,国内企业如果能最大程度地获得这些技术与经验的溢出将为其价值链攀升提供有利条件。第二,强调条款的法律可执行性,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规范性。本文研究结论提示我们,相较于表面总深度指数,实际总深度指数之所以能对贸易增加值产生较大的影响,与它具有较强的法律可执行性是高度相关的。中国在与其他国家缔结新的贸易协定的时候,不仅应该注重哪些条款需要纳入谈判中,更要强调条款的法律可执行性。同时当出现执行争议的时候,要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规范性,公平、公正处理,从而保证双方可以有效遵守协定条款。针对前期签订的协定未涉及法律可执行性的条款,中国应该与缔约国在后续的第二阶段升级谈判中将其纳入,不断丰富和深化原有自贸协定内容。第三,注重传统贸易条款内容,深化新兴贸易议题谈判。本文研究发现,核心深度指数与WTO+深度指数仍然对贸易增加值有显著促进作用,但代表新兴贸易议题的WTO-X深度指数显然影响更大。因此,中国在进行自贸协定谈判的时候比如目前仍然在进行的中日韩FTA谈判,针对涉及关税减让、降低非关税壁垒等传统贸易内容仍然需要给予充分的重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有序、分阶段地完成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同时,有关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贸易议题,去除一些与贸易关系极小的人权、政治庇护及非法移民等内容,中国与日韩两国应该积极深化有关如环保法规、劳动力市场管制和数据保护等新兴内容的谈判,持续加强与对方的沟通交流,努力将中日韩FTA打造成一个高质量、高标准和高水平的“RCEP+”自贸协定。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不能囿于传统的国际经贸规则,更要强调规则的创新,并努力推动中国国内政策的国际化,从而提升深度一体化的收益。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区域贸易协定研究》专栏,第27—41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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