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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竞泽,李增 | 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为律:清代诗话的破体观念论析

任竞泽,李增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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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为律:

清代诗话的破体观念论析


推荐语

“诗话之作至清代而发展到高峰。数量之多,远远超过前代,即质量也比前代为高”(郭绍虞语),其中包蕴着极为丰富的文体史料。近四十年关于清代诗话的文学文献及理论批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但清诗话的文体学研究却极为寥落。本文在全面辑录分析散见于众多清诗话之中的浩瀚文体文献基础上,从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入律及其对立范畴以诗为文、以词为诗、以律入古等方面系统构建清诗话的破体观念体系,总结其中所体现的文体演变规律和破体嬗递线索,并成为观照清诗史、清诗论史及其清诗体批评史的独特视角。


作者简介

任竞泽,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文论、唐宋文学、中国古代文体学等。在《文学评论》《文学遗产》等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出版《宋代文体学研究论稿》《中国古代辨体理论批评研究》《宋代文体学思想研究》三部专著,《中日韩诗话的文体史料与文体观念研究》《丝路文学与大雁塔小雁塔诗歌研究》2024年即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等十余项。


李增,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清代诗话是清代文体史料及文体批评的渊薮,其中破体观念在清诗话文体理论中又最为突出和独具特色。目前学界整理的煌煌16册174种清诗话中论及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为律及其对立范畴以诗为文、以词为诗、以律为古等破体批评的诗话就多达63部,贯穿整个清代诗话史和诗学史。清代诗学史上具有重要学术地位的学者诸如王夫之、叶燮、王士祯、沈德潜、赵翼、翁方纲、潘德舆等,在对相关破体范畴进行文体批评时,往往褒贬倾向不一,或肯定,或否定,或辩证看待,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学术争鸣,并在演进递嬗中形成了系统的破体观念体系,堪称中国古代破体理论的集大成和总结者。这对于纵向观照和比较研究宋元明诗话破体观念具有重要的文体批评史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清代诗话;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为律;破体观念


引言

历代诗话是中国古代文体史料及文体批评的渊薮,其中以清代诗话尤为突出。关于清代诗话创作的繁荣态势,正如郭绍虞先生所云:“诗话之作至清代而发展到高峰。数量之多,远远超过前代,即质量也比前代为高。”目前学界清诗话整理极为完备,包括丁福保《清诗话》、郭绍虞《清诗话续编》、张寅彭《清诗话三编》合计16册174种诗话,其中包蕴着极为丰富的文体史料,在诗学辨体和文体理论研究上具有极大的学术价值和文体史意义。近四十年清代诗话的文学文献及理论批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但清代诗话的文体学研究却极为寥落,不但宏观的清代诗话文体学研究绝无仅有,即便单部诗话的文体研究论文也仅有数篇,这与宋元明诗话文体研究难以相比,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清代诗话中繁复的文体史料涉及文体理论批评的各个层面,其中关于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入律之破体观念及其对立范畴以诗为文、以词为诗、以律入古等最具理论体系。


一、以文为诗与以议论为诗 

作为破体论的核心内容之一,“以文为诗”大多认为发端于韩愈、杜甫乃至陶渊明,到了宋代,以苏轼、黄庭坚及其江西诗派为代表将其推向高峰,理论上南宋严羽、张戒等诗话借批驳苏黄进行了全面总结。明清诗话中相关文体文献极为繁复,而清诗话堪称这一文体观念链条中的总结集成者,往往引述宋明人相关观点加以分析辩驳并给出自己独到的理论见解。


(一)以文为诗


关于以文为诗,清诗话有三种观点。

第一,肯定以文为诗。叶燮等通过批驳南宋以来诸如陈师道、严羽、秦观、杨慎等对韩愈、杜甫、李白、苏轼等“以文为诗”的讥贬,指出诸家错误观点形成的原因及其各自激赏褒扬的根据,有如下几种视角:

一是从唐宋诗之争和唐宋体之辨的论题出发,肯定以文为诗。如叶燮《原诗》通过反对宋严羽、明杨慎以来论诗的“伸唐而绌宋”倾向,指出其破体形式的根本是唐“以诗为诗”和宋“以文为诗”,前者“主性情”而后者“主议论”,所谓“从来论诗者,大约伸唐而绌宋。有谓‘唐人以诗为诗,主性情,于三百篇为近;宋人以文为诗,主议论,于三百篇为远。’何言之谬也”。其进而以唐代杜甫“赴奉先县咏怀、北征及八哀等作”同样“以文为诗”即“何首无议论”,并上溯至《诗经》“二雅”也“有议论”和“以文为诗”来为证,指出杜甫的前、后出塞及潼关吏等诗都具有“以文为诗”特征,来肯定“宋人以文为诗”。其意义在于从破体史的角度,围绕杜甫“以文为诗”,指出《诗经》为“以文为诗”的源头,并指出“以议论为诗”即“以文为诗”。

二是依据“文原五经”说,反对秦观、陈师道观点,肯定以文为诗。这以叶矫然为代表。一方面,他通过反对秦观指责杜甫诗优文劣即“以文为诗”和曾巩文优诗劣即“以诗为文”,及陈师道贬低“韩以文为诗,杜以诗为文”,来表明他肯定以文为诗及以诗为文的文体观念。如《龙性堂诗话》:“秦淮海云:‘人才各有分限,杜子美诗冠古今,而无韵者殆不可读,曾子固以文名天下,而有韵辄不工’,此未易以理推也。陈后山又云:‘杜之诗法,韩之文法也。诗文有体,韩以文为诗,杜以诗为文,故不工耳。’三公之言,仿佛相似,然似之而非也。夫六经之道,同源一致,差异者体格耳。” 其依据亦与叶燮一样,以五经为证,不同之处在于,叶燮认为五经之一的《诗经》二雅已然以文为诗,更为具体和有针对性,叶矫然则认为六经虽体格有差异,但在明“道”这一点上则“同源一致”,进而肯定以文为诗和以诗为文都不过是体格差异的特别形式。

三是通过以文为诗的文体溯源,肯定唐宋诸家以文为诗。综合来看,往往认为以文为诗的破体源流顺序及沿承影响依次是陶渊明、李白、杜甫、韩愈、苏轼、陆游等。如陈仅《竹林答问》指出陶渊明《止酒》诗每句有一“止”字已然开以文为诗之先河,而韩愈以文为诗继承之,因为《送孟东野序》一文每句有一“也”字,“正用其体”。同时,他认为杜甫是韩愈以文为诗的近源,即“以古文为诗,惟昌黎能之,少陵其先路也”。赵文哲《媕雅堂诗话》也认为韩愈以文为诗源自老杜,并开宋人门径,如“韩昌黎愈五古已开宋人门径,南山诗昔人至以配老杜北征”。陈仅在杜韩之外,还提及并褒誉李白亦以文为诗,且分别以书体、记体、赋体之不同古文体裁“为诗”, 其意义在阐明了“以文为诗”的多种形式。赵翼《瓯北诗话》认为“以文为诗,自昌黎始”,其后苏轼将以文为诗发扬光大,即“益大放厥词,别开生面,成一代之大观”;他虽赞赏苏轼“以文为诗”,但是仍认为苏轼这种融才学与爽健为特征的“宋诗”还是难以匹敌李杜为代表的“唐诗”,即“此所以继李、杜后为一大家也。而其不如李、杜处,亦在此”。其融通看待唐宋诗之争议并借唐宋体之辨体现出来,从中可见辨体与破体观念的矛盾与统一。 

宋明诗话中肯定“以文为诗”的颇多,如宋陈善《扪虱新话》“韩以文为诗,杜以诗为文,世传以为戏。然文中要自有诗,诗中要自有文,亦相生法也” ,明谢榛《四溟诗话》“子美《北征篇》,诗中之文也” ,陆时雍《诗镜总论》“韩昌黎伯,诗中常有文情” ,所论多以杜甫《北征》、韩愈《南山》诗为代表,清人诗话与其一脉相承,更见全面和丰富。

第二否定以文为诗。否定的对象就是唐宋以文为诗的代表杜甫、韩愈、苏轼、欧阳修等。有这样几种观点:

一是从文体源流及其影响出发,认为老杜以文为诗开启宋人风气并致使“诗道大坏”。如乔亿《剑溪说诗》引述并认可晚明郑善夫之言,认为“善学杜”者不可学老杜长篇以文为诗,其实是肯定杜甫《北征》等“长篇沉着顿挫”,不是非议杜甫“以文为诗”,只是认为“此老杜独擅之能也”,如宋人等难以学其真谛。 

二是以辨体理论反对破体观念,认为诗文各有体,诗主情韵,文以明道,认为韩愈、苏轼由于“以文为诗”,而缺乏唐诗言有尽而意无穷的含蓄韵味。如庞垲《诗义固说》通过赞誉杜甫《北征》进而无情贬刺韩愈《南山》“如烂砖碎瓦,堆垒成丘耳,无生气,无情致,无色泽”,称“宋人乃举以敌老杜《北征》诗,可怪之甚”,这与传统观点同时认可韩杜《南山》《北征》之“以文为诗”背道而驰。其根据当从思想内容上认为《北征》反映“安史之乱”而符合“诗言志”,故高于《南山》单纯描写景物而缺乏“诗缘情”,即“无情致”。乔亿、吴乔从乏风韵、少渊渟的意境论反对宋人邵雍、苏轼的以理为诗、以书为诗、以文为诗。如乔亿《剑溪说诗》:“宋以来学《击壤集》者,多涉学究语,又或以书为诗,以文为诗,其乏风韵以此。” 不过吴乔对苏轼褒中有贬,贬中有褒,这也与如前所引乔亿对杜甫以文为诗的看法一致,如《围炉诗话》:“子瞻诗美不胜言,病不胜摘。大率多俊迈而少渊渟,得瑰奇而失详慎,多粗豪滑稽草率,又多以文为诗。” 凡此皆与明胡应麟《诗薮》所谓“诗与文体迥不类。文尚典实,诗贵清空。诗主风神,文先理道” 等一脉相承。

三是毛先舒的奇特观点。他在《诗辩坻》中贬低韩愈“以文为诗”,认为“则伧父矣”,而肯定以杜甫为代表的唐人“以诗为文”,即“唐人文多似诗,不害为隹”。这与传统所认可的破体价值序列大相径庭。

第三,辩证地看待以文为诗。

一是认为以文为诗带来两类似是而非的对立风格,进而或褒或辨,以潘德舆为代表。一方面,对于韩愈以文为诗出现的两种风格“高古崛坚”与“尚奇斗险”,肯定前者,否定后者。如潘德舆《养一斋诗话》卷四针对宋人“沈存中谓‘韩退之诗,乃押韵之文,虽健美富赡,而格不近诗’。吕惠卿谓‘诗正当如是,诗人以来,未有如退之者’”这一学术公案,认为“此二说皆过也”,须从其不同诗体之以文为诗所带来的不同风格区别来看,即“昌黎《琴操》,高古绝特,唐人无及之者。古诗崛而坚,足为李、杜后劲”,值得褒扬,而“其斗险之作,则不可法”,所言当指《山石》和《南山》。另一方面,对于以文为诗形成的“豪逸”风格,潘德舆《养一斋李杜诗话》卷一以李白、韩愈、苏轼为例进行褒贬,以李白“豪逸”兼具为上,韩愈之豪过于逸次之,苏轼唯“豪”则最下。潘德舆以“豪逸”来辨析唐宋“以文为诗”,对于诗学史上的豪逸风格优劣及其唐宋诗之争都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二是从长诗和短诗之诗体结构出发,肯定长篇以文为诗,反对短制以文为诗。如方世举《兰丛诗话》首先认可北宋刘邠刺谤韩愈以文为诗,但认为要对“长篇大作”和“短篇结构”分别而论,长篇以文为诗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即“不知不觉,自入文体”,这与短诗之刻意地以文为诗不可同日而语。


(二)以虚字、语助入诗


这是以文为诗在语言上的一个鲜明表征,对此清人诗话褒贬不一。关于贬责者,或指出宋人以虚字为诗的可厌之处,已然形成诗坛普遍的滑稽习气,如方熏《山静居绪言》:“宋人实有以文为诗者,于其用虚字作转关提顿及排直叙事处,注目便知。尤可厌者,澜翻释典,谑浪滑稽,一种习气。”薛雪《一瓢诗话》:“宋人喜以现成语虚字眼入诗用,致来后人生硬粗鄙、陵夷风雅之议。”或认为韩愈以险韵、奇字、古句、方言为诗不合诗缘情之本质,并开宋人弊端,如王夫之《姜斋诗话》卷下:“若韩退之以险韵、奇字、古句、方言矜其饾辏之巧,巧诚巧矣,而于心情兴会,一无所涉,适可为酒令而已。黄鲁直、米元章益堕此障中。” 或从唐宋诗之争来看宋以语助为诗之弊,如黄生《一木堂诗麈》卷二:“至语助入诗,自是腐宋陋习。若熟读唐人韵,则此等字面不期去而自去矣。”

关于肯定赞赏或辩证看待者,如黄培芳《香石诗话》卷三:“七律究以虚字少为佳,能善用虚字者,惟少陵一人耳。”施山《姜露庵诗话》:“诗与八股文文字不同,承接转换处,在词意灵活,不必虚字分明。然竟无一虚字,则又苦于艰涩。”杨秉杷《应体诗话》卷二:“以庄、易等语入诗,谢康乐所倡,少陵多效之。”钱泳《履园谭诗》:“口头言语,俱可入诗,用得合拍,便成佳句。”对此,明胡应麟《诗薮》便指出某些乐府诗体可以虚字为诗,且这类以文为诗往往能起到奇妙效用。


(三)以议论为诗


这是以文为诗的核心表征。将“以议论为诗”与“以文为诗”等同并结合起来阐述的,除了前文所论的叶燮,还有朱庭珍《筱园诗话》卷一:“自宋人好以议论为诗,发泄无余,神味索然,遂招后人史论之讥,谓其以文为诗,乃有韵之文,非诗体也。”此外,清人诗话中还有大量只谈“以议论为诗”观点的文献,对此亦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反对意见。这是主流,又可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认可严羽反对苏黄“以议论为诗”的观点,如潘德舆《养一斋诗话》卷一:“严羽《沧浪诗话》,能于苏、黄大名之余,破除宋诗局面,亦一时杰出之士,思挽回风气者……是又不知宋人率以议论为诗,故沧浪拈此救之,非得已也。”

二是以“咏史”“咏古”诗为例,反对其“议论”特征,如冯班《钝吟杂录》通过辨析明初李东阳“乐府”诗不符合传统乐府体制,实则是“咏史诗”,即“以议论”为诗的“有韵史论”,进而指出其“议论太重,文无比兴,非诗之体也”的“以文为诗”特征。再如薛雪《一瓢诗话》称“咏史以不著议论为工” 、周容《春酒堂诗话》称咏古诗“正嫌议论入诗耳”等。

三是从“诗以意为主”之传统诗本体论出发,指出“或涉议论而失于宋体”之弊,如贺裳《载酒园诗话》引明谢榛所谓“夫作诗者立意易,措辞难,然辞意相属而不离。若专乎意,或涉议论而失于宋体”,称“此真妙论”。又如冒春荣《葚原诗说》卷二:“作诗先须立意。最忌议论,议论则成文字而非诗。”

四是认为“以议论为诗”违背诗之含蓄蕴藉美学风貌,如吴乔《围炉诗话》:“诗贵有含蓄不尽之意,尤以不着意见、声色、故事、议论者为最上。”潘德舆《养一斋诗话》卷三:“南宋以语录议论为诗,故质实而多俚词;汉、魏以性情时事为诗,故质实而有余味。”郭兆麒《梅崖诗话》:“咏古诗不涉议论,领神言外者为上乘。”这都源于严羽观点,如毛先舒《诗辩坻》:“严仪卿生宋代,能独睹本朝诗道之误,谓‘近代诸公乃作奇特解会,遂以文字才学议论为诗,于一唱三叹之音,有所歉焉。’”所言皆以含蓄不尽之意、有余味、领神言外、一唱三叹之音等意境来反对以议论为诗。

宋明诗话中反对“以议论为诗”的如:宋张戒《岁寒堂诗话》“子瞻以议论作诗,鲁直又专以补缀奇字,学者未得其所长,而先得其所短”;明江盈科《雪涛小书诗评》“诗有诗体,文有文体,两不相入……若宋人无诗,非无诗也,盖彼不以诗为诗,而以议论为诗,故为非诗”;谢肇淛《小草斋诗话》“诗不可太著议论,议论多则史断也”。

第二,肯定意见。这相对来说较少,大多针对五古、七古、七绝、咏史、咏古等具体体裁、题材有感而发。或认可赞誉七古体、咏古诗中以著议论,如黄培芳《粤岳草堂诗话》卷一:“七古一体,固贵议论间架。” 吕善报《六红诗话》卷三:“咏古诗有以著议论为佳者。” 蔡立甫《红蕉诗话》卷三反对明解缙“宋人以议论为诗”“去诗益远矣”的观点。陈仅《竹林答问》则继承叶燮的观点,赞赏老杜《北征》《咏怀》诸作“何等议论”,以此来反对王士祯“五古著议论不得”主张,有理有据。明代诗话中肯定以议论为诗者也颇多,如赵士喆《石室谈诗》所谓“王元美言作诗者勿涉议论,观古大家,其诗未尝无议论也”。

第三,辩证意见。这类观点又大体分为互相关联的三个方面:

一是从“议论、抒情、叙事”这三种诗文表现手法出发,跳出议论与抒情和议论与叙事的二元对立,主张二者融合的辩证看待。关于主张议论中有抒情的观点,针对前文叶燮所谓“唐人以诗为诗,主性情,于三百篇为近;宋人以文为诗,主议论,于三百篇为远”之反对以议论为诗的观点,沈德潜提出“但议论须带情韵以行”的经典论断,往往为古今学者所称道和引述。如沈德潜《说诗晬语》卷下:“人谓诗主性情,不主议论。似也,而亦不尽然。试思二雅中何处无议论?杜老古诗中,奉先、咏怀、北征、八哀诸作,近体中,蜀相、咏怀、诸葛诸作,纯乎议论。但议论须带情韵以行,勿近伧父面目耳。”关于主张议论中有叙事进而某种程度上肯定以议论为诗的观点,如崔迈《尚友堂说诗》:“文有议论叙事,诗亦有议论叙事,视一时所当用耳。”宋征璧《抱真堂诗话》:“太白古诗云……直是叙事起,不落议论。” 王士祯《师友诗传续录》则同时认可,认为“议论叙事自别是一体”。

二是跳出“议论”与“神韵”的二元对立,主张议论中有神韵。如前文所述,一些学者之所以反对“以文为诗”,主要是“以议论为诗”缺乏神韵余味。与此不同,施补华、李少白、张谦宜、黄培芳等认为咏史、五古可以有议论,但是议论中应“神韵不乏”“写出精神”“见寄托者”,也是一种有条件的辩证对待。如施补华《岘佣说诗》:“义山七绝以议论驱驾书卷,而神韵不乏,卓然有以自立,此体于咏史最宜。”李少白《竹溪诗话》卷一:“赵云崧大抵以议论为诗,故神韵绝少,然其标新领异,亦自成一家。”张谦宜《絸斋诗谈》:“(杜甫)《蕃剑》,前半作翻挑议论,却是虚按;后半实写出精神,力大于身……如此议论,亦何害为好诗。” 郭绍虞编选、富寿荪校点:《清诗话续编》,第804页。黄培芳《香石诗话》卷三:“咏物诗有以议论见寄托者,如元遗山……如此著论寓意,亦见身份。”值得注意的是,前文所举沈德潜“但议论须带情韵以行”的经典论断,则将议论与抒情及其议论与韵味有机结合起来。

三是对于某些诗题和诗体来说,议论与否应具体分析,主要以“当”“称”为标准,如施补华《岘佣说诗》:“《剑门》诗,议论雄阔,然唯剑门则可……若寻常关隘,即作此大议论,反不称矣。” 方熏《山静居绪言》:“诗有议论者,有含意者,只在其诗之当与否。以为诗必不可著议论,则便有坏堑造作之伪。”舒位《瓶水斋诗话》:“咏史诗不著议论,有似弹词;太著议论,又如史断。”三家所论,简洁鲜明。


(四)以理为诗


这也是“以文为诗”的一种破体形式,其代表是东晋“玄言诗”和宋代“理学诗”。对此亦有三种不同态度。

第一,否定态度。其观点与文主议论和诗主性情一样,将“理”和“情”对举,且“说理”本来就是一种“议论”。如陈梓《定泉诗话》卷五:“宋人诗所以不及唐人,理胜于情,动立议论,彻底说完,绝无含蓄耳……若据理直说,不假文饰,此之谓有韵之论,非诗也。” 乔亿《剑溪说诗》:“夫文主理,诗主情,固自各别。”聂铣敏《榕峰诗话》卷一:“作诗固不可有理学气,亦不可有才人习气,以能得风雅正旨者为宗。” 张寅彭:《清诗话三编》,第3011页。潘清撰《挹翠楼诗话》卷一:“诗可言景言情,独不可言理。一讲道理,非腐即粗。盖风雅、道学,截然两途,难于牵合也。”其中,陈梓所谓“理胜于情,动立议论,彻底说完,绝无含蓄耳”云云,指出之所以否定以理为诗正与“以议论为诗”的无“含蓄蕴藉”同一机杼。

第二,肯定态度。或从理中有情、情中有理、情理不分角度肯定以理为诗,如钟秀《观我生斋诗话》卷一:“南宋人以语录议论为诗,开口言理,固属可厌……后人重文轻诗,每谓文以载道明理,诗不过言情咏物。余则谓天下无理外之性情,更无理外之事物;适情者亦适以理也,格物者亦格以理也,诗文岂有轩轾乎?”其跳出文主理、诗言情的二元对立,认为诗文无所轩轾高下,从“以理为诗”也即“以文为诗”的破体观念,打破了传统“重文轻诗”的文体价值序列。或从杜甫、陶渊明、谢灵运山水田园写景咏物诗之“借景寓意”和“以理语生色”出发肯定以理为诗,如宋咸熙《耐冷谭》卷五:“理学语难以入诗,入诗辄陈腐。惟能借景寓意,高浑不露乃佳。昌黎诗……东坡诗……皆理语也,而超妙如此。杜子美‘水流心不竞,云在意俱迟’,超妙又在韩、苏之上。”于祉《淡园诗话》:“诗忌说理,固也。陶、谢大雅,转以理语生色。如陶诗……谢诗……等句,是理语,亦是名句。”所谓“高浑不露乃佳”则从“情理交融”的含蓄不尽意境特征来肯定以理为诗。

第三,辩证态度。如贺裳《载酒园诗话》通过引述并质疑严羽“诗有别趣,非关理也”这一名言,肯定以理为诗,即“然理原不足以碍诗之妙”“非理可尽废也”,进而抛出“总之诗不可执一而论”这一辩证观点,说明“论诗虽不可以理拘执,然太背理则亦不堪”。又如张谦宜《絸斋诗谈》:“诗家不许于诗中谈理,亦有所见……且古人文章各有体裁,若令诗专主于理,不主于比兴风雅,即何不为有韵之四书五经,而须后人之叨叨置喙耶!况善谈理者,不滞于理,美人香草,江汉云霓,何一不可依托,而直须仁义礼智不离口,太极天命不去手,始谓之谈理乎?” 陈仅《竹林答问》:“昔人论诗,谓不可堕入理障,然乎?宋儒以诗为语录,则不可。若烝民之诗,有尹吉甫之‘穆如清风’,何不可之有?此惟朱子诗庶足以当此。” 与前文无论肯定还是否定“以理为诗”都着眼于含蓄韵味一样,诸家之所以辩证看待“以理为诗”也是基于传统诗骚“比兴风雅”“美人香草”表现手法所带来的“别趣”“妙语”意境美学风貌。明代诗话中郝敬《艺圃伧谈》所谓“诗者,文之有声韵者也。文主理,故贵明切;诗主声,故贵温厚……故诗有不可理求者,而理自在,非谓诗皆不主理也” 周维德集校:《全明诗话》,第2883页。云云,亦辩证看待“以理为诗”,清人诗话与此一脉相承并愈加丰富。


二、以诗为词与以词为诗

以诗为词是与以文为诗并肩的破体形式之一,反向破体之以词为诗的文献在清人诗话中也颇多。大体皆肯定前者,否定后者。


(一)以诗为词


关于以诗为词,亦有三种意见。

第一,反对意见。唯有沈德潜一人,且同时反对以词为诗。如沈德潜《说诗晬语》卷下:“诗中高格,入词便苦其腐;词中丽句,入诗便苦其纤,各有规格在也。然腐之为病,填词者每知之;纤之为病,作诗者未尽知之。”沈德潜所论的破体内蕴及文体价值在于:

一是同为“以高行卑”的破体观念,清人诗话中唯有沈德潜反对“以诗为词”,与前文所述清人二十余家否定“以文为诗”形成鲜明对比,这也正体现出沈德潜破体观念的特立独行,也是其“体制为先”辨体观念即“各有规格在也”的反映,正如蒋寅所言“根据古人文体互参之际‘以高行卑’的原则,诗高词卑,诗可入词而词不可入诗,这是正理”,“然而沈德潜却注意到诗中高格入词便腐的一种例外情形,遂以独到的经验之谈揭示了诗词互参的一种复杂性,丰富了我们对问题的认识”。

二是这与其“格调说”和“宋诗观”有关,他认为以“温柔敦厚”诗教的“诗之高格”入“词”,便会陷入宋代理学诗的说理说教之腐儒窠臼,即诗言志应该这样而词缘情却不可以,这里“其腐”指“宋诗近腐”,如其所言“宋诗近腐,元诗近纤,明诗其复古也”。

三是其中还隐含了他对宋人“以议论为诗”和“以文为诗”的辩证态度,即他认为宋人以议论为诗故而直露而乏韵味,所谓“唐诗蕴蓄,宋诗发露,蕴蓄则韵流言外,发露则意尽言中。愚未尝贬斥宋诗”,这与前文所论沈德潜“但议论须带情韵以行”的经典论断前后一贯,且这个“情韵”中的“情”与“理”相关,也是对宋人以理为诗而近腐的补充。

四是从“格调说”的诗格出发,他以唐诗“气骨”之“高格”誉唐诗,来贬救宋诗“近腐”之“卑靡”,所谓“学者每从唐人诗入,以宋元流于卑靡”,凡此都是其宗唐抑宋或以唐律宋之诗学观及诗体观的体现,而“愚未尝贬斥宋诗”则体现了其对于辨体与破体及唐宋诗之争的辩证通达。

五是他反对“以词为诗”与大多清人观念一致,所谓“词中丽句”与潘德舆“诗近于词,则似妇人女子作矣”、乔亿“秦、李冶艳之姿,阑入篇章”之论同,而“入诗便苦其纤”则与朱庭珍“诗不可入词曲尖巧轻倩语”、宋咸熙“喜作词,诗必至于纤巧”等论相近,反不如其贬低“以诗为词”来得出新,不过以一“丽”字概括,却也不无创见。

第二,辩证意见。亦惟贺贻孙一人,如《诗筏》:“李易安云:‘王介甫、曾子固文章似西汉,若作一小歌词,则人必绝倒,不可读。而欧阳永叔、苏子瞻词,乃句读不葺之诗耳。’又尝记宋人有云:‘昌黎以文为诗,东坡以诗为词。’甚矣词家之难也!余谓易安所讥介甫、子固、永叔三人甚当,但东坡词气豪迈,自是别调,差不如秦七、黄九之到家耳。东坡自言平日不喜唱曲,故不中音律,是亦一短。以诗为词,难为东坡解嘲,若以为‘句读不葺之诗’,抑又甚矣!至于昌黎文章,元气深浑,独其诗篇刻露,稍伤元气,然天地间自少此一派不得。彼盖别具手腕,不独与他家诗不相似,并自与其文章乐府绝不相似。伯敬云:‘唐文奇碎,而退之舂融,志在挽回;唐诗淹雅,而退之艰奥,意专出脱。’此数语真昌黎知己。彼谓‘昌黎以文为诗’者,是不知昌黎者也。大率宋人以词自负,故所言类此。然遂却以此评诗,不免隔靴搔痒。”之所以不惮其烦,大段引述,是因为其中包蕴着丰富复杂的文体观念:

一是他以宋人陈师道反对“昌黎以文为诗,东坡以诗为词”来诠解疏证李清照《论词》,既体现了他的破体观念,也说明了《论词》所体现的破体内蕴,而以破体观念对《论词》这一词学史经典进行褒贬阐释,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提纲挈领的重要意义。

二是他认同李清照讥贬王安石、曾巩以文为词和欧阳修以诗为词,而对于李清照讥贬苏轼“以诗为词”的观点则有认同亦有反对,其中对不合音律方面有所认同,所谓“东坡自言平日不喜唱曲,故不中音律,是亦一短”,这与李清照说苏轼词“又往往不协音律”相同。但是他反对李清照讥贬苏轼“句读不葺之诗”之论,即“以诗为词,难为东坡解嘲,若以为‘句读不葺之诗’,抑又甚矣”,这里反映出贺贻孙对李清照和陈师道讥贬苏轼“以诗为词”的同中有异之微妙态度。一则他认为李清照仅以“句读不葺之诗”这一最浅表(抑又甚矣)的以诗体语言形式为词之“以诗为词”来讥贬苏轼词太简单粗暴。二则他认为陈师道拿“以诗为词”来讥嘲苏轼没有自己独特的创见,因为他是以“如教坊雷大使之舞,虽极天下之工,要非本色”为据的,而“乐”与“舞”不分。这就指出了他与李清照讥贬苏轼词“又往往不协音律”没有区别。所谓“以诗为词,难为东坡解嘲”,当意为陈师道这种沿袭李清照“不协音律”的“以诗为词”难以解释他对苏词的嘲笑,因为苏轼已“自言平日不喜唱曲,故不中音律”,这一短处是自明的,无需赘言。

三是贺贻孙也因此认为从“东坡词气豪迈”的“豪放”风格角度入手才是关键,一方面,贺贻孙基于辨体尊体的角度,认为苏词这种“豪放”风格,不如秦观、黄庭坚词之本色的“婉约”,即“差不如秦七、黄九之到家耳”,这与李清照“秦少游、黄鲁直出,始能知之”和陈师道“今代词手,惟秦七、黄九尔”观点一致。另一方面,贺贻孙从破体变体的角度出发,又对苏轼词“豪放”风格有所赞赏,即“但东坡词气豪迈,自是别调”,“但”字和“自是”不言而喻,这当然也是他从这个角度对“以诗为词”的某种认可,因为“以诗为词”之“变调”同样在音律风格方面产生的效果就是让词之“婉约”变得“豪放”。如黄庭坚《小山词序》:“寓以诗人之句法,清壮顿挫,能动摇人心。”民初郑骞《成府谈词》:“小山词境,清新凄婉……小山词伤感中见豪迈。”所谓“寓以诗人之句法”即“以诗为词”,从而使晏几道词在“婉约”本色之外又别具“清壮顿挫”和“伤感中见豪迈”的“豪放”风貌。黄庭坚之后,除了贺贻孙,宋元明清诗话中很少再见这种观点,尤能看出贺贻孙观点的重要。

第三,肯定意见。这是主流意见,亦有三种情形:

一是从一些词牌就是七律、七绝、五绝等诗体形式立论。例如毛先舒《诗辩坻》:“词有《瑞鹧鸪》,七言八句,平声韵,与七言律诗无异。”贺贻孙《诗筏》:“若梁昭明《拟古》诗云……三句,竟是一半《浣溪沙》矣……亦已滥觞填词矣。”马鲁《南苑一知集论诗》卷二:“详词中小秦王、清平调、八拍蛮、阿那曲俱类七绝……瑞鹧鸪类七律……但诗未变为词之先,固谓之诗;而诗既变为词之后,则直谓之词矣。”

二是着眼于词为“诗余”的文体源流和别称,肯定以诗为词。如陶元藻《凫亭诗话》卷上:“词为诗余,则语句如诗,亦无足怪。”马鲁《南苑一知集论诗》卷二:“词较诗为质,故曰‘诗余’;曲较词又质,故曰‘词余’。”

三是以诗句入词,贺贻孙、郭麐以秦观和朱彝尊之“以诗为词”为例,说明在以古人诗之成句入诗时,“点化之神”和“熔铸自然”是“以诗为词”的关键所在。如贺贻孙《诗筏》:“秦少游‘斜阳外,寒鸦万点,流水绕孤村’……余谓此语在炀帝诗中,祗属平常,入少游词,特为妙绝。盖少游之妙……此乃点化之神,必如此乃可用古语耳。”郭麐《灵芬馆诗话》卷十一:“竹垞才既绝人,又能搜剔唐宋人诗中之字冷隽艳异者取以入词;至于熔铸自然,令人不觉,直是胸臆间语,尤为难也。”作为“浙西词派”领袖,朱彝尊师法姜夔“以诗为词”,而姜夔以李贺诗入词最为令人瞩目,所谓“以诗入词,是宋词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姜夔以中晚唐诗入词……其中对李贺诗的取法,尤能见出其语言艺术的独造”,可知郭麐所言朱彝尊“搜剔唐宋人诗中之字冷隽艳异者取以入词”亦指李贺。


(二)以词为诗


关于以词为诗,可以说一面倒,几乎全部持否定意见,包括五种视角,且多与其他破体形式对比,纵横捭阖,反复申说“以词为诗”之弊端:

一是专论否定以词为诗,不涉其他破体形式,认为“以词为诗”会近似“女郎诗”“妇人态”和“冶艳姿”的柔媚风貌。如潘德舆《养一斋诗话》卷四:“杨孟载诗……皆沿元人之习,诗之近于词者也。诗近于词,则似妇人女子作矣。”朱庭珍《筱园诗话》卷四:“诗不可入词曲尖巧轻倩语。”宋咸熙《耐冷谭》卷十一:“喜作词,诗必至于纤巧……盖不独伤诗品,实有关人品也。”这类文体观念皆源于金人元好问《论诗三十首》称秦观《春雨》为“女郎诗”之以词格入诗。

二是将肯定“以文为诗”和否定“以词为诗”对举,例如乔亿《剑溪说诗》:“仁和少宰汤公谓词妨于诗……但以文兼诗,纵诗无兴象超诣之妙,不失为读书人诗也。以词兼诗,虽托兴齐梁,而五季委靡之习,秦、李冶艳之姿,阑入篇章,不惟诗品卑,人品亦概可见已。” 乔亿之言与上文宋咸熙之论,均将以文为诗与以词为诗上升到诗品与人品之高卑关系,某种程度上抬高了“以文为诗”这一“以高行卑”破体价值序列的重要性,同时对“以词为诗”这一“以卑行高”的破体创作原则予以严重警示。

三是将肯定“以诗为词”和反对“以词为诗”对举,如贺贻孙《诗筏》:“诗语可入填词……独填词语无一字可入诗料……然邵陵语可入填词,少游语决不可入诗。”虽肯定“以诗为词”,但显见酌情,而反对“以词为诗”,则明示决绝。

四是将反对“以诗为词”和反对“以词为诗”并谈,如沈德潜《说诗晬语》卷下:“诗中高格,入词便苦其腐;词中丽句,入诗便苦其纤,各有规格在也。”所谓“各有规格在也”,亦从辨体反对破体,前文有详细论述,兹不赘述。

五是将反对“以文为诗”与反对“以词为诗”并谈,如朱庭珍《筱园诗话》卷四:“诗不可入词曲尖巧轻倩语,不可入经书板重古奥语,不可入子史僻涩语……工词曲者,以词曲为诗……好游戏者,以稗官小说、方言俚谚入诗。”除了“诗不可入词曲尖巧轻倩语”“以词曲为诗”两句外,余皆属于各类“以文为诗”。

颇有意味的是,清人尚有两家肯定“以词为诗”者,且将反对宋“以文为诗”和肯定元“以词为诗”并列而谈。如薛雪《一瓢诗话》:“宋诗似文,与唐人较远;元诗似词,与唐人较近。” 陆蓥《问花楼诗话》:“宋诗好议论,元诗近词曲,昔贤固有定论,然有元一代之作不可废也。”二者皆认为元诗高于宋诗,而原因在于“以词为诗”高于“以文为诗”,这显然与传统“以高行卑”的破体价值背道而驰,虽不足为据,却也不失为观照元诗的一个独特视角,且尤能反映清人诗话破体观念的多元价值与丰富多彩。这与明胡应麟《诗薮》扬元诗贬宋诗一脉相承,即“然宋之远于诗者,材累之;元之近于诗,亦材使之也”,其意义在于“这类宋元诗体体裁风格之辨体,对于宋元文学史的重写具有重要的文体史意义”。



三、以古为律与以律为古

在诸多破体形式之中,“以古为律”与“以文为诗”和“以诗为词”三足鼎立,作为各自的对立范畴,“以律为古”亦与“以诗为文”和“以词为诗”反向呼应。


(一)以古为律


对于以古为律,几乎是清一色的秉持肯定和赞赏意见,围绕内容、形式、风格、破体、变调及唐宋之别等有这样几种视角和表述:

一是客观说明以古入律,虽不加褒贬,但显见肯定态度,多以唐人崔颢、李白、杜甫为例。如延君寿《老生常谈》:“能以古体行于律中,然亦有极整炼处。”陈仅《竹林答问》:“故以古诗为律,惟太白能之。”管世铭《读雪山房唐诗序例》:“崔颢《黄鹤楼》,以古体入律也。少陵《白帝城》,以古调入律也。”说明以古体入律与以古调入律有别。

二是以古入律可以带来风格改变和提升,并产生疏荡之气、风姿映蔚、清空流利等美学效果,如延君寿《老生常谈》:“五律以古体行其疏荡之气,学太白、襄阳一派。”潘德舆《养一斋诗话》卷六:“二诗风姿映蔚千古,可云双璧,昌榖尤有六朝风致,皆七律中之古调也。” 魏裔介《魏裔介诗论》:“五言排律,杜少陵为上,清空流利如五言古诗。”毛先舒《诗辩坻》:“李供奉以古为律,却轻浅。”吴乔《围炉诗话》:“子美七律之一气直下者,乃是以古风之体为律诗。”其中毛先舒引称“李供奉以古为律,却轻浅”,“轻浅”显为褒义,近于李白“飘逸”风格。

三是认为以古诗之“气脉”入律,可以避救“衰弱”之弊。如吴乔《围炉诗话》:“五七言律皆须不离古诗气脉,乃不衰弱……不离古诗气脉者,子美为多。”“五律须从五古血脉中来,子美是也。”“余见七律有未离古诗气脉者……子美多有此体。”这个“气脉”当指气骨风骨,可见杜甫“盛唐气象”与“建安风骨”之关系。

四是以古意、古质、古雅、古音入律,多以李杜为例,如乔亿《剑溪说诗》:“律诗而有古意,此盛唐诸公独绝。”潘德舆《养一斋李杜诗话》卷一:“太白五律,犹为古诗之遗,特于《风》《骚》为近。”卷二:“杜律有不可学者,或坐古质太过耳。”卷六:“观其律绝近体,皆入古音。”潘德舆认为以古为律要适度,须避免“古质太过”的弊端。

五是指出拗调、拗体是“以古为律”的别调变体,如施补华《岘佣说诗》:“七律有全首拗调如古诗者,初学不可轻效。”毛先舒《诗辩坻》:“子美七律多拗体……即用五言古体为绝句。”翁方纲《赵秋谷所传声调谱》:“凡为古诗必无有意与律体相拗之理,其目为似拗者,皆其极和谐处也。”多以杜甫为例,并提出“以古为绝”这种破体形式。


(二)以律为古


关于以律为古,亦有三种意见。

一是鲜明反对者,往往以唐李杜韩柳和南朝谢朓、江淹为正反例子。如何世璂《然镫记闻》:“古诗要辨音节。音节须响,万不可入律句。”翟荦《声调谱拾遗》:“此古诗纯用律调者……然汇观李杜韩柳诸集,无古诗纯用律调者。古诗用律调,诗格之卑也。”施补华《岘佣说诗》:“齐梁陈隋间,自谢玄晖、江文通外,古诗皆带律体,气弱骨靡,思淫声哀,亡国之音也。”潘德舆《养一斋诗话》卷四:“李西涯谓古诗不可涉律调,是也。”其中,“万不可入律句”之言激切,认为其严重程度不单致使“诗格之卑也”和“气弱骨靡”,甚至上升到“亡国之音也”的高度,虽有危言耸听之嫌,但从中最能见出部分清人对“以律入古”的决绝态度。

二是大体肯定者。一方面是肯定赞赏的角度不同。或极为赞赏,认为其妙处会心自得,如乔亿《剑溪说诗》:“古诗律调,轮扁不能言,会心自得之。”或针对以律入古之弊,提出以古句救律句的方略,间接予以承认,如翁方纲《赵秋谷所传声调谱》:“间有律句,即以古句救之。”或辨古体律体平仄,其实是一种认可,如方世举《兰丛诗话》:“古体皆有平仄,但非律体,一定无谱可言,惟熟读深思,乃自得之。”或从古诗当讲求格律说明以律入古,如潘清撰《挹翠楼诗话》卷四:“今人作古诗,非特音节不谐,即格律亦从不讲求。”另一方面是从齐梁“永明体”沈约、谢朓、王融之开启律体之端立论,梳理宋齐梁陈至隋唐的古体向律体演变递嬗。其中,以沈约、王融、谢朓为例的,如陈仅《竹林答问》:“古诗之转为律,休文一人之力……夫古诗之不能不为唐律,此声音之自然,即作者亦不知其然而然……则名虽古诗,已全律体,非一朝一夕之故也。”钟秀《观我生斋诗话》卷三:“古诗中排偶至谢始多,后世更谐以声律,而律诗之体成矣……王融诗有竟成五言排律者,律诗至此成,古诗至此尽矣。”二者皆认为由古体向律体转变的诗体演变过程中,“以律入古”之破体是自然规律,进而肯定“以律入古”的不可避免。其影响所及,以唐杜甫、高适、李白为例的,如锺秀《观我生斋诗话》卷二:“古诗……至中间用排偶,六朝及初唐不可胜数,即少陵亦间为之,此为古中带律,又别为一格矣。”潘清撰《挹翠楼诗话》卷四:“古体转韵……此体自齐梁已然,至盛唐而大备。观高适……允为古体正宗……对偶纯用律句,然读之自是古诗声调。”乔亿《剑溪说诗》:“太白古诗往往音调似律,盖体源齐梁,兴酣落笔而不自觉。然逸气横生,高出齐梁万万也。”他们都将“以律为古”破体源流上溯至六朝齐梁,所谓“此体自齐梁已然”“盖体源齐梁”云云。

三是辩证温和者,往往以歌行转韵或平仄一韵到底为例,认为入律与否应视诗体韵律分别对待。如沈德潜《说诗晬语》卷上:“歌行转韵者,可以杂入律句,借转韵以运动之,纯绵裹针,软中自有力也。一韵到底者,必须铿金锵石,一片宫商,稍混律句,便成弱调也。” 梁章钜《退庵随笔》:“七古以平韵到底者为正格,不可杂以律句。七古有仄韵到底者,则不妨以律句参错其间。”翟荦《声调谱拾遗》:“但古诗句法,有可以参入律体者,有必不可以参入律体者。”陈仅《竹林答问》:“古诗中有入律句者,其声调安在?如李、韩诗体,断不可参入律诗一语,杜、王、高、岑体,则可偶参一句……然此种惟施于转韵七古,以助其铿锵之节奏耳。若一韵到底,断无此例。”关于歌行七古古体能否参入律句,四家意见颇为一致,认为分转韵和一韵到底两种情况,一韵到底又分平韵和仄韵两种情况,其中转韵和仄韵到底可以参入律句,平韵到底则必不可以律入古。


(三)以古入律与以律入古并谈


作为对立命题,清诗话往往对以古入律与以律入古加以比较并给出自己的见解和原因。

一是以破体原则,肯定以古入律,反对以律入古。这是宋明以来肯定“以高行卑”否定“以卑行高”破体原则的反映,如沈德潜《说诗晬语》卷下:“古诗中不宜杂律诗体,恐凝滞也,作律诗正须得古风格。与写篆八分不得入楷法;写楷书宜入篆八分法同意。”王寿昌《小清华园诗谈》卷上:“作字者,可以篆隶入楷书,不可以楷法入篆隶。作诗者,可以古体入律诗,不可以律诗入古体。以古体作律诗,则有唐初气味;以律诗入古体,便落六朝陋习矣。” 或以风格气味肯定以古入律,或以凝滞陋习否定以律入古,且二家皆以书体互参之破体规律来证古体律体互参引起的风格优劣进行褒贬,这对于书体与文体之破体的互相影响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正如蒋寅所言:“文体互参是中国古代文学创作中的一个习见现象,并且互参之际显示出以高行卑的体位定势,即高体位的文体可以向低体位的文体渗透,而反之则不可。这种定势及其艺术效果因为在书法中表现得最为直观易解,所以古代批评家常用书法来比喻和说明文体互参中的这种体位定势。”其中薛雪《一瓢诗话》引明初李东阳之论“谓律可涉古,古不可涉律”最为简洁明了,亦往往与沈德潜所谓“古诗中不宜杂律诗体,作律诗正须得古风格”为当代文体学者如吴承学、蒋寅等所引用,从而成为古律破体的经典论断。

二是以辨体理论,同时反对“以古入律”和“以律入古”。朱庭珍《筱园诗话》卷一从体制为先的辨体论角度,通过引述并反驳沈德潜“作古诗不可入律,作律诗却须得古诗意”,指出“夫古诗律诗,体格不同,气象亦异,各有法度,各有境界分寸”的文体边界说。他认为古体和律体各有其严格的文体规范,其边界不可被打破,“即以使事选材,用意运笔而论,有宜于古者,有宜于律者,有古律皆宜、古律皆不宜者。是所宜之中,且争毫厘,分寸略差,失等千里”,其后虽只以反对“以古入律”为例,其实也暗含了反对“以律入古”。在宋明以来普遍认可“以古入律”的破体态势下,朱庭珍反对“以古入律”便显得特立独行。

宋人诗话中古律破体论较少,如张戒《岁寒堂诗话》“作古诗不免律句,要须意在律前,乃可名古诗耳”,对“以律入古”有条件地肯定。明人对于“以律入古”的态度基本是一致的,就是截然反对和明确否定,如李东阳《麓堂诗话》的“古不可涉律”,王世贞《艺苑卮言》的“惟近体必不可入古耳”、“律体时时入古,亦是矫枉之过”,谢榛《四溟诗话》的“作古体不可兼律”,王世懋《艺圃撷余》的“律诗句有必不可入古者”和“以律诗为古诗,其格易卑”。明人对于“以古入律”的态度则较为复杂,总体秉持肯定意见,不过往往有所保留。如李东阳一方面说“古诗与律不同体,必各用其体乃为合格”,转而称“然律犹可间出古意”,一个“犹”字和一个“间”字说明了“以古入律”是有条件的偶尔的,尽管他大体肯定,如称“乃律间出古,要自不厌也”云云。王世贞称“古乐府、《选》体、歌行,有可入律者,有不可入律者。句法、字法皆然”,指出“以古入律”这一创作方法是有选择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以上观点不同的是,何良俊对“以律入古”和“以古入律”均持反对意见,认为“夫律诗之句不可用于古诗中,犹古诗句不可用于律诗中也”,这在明代诗话中可算颇为独立的声音了。

最后,我们以清诗话中唯一出现的“破体”范畴作结。潘德舆《养一斋诗话》卷二:“老杜《北征》诗:见耶背面啼……而独疑‘耶’字之破体也!”这里的“破体”指用方言俗语入诗,与方回所言以“虚字”“助词”为诗之破体有相似之处,如方回评陈师道《雪后》诗称:“此诗第一句至第六句皆出格破体,不拘常程,于虚字上极力安排。”这是宋诗破体的主要特征,且与“辨体”对举,因为“常程”也即文体规范,属于“体制为先”辨体论。


结语

清诗话的繁荣远超前代,这也使得以文为诗、以诗为词、以古为律为主的诗词破体观念成为观照清诗史、清诗论史及其清诗体批评史的独特视角。在前文全面梳理有清诗话文体史料及构建破体观念体系的基础上,依据其中所体现的文体演变规律和破体嬗递线索,可以看出清诗话中的破体观念有如下几个特征及理论意义:

其一,经初步统计,清代计有60余部诗话谈及上述破体批评,其中清前期20部,清中期37部,清后期6部。清中期无论在诗话数量上还是文体文献言论频次上都远超清前期和清后期的总和。清前中期著名学者较多,诸如王夫之、叶燮、王士祯、沈德潜、潘德舆、毛先舒、吴乔、贺贻孙等的破体观念都极为丰富且自成体系,值得进行个案式的深入研究。

其二,对于各种破体形式的倾向,我们大体皆以肯定、否定和辩证三种态度加以分类论述,其中对于以文为诗的肯定、否定和辩证三种态度大体平分秋色,这当与清代宋诗派繁荣并引发争鸣有关。对于以诗为词和以古为律往往肯定,相反对于以词为诗和以律为古则基本否定,与传统破体通例和价值判断亦相吻合,正如吴承学所云:“为什么古可入律而律不可入古……古诗品位高,故提高律诗的格调;律诗品位低于古诗,故降低了古诗的格调。其道理颇似高度酒与低度酒的互相调配。”诗文和诗词破体的双向互动亦同此理。

其三,从“以文为诗”的破体观念史出发,可以重新审视清代诗学史上的唐宋诗之争和宋诗派演进规律。如叶燮尊尚韩愈、杜甫、苏轼以文为诗的破体观念并为其弟子沈德潜所继承,即“沈德潜承其师说而将格调诗学的师法对象扩展至包括宋诗在内的整个诗歌史,使之成为清代中叶格调诗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叶燮、叶矫然等开启了清代宋诗一派,遂使有清一代绵延不绝,也因此,从清人“以文为诗”的源流发展来梳理有清一代“宋诗派”的发展轨迹不失为很好的文体研究视角。

其四,从破体观念深入认识辨体思想。辨体与破体是中国古代文体理论或者说辨体理论的一组对立范畴,前者指向遵守不同文体固有的文体规范,后者正相反,主张打破文体之间诸如诗文、诗词的界限和规矩,在创作中进行某种融合和渗透,也即以文为诗和以诗为词等。二者是遵守继承和打破创新之间的关系,其间关系也和正体与变体、得体与失体这两组对立范畴有某种契合之处。新时期以来,以吴承学为代表的古代文体学者普遍以辨体和破体对举,这几乎形成一种共识。本文通过对清代诗话中三组破体对立范畴的全面阐释分析,可以更为透辟地理解清诗话中丰富的辨体观念。

其五,潘德舆“破体”范畴的提出及其破体史意义。在浩繁的中国古代文体文献尤其是历代诗话中,虽然相关辨体及其正体与变体、得体与失体方面的史料极为繁复,但是“破体”范畴及其在文体批评中的运用却极为少见,主要在书体中被广泛使用,文体学上唯有元方回《瀛奎律髓》中提出过“出格破体”之论,五百年之后清人潘德舆在其诗话中又提及一次。

其六,作为清代诗学理论和文体批评的重要组成部分,清诗话中的破体观念可以从新的视角观照清代众多诗歌流派的核心诗论观点,尤其是一些在清诗话史中具有独特破体观念的学者。如沈德潜是清诗话中唯一反对“以诗为词”的学者,同时反对以词为诗,而这与其核心诗学主张“格调说”及其秉持辨体尊体观念息息相关,也是从辨体破体视域重新研究其“格调说”的绝佳学术路径。

要之,清诗话中丰富的破体言论文献及严整的破体观念体系,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文体批评史及其破体理论史的集成总结者,可以为我们对宋元明诗话中的破体观念进行比较研究奠定坚实基础。这三类破体对立范畴成为近四十年中国古代文体理论批评研究的学术重镇,相关研究论文成果多达230余篇,其中一些论文虽也会引述清代诗话中个别学者的片言只语加以佐证,但往往如波光鳞影,难以透映清代诗话破体观念之瀚海狂涛般的丰富复杂内蕴及其在中国古代破体批评史上的总结集成意义。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文学研究》专栏,第158—172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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