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莲莲 | 后发大国视域下的国际组织创设逻辑 ——从反思和改造西方国际组织创设理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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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大国视域下的国际组织创设逻辑
——从反思和改造西方国际组织创设理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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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聚焦国际组织创设领域,探析既有理论在“系统-结构-行动者”三个层次的本体论缺陷并对相关变量关系进行修正,呈现国际组织创设逻辑中的关键节点,同时观照后发大国在21世纪引领多边合作所面临的特殊现实和挑战。
作者简介
刘莲莲,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国际组织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国际法治与海外利益保护,出版专著The Global Collabora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Corruption(Palgrave Macmillan 2018),《国际组织学:知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国际组织与大国领导力等十余项课题。
摘要:20世纪西方学界在国际组织创设逻辑上先后推出了社会需求决定说和国家意志决定说,并在论争中统一了二者。这种叙事能够解释国家创设国际组织的原因,却无法回答国际组织为什么在特定时间、地域、领域、以特定形式产生等关键问题。理论解释力的局限源于本体论的缺陷。20世纪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争鸣中形成的“系统—结构—行动者”三层次本体论奠定了既有国际组织创设理论的根基,但它囿于个体主义传统和着眼国家间对象性关系的学科任务,未能完整阐述国家间多边关系组织化的原理,也缺乏对非西方后发大国立场的观照,无法有效指导21世纪的国际组织创设和改革。国际组织创设理论的革新需要从非西方后发大国的知识需求出发,改造“系统—结构—行动者”三层次的变量关系,从个体主义视角、双边关系本位转向结构主义视角和多边关系本位,基于互动场域、权力结构、集群角色等中心概念来实现合作共识、制度选择、组织方案等重要事项的可论证性。修正后的理论叙事将呈现国际组织创设中的关键节点,同时观照后发大国引领多边合作所面临的特殊现实和挑战。
关键词:国际组织创设;本体论;后发大国;互动场域;权力结构;集群角色
21世纪以来,中国逐渐从联合国体系的参与者向改革者、引领者转变,先后参与筹建了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首脑会晤机制等多边合作平台,并通过发起“一带一路”倡议、领导筹建亚投行等形式推动全球治理。上述角色转变和我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远景目标一脉相承。然而,整体上看,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领导力仍未得到充分发挥。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从外部环境看,二战后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导建立的国际秩序具有强大的制度惯性,对新兴经济体的变革诉求形成了强大的结构性阻力;从自身条件看,中国作为后发大国,引领国际机制创设与改革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储备都存在不足。
中国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需要能够指导后发大国创设国际组织的基础理论。国际组织创设自20世纪初期便是国际组织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际立宪主义、功能主义与新功能主义、现实主义与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内的学术流派对此都有论述。但受到古典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制约和国际法学、国际关系学学科任务的约束,各流派对于国家何以成功建立国际组织的论述都不充分;其作为发端于发达资本主义世界的理论,也天然缺乏对非西方后发大国立场的关注。近年来中国国际组织研究进展迅速,但相关讨论主要聚焦在对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的历史研究和个案解析,关于后发大国应如何克服既有秩序的内生阻力、创设或改革国际机制的思考则相对不足。本文尝试着站在中国等后发大国的立场,反思和修正既有国际组织创设理论的缺陷,为后续创设和改革国际组织提供学术支撑。
一、20世纪西方国际组织创设理论及其本体论架构
(一)既有国际组织创设理论的历史源流及核心主张
国际组织创设理论的中心任务在于揭示国际组织产生的动力和过程。学界自20世纪初期兴起至今始终关注国际组织的创设问题。20世纪初期的学者对国际组织创设原理的认识主要受到了自然法传统的影响,形成了宏观层次的历史必然论和微观层次的国际立宪论这两种主张。历史必然论通过回顾人类从原始社会向部落、民族、国家发展的整体历程来解释国际组织出现,认为国际组织是人类社会制度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国际立宪论又常常被称为联邦主义或邦联主义,相关学者援引社会契约论的叙事逻辑,认为国际组织是国家群体为了追求和平与自由等自然权利而建立世界宪法的产物。历史必然论和国际立宪论的基础都是客观唯心主义,其叙事下的人们只能被动地服从不可证实的神意或自然法则,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信条而非科学理论。
20世纪中期的国际组织研究开始在现实世界中寻找国际组织产生的原动力,并由此形成了社会需求决定说和国家意志决定说。社会需求决定说主要源自以大卫·米特兰尼(David Mitrany)为代表的功能主义学者。它以欧洲一体化为蓝本,认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催生的新需求是国际组织产生的原动力,强调国际组织产生的社会条件。国家意志决定说主要源自以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offmann)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学者。它以美国霸权为蓝本,将国际组织视为霸权国实现自我利益的工具,强调国际组织的政治基础。和早期学说相比,社会需求决定说和国家意志决定说建立在实践之上,其主张有了更强的可论证性。但社会需求决定说片面强调蕴藏在社会进程中的物质力量,弱化了国家的能动性;国家意志决定说则忽视了国家意志和利益的历史决定性。
20世纪60—80年代兴起的新功能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融合了社会需求决定说和国家意志决定说,强调社会需求和国家理性对国际组织的产生都具有决定性意义。以厄恩斯特·哈斯(Ernest Haas)为代表的新功能主义学者继续强调新的社会需求是国际组织产生的原动力,但同时也强调国家精英的能动性。而以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则将国家间相互依赖视为国际制度产生的基础。和现实主义侧重关注霸权国不同,它强调国际机制在减少交易成本、克服合作困境上的功效。新功能主义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主张融合了国际组织产生的社会条件和政治基础,指引人们从外部环境和国家行为体两个方向去理解国际组织的创设。
在法学领域,尽管国际法学自始将国际组织视为重要研究对象,但它侧重于关注国际组织创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讨论它的社会条件和政治基础,对国际组织创设理论本身贡献不大。20世纪90年代后社会制度主义和委托代理理论都以国际组织存续为前提,并不讨论其创设的问题。20世纪中后期以来,既有国际组织体系下派生出了大量的新国际组织,例如世界粮农组织衍生出了欧洲农业委员会和其他数十个机构,学界由此产生了国际组织派生说,认为新国际组织的产生是既有国际组织自我发展的结果。有学者统计,截至1992年通过衍生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占该群体的70%以上,其中约25%是第三、四代甚至第五代组织。然而,这种学说仍旧绕不开初代国际组织产生的原理,为此它只是国际组织创设理论的补充。
总体上,19世纪中后期至今,各流派在自我修正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能够较为系统地解释国际组织创设逻辑的理论学说。然而,无论是社会需求决定说还是国家意志决定说,都只能回答国际组织为什么产生或未产生,国家为什么愿意或不愿意建立国际组织等问题,无法回答国际组织为什么在特定时间、地域、社会生活领域、以特定形式产生或失败等一系列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关心的问题。
既有理论在解释力上的局限性源于其本体论叙事上的缺陷。一切以社会问题为解释对象的学科理论都需要在本体论层次阐明学科视野下主要行动者互动的环境和行为模式,这在社会科学中化约为了“结构—行动者”这一对二元概念。国际组织创设理论也是如此。它需要阐明在特定问题领域,国家集群为什么需要以及如何通过组织化手段来协调多边合作、促成共同目标,为此必须在本体论层次阐述国际组织创设的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在宏观层次阐明国家集群开展多边合作的外部环境;二是在中观层次阐明国家集群内部的权力结构;三是在微观层次阐明集群成员个体的行动逻辑。传统涉及国际组织创设的各学术流派中,国际关系学的理性主义流派是本体论的主要贡献者。国际关系学虽然不直接以国际组织为解释对象,但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围绕着国家间互动的外部环境、权力结构和个体行动逻辑等问题展开了持续数十年的论争,并形成了一系列的共识。其在夯实国际关系学的本体论根基的同时,也为解释国际组织创设问题奠定了基础。然而,由于20世纪国际关系理论的本体论构造自身存在缺陷,加之受到国际关系学学科任务的约束,其始终未能完整地阐述国家间多边合作组织化的动力和过程。
(二)既有国际组织创设理论的本体论架构:“系统—结构—行动者”
社会学自始关注社会结构与行动者的关系,国际关系学作为后起的学科则从20世纪中期开始探讨这一基本问题。1956年,哈罗德·斯普劳特(Harold Sprout)和玛格丽特·斯普劳特(Margaret Sprout)即开始讨论国际关系中的结构与行动者。此后本杰明·莫斯特(Benjamin A.Most)和哈维·史塔尔(Harvey Starr)等人进一步讨论了环境与行动者的关系。国际关系理论历经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等理论流派的发展,逐渐完善了对国家间互动的外部环境、权力结构、个体行为逻辑等基本问题的阐述,在国际关系领域形成了以“系统—结构—行动者”为根基的本体论叙事。
1.国际关系理论语境中的“系统”
国际关系理论语境下的系统主要指向与国内系统相对应的国际系统,内涵上包含结构和行动者,外延上则等同于国际政治系统。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offmann)将国际系统表述为“世界政治基本单元之间关系的一种关系模式”,这种关系模式由“单元互动的目标和任务以及它们为达成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塑造而成”。莫顿·卡普兰(Morton A.Kaplan)将系统分为六种形式,本质上也是对国际政治系统不同形态的表述。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N.Waltz)批评了霍夫曼和卡普兰的系统概念,指出有必要“将国际政治系统与其他国际系统相区分”,要求系统理论“必须表明国际政治是如何被构想为一个与经济、社会及其他国际领域不同的领域的”。然而,华尔兹的论述重心仍在政治系统上,未讨论决定系统特征的关键要素。这意味着,尽管国际关系学者在认知意义上指出国际系统可以根据领域差异进行细分,但他们普遍将国际政治系统视为理论探讨的最大范围,并未深究决定一个系统与他者相区别的关键要素,从而将系统状态变化和本质变化混同在一起。为此,国际关系理论语境中的系统概念是描述性的,而非可用以推理和论证的学理概念。
2.国际关系理论语境中的“结构”
国际关系理论语境下的结构等同于行动者互动的基本法则,和行动者共同构成了系统的内容。华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中表示,一个系统的结构“必须根据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及其排列原则来界定”;他还指出了结构的可变性和多样性,“以不同方式排列和组合的单元具有不同的行为方式,在互动中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不过华尔兹未阐述造就这种变化的原因要素,也没有明确导致一个结构有别于另一个结构的变量关系。此外其视野下的结构和单元是割裂的,结构的变化无法在单元的变化中得到解释。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试图将结构特征和行动者特征统一起来。他在《无政府状态是国家的产物:权力政治的社会建构》一文中将无政府社会的状态视为一个变量。在《国际关系中的行动者—结构问题》一文中,他批判了华尔兹将结构与单元割裂的做法,主张二者具有同等的本体论地位;在方法论上他主张用结构分析法来解释国家行动者的存在与互动,用历史分析法来阐述结构的起源与再造。温特还试图引入文化和观念来沟通社会结构和国家行动者,并提出了“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康德文化”这几个不同的结构类型。尽管温特并未完整阐述决定社会结构性质的变量,但他关于结构和行动者存在互构关系的论述本身已具有重要价值。
3.国际关系理论语境中的“行动者”
国际关系学各个流派在20世纪中后期的争鸣中逐渐形成了相对趋同的行动者观。国际法学者自始便将国家视为国际法的权利义务主体。20世纪40年代政治现实主义兴起后,国际关系学也将国家确定为国际社会的行动单元。20世纪60—70年代,新自由主义曾经试图批判现实主义过度强调国家的中心地位的做法,并试图发展一套完整的理论来抵御国家中心论的“霸权”。但这一思潮并未对现实主义构成实质性的挑战。1979年,华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在事实层面承认非国家行为体的存在及其现实价值,但认为 “由此并不足以得出国际政治的国家中心观念已然过时这一结论”,强化了国家中心论。20世纪80年代,基欧汉等新自由主义学者将注意力转回到国家,围绕着制度如何塑造国家的理性选择展开讨论。非国家行为体的价值仍常常被提及,但通常游离在理论叙事的主线之外。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建构主义也继承了这种做法。自此,国家理性成为了当代国际关系理论最为显著的前提假设。
二、20世纪国际组织创设理论的本体论缺陷及其成因
(一)既有国际组织创设理论的本体论缺陷
国际关系理论的“系统—结构—行动者”框架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来解释国际组织创设过程中国家集群互动的问题领域、内部的权力结构、成员个体的行动逻辑这三个层次的内容。但既有理论在三个层次的论述都存在局限性,无法完整解释国际组织创设的动力和过程。
首先,问题领域是影响国家集群能否开展多边合作、如何组建多边机制的关键因素,然而既有理论缺乏对问题领域特性的描述。如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所言,我们所处的社会世界由大量相对自主的社会小世界构成,这些小世界是拥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独立空间。国家集群在不同领域的诉求和互动逻辑存在差异,开展多边合作的前景和方式也存在差别。既有文献已充分论证,国家在关系自身存亡的安全领域高度谨慎,在无显著风险的技术性领域则更容易达成合作。国际组织创设理论需要解释国家集群开展多边合作、构建国际组织的动力、困难和前景,为此它必须帮助人们认识到国家互动的具体问题领域(即布尔迪厄的“社会小世界”)的差异性,并用变量关系来描述各个领域的独立逻辑。
既有理论的认识未能达到这一深度。国际关系学科的任务在于解释国家间的敌对或友好的二元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对多边合作的复杂性的理解。如前所述,各学派将国际政治系统定义为其理论探讨的最大范围,并采用无政府状态来描述国际政治系统的基本形态。然而无政府状态仍属于感性层次的概念,具有描述意义,而没有可供深度分析的学理价值。更重要的是,无政府的国际政治系统指向了一个单一互动空间,不能呈现国家集群在不同领域的利益和互动模式的差异性。尽管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对无政府社会的基本形态及合作前景作了不同的阐述,但它们各自都对国家行为的利益诱因作了单一规定,并就此(如偏重相对还是绝对收益)展开非此即彼的论争,而未能通过阐述互动领域的多样性来认识互动模式的差异性,从而无法区分国家在不同领域的合作前景的差异。
尽管有部分学者观察到了国家间互动模式的多样性,并将其与问题领域联系起来,但单一系统理念大大限制了学者对这一观察的学术表达。为此我们看到既有文献常常用政治、经济、文化等感性层次概念或是“低政治—高政治”的粗略二分法来描述国家互动领域的差异性,而没能将拥有独立逻辑的“社会小世界”学理化,阐明决定它们差异的核心变量。和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相比,功能主义自始便认识到国家集群在不同问题领域的利益诉求、互动模式的多样性,并将问题领域与国际组织产生与发展的前景联系起来。然而功能主义只是概括地提出了多边合作的难易程度与问题领域相关这一命题,“技术性外溢”“功能性外溢”等概念也只能让人们了解这一论述本身,而无法帮助人们更精确地分析不同领域的合作前景。
其次,一个国家集群内部的权力结构构成了多边合作的现实基础,然而既有理论对权力结构的描述也并不完整。权力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概念。在国际关系理论主要关注国家间对象性关系的传统之下,权力主要强调国家支配他者的能力,以军事、经济等物质性资源为支撑。而国际组织创设理论需要解释国际组织如何产生,它并不看重个体之间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而更加强调个体对集群整体目标的影响力。如果说国际关系语境下的权力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相互作用的“力”,其威慑效应体现在受动者因担忧不利后果而服从施动者的意志,国际组织创设语境中的权力则是一种个体成员作用于集体目标的“力”(包括促进或阻碍),其威慑效应体现在参与者为促成集体目标而给予权力所有人特殊的话语权。权力在集群中的分布方式将影响多边合作的成败,权力结构也就成为了国际组织创设的一个关键变量。
既有理论中,功能主义被广为诟病的一点便是未充分考虑国家集群权力结构的影响。理性主义权力观的局限性首先在于它视野下的权力是一种实体性权力而非结构性权力,常常先验地将权力资源解读为军事、经济等物质实力,无法结合问题领域特征因地制宜地识别权力的大小。例如基欧汉将霸权国的权力基础描述为“对原材料的控制”。然而,将权力视为一种“固定资产”的做法无法解释很多现实问题,甚至难以自圆其说。例如霍夫曼和华尔兹即指出现实主义权力观的困境——资源能力并不必然能转化为影响力。克劳斯·诺尔(Klaus Knorr)也指出,对资源的占有对于权力不具有决定性影响。21世纪初,组织社会学学者观察到权力不能被权力主体真实占有,而只是交换的中介。这种观点被引入国际关系领域后,学者开始主张将权力置于关系中解读。然而,“关系”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关系性权力”也因此难以获得精确的内涵,它的理论价值止于帮助人们认识到权力的主体间性。
而在国际组织创设理论视野下,个体影响集体目标的能力须在多边结构之中加以考察,其语境中的权力是一种结构性权力,其大小、作用方式、资源都可以基于问题领域和集群特征加以证成。例如在国际安全领域,国际关系理论可以概括告诉我们军事实力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却无法解释一个军事中等强国为何在国际安全事务中的话语权并不显著高于太平洋岛国,以及为何安理会的制度性权力没有依据军事实力做正比例分配,而是在常任理事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做了断层式分配。再例如气候治理领域,传统实体性权力观可以告诉人们国家拥有的技术、资金等资源可能转化为它们在多边场合的话语权,却无法解释为何一国的既有碳排放量、太平洋岛国等受害者身份也可能转化为该国的话语权。这些疑问只有在人们摆脱传统实体性和对象性权力观、将国际多边合作中的权力置于集体目标之下考量才能得到解答。
由此可见,既有理论对权力及其基础资源的狭义理解限制了人们对多边合作中国家间权力分布规律,由此产生的合作困境以及所需要的制度手段的讨论。更深层次看,是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单一系统观限制了人们对结构的理解。国际关系领域一直有学者试图从结构主义视角来解读权力。例如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曾批评美国国际关系思潮将权力与物质资源联系的做法,认为权力的本质是影响结果的能力,这种结果既可能发生在双边互动中,也可能发生在多边结构中。斯特兰奇还进一步将结构性权力和系统特征联系在一起。迈克尔·巴尼特(Michael Barnett)和雷蒙德·杜瓦尔(Raymond Duvall)将权力分为强制性(compulsory)、制度性(institutional)、结构性(structural)、生产性(productive)四种类型,其中的结构性权力强调位置对主体行动能力的规定,与本文主题最为相关。然而如前所述,国际关系理论的系统观限制了结构主义的应用场景。尽管他们用“结构性权力”指出了多边结构中个体位置与其影响力的关联性,却未从方法论意义上为人们认识权力资源和权力结构提供更多的指引。
最后,集群成员的理性与行动逻辑是决定合作能否实现的关键要素,然而既有理论未阐明理性的决定因素。国际关系理论在阐述多边合作中的个体行动逻辑上作出了主要贡献,然而它的具体叙事方法具有局限性:一方面,它将国家主体原子化的做法抹灭了个体差异,这导致不同国家的利益偏好差异、在集群中的地位差异无法被认识和分析——这对于理解国家间多边关系是一个致命缺陷。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建立了将国家作为最小分析单元的系统理论,以区别于那些关注国内政治、将国家本身作为分析对象的还原理论。这使得国家的利益偏好变得“不可证明”,理论的使用者只能先验地将其简化为权力、安全或经济收益。该叙事逻辑也因此一直被学界所批评,以及被实践所证伪。最为鲜明的示例是美国奥巴马政府和特朗普政府在气候变化治理上的不同立场主要源自美国国内因素,不打开国家的“黑箱”便无法解释美国多边外交立场的变化。另一方面,学界已普遍认识到国家在特定结构中的角色与其对外政策的关联性。既有理论将国家同质化的做法,使得国家集群成为孤立个体的简单集合,人们也无法了解个体在集群中的结构性权力差异所引发的个体地位、角色差异,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为模式差异。这种本体论规定和西方政治学非历史视角的个体主义传统有关。霍布斯、洛克等理论家曾指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为了保护自然权利而建立了政府;国际关系理论继而指出国家为了合作而建立了国际机制。然而实证地看,国家和国际机制都不是凭空产生,也不是一群理性经济人突然的共同觉醒,而是由具有不同利益诉求和行动能力的行动者逐步推动形成。在社会环境变化时,科学家、理论家等“先觉者”会率先意识到开展多边合作的必要性,进而联络他人跟随自己的主张。合作推进过程中,共识凝结、制度设计都不是一蹴而就,不同个体可能基于不同资质和立场分化为“领导者”“跟随者”甚至“反对者”等角色,对多边合作的走向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因权力差异带来的角色和行动模式差异对于解释国际组织创设至关重要,却未被既有理论纳入考虑。
(二)既有本体论缺陷的成因
既有理论在本体论构造上的缺陷源自多方面因素。
首先,它植根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英国和美国的宪政制度即与古典自由主义存在密切联系;康德关于世界政府的构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美国联邦制度的影响,并启发后来的政治理想主义思潮,进而影响了国际联盟的设计。20世纪中后期发展起来的国际关系理论虽然摒弃了理想主义的乌托邦愿景,但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仍旧与古典自由主义一脉相承。这种承继关系使得国际关系理论也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缺陷:古典自由主义孤立抽象地认识个体行动者,同时又构想了一个纯粹理性的世界,先验规定了个体的利益偏好和价值观,而不将其置于特定时代和地域中加以考证。该逻辑推理过程否定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地域决定性,本质上是一套以学理为表的信条传播公式。当古典自由主义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的思想渊源并用来解释国际组织产生的原理时,国家便成了孤立而同质的个体,它们在利益偏好和权力资源上的特性都被忽略了。
其次,这种理论构造模式也和国际关系理论的学科使命有关。当前在学界占据主流地位的国际关系理论起源于冷战时期,它关注的重点在于国家间冲突与合作的二元关系,为此必须对国家的行动逻辑即理性选择的诱因作出先验的规定。我们看到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建构主义等不同流派都接受了国家理性这一假设,并对各国的利益偏好及互动模式作了设定。这种用敌对还是友好来认识国家间关系的二分法本质上是一种对象性行为理论,天然缺乏多边主义视角以及组织逻辑。
最后,相关理论创造者所依据的经验样本存在局限性。美国霸权之上的国际政治现实催生了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欧洲一体化则直接为功能主义提供了蓝本。美国霸权经验提供了一种“美国例外”的模式,使人们在抽象的理论视野里认同世界范围内存在着一个在各个领域都具有绝对实力的霸权国,其发起国际组织的目的在于通过为世界提供公共品来维系其霸权地位。这种推论将国际机制创设描述为霸权国与世界的“双赢”,将霸权主义合理化的同时,也抹灭了不同国家在不同领域的权力资源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话语权差异。建构在欧洲一体化基础上的理论则展现了一种欧洲中心主义的世界观。当欧洲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领域的特定经验被上升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便可能误导其他地区的多边合作。例如新功能主义基于欧盟的发展经验,认为国家在低政治领域的合作将“外溢”到高政治领域,从而形成一个超国家的综合性组织。这种推论容易鼓励人们在国际组织建设中片面追求一体化进程。20世纪60年代以来,东南亚国家建立了东盟并设置了全体一致的决策规则,这符合东南亚国家的历史记忆和当代追求,确保组织能够对差异化的国家保持稳定的向心力。然而,实践中东盟却常常因此遭到激进主义的批评。过去十多年来有大量研究检讨东盟“自主性不足”的问题,要求东盟转向超国家机构,都暗含着将欧盟式一体化视为优秀范本的假设。这对于维护发展中国家主权、防止国际合作中的冒进主义是大为不利的。
三、国际组织创设理论:非西方视角的本体论构造
既有理论叙事作为普遍理论缺乏社会科学需要的精确性,作为发端于西方实践的理论则缺乏对非西方立场的观照。这两方面缺陷使得它不能有效指导21世纪的国际组织创设和改革,理论革新十分必要。这要求我们从非西方后发大国参与国际组织创设的知识需求出发来考虑问题,通过概念和变量关系的再造重构国际组织创设理论。具体而言,有必要从传统国际关系理论以个体国家间的对象性关系为本位的个体主义视角转向以国家集群的多边结构为本位的结构主义视角,修正既有理论在“系统—结构—行动者”三个本体论层次上的叙事。
(一)系统层次:同质利益偏好定义的互动场域
在系统层次,国际组织创设理论需要阐述国家间互动的领域特征及其与国家间多边合作前景的关系,进而明确在给定条件之下,特定国家集群在一个问题领域内的最大合作空间。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摒弃笼统而杂糅的国际社会概念,引入内涵相对确定的场域概念来描述多边合作的问题领域。
如前所述,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强调社会生活可以分解为一个个“社会小世界”,它们拥有独立的生活秩序和调控原则,无法被统摄在一个抽象的总体逻辑之下。社会学的场域理论对于我们认识国际组织创设具有以下启示意义:其一,国际社会混杂的特性决定了它不是可分析的学理概念,任何试图描述国际社会中个体互动的理论都需要对国际社会进行分解。其二,国际社会可以分解为相互独立的场域,各个场域的“自身逻辑”具有稳定性和可识别性。其三,场域理论对场域多样性的强调将帮助人们分析国家集群在不同场域内互动模式的差异性。
将场域概念引入国际组织创设理论,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组既往理论不曾涉及的重要变量关系:其一,场域是国家集群基于同质利益偏好而开展互动的问题领域。在一个开放的国际社会中,国家间在不同领域的互动关系是混杂的。只有当国家集群聚焦于一个拥有同质利益偏好的具体领域,有目的的互动才能发生,它们能否开展多边合作才值得讨论。同质利益偏好的性质决定了场域的性质。一定意义上,互动场域和近年学界很有影响力的“关系共同体”是一对互为表里的概念,它决定了国家群体互动的密切程度,而非利益的协同程度。其二,互动场域是对国家间互动前景(而非合作前景)的描述。互动本身可能带来合作,也可能导致冲突。在一个给定的场域中,国家集群的利益关联关系(而非利益偏好本身)决定了多边合作前景。例如国家对安全、经济利益的偏好本身不足以让人判断其合作前景。只有当识别了一个集群内部各国利益的相互关系,即是兼容、无涉或互斥,才能判断该集群的合作空间。其三,在一个给定的场域中,集群的同质利益偏好是恒定的,但相互间的利益关联关系却受到环境因素(物质基础、政治思潮、制度背景等)的影响。环境因素的变化可能使成员的利益关联关系演变为兼容、无涉、互斥等不同模式。只有当成员的利益兼容,合作预期能给各方带来收益,该场域内才有多边合作的可能性。
综上,国际组织创设理论试图解释国家多边合作原理的任务要求它摒弃笼统的国际体系、无政府状态概念,借鉴社会学的场域概念来描述国家集群具有同质利益偏好的问题领域,并用物质基础、制度约束等一系列环境因素来解释多边利益关联关系的变迁,进而帮助人们分析国家集群形成合作共识、开展多边合作的可行性(主要变量关系参见图1)。遵循此逻辑,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尽管安全利益在各主权国家将安全利益置于中心地位,但国际社会在19世纪之前始终未能形成行之有效的国际安全机制。究其原因,此前土地等自然资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其总量的有限性使得各国在安全领域呈现出零和博弈的格局,交通通讯方式落后也使得各国政要不具有沟通意见的客观条件。两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发展和交通通信技术进步使得各国安全利益格局从互斥走向兼容,多边合作因此变得可能。该逻辑也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二战后的美国规划的三大经济组织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顺利建立,而国际贸易组织的构想却未能如期实现。
(二)结构层次:权力资源定义的集群权力结构与合作困境
国际组织创设理论需要阐明国家集群中的权力结构,从而帮助人们明确国家集群在特定问题领域中的多边合作困境以及所需的制度手段。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摒弃传统理论对权力资源的狭义解读,将之视为个体成员可据以影响集体目标的资源要素;其内容也并非由外在规定,而是与场域性质相关。
现代经济学的集体行动理论已经告诉我们,合作共识的存在是多边合作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20世纪70年代,以曼瑟·奥尔森(Mancur Olson)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指出了多边合作的内生困境:多边合作的过程依赖性决定了只有个体成员矢志不渝地向着共同目标行动时,共同目标才能实现。然而,个体成员缺乏互信且容易受到短期利益驱使,常常在过程中“叛离”共同目标,这使得多边合作天然面临着集体行动困境。要扭转这个局面需要采取制度手段对成员进行约束与激励。集体行动理论对于解释国际组织创设原理的启示意义在于它指出了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国家集群中,成员的共同目标与个体行动趋向的矛盾与出路:由于集体行动困境的存在,国家间很难通过自然协调实现合作,必须通过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等制度性手段来改造原始利益格局、重塑成员的行动趋向。
然而,国际组织创设理论不仅要解释一个国家集群为什么需要采取制度性手段来维系合作,还需要说明为什么需要国际组织这种制度形式,以及要怎样去设计国际组织的结构才能有效维系合作这些更为具体的问题。它不只需要指出多边合作困境的存在,还需要阐明合作困境的具体属性,以寻求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不同场域中,成员影响共同目标的能力各不相同,化解困境的难度和方法也存在差别。例如克服安全困境的重点在于威慑潜在的侵略者、安抚潜在的被侵略者;公共问题治理的合作困境在于搭便车难题,制度设计的重点在于建立有效的监督惩罚机制来提升搭便车成本。国际组织创设理论应当告诉人们不同场域中,哪些因素导致了合作困境的存在,该困境是否可解、如何得解。
传统集体行动理论只是概括地指出了合作困境的存在以及制度手段的可用性,但并未回答前述问题。要弥补这一缺口,首先需要引入结构性权力来描述多边合作场景中个体影响集体目标的能力。和现实主义语境下的实体性权力不同,成员是否拥有、拥有多少结构性权力并非完全由成员个体所决定,这种权力得以形成的权力资源需要在特定的场域和结构中加以识别。例如全球气候治理中,国家所掌握的技术资金等要素是传统意义上的权力资源,但常规碳排放量、受害者身份等可能影响国家结构性权力的资源要素必须在集体行动的语境下才能被识别。由此不难理解一个多边场景中,集体行动目标决定了权力资源的类型和结构性权力分布方式,进而决定了合作困境的特性以及所需要的制度手段。
如布尔迪厄所言:“无论什么时候,都是游戏者之间力量关系的状况在决定某个场域的结构。”多边合作的顺利实现离不开成员的协作,尤其离不开那些握有权力资源、对合作目标具有强影响力的成员的配合。在一个给定的场域中,只有当人们通过集体行动目标来识别权力资源本身,进而识别场域内部结构性权力的分布方式,才能掌握合作困境的关节点以及必要的制度手段(如通过制度性权力配置来获得权力主体的配合)(主要变量关系见图2)。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自19世纪便建立了大国协调制度,二战后联合国建立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制度,其底层逻辑便在于此。全球公共政策领域中议程发起国常常需要支付特殊对价(Side Payment)来换取特定国家支持的原理也在于此。
(三)行动者层次:集群角色定义的理性选择与行动趋向
国际组织创设理论需要补充对个体成员在多边合作中的行为模式的描述,从而明确特定场域中各国开展多边合作的具体过程。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对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关于国家是理性行为体这一基本假设进行丰富和发展,对理性的影响因素作更清晰的阐述。
传统理论告诉我们国家在开展多边合作时遵循理性选择的逻辑,但并未说明应该如何判断理性的内容,这使得它只能对多边合作中的国家行为作事后解释,而难以作事前预判。历史地、实证地看,个体理性的内容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且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20世纪和21世纪的中国在国际安全领域的诉求存在差异,美国和图瓦卢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偏好也绝不相同。如前所述,个体在多边合作推进的过程中,基于不同的预期收益和结构性权力可能分化为“领导者”“跟随者”“反对者”等不同角色。这种角色差异对于解释国际组织创设至关重要。一个场域中个体在什么条件下拥有倡导集体行动的意愿和能力,进而成为“领导者”?什么情况下“领导者”能够成功地说服他者并组建集体行动?吸纳哪些成员、如何设计制度才能使合作顺利进行?只有将成员置于合作场域之中,识别其所掌握的话语权以及由此形成的身份地位,才能在个体层次判断他们的行动趋向,在整体层次预判合作前景。
这意味着,国际组织创设理论在行动者层次需要摒弃传统理论将国家视为孤立、同质主体的做法,根据它们在推动多边合作上的作用差异对它们进行角色区分,并将之与其在多边结构中的话语权、角色地位、理性选择和行动趋向联系起来(主要变量关系见图3)。
四、对后发大国创设国际组织的启示
理论提供解释现实的概念体系而不提供答案本身。国际组织创设理论对于一个国家理解多边合作现实、制定国际组织政策的启示意义也在于此。既有源自西方社会的国际组织创设理论的固有缺陷使它无法完整解释国家集群筹建国际组织的逻辑进程,其视野下也看不到后发大国推动多边合作所面临的特殊情境。修正后的国际组织创设理论在本体论构造上弥补了既有理论的缺陷,同时观照到非西方后发大国引领国际组织创设中所面临的特殊现实和挑战,进而提供应对策略。
(一)系统层面的启示
非西方后发大国在国际组织创设上的决策需要从系统层面把握一个互动场域内国家集群的同质利益诉求以及由此形成的多边利益关联关系的特征,并基于此对于国家间形成合作意愿、达成合作共识、开展多边合作的前景作出清晰的判断。
就宏观层面而言,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代中国等后发大国引领国际秩序建设需要明确两个基本前提:第一个特殊现实是不具备类似19、20世纪的英国、美国等先发国家缔造国际制度体系时所拥有的全球性霸权。全球性霸权意味着霸权国在国际合作的诸多领域都具有压倒性话语权,进而可以采取进取性的态度推进国际秩序的构造。而在多极化国际格局时代,后发大国所具有的优势是非全面的,处于长短板并存的局面。为此,后发大国在当代国际制度体系的创设和改革过程中,对于自身在哪些领域保持谦抑、在哪些领域有所作为这一问题应作出审慎的判断。第二个特殊现实是非西方后发大国引领国际组织创设具有复杂的先在制度背景。历史制度主义已经告诉我们制度背景对个体行动模式的塑造作用;国际组织法学也强调既有国际规范对新机制创设的约束力。当今国际制度体系随着西方资本主义扩张而产生,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具备了强大的路径锁定效果,构成了后发大国国际组织政策无法忽视的制度背景。实践中,无论是我们“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项目多番因环保、劳工等问题遭遇阻碍,还是西方国家对亚投行的干预,都体现了这一现实。中国等后发大国在国际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如何从既有制度背景中“突围”、化阻力为动力,便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对此有学者提出了中国与既有国际体系共同进化的主张。修正后的国际组织创设理论对环境因素与合作前景相关性的强调,可以帮助后发大国认识既有制度背景对于新多边合作的召集方式、合作目标、规则设计的强大约束作用,进而研判如何通过发挥外交手段、国际规范、大众传媒的力量来化解制度阻力。
就微观层面而言,中国等后发大国在研判特定领域是否具有多边合作的空间时,需要准确把握特定时代条件下全球性、区域性或次区域性的国家集群特征,分析该国家集群在特定领域利益诉求的兼容程度,研判各国形成合作共识的可能性,确定适宜的合作范围,并运用经济、政治、外交等措施来促成这一目标。就中国而言,这种认知逻辑可以帮助我们在试图推进多边合作时研判应该达成怎样的目标,该目标与既有国际价值体系是否兼容,应该邀请哪些国家加入,它们在该领域的利益诉求是否兼容或矛盾,应当通过哪些渠道和平台来促成目标国家的沟通和共识凝结等事宜。具体而言,这种分析思路可以帮助决策者判断诸如上海合作组织是否应该扩大合作议程、金砖国家是否应当扩容或建立秘书处之类的问题,以及判断诸如2023年上半年马来西亚总理关于中国应引领亚洲国家成立“亚洲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是否可行之类的问题。
(二)结构层面的启示
非西方后发大国在国际组织创设上的决策需要从结构层面把握在一个潜在的合作场域中,影响多边合作目标得以实现的权力资源是什么,该权力资源在集群中的分布情况如何,由此形成的集群权力结构具有哪些基本特征,并基于此判断组建和推进该多边合作可能面临怎样的合作困境,以及需要采取怎样的制度手段、怎样的组织方案才能有效克服合作困境等问题。
非西方后发大国引领国际组织创设所面临的一个宏观现实状况是战略竞争对手的全方面存在。这意味着后发大国在研判多边机制创设的集群权力结构、合作困境和制度手段时,不仅应关注潜在合作者,还应考虑对集群之外的潜在干预者或反对者的影响。历史上英国、美国等霸权国在构建国际秩序时尽管也面临着来自竞争者的阻力,但整体上它们都属于西方文明的继承者,其设计国际秩序基本思路具有天然的亲缘性。当前中国等后发大国在国际秩序中的处境则截然不同。西方文明中的个体主义与竞争文化使既有大国很难以合作的心态去看待中国在国际秩序建设和改革中的角色。也正因为如此,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当前和未来的国际形势作出了“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随时可能升级”的判断。中国等后发大国在当代国际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打压时需要善于斗争。修正后的国际组织创设理论关于开展多边合作的必要权力资源、结构性权力、权力结构与合作困境的关联性等讨论,可以帮助后发大国研判在特定领域化解外部压力、引领制度创设的具体路径。
就微观层面而言,后发大国要准确把握拟合作领域内的权力资源属性(军事、金融、贸易等),了解相关的国家所拥有的结构性权力以及支持者、反对者在整个场域权力结构中的力量构型,基于此研判合作困境的成因及性质,以及自身运用经济、政治措施化解合作困境的可能性。在具有合作前景的情况下,后发大国可以考虑通过调整多边合作的召集方式(例如通过既有平台还是独立召集)、合作的目标范围、制度性权力分配方案以及在必要时通过补偿支付、国际规范、大众传媒等方式,提升多边合作的内部凝聚力、弱化外部竞争压力。既往实践中中国在参与RCEP筹建的方法路径上(例如让东盟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在筹建亚投行时对其与既有国际机构关系的定位(如与世界银行的互补合作关系)以及对英国、法国等七国集团成员的争取上,在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的制度性权力分配上,都体现了后发大国在竞争性的战略环境中化解合作困境、达成多边合作的基本思路。
(三)行动者层面的启示
非西方后发大国在国际组织创设上的决策还需要从理性主义视角,在行动者层面把握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资源及其对合作目标的影响力,并基于此对其角色和地位作出综合判断,识别其在多边合作推进过程中的偏好,进而通过制度手段促使其行动趋向向着促成合作目标的方向调整。
在20世纪联合国国际法体系下,国际主义而非政治现实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但对认知和尊重国际政治现实本身却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得以顺利运作的前提。国家在国际社会拥有平等的国格、生存权和发展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性规范,但各国在国际治理中的能力和角色却必然不同。为此,作为新兴国际秩序引领者的后发大国,需要对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特定场域内的诉求、影响力及角色地位作准确的判断,并赋予其相应的制度性权力,以促成多边合作的顺利达成。实践中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既有国际金融秩序改革中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话语权的忽视和在份额上的压制,是促成新兴经济体创设亚投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新机制的原因要素之一。而中国在亚投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和股权分配上则因为充分考虑了各成员的影响力而促成了多边合作的实现。
比识别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的结构性权力和集群角色更为重要的是,后发大国需要对自己在特定场域中的利益诉求、结构性权力以及由此形成的话语权有准确认知,对自身在该集群中所扮演的角色及战略目标作准确预判。具体而言,后发大国应当基于自己在不同领域中拥有的权力资源及结构性权力,对自己在哪些场域中应当担任领导者、主导国际规则的塑造,在哪些场域中应当避免“出头”而扮演跟随者的角色,以及在哪些场域中应当成为反对者或改革者,作出准确的判断。中国在新开发银行、亚投行、上合组织、世界互联网大会、RCEP、CPTPP等不同国际机制建设中的自我角色认知存在着较大差异,相应地也采取了不同的行动策略。然而,实践中也存在因为对自身话语权和角色认识不清而出现误判、在应当发挥领导力的领域过于保守的情况。中国如何基于场域特性和权力结构特征更准确地认识自身在多边合作中结构性权力与角色地位,进而采取相应的多边外交政策,对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维护中国自身利益和推进全球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结论与展望
国际组织创设是国际组织现象及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理论建构者如何在本体论意义上对国际组织创设过程中系统层次、结构层次、行动者层次的核心概念和变量关系作理论叙事,将直接影响国际组织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对国际组织创设逻辑的理解及相应的政策制定。20世纪中期以来,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国际组织创设理论的主要来源。但国际关系理论的个体主义传统、以美国霸权和欧洲一体化进程为现实蓝本和以解释国家间对象性关系为目标的学科任务使得它在系统层次片面关注国际政治系统,在结构层次片面关注物质性、对象性权力,和行动者层次片面倚重先验而非证成的理性来解释国家行为。这种局限性使得它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理论在逻辑上不够严谨,作为一种发端于西方社会的理论则缺乏对非西方后发大国境遇和立场的观照。后发大国视野下的国际组织创设理论需要从传统理论在本体论和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转向结构主义,在系统、结构、行动者这三个层次引入互动场域、结构性权力、集群角色等概念来修正既有理论的缺陷。修正后的理论视野下,国家多边合作进程中的合作共识、权力结构与合作困境、适宜的制度手段与组织方案等几个关节点都可以在具体情境中被证成,从而对后发大国引领国际组织创设的前景和路径作更精确的引导。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政治学研究》专栏,第59—73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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