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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君,董静然 | 区域国别法学的理论内涵与体系架构

张晓君,董静然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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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国别法学的理论内涵与体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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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出了“区域国别法学”这一新兴的交叉学科,厘清了区域国别法学学科概念、学科定位、研究方法等基础性问题,为该学科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的构建方案。这一研究表明,面向国家战略和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需求,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新时代价值,有助于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机制提供学科支撑。


作者简介

张晓君,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区域国别学院(东盟法律研究中心)院长(兼)、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负责人,司法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专家,重庆市巴渝学者、重庆英才哲学名家名师、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中国—东盟法律评论》主编,牵头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数据库与查明服务平台。


董静然,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区域国别法学作为新兴的交叉学科,在新时代法学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学科地位和时代价值,我国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在厘清该学科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科学系统的理论建设和学科建设。该学科是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研究,探究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运行规律,从整体上把握该国或该地区的法律特点和法律发展方向,进而探寻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共同价值观念与契合点。区域国别法学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外交思想,服务于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并为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作出贡献。该学科的人才培养,要打破常规,走跨学科、跨院系的协同创新之路,构建国别法律人才“双协同”培养机制。

关键词:区域国别法学;涉外法治;学科建设;人才培养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上,我国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涉外法治建设,通过创新国际法知识体系,为涉外法治提供学术支持。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为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研究指明了方向。两办《意见》在“优化法学学科体系”的要求中指出,要加强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鉴于此,区域国别法学在新时代法学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学科地位和时代价值,亟需对其进行科学系统的学科建设。

当前,法学界已经开始着手探讨区域国别法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问题。2023年6月,首届“区域国别学学科建设暨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培养”研讨会在重庆举行,并宣布成立“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与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培养协同联盟”。该联盟旨在为新时代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贡献力量。本文希望在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为区域国别法学这一新兴交叉学科的理论体系建构与学科发展提供可行性方案。


一、区域国别法学的基本内涵

明确区域国别法学的内涵,是该学科理论体系建构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区域国别法学需要在深刻认识该学科时代价值的基础上,探究该学科的基本定位及其研究方法的特殊性,为系统的学科体系筑牢理论基础。


(一)区域国别法学的概念


在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要求中,两办《意见》提及了“区际法学”“国别法”等概念。有学者认为,新时代法学的学科体系可以重新划分为八个学科群,包括法学理论学科群、法治运行学科群、法学交叉学科群、国别法与比较法学科群等。国别法与比较法学科群主要研究世界各国法律制度,涵盖各国国别法学等学科。虽然,我国目前在官方文件中还未正式提出区域国别法学的概念,但根据最新相关文件的指导精神以及学界最新研究可以发现,区域国别法学已经在法学界引起了足够的重视,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区域国别法学并不是像民法、刑法等一样,作为一种规则总体的法。换言之,美国法、英国法等并不等同于区域国别法学。区域国别法学是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研究,探究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运行规律,从整体上把握该国或该地区的法律特点、法律文化和法律发展方向,并探寻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共同价值观念与契合点,为各国法律之间的合作和多边规则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赵可金教授指出,区域国别学是融合多学科资源、致力于构建域外知识体系的学问,本质上是一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寻根立基之学。区域国别法学则是融合各部门法及相关学科资源,致力于构建法学的域外知识体系的学问。

目前,区域国别法学还处在初期探索阶段。随着学界研究的不断深入,区域国别法学的概念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认识区域国别法学的概念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首先,认识特定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是区域国别法学的重要学科目标。我国的国别法研究仍然存在“重大国、轻小国”的问题。例如,我国对哈斯萨克斯坦、沙特阿拉伯、文莱、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的法律制度还不甚了解,但这些国家却是我国“一带一路”沿线重要的合作伙伴。为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我国需要深入了解不同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其次,区域国别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从整体上研究某一国或某一地区的法律体系。了解外国法律制度,是要为我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国家战略服务。因此,区域国别法学需要为国家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而不仅是了解外国法律制度。例如,防范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需要区域国别法学分析对象国关于外资审查相关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最后,区域国别法学需要努力探寻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价值共同点,进而寻求合作的可能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多边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区域国别法学要为多边主义作出贡献,就需要在认识外国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注意分析各国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之间如何才能形成价值共识、观念共识,进而为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提供法律方案。


(二)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定位及研究方法的特殊性


1.学科定位

以问题为导向的交叉学科,是区域国别法学的基本学科定位。2022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确定将区域国别学纳入交叉学科一级学科目录,并可授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学位。由此可见,区域国别法学具有交叉学科的基本属性,法学与区域国别学是支撑区域国别法学发展的重要学科基础。一方面,传统法学为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源泉。另一方面,区域国别学又为区域国别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交叉学科的基本理念和“田野调查”等特有的研究方法。

区域国别学是一门以问题为导向的学科,有利于突破我国既有的大学学科建制,实现学科与专业的融合、学术与政策的融合、中国与世界的融合。基于区域国别学的该项特点,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建构对整合法学学科体系、突破传统部门法学之间的壁垒具有重要作用。区域国别法学需要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去认识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任晓教授指出,区域国别研究与社会科学理论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区域国别研究为社会科学理论提供了重要参照。同时,区域国别研究有利于检验、修正社会科学理论。区域国别法学与法学之间,同样存在着这样的紧密联系。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可以为不同部门法的研究提供国别参照,还可以检验不同法律文化、法律体系下法学理论作用于实践的不同效果,为优化传统法学体系、促进各部门法的融合发展,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途径。因此,区域国别法学与法学之间,并不是彼此重合与冲突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支撑、良性互动的关系。

当前,我国的国别区域研究难以支撑国家对外发展的需要。不同于传统学科建设,区域国别学作为一级学科,要立足于应用型基础理论研究和实用性基础研究。区域国别学要以融通范式,结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梳理出解决国家问题最为重要的关联学科理论和方法。区域国别法学作为区域国别学的重要内容,要以应用型基础法学理论研究为基本定位,围绕国家面临的重大涉外法律问题,梳理出认识他国法律的学科方法,并归纳出特定国家法律文化的核心特点与发展规律。

2.研究方法的特殊性

区域国别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是不同的。钱乘旦教授指出,区域国别学与区域国别研究有差别,区域国别学更强调对人才的培养。两办《意见》也将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作为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区域国别法学要将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作为重要学科建设任务,围绕人才培养体系、课程建设等内容进行学科建设。

同时,区域国别法学研究与比较法研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不能等同视之。比较法本身包括三个层次:(1)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研究;(2)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3)沿革的比较法,即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研究。从这三个层次可以看出,比较法本身并不是具体的某项规则,其强调的是法的比较,是一种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不仅包括外国法的比较,也包括国内法中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区域国别法学研究需要比较法,但这并不是区域国别法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域国别法学以整体性掌握目标国法律体系和法律运行规律为研究目标。在此过程中,如果通过比较目标国以外的法律,可以更好地认识目标国法,此时比较法将作为研究目标国法律的一种研究方法。从二者的联系上看,比较法从封闭式研究走向了跨学科研究,强调了与其他学科交互交叉对比较法发展的重要作用。区域国别法学同样也十分注重交叉学科的研究,尤其是历史学、国际关系学对区域国别法学的支撑。同时,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可以为比较法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前提和基础,即可作为比较法的第一层次“叙述的比较法”。

比较法学的本质决定了它是以外国法律为主要考察对象的法学领域。而区域国别法学并不只是等同于“叙述的比较法”,其不仅要以掌握目标国法律体系为目标,还要以问题为导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国别法学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新时代特征,应当服务于国家涉外法治建设。一方面,区域国别法学要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服务,使我国企业更为熟悉目标国法律,以防范法律风险,维护我国企业的海外利益。另一方面,区域国别法学要为我国构建国际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服务。只有深入认识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才能更好了解他国需求,寻求各国的共同利益所在。由此可见,区域国别法学是构建新型国际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其并不局限于“叙述的比较法”,而是有着重要的新时代学科使命。

区域国别法学也需要区别于所谓的“涉外法研究”。何谓涉外法?黄进教授指出,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国内法治对外的延伸和扩展。同时,涉外法治也是国际法治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涉外法既包括我国处理涉外事务的国内法,如《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也包括国际法。而区域国别法学则主要以外国国家法律为研究对象。从范围上看,涉外法的研究范围要远大于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范围。


(三)区域国别法学的新时代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目的是聚焦互联互通,深化务实合作,携手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充分了解、认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文化与法律特点,是系统推进“一带一路”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目前,我们对众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还不甚了解,相关法律服务还难以满足我国高水平扩大开放的目标。因此,充分发展区域国别法学学科建设,有利于我国弥补短板,进一步推动涉外法治建设,进而对“一带一路”建设形成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区域国别法学的新时代价值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区域国别法学是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我国需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也需要围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线。涉外法治建设的走深走实,不仅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反制打压遏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更要强化海外利益的法治保障。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发展,将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同时,区域国别法学也将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外国法律的基础上,为我国反制裁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法律基础,并为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保障提供最为全面的法律资料。

其二,区域国别法学是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要求。为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两办《意见》提出了“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要求,并进一步指出要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加强区际法学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精通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一方面,区域国别法作为新兴学科,具有交叉学科的基本特征。区域国别法的学科建设,需要打破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模式,综合不同法学二级学科,甚至需要形成法学与历史学、经济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之间的交叉。另一方面,区域国别法致力于培养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中目前特别紧缺的国别法人才。国别法人才需要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习俗有充分的了解,还要把握该国或该地区的法律演变与发展规律,这对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三,区域国别法学是区域国别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区域国别学正式成为一级学科。然而,目前区域国别学并没有明确划分学科内容和范围,研究对象也仍在探索阶段。法律是对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制度性、权威性提炼,是认识和研究特定国家或地区不同领域最为直观的表达。因此,区域国别法学是区域国别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应对区域国别学展现出应有的担当。建设区域国别学学科体系,必须重视以法学研究为基础的区域国别法学在区域国别学学科建设中应起的作用。法学研究的缺失会使得交叉学科属性的区域国别学研究的完整性、综合性、全面性不足,学科建设成效难以有效发挥,不利于区域国别学的学科发展。区域国别法学与区域国别学之间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区域国别法学的发展为区域国别学提供法律资料和法律数据,区域国别学的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可以为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提供学术和学科的支持。


二、区域国别法学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区域国别法学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外交思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一)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法律本质的揭示、对法治规律的阐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中国的区域国别法学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区域研究(Area Study)。西方国家发展区域研究主要是为了殖民扩张或维护其霸权统治。中国的区域国别法学始终坚持和平发展道路,以文明互鉴、公平正义等价值观,以包容的姿态,接受法律文化多元发展,努力寻求全人类共同价值,为维护多边主义和国际秩序的变革提供法律基础。

区域国别法学要坚决维护中国人民的利益,坚持人民至上。同时,区域国别法学也应秉持公正的价值观,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反对某些国家颁布的违反国际法、违反国际正义的法律制度。和平、法治、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价值理念,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类价值图景。区域国别法学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要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重要目标,坚持正确的学科发展价值观。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区域国别法学在对外国法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要以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己任,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通过研究外国违反国际法的相关法律政策,探究此类措施的国际违法性。

加强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建设,需要将法治由理论、制度体系拓展到文化、实践体系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融通中外文化、增进文明交流中的独特作用,传播中国声音、中国理论、中国思想,让世界更好读懂中国,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要在法律文明互鉴的过程中,积极传播中国法治文化、法治理论和法治思想,为世界各国呈现优秀的中国法律文化时代图景。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区域国别法学的发展既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也要立足于中国国情,聚焦中国之问、世界之问。区域国别法学还需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将兼容并蓄、天下大同的思想融入学科发展中。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需要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而处理好学科发展中开放与自主的辩证关系。

公平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价值追求。法治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区域国别法学应坚定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我国《对外关系法》明确指出,中国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国有权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中国维护国际社会公平正义的政策和实践,对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区域国别法学在学科发展的过程中,应对他国危害国际社会公平正义的措施进行有效的预判和防范,并提出针对性应对措施,切实捍卫公平正义的国际社会共同价值。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西方国家采取各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给国际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区域国别法学在认识外国法律的过程中,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对于他国违反公平正义的法律措施,要予以明确的反对,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同时,在分析他国违反国际法的措施时,还需要着重探寻该措施背后的国家政策、法律文化等因素,以更为全面的视角了解此类单边措施提出的社会背景。


(二)坚持习近平外交思想


1.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区域国别法学的发展,必须坚持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指导,以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维护国际秩序的健康发展。同时,还要以文明互鉴促进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向世界传播优秀中国法律文化。中国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积极探索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展及演变规律,为多边主义的国际法治提供支持。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要充分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的各项要求,在准确把握最新国际形势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大局观、角色观。区域国别法学要以把握国际形势的演变规律为前提,认识和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进而深刻把握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运行规律和整体性特点。同时,区域国别法学还要在认识外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特别重视研究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文化价值、社会习俗和法律演变规律,并在世界法律秩序的大背景下,明确中国在世界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科学制定我国的对外政策。区域国别法学的发展,要在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指导下,坚持正确的价值理念,以胸怀天下的精神,积极推动各国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深度交流,为我国全球伙伴关系的拓展筑牢法律基础,并始终秉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理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贡献力量。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了集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为一体的中华文明。中华文明的包容性意味着,我国区域国别法学的发展应当始终秉持尊重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尊重文明多样性是交流互鉴的前提,文明交流互鉴要尊重每一种文明的独特价值。区域国别法学在认识他国法律的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同的法律文化,要改变以往“重大国、轻小国”的做法,充分重视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文化。人类交往与文明互鉴在当今时代有着格外重要的意义,不同国家、民族、文化的交流互鉴是夯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文基础。人类的普遍交往使不同文明能够相互成就、相互发明、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进而促进人类文明走向健全、完备。区域国别法学在发展过程中的文明互鉴,就是要不断汲取其他国家法律文化中的优秀传统,从中找到对我国法律制度有益的内容。同时,区域国别法学也肩负着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使命,让世界更加深入地认识中国当今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

共商共建共享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原则。区域国别法学在“一带一路”的文明互鉴过程中,应积极推动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在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的同时,努力探寻“一带一路”各国法律文化的契合点,找到“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中不同国家的共同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文明交流互鉴对话会议上指出:“在人类历史的漫长进程中,世界各民族创造了具有自身特点和标识的文明。不同文明之间平等交流、互学互鉴,将为人类破解时代难题、实现共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指引。”区域国别法学应以文明互鉴原则积极促进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在应对各种全球性问题的过程中,区域国别法学应在认识他国法律文化制度的过程中找到各个制度合作的空间,进而为形成全球性的治理模式提供制度参考。我国应超越历史偏见与文化阻隔,开启多元文明的交流与互鉴。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与学科发展,更是要跨越不同法律文化与法律体系的障碍,在积极认识和探索外国法律文化的同时,向世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2.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倡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是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在新时代的创新,为世界普遍交往贡献了中国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超越了西方文明中心论,也超越了本国与世界发展冲突论,是对现代世界新问题的深刻把握。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指导作用有充分认识。

首先,区域国别法学应立足于中国问题、世界问题。当前,世界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处在深刻变化中。要深刻把握区域国别研究的学科地位与战略意义,就需要强调其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关系。区域国别法学同样也应充分遵循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指导。区域国别法学要明确学科建设所面临的时代背景,服务于国家战略,为有效应对中国问题、世界问题提供法律建议。例如,区域国别法学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性问题,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气候共同体为指导,探究各国法律文化中关于气候规范的共同价值。

其次,区域国别法学应从中华文化和世界先进文化中探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化价值,并从中汲取学科发展的理论基础。区域国别法学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探寻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并在秉持各国法律文化多元并存的基础上,发现各国法律文化中的共同价值。文化构建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建构性效应”,有效凝聚了共同体内部的价值共识。中华文化中“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化理念表明,中国将以和平发展的理念与各国共商共建共享世界秩序。区域国别法学要以中华文明的优秀成果,积极塑造全球法律观念共识,为全球秩序的重构作出贡献。

最后,区域国别法学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坚持多边主义,为国际多边秩序的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共同的价值理念是构建国际多边秩序的前提。区域国别法学正是要在认识、研究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找到各国法律的共同观念,进而形成国际多边秩序的构建基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中国外交的总目标,为世界之问、时代之问提供了中国智慧。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工作和学科发展,应以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为重要目标,维护联合国的权威,维护国际法的基础性地位。

我国始终坚持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倡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近年来,一些国家强调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其实质是将本国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损害了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美国“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具有迷惑性,本质上是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秩序,反映的是美国有选择的多边主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各国应该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国际秩序的构建不能以西方国家的价值观为主导,而应尊重和考虑全球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中国所维护的多边主义强调公平正义,强调对不平等国际体系的纠正,区域国别法学应以构建真正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为目标,努力寻求各国法律的共同价值。

作为更高层次的要求,区域国别法学还应塑造各国法律的共同价值。区域国别法学要善于从不同法律文化中,探索发现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价值,并在法律文化交流与互鉴中,传播全球秩序重构的中国方案。换言之,区域国别法学不应停留于对特定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介绍,而应积极把握各国法律体系的运行规律,同时积极探索可能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法律价值,在塑造法律共同价值的基础上,为维护和塑造多边主义贡献力量。

我国探索多边主义,既需要总结多边外交实践的经验,也需要构筑秩序的权力、制度和价值,积极探索世界秩序和平变革之路。服务国家战略是区域国别法学重要的学科使命。区域国别法学对多边主义的维护,要紧密结合国家最新的外交实践,把握正确的政治立场。当前,一个多元世界正在形成。多元世界以包容性多边主义作为基本形态,以多边国际制度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区域国别法学也应坚持包容开放的立场,秉持各国法律文化平等的观念,探索世界多边秩序构建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基础,以全人类共同价值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共同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从理念转化为行动。


三、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

我国在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过程中,要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系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要立足中国,体现继承性、民族性。构建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体系,既需要坚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又需要形成学科的主体性、原创性。明确学科内涵、强化学科平台与智库建设、优化人才培养体系,是区域国别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内涵


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建设,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学科内涵。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熟练掌握本国法,还要通晓国别法、国际法,成为综合型法治人才。区域国别法学要形成系统、科学的学科体系,需要厘清该学科的内涵和外延。

区域国别法学并非以研究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所有部门法为目标。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体系都相当庞杂,涵盖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若干部门法。如果区域国别法学以某个国家的全部法律体系为研究目标,这难以具备可行性。换言之,为避免区域国别法学研究对象的“泛化”,需要明确该学科研究范围的边界。作为新兴交叉学科的区域国别法学,可以从问题导向切入,厘清该学科的内涵和外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必须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区域国别法学需要解决的,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中认识外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厘清其学科内涵。

其一,区域国别法学需要解决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风险。“一带一路”参与国众多、跨越地域广泛,伴随复杂的法律文化、地缘政治与经济因素。因此,如何切实防范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活动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对象国国内法会给我国企业“走出去”形成何种风险?如何通过对象国国内法律体系,解决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中产生的法律纠纷?这些问题都应是区域国别法学所涵盖的范围。

其二,区域国别法学需要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如何实现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是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我国既需要对标高水平的国际经贸协定,不断推进制度型开放,也需要为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提供中国方案。区域国别法学正是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的战略方针,系统把握外国法律的运行规律和特点,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区域国别法学通过对特定地区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的研究,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方案。

其三,区域国别法学需要致力于解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区域国别法学要深入分析不同地域、不同法律文化之间是否有法律价值上的汇合点,是否存在法律合作的可能性。寻找不同法律体系的共性特点,是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重要前提。区域国别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更高要求,正是要积极探寻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共同价值,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其四,区域国别法学需要创新法律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法学部门法大多采用比较研究、法律解释等研究方法,聚焦于不同部门法的法律条款。而作为当前新兴交叉学科的区域国别法学,则需要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条款中,提炼出法律体系和法律运行规律的整体性特点。区域国别法学需要以具体的法律问题为导向,从外国庞杂的法律体系中归纳出其共性特点和共性问题,这无疑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平台与智库建设


区域国别法学具有交叉学科的属性,因此需要以跨学科的模式进行联合学科建设。2023年,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了首届“区域国别学学科建设暨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培养”研讨会,此次会议成立了“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与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培养协同联盟”。该联盟将以交叉学科的发展思路,聚焦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协同探索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培养创新机制,同时推动区域国别学科的体系化和完备性发展。区域国别法学需要在学科之间进行科学、有效的交叉融合,可以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展开。

首先,区域国别法学需要与区域国别学交叉融合。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作为新兴一级学科的区域国别学,可授予法学等学位。这表明,区域国别法学是区域国别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作为区域国别学的二级学科进行学科建设。作为新兴学科的区域国别学,其学科范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学界对区域国别学的研究已是如火如荼。秦亚青认为,区域国别学需要关注学理性问题,即该学科要善于发现描述性知识背后的规律性。同时,区域国别学要以应用性知识服务于中国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如“一带一路”建设。赵可金认为,区域国别学应构建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任晓等人认为,区域国别研究应当具备良好的语言能力、社会科学的专业训练,并且能够扎根对象国进行深入的田野调查。因此,区域国别法学作为区域国别学相关的二级学科,可以充分借鉴区域国别学的学科建设思路,以我国当前面临的问题为导向,注重构建区域国别法学的基础理论,并形成科学合理的田野调查研究方法,构建起系统的区域国别法学描述性知识、学理性知识、应用性知识。

其次,区域国别法学需要与部门法学科进行交叉融合。根据两办《意见》,完善法学学科体系,既要推进传统基础法学学科的发展,又要加快新兴学科建设,积极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区域国别法学与传统部门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之间存在共性与个性的关系。部门法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可以作为区域国别法学科发展的重要基础。区域国别法学要善于运用部门法的研究方法,去发现对象国法律的共性问题,如各种法律背后共同的价值观、法律运行规律以及法律文化背景等。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发展,又可为部门法的发展提供国别法律资料,便于部门法比较不同国家各类法律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

最后,区域国别法学需要与国际关系学、世界历史学进行交叉融合。与国际关系学相比,区域国别法学侧重于聚焦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然而,当今的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世界,各国通过经贸、外交等方式形成了密切、复杂的国际关系。要深入分析和研究区域国别法学,就需要借助国际关系学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认识和了解各国法律之间的联系性,不能孤立看待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同时,区域国别法的学科建设离不开世界历史学的支撑。分析不同国家法律的演变规律,就涉及了解特定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区域国别法学不仅要了解对象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还要了解对象国社会、文化、习俗的发展历史,以及对象国与其他国家法律交往的历史。这些都需要建立在世界历史学相关理论和知识的基础上。

当前,我国的区域国别研究仍处在非常薄弱的阶段,难以为中国外交和外向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撑。加强区域国别法学智库建设,是充分发挥区域国别法学服务国家战略功能价值的重要举措。两办《意见》指出,要建好用好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区域国别法学的智库建设应以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重点,并为全球法治提供研究基础。全国各高校可以根据自身已有的智库平台,开展有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智库建设。例如,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为回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需求,积极推动与东盟国家法律法学组织的合作交流,对东盟国家等“一带一路”区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展开研究,在东盟法律数据库、法律咨询服务平台、合作课题研究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充分诠释了区域国别法学的未来发展方向。


(三)区域国别法学的人才培养体系


两办《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培养精通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区域国别法学的人才培养同区域国别学一样,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区域国别法的人才培养,要打破常规,走跨学科、跨院系的协同创新之路,构建国别法律人才“双协同”培养机制,实现国际化联合培养,以满足复合型区域国别法学人才培养需要。区域国别法学的人才培养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创新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的协同培养机制,还要协同海外高校、国际组织等资源,不断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第一,区域国别法学的人才培养需要强化学生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深厚的家国情怀。两办《意见》指出,法学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着力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区域国别法学的人才培养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同时,区域国别法学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还应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课程设置、课堂教学、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理论研究等人才培养各环节。要充分树立学生的民族自信、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服务于国家战略,是区域国别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通晓区域国别法学的人才都应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定维护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区域国别法学人才培养需要贯彻交叉学科的理念,改变传统部门法学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对特定国家或地区法律的系统性、规律性把握,区域国别法学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筑牢学生的理论基础。换言之,区域国别法学应向学生传授各类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既包括传统部门法学的基础理论,也包括国际关系学、世界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同时,我国还需要强化区域国别法学人才培养体系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在清晰界定区域国别法学科范围的基础上,科学设置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的阶段性培养体系。

第三,培养区域国别法学人才需要加强对外交流。扎实的田野调查,是区域国别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我国应当为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生提供到对象国长期学习、研究的机会和资源。两办《意见》指出,法学教育要推进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通过开展双边多边合作研究、共同举办学术论坛、互派访问学者等形式,拓展对外交流领域和渠道。区域国别法学人才的培养,要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有力的教育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对外交流机会。还需要在课程设置和师资建设的国际化上进行创新,开设涵盖更多的国别法课程。同时,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在师资安排上,应鼓励国内师资与对象国的高校、企业以及社会法律组织之间建立长期交流访学机制,邀请对象国高校教师或法律工作者到国内高校兼职任教。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区域国别法学的理论内涵与学科体系建设,是补齐我国法学教育短板、服务国家涉外法治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应切实加强区域国别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区域国别法学在新时代的应有担当。区域国别法学以研究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为指向。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该学科对于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在当前我国法学学科建设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发展,既可以为区域国别学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重要支撑,也可以为完善法学教育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第16—26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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