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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光,李忠民 | 汉晋南朝买地券镇墓功能探析——以砖质买地券为中心

张剑光,李忠民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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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晋南朝买地券镇墓功能探析

——以砖质买地券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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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汉晋南朝买地券书写模式的探究,学界多从“地券”与“镇墓券”的划分展开。本文从“镇墓”一词所具备的三重义涵出发,集中检视汉晋南朝数百年间买地券书写模式所经历的三阶段演变,讨论券文的程式化趋势与宗教神仙色彩的增强,以此为基础透视东汉初、汉末吴晋、南朝三个历史时期买地券镇墓功能的异同与发展。


作者简介

张剑光,上海嘉定人,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中国史建设委员负责人、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兼任中国唐史学会副会长,上海历史学会副会长。出版著作《唐五代经济与社会研究》《江南城镇通史(隋唐五代卷)》《中古时期江南经济与文化论稿》等多种,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摘录多篇。《唐五代江南工商业布局研究》《宋人笔记视域下的唐五代社会》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著作奖。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历史文献学、中国史学史。


李忠民,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汉晋南朝买地券书写模式的转变,经历了东汉初、汉末吴晋、南朝三个演变阶段,其镇墓功能也随着书写模式的转变而发生改变。东汉初年初兴之际的买地券,书写模式更接近实用买卖契约,但其随葬明器的性质和买卖契约的书写格式,决定了它本身所具备的镇墓属性。这种镇墓属性是买地券作为“冥契”的固有属性,其存在与否与券文中宗教神仙色彩的有无强弱无关。汉末吴晋时期,买地券诸要项日渐完备,宗教神仙色彩日益浓厚,并出现了程式化演变趋势,但买地券的镇墓方式并未发生改变,其镇墓功能亦并未实现根本性的增强。汉末出现的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特殊买地券,不代表这一时期买地券演变的主流趋势。南朝时期由于道教的深入影响,一系列厌镇神仙鬼吏、慰抚亡魂、护佑生人的宗教语言出现在买地券文之中,至南梁时期,这种新式的券文书写模式已成为南朝各地买地券文的主流。南朝买地券书写模式的转变拓展了买地券的镇墓方式,增强了买地券的镇墓功能。

关键词:汉晋南朝;买地券;镇墓;砖刻文献


买地券,也被称为“墓莂”“地券”,是东汉至明清墓葬中一种常见的随葬明器,其所承载的文字内容,则是传统葬仪“斩草建旐”环节使用的重要文本。买地券兴起于后汉初,汉晋南朝之际,因券文制作中宗教神仙思想的不断引入与买地券文诸要项的日益完备,券文书写模式在这一时期发生了剧烈转变。对汉晋南朝之际买地券书写模式的转变,学界一般将其笼统视作镇墓功能的增强,甚至有“地券”与“镇墓券”的划分,但并未对这一时期买地券书写模式的转变及其镇墓功能作详细考察。本文在深入检视汉晋南朝数百年间买地券书写模式转变的基础上,集中讨论不同历史阶段买地券镇墓功能的变化。

现存汉晋南朝买地券七十余块,材质以砖石铅为主,其中,砖质买地券最具代表性与典型性。一方面,名山路艰,贞石难采,刻石立券代价较高,冶铅随葬更为昂贵。而汉晋时期,烧结砖制作工艺大为发展,砖券廉价易得,在民间社会大受青睐,广为使用。另一方面,砖券质脆且坚,不但方便刻画券文,而且能长久保存在墓室内而不致字迹漫漶,更能长久地发挥镇墓功能,具有石券、铅券、木券等难以比拟的优势。正由于此,在现存汉晋南朝买地券中,砖券数量最多,分布范围亦最为广泛,在数量与地域分布上占有巨大优势,具有较强的典型性,能够代表这一时期买地券发展的总体水平。因此,为增强券文的典型性与代表性,避免部分券文同质化倾向,本文以砖质买地券为考察中心展开讨论。


一、镇墓与东汉初买地券的镇墓属性

学界对买地券的研究,大多是从镇墓文书的视角展开的,黄景春将买地券纳入广义的镇墓文范畴,就是这一研究范式的集中体现。但自罗振玉对“镇墓券”展开讨论以来,学界对“镇墓”一词的具体含义从未有过清晰的界定。有基于此,本文首先讨论“镇墓”一词的具体含义。

“镇”,《说文解字》释为博压,段玉裁注曰:“博当作簙,局戏也……谓局戏以此镇压。”由此可见,“镇”即“压镇”之意。但是社会生活中的丧葬礼仪与局戏毕竟不同,亡魂对阳世亲属而言所具备的既可亲、又可憎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压镇”之外,还有“坐镇”,即“为其镇”的含义。故本文以为,镇墓一词,具体来讲至少包含三重含义:一是镇压亡魂,防止其祟扰生人;二是镇压地下鬼神,包括鬼魂与冥府官吏,防止其凌虐墓主;三是慰抚亡魂,使其安享幽冥世界。这三重含义可以从阳世之人对待亡魂的两种态度展开探究。

一方面,生人恐惧、排斥、憎恶亡魂,故采取多种手段镇压亡魂,防止其为阳世生人带来厄运。两汉之际,战乱灾荒不断,疾疫横行,注鬼论因此大行其道。“注”即注鬼和注鬼为害,注鬼论认为人之一切灾厄祸殃,都有可能是亡魂注鬼作祟所致。因此,巫觋方士采取多种措施为亡魂“解注”,解注术的核心手段,就是断绝死生,切断亡魂与阳世生人的联系,以此来杜绝注鬼作祟。注鬼论思想主导下的解注术,在东汉墓葬出土的陶瓶朱书解注文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如陕西西安出土的阳嘉二年(133)陶瓶朱书解注文:

阳嘉二年八月乙巳朔,六月丙戌,[直]除。天帝使者谨为曹伯鲁之家移殃去咎,远之千里。咎(?)□大桃不得留,□重复之鬼,不得□□。生人得九,死人得五,生死异路,相去万里。从今以后,保子孙寿如金石,终无凶。何以为信?神药镇压,封黄神越章之印。如律令!

自称为“天帝使者”的巫道为曹伯鲁家解注的程式今已不得而知,但从这篇仪式结束后随葬的陶瓶朱书中能看到,这场解注仪式厌镇的是“重复之鬼”,即以“重复”方式祟扰阳世的注鬼,方式之一是“生死异路,相去万里”,即断绝死生,目的是护佑生人“寿如金石”,无灾无难。

就目前考古所见,类似的陶瓶朱书解注文近百篇,核心内容皆是厌镇亡魂、断绝死生、解除注咎、祈福增寿。因此可以说,对墓中亡魂的厌镇,主要是为了断绝死生,通过切断亡魂与阳世的种种联系从而避免生人受到注鬼的祟扰,为生人祈福增寿,着力点虽在幽冥,而最终的关照却落在阳世之人的吉凶祸福上。

另一方面,亡魂虽令人憎怖,却与阳人存在着难以割舍的亲密关系,儒家以神道而设教,看中的就是幽冥神鬼对现世的教化功能。从另一个层面讲,保证亡人冢墓的安宁,避免亡魂因幽冥世界的种种不安因素遭受苦难,沦为注鬼从而祟扰生人,也是亡人亲属在葬仪中应当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一定手段确保墓主不受地下邪神恶鬼的骚扰,不受幽冥官吏的割剥,使亡魂能够安享死后的幽冥世界,避免阴阳之间的沟通,自然成为丧葬仪式与随葬文书中的应有之义。于是,厌镇地下鬼神与慰抚亡魂的种种方式便应运而生。

厌镇地下鬼神有多种方式,解注文书中巫觋道士以天地使者、黄帝、黄神使者名义敕告冥府官吏的行文就是其中之一,如汉桓帝永寿二年(156)陶瓶朱书解注文中“天帝使者告丘丞、墓伯、地下两千石”的表述,就是典型代表。

慰抚亡魂的方式在解注文中亦有体现,解注文中常见以“假人代形”的方式解除墓主罪谪冢讼以慰抚亡魂,如汉灵帝熹平二年(173)朱书陶瓶解注文:

熹平二年……上党人参九枚,欲持代生人;铅人,持代死人。黄豆、瓜子,死人持给地下赋。

解注文中既有代生人受注之物,亦有持代亡人之物,更有持代亡人地下租赋之物。用意不言自明,一方面使生人免受注祟,另一方面使亡人解除罪谪,免受冢讼,安享幽冥,不与现世亲属发生任何的联系。

简单来说,在注鬼论思想的指导下,镇墓一词的三重含义得以具象化。镇压地下鬼神与慰抚亡魂,是为了让亡魂安享地下幽冥世界,避免其沦为注鬼;而镇压亡魂、断绝死生,则是为了防止注鬼祟扰生人。对买地券镇墓功能的讨论,也应该从这具体的三种镇墓方式展开。

明晰了“镇墓”一词的具体内涵之后,才能够以此为标准,对不同阶段买地券镇墓功能的变化展开考察。学界认为汉晋南朝之际买地券文中宗教神仙色彩的日益浓厚,标志着这一时期买地券镇墓功能的不断增强,如果这种看法成立,那么,东汉初书写模式接近实用买卖契约而不含任何宗教神仙色彩的“真实”“地券”,是否具有镇墓功能呢?

本文认为,买地券的镇墓属性存在与否,与券文中宗教神仙色彩的有无强弱无关。这种镇墓属性,是由券文中体现出的“慰抚亡魂”的镇墓方式与其随葬明器的性质所决定的。

就考古发现而言,现存最早的买地券是出土于河南偃师的永平十六年(73)姚孝经买地券,券文如下:

永平十六年,四月廿/二日,姚孝经买槁/伟冢地,约束出/地有名者,以卷/书从事。历/中弟功,周文功□。

其次是被罗振玉称为“双绝”之一的建初六年(81)武孟子男靡婴买地玉券:

建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酉,武孟子男靡婴买马熙宜、朱大弟少卿冢田。南广九十四步,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东长七十九步,为田廿三亩奇百六十四步。直钱十万二千。东陈田比介,北、西、南朱少比介。时知券约赵满、何非,沽酒各半。

以上两券是迄今为止所能见到的年代最早的买地券,也是学界所称“真正属于土地买卖契约”的买地券的代表。两券券文内容多少不等,但包含了立券时间、钱主、业主、中保人等基本信息,建初玉券在此基础上注明了标的、券价、酒礼银等更为详细的信息,书写体例更完整,与居延汉简中两汉之际实用买卖契约更为接近。两券风格朴实,尚未见到巫觋方士参与制作的宗教神仙色彩。

契约的订立意味着产权的转移,同时意味着对新的产权关系的承认与保护。通过模仿现世买卖契约制成的买地券,同样承载着一般买卖契约所具备的基本功能,即保护契约确定的归属于亡人的冥世冢田所有权。凭借买地券,亡人拥有了冥世的冢墓所有权,买地券作为冥世买卖契约的核心功能得以实现。

初兴之际的两方买地券,以订立买卖契约的形式,保证了墓主的冥世冢田所有权,这便是买地券的核心功能,也正是学界所称的“买地”功能。“买地”功能的实现,使得制券人慰抚亡魂、安宁冢墓、断绝死生的目的间接得以实现,因此可以说,买地券通过确定冢墓所有权的方式,间接消灭了亡魂在幽冥因冢宅不安等因素沦为注鬼、注连生人的可能性,在慰抚亡魂、确保冢墓安宁的过程中间接实现了买地券的镇墓功能。镇墓功能的实现,决定了买地券镇墓属性的存在。由此可见,这种镇墓属性存在与否,与券文中宗教神仙色彩的有无强弱无关,而只与券文中所表述的“慰抚亡魂”的镇墓方式有关。所以,从根本上来讲就不存在“纯买地性质”而无镇墓功能的买地券,学界有关“地券”与“镇墓券”的划分,也从根本上不成立。对买地券镇墓属性的讨论,只能从券文中存在的具体镇墓方式展开。


二、汉末吴晋买地券的程式化演变与镇墓功能

就考古发现而言,买地券在东汉的演变存在着断层。建初六年(81)玉券是东汉初年初兴之际买地券的代表,自此直至桓帝延熹四年(161)钱仲游妻买地券的出现,在这一长达八十年的历史时段内目前尚未有买地券出现,因此难以观察买地券书写模式在东汉中期的演变轨迹。自汉末至吴晋,买地券的演变进入了第二个历史阶段,与第一阶段的买地券相较,这一阶段买地券的书写模式开始偏离实用买卖契约的风格,宗教神仙色彩逐渐增多,并出现了程式化的演变倾向。

宗教神仙色彩的日渐增多,指的是道教神仙体系中的神仙鬼吏,如东王公、西王母、土伯、土公等人物,开始以业主、中保人的角色出现在券文中。而所谓程式化,指的是买地券在书写格式上呈现出一致性,尤其在业主、标的、中保人等核心要素的表述上更存在着趋同性。汉末吴晋买地券的演变,主流趋势就是宗教神仙色彩的日渐增多与券文程式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汉末的买地券成分非常复杂,在当时道教大为发展的历史背景下,部分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不断涌现并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认为,从汉晋南朝买地券演变的历史大背景来看,汉末部分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是特殊时代的特殊产物,不代表这一阶段买地券演变的主流趋势。对汉晋南朝买地券演变趋势的研究,应该认识到这几方买地券的历史特殊性,避免产生误判。

在两汉注鬼论和解注术的影响下,以厌镇亡魂、断绝死生、镇墓解谪为中心的解注文与买地券一道,共同兴起于东汉初年。东汉末年,经过长期的发展,两种不同类型的镇墓文书糅杂在一起,共同刻写在券版上,使得汉末的部分买地券文呈现出新的形态。如光和五年(182)刘公买地券:

[光]和五年二月五年二月戊子朔廿八日乙卯,直[闭],[天]帝神师,敢告墓上、墓下……土□、主土、墓□永/□、地下二千石、墓主、墓皇、墓舀、东仟、西仟、南佰、北佰、丘丞墓伯,东……南成北□,魂□□/□、口中游徼、佰门卒史:□太原太守中山蒲阴县所博成里刘公……早死,今日合墓,□□□/口。上至仓天,下至黄泉。青骨死人刘公,则自以家田三梁……得东佰南田廿八亩,南北长七/十步,东西广九十六步。田有丈尺,券书明白。故立四角封界,□……□,天帝谨为刘氏之家,解/除咎殃。五残六贼,女□□猾,七十二不殃,天□夜光;八尸九煞,或有□□不□。生死异路,/不得相妨。死人归蒿里戊己,地上地下,不得苛止。他时不……无適,有富,利生/人子孙,□□□无敢劳苦,无呼繇□,无得苛止,无责……令死人无適。/□即□□,得待焦大豆生叶,段鸡子雏鸣,铅券华荣。……诸神□□。何以为□?尺六桃□为/□。□□则绝。其上绝天文,下绝地理。绝墓葬口,□適除解。千秋万岁……复死者,世世富贵,永宜子孙。/

目前所见此类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汉末买地券共五方,鲁西奇认为这类成分复杂的买地券,集告地、买地、镇墓三方面内容于一身,这一说法大体不差,只是券文“天地神师敢告……佰门卒史”部分的内容并非来自西汉的告地策,而是直接来自东汉的陶瓶解注文,如邹安旧藏陕西凤翔出土灵帝熹平元年(172)墨书陶瓶解注文、山西出土灵帝熹平二年(173)朱书陶瓶解注文、陕西出土熹平四年(175)墨书陶瓶解注文、献帝初平四年(193)朱书陶瓶解注文均有类似的“告移”内容,这本身即属于东汉道士解注法术的一种,与西汉的告地策有很大区别。

券文“天帝谨为刘氏之家……永宜子孙”部分是典型的解注文内容,从“解除咎殃”“生死异路”“利生人子孙”“死人无適”“永宜子孙”等内容来看,所表达的核心内容即是通过各种解注法术解除死人罪谪,让其免于冢讼,避免沦为注鬼;同时断绝死生,切断阴阳沟通,避免亡魂祟扰生人,最终的落脚点仍在于对阳世的关照。这一部分内容与券文之前的“告移”内容相结合,构成了一篇完整的本应书写于陶瓶之上的解注器文。而真正属于买地券的内容,则是“□太原太守中山蒲阴县……故立四角封界,□……□”部分,这部分内容包含了钱主、标的、券价交割等基本内容,构成了一篇相对完整的买地券文。买地券文与解注文的杂糅,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两者性质的相似性。这一类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是在汉末道术兴盛、注鬼论与解注术大行其道的背景下产生的,有其特殊性,应当放置于汉末吴晋买地券文书写模式演变的大背景下去考察,而不应该将其视为东汉以来买地券文书写模式演变的必然结果与主流趋势。

认识到汉末五方糅杂了解注文内容买地券的特殊性,才能够避开这五方特殊的买地券的干扰,认识到汉末、吴晋两个历史时期买地券的同质性,也才能够从系统的高度把握汉末吴晋买地券演变的主流趋势。

买地券兴起于东汉初年,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演变,至东汉末年桓灵之际,书写格式已相当完备,不但基本具备了后世买地券的诸多要素,而且包含的信息更加丰富、对相关要项的描述更为准确,以契约形式强调亡人冢墓所有权的倾向更为强烈,如熹平五年(176)刘元台买地券:

熹平五年七月庚寅朔,十四日癸卯,广武乡乐成里刘元台从同县刘文平妻买得代夷里冢地一处,买钱二万,即日钱毕。南至官道,西尽坟渎,东与房亲,北与刘景□为冢,时临知者刘元泥、枕(沈)安居,共为券书,平执。不当卖而卖,辛(幸)为左右所禁固(锢),平□为正(证),如律令。

与初兴之际的买地券相较,刘元台买地券虽仍留存着现世买卖契约的诸多痕迹,但包含的信息更为具体完整,一方面对于钱主信息、标的信息的描述更为具体、准确,另一方面增加了违约罚则、神道护法等内容,买地券诸要项更为齐备。

又如建宁四年(171)孙成买地铅券中“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的表述,从更高的层次规定了墓主孙成对冢墓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仅涉及冢田本身,更包括冢田中的各类游魂土物。这类表述同时存在于光和元年(178)李叔雅买地铅券、光和元年(178)曹仲成买地铅券等多方买地券中,表明在当时是一种较为通用、普遍的表述。

汉末,张角等人以太平道为号召发动起义,随即遭到残酷的镇压,在汉末战乱与人口迁移的历史大背景下,道教徒参与制作的买地券在中原地区不复存在。此后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地区随葬买地券的风俗基本绝迹,汉末制券随葬之风迁徙至江南六朝,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六朝时期的南方买地券,存在着明显的阶段性差异。吴晋时期的买地券是汉末买地券的接续发展,而南朝时期的买地券,则在汉末吴晋买地券的基础上,发生了明显的质变。

现存吴晋买地券近三十方,就其书写模式而言存在着两个特点:一是不再存在以镇墓解谪为中心的解注文内容;二是要项逐渐完备,程式化倾向日益凸显。如东晋太和元年(366)冯庆买地券:

泰和元年十一月乙丑朔八月壬申,□□□□□□/治□里司马冯庆,从天买地,从地买窄,□□西/界下白果村偭龙之坑,雇钱千万。东极甲乙,南/极丙丁,西极庚辛,北极壬癸,中英戊己。若欲问/地,当问天帝;若欲问[宅],当问土伯。任知者东王公、/西王母。分券:时人□堂为主。如/律令/

由冯庆买地券来看,汉末以镇墓解谪为目的的解注文内容消失不见,这种倾向在吴晋时期近三十方买地券中均得以体现,这即是学者所称的“买地成为相当于今天苏、浙、皖、鄂、湘地区墓券的突出特点”。另外,冯庆买地券包含了立券时间、钱主、业主、标的、券价、业主担保、中保人、神道护法等基本信息,后世买地券所具备的诸多要项均在其中得以体现,由此能明显看到汉晋之际买地券的传承轨迹。

吴晋时期的买地券逐渐脱离了实用买卖契约的书写模式,宗教神仙色彩日益浓厚,并出现了明显的程式化倾向,这种倾向集中体现在业主、标的、券价、业主担保、中保人等基本信息的表述上。这一时期的业主、业主担保与中保人,更多地书写为东王公西王母、土公、天地、天帝、丘伯等神仙色彩浓厚的虚拟意象;标的更多地使用“东至甲乙,西至庚辛,南至丙丁,北至壬癸”这样的笼统表述;券价的描述极为夸张,动辄数百万乃至于上千万,这样夸张的地价为后世券价的“九九之数”奠定了基础。

综合来看,汉末吴晋时期的买地券,在东汉初兴之际买地券的基础之上实现了新的发展,不但要项更加完备,而且宗教神仙色彩逐渐浓厚,程式化倾向日益突出,愈到后期,这一倾向表现得愈加明显,太和元年(366)冯庆买地券就是汉晋以来买地券程式化演变的代表。

但是,宗教神仙色彩的增强与程式化倾向的凸显并不意味着买地券的镇墓功能发生质变。汉晋时期买地券的根本功能,仍然是以契约的形式确保亡人的冢墓所有权,以安宁冢墓的方式慰抚亡魂,消除其沦为注鬼的不安因素,以这种间接方式实现其镇墓功能。东王公、西王母、天帝、土伯等神灵人物的引入,是买地券宗教神仙色彩日益浓厚的外在表现,更是道教的发展在买地券文中的体现。这些具有超凡神格的人物出现在买地券文中,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买地券作为冥契的神圣性,但买地券文中所表述的镇墓方式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也就意味着吴晋时期买地券的镇墓功能并未实现根本性的增强。

汉末五方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是汉晋之际买地券演变的异类。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具备了解除罪谪、断绝死生、厌镇鬼神、慰抚亡魂等多重功能,镇墓方式的拓展导致其镇墓功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这五方买地券的存在,导致部分学者对汉晋南朝买地券的演变趋势产生误判。有学者指出,从东汉买地券主要的发展变化即是镇墓文在买地券中的渗透越来越多,迷信化、鬼神信仰的成分越来越大。这样的说法在学界影响较大,但并不符合汉晋买地券演变的主流趋势。事实上,这五方买地券是在汉末道教的发展与解注术思想盛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有其特殊性,并非汉晋买地券演变的主流,因此这一类型的买地券仅在汉末昙花一现,随即消逝在镇压太平道的战火之中,对汉末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应当有准确的认识。


三、道教南传与南朝买地券镇墓功能的质变

现存南朝买地券二十余方,类型比较复杂,鲁西奇依据券文的繁简程度将其分为“南京—桂林类型”与“荆湘类型”两种,黄景春在此基础上以天师道色彩的强弱为标准,将其划分为“江浙型”与“湖广型”两种。简单来看,券文繁简与道教色彩的浓淡是判定两种券文类型的标准。

本文认为,对南朝买地券不能仅依据券文内容与出土地做静态地的分类,更要注意到随着时间的推移两种买地券之间呈现的趋同倾向。南朝初期,各地买地券存在着发展程度的不同,有的地方(如湖南长沙、广东韶关等地)券文繁复、道教色彩浓厚,而有的地方(如广西桂林、柳州等地)券文书写模式较为朴实。随着时间的推移与道教影响的深入,两者之间有趋同的倾向。到南梁时期,南朝各地买地券都程度不同地受到道教的深刻影响,书写模式呈现出相当的一致性。

买地券在南朝时期出现的新式书写模式,至南梁时期已成为南方各地买地券的主流。新式券文不但以冥契形式强调墓主的冢墓所有权,更增入了大量震慑冥神鬼吏、慰抚亡魂、护佑生人的宗教语言,这使得券文中表述的镇墓方式大为拓展,南朝买地券的镇墓功能由此大为增强。

东晋末期发生的孙恩、卢循起义道教色彩强烈,前后十余年,转战江南、岭南广大地区,极大促进了天师道在江南、岭南的传布,也深刻影响了这一地区民间买地券的书写模式。因此,南朝初期,今湖南长沙、湖北鄂州、广东韶关、江苏南京等起义波及之地均出现了内容繁复、天师道色彩强烈的买地券,而与此同时,广西桂林、柳州等起义未波及之地,买地券书写模式较为朴实,实用买卖契约痕迹较为浓厚,应是承袭汉晋以来传统的买地券书写格式。至南梁时期,随着道教在岭南地区的深入传布,桂林、柳州地区出土的买地券,也呈现出较为浓厚的天师道色彩,两种类型的买地券出现了趋同的倾向。

南朝时期券文繁复、天师道色彩浓厚的买地券,以广东韶关始兴县所出元嘉二十一年(444)田和买地券为代表。券文“宋直日:元嘉廿一年太岁九月癸卯朔十四日丙午,新出太上老君符敕:天一地二……传送随斗十二神等”部分,以道教最高神太上老君的名义行神符传敕令,敕告对象庞杂,基本上属于保护坟墓宅兆及全主身魂的天地四时、神祇和冥界鬼官,都能在此一时期的道教文献中找到。券文以太上老君的名义行符敕令,在性质上类似于东汉解注文中的“告移”部分,是震慑冥神鬼吏、护佑亡魂的道教法术。

券文“始兴郡曲江县……日月为证,星宿为明,即日葬送”是买地券的主体部分,包含了墓主、标的、中保人等基本信息。汉晋买地券程式化的演变,在南朝券文中得以延续。其中“自□□/遵奉太上诸君丈人道法……不问龟筮”部分,是道教之主葬埋不择时日之俗的反映,类似的表述南朝其他几方券文中亦有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墓主与道教的密切关系,或者墓主本身即是奉道之人。

券文“板到之日,丘墓之神,地下禁忌……女青诏书律令”是券文中震慑冥神鬼吏、慰抚亡魂、安宁冢宅的部分,主要包含了两重含义:一是丘墓鬼神不得“禁呵志讶”,而是应该“开示亡人道地,安其尸形,沐浴冠带”,使得“亡者开通道理,使无忧患,利护生人”。丘墓鬼神不得凌虐、留难墓主,而是要尽可能地慰抚亡魂,为墓主魂神指明去处,排除障碍,沐浴墓主尸魂,以便其登入天界,尤其要“开通道理”,尽可能地避免亡魂沦为注鬼祟扰阳世,达到“利护生人”的目的。二是申明对丘墓鬼神的奖惩,若奉行敕令则“加其秩禄”,反之则“依玄都鬼律治罪”。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券文的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构成了一篇完整的敕告文,巫觋道士以太上老君名义行符发敕于地下鬼神,要求其安宁冢墓、慰抚亡魂,避免亡魂沦为注鬼注连生人,从而保佑阳世安宁,部分券文中更是直接点明了“不得复注生人”的核心目的,通过震慑冥神鬼吏、禁止其凌虐墓主实现其镇墓功能。而券文的第二部分,是汉晋以来程式化买地券的延续,以冥契的形式确保亡魂的冢墓所有权。不但如此,部分券文将众多的神仙鬼吏列为买地券的钱主,如“地下先人、高(蒿)里/父老、墓乡右秩、左右冢候(侯)、丘丞墓伯、地下两千石、/安都丞、武夷王等,共卖此地”,以这种方式增强买卖契约的神圣性和墓主产权的不可侵犯性。更有部分券文着重强调“听健于此地中掘土作冢葬埋。/不得使左右比居,妄志此地,侵犯分堺(界)”,以明文形式确定墓主的冢墓所有权。就此而言,南朝券文繁复、道教色彩浓厚的买地券,不但以契约形式确保了墓主的冢墓所有权,更以敕告文的形式震慑冥神鬼吏,防止亡魂祟扰生人,镇墓方式的扩展,极大增强了其镇墓功能。这是南朝买地券与汉晋买地券的本质区别。

与此同时,南朝初年广西桂林、柳州地区出土的买地券,延续了汉晋买地券的书写模式,如桂林地区出土的泰始六年(470)欧阳景熙买地石券:

宋泰始六年十一月九日,始安郡始安县都乡/都唐里没故道民欧阳景熙,今归/蒿里。亡人以钱万万九千九百九文,买此冢地。东至龙,南至朱雀,西至白虎,/北至玄武,上至黄天,下至黄泉。四城/之物,悉属死人。即日毕了。时王傐、赤/松子、李定、张故。分券为明,如律令。/

买地券要项基本齐备,表示券价的“九九之数”也已经出现,张坚固、李定度也已经作为中保人出现在券文中,这表明了南朝买地券书写模式的进一步演变。但券文的镇墓方式与汉晋相较并发生改变,因此其镇墓功能仍然未发生质的飞跃。

经过买地券书写模式的长期演变与道教在岭南地区的深入传播,至南梁时期,广西桂林、柳州地区买地券的书写模式发生了改变,如柳州地区出土的中大通五年(533)周当易买地石券:

中大通五年太岁甲寅三月甲申/朔十四日丁酉,老君神符敕:/道路将军禁防、地下两千石、/豪里父老、丘丞墓伯:今日大化,复除道民,/象郡新安县都乡治下里没/故女民周当易,醉酒命终,今/归里豪,置宅在本郡县乡里来会/癿上。付到,部吏营卫皆令如法,敢有/志讶,有犯者先诛后奏,当安隧迁/者,使千年万岁,不得干犯生人。/明承奉行如太上老鬼律令。/

券文内容虽不如上述田和买地券繁复,但两者书写模式无异。周当易买地石券开篇以太上老君名义行符敕告丘墓鬼神,接着叙述墓主信息与买地置券的基本情况,最后告诫鬼神“如法”,不得“志讶”,否则“先诛后奏”,以震慑冥府鬼神的方式确保亡魂冢墓安宁,从而实现“不干犯生人”的目的。部分券文的叙述更为详尽,不但将“地下先人[父老](万久)、墓乡右秩、左右冢侯、丘丞墓伯、地下两千石、安都丞、武夷王”等一众神仙鬼吏列为卖地人,更有“不得使左右比居,他姓神人妄志此地,辄使侵犯”之类确保墓主冢田所有权的申告。由此可见,至南梁时期,经过长期的演变,南方各地买地券的书写模式都受到了道教的深刻影响,在券文中不但有确保墓主冢墓所有权的表述,更有以太上老君名义行符敕告、震慑冥神鬼吏,避免亡魂祟扰生人,以护佑生人安康的含义。就此而言,至南梁时期,桂林柳州等地的买地券,书写模式与同一时期湖南、广东等地的买地券更为接近,镇墓方式进一步拓展,由此带来了镇墓功能的质变。

有学者指出,随着买地券的书写模式的转变,南朝买地券中“买地的情况反而在券文中显得不太重要了”,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南朝买地券的书写模式受道教影响颇深,券文中加入了较多震慑冥神鬼吏、护佑生人的宗教语言,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券文中以冥契形式确保亡魂冢墓所有权的内容并未削弱,反而通过一系列敕告内容得到了增强,无论是田和买地券中的“志讶冢宅……依玄都鬼律治罪”,蕑谦买地券中的“不能左右比居,妄志认此地”,还是桂林地区买地券文中的“不得使左右比居,他姓神人妄志此地,辄使侵犯”,均是增强亡魂冢墓所有权的表述,而这种倾向也是汉晋南朝买地券演变的总体趋势。


四、结语

买地券兴起于后汉初,演变至汉末书写格式已相当成熟。汉末与镇压太平道相一致,道教徒参与制作的买地券在中原核心区亦不复存在,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汉代制券随葬之风迁徙至江南六朝,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从宏观视角来看,汉晋南朝买地券的演变,总体上经历了东汉初、汉末吴晋、南朝三个历史阶段,三个阶段前后相承,并展现出各自不同的书写模式。买地券书写模式的演变,从根本上意味着不同阶段买地券镇墓功能的不同。

东汉初年初兴之际的买地券书写模式较为朴实,与实用买卖契约更为接近。但初兴之际的买地券以买卖契约的形式随葬墓中,确保亡魂的冢墓所有权,避免其沦为注鬼祟扰生人,以慰抚亡灵的方式间接实现其镇墓功能,镇墓功能的实现决定了初兴之际买地券镇墓属性的存在。就此而言,不存在学界所称的“地券”与“镇墓券”的严格区分,买地券中宗教神仙色彩的存在与否,不决定其镇墓属性的有无。

汉末吴晋之际,买地券书写模式进一步演变,诸要项逐渐完备,出现了程式化的演变趋势,业主、标的、券价、中保人等基本信息的表述日益象征化、程式化、固定化,但买地券的镇墓方式并未发生改变,其镇墓功能亦未实现质的飞跃。另外,汉末五方糅杂了解注文内容的买地券,是特殊时代的特殊产物,不代表这一阶段买地券书写模式演变的主流趋势,对其应有准确的认识。

南朝时期,孙恩卢循起义加速了道教在江南地区的传布,受此影响,今浙江、湖南、湖北、广东等起义波及之地买地券的书写模式发生了质的变化,以太上老君行符发敕震慑冥神鬼吏以护佑生人的敕告文内容融入了买地券文之中,使得南朝的买地券不但以冥契的形式确保亡魂的冢墓所有权,更以震慑冥神鬼吏的方式安宁冢墓,避免亡人祟扰生人,镇墓方式的拓展使得南朝买地券的镇墓功能大为增强。至南梁时期,随着道教影响的日益深入,南方各地买地券出现了趋同倾向,其书写模式均在汉晋买地券的基础上完成了镇墓方式的拓展,由此实现了镇墓功能的增强。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第55—64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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